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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代征税款
(一)除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家税务机关委托代征零星分散的税收,应当予以配合,并接受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委托代征证书。
(二)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必须依照税法或者委托代征证书的要求扣缴或者代征税款。
(三)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或者代征人代征税款时,纳税人拒绝缴纳税款的,或者应故不能扣缴、代征税款的,应当及时报告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处理。
(四)扣缴义务人或者代征人的手续费由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按规定比例提取发给,不得从代扣代收或者代征税款中坐支。
作者单位:抚州市地税局 部门: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7-7-25 16:58
信息类别:办事指南
信息来源:抚州市地地税局
发 布 人:临川区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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