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办事指南>>正文
复议的决定

 
  1、复议申请人接到复诉裁决书时必须签收。
  2、复议决定书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率,应当自觉执行复议决定。如果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不法院起诉。
  3、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其执行。

发布时间:2007-7-25 17:4
信息类别:办事指南
信息来源:抚州市地地税局
发 布 人:临川区信息中心
Copyright 2005 临川区人民政府网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转载
本站点由临川区信息中心 承办
电话:0794-8227017   E-mail:999lcq@jxfz.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