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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缴纳

 
  (一)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除按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外,还应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计算缴纳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在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必须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延期纳税审批表,说明原因,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县以上国家税务局核准后,在批准的延期内缓缴税款;未经核准的,仍应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
作者单位:抚州市地税局  部门: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7-7-25 16:57
信息类别:办事指南
信息来源:抚州市地地税局
发 布 人:临川区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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