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抚府发[2006]28号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全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和国有资产拍卖活动管理的补充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意见》(抚府发[2005]4号)和《全市国有资产招投标拍卖活动管理办法》(抚府发[2005]38号)颁布实施以来,对于加强全市国有资产招投标、拍卖市场管理,防止围标串标、买标卖标、垄断拍卖等行为的发生,维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提高效益,做到理性规范操作、优质高效运作,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特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放宽限制,加强管理
(一)市本级项目施工、主要设备材料采购以及重要项目的勘察设计: 1、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招标人可根据项目性质和要求,自行选择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投标活动必须在市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 2、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招投标活动必须依法在市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 (二)市本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集体)单位处理(包括公检法等司法机关依法没收或处置)的动产或不动产: 1、每宗标的价格在1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公开拍卖。 2、在中心以外举办拍卖活动,其拍卖场所必须配有电子屏蔽、电子监控等设备,能够实行封闭性管理和全程监控。 3、重大拍卖活动,市招投拍管委会办公室、市商业行业办公室必须派员进行现场监拍,有特殊需要时,可请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派员到场开展工作。 (三)各县(区)总投资4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10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项目的招投标以及重大国有、集体产权交易项目: 凡具备以下条件的,各县(区)可自行举办招投标、拍卖活动:要有完善的工作机构和监管机构,即各行业监管机构的招标办,成立了相应集中的招投标交易中心,实行了管办分离;招投标交易中心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软硬件设施较为完备,尤其要具备封闭性管理和全程监控的能力;要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严密的操作规程。对不具备上述条件者,招投标的拍卖活动一律在市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
二、简化程序、完善操作规程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采取公开招标的,其招标公告可在抚州市招投标网或县(区)有关媒介上发布,并可在遵守招投标要件的基础上,适当缩短招投标活动各程序的办理时间,招标公告发布和报名时间可缩短至三个工作日,招标文件出售时间可缩短至一个工作日,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开标截止日期止,可缩短至七日。 (二)一些规模较小、技术较简单的项目招标,可不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交技术标,只评审其商务标。但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必须向招标人补交技术标文件,其技术标文件应满足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技术规范、计划工期等要求,并得到招标人的认可。 (三)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应推行招标前预算审计制度。 1、项目建设单位要委托有相应执业资格的单位认真编制工程预算,一次性及时将工程预算报审计或财政部门审核(含预算计算底稿和预算电子文本)。 2、为提高审计工作效率,财政、审计部门可采取组建审计专家库等方式,充实审计力量,提前介入,确保审计工作需要,专家审查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预算的同时,应将工程图纸等其他相关资料先报送审计或财政部门,以缩短编制与审计的时间差。 3、项目建设单位在出售招标文件前,必须科学、合理地提出工程预算审计价,并以预算审计价为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控制价的,作废标处理。 (四)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采用无标底的合理低价法招标。
三、强化对投标人的监督管理
(一)实行风险担保制度。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若采用最低价中标法招标的,招标人应加大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比例,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除必须向招标人缴纳中标价10%的履约保证金外,还要加上中标价与招标控制价差价的风险履约保证金,以防止投标人恶性竞争,避免因低价中标影响项目的顺利实施。
(二)实行投标信誉制度。建立投标人诚信档案,对于资格预审入围者无不正当理由不参加投标的;弄虚作假骗取投标资格的,一律取消其一年内参加我市各类建设工程的投标资格。
(三)实行“黑名单”制度。对在招投标活动中有围标、串通投标、恶意低价抢标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将记入黑名单,在市招投标网上予以曝光,并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三年内参加我市各类建设工程的投标资格。
四、切实加强对招标人的监督管理
(一)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认真科学地搞好项目规划、论证、设计工作,履行报批手续,严禁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项目招标前期工作完成后方可提出招标申请。 (二)要加强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管理,将招标代理资质纳入动态管理范围。对达不到条件,有挂靠人员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提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招标代理资质年检不合格;对违法违规的招标代理机构要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者要提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招标代理资格。同时,要逐步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誉评价制度,接受社会评价。 (三)发改委、监察、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监督部门要严格按照《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依法行政、搞好服务。一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提前介入,节省时间,及时为招标项目办理好相关登记、审核、备案手续,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把好关。二要强化内部约束机制,建立招投标行政监督、执法责任追究制,提高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增强其依法履行职责的主动意识和责任意识。每年年底,由市发改委、监察局牵头,对市直相关单位和县(区)招投标、拍卖活动进行一次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要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三要加强部门配合与协作,建立部门协调机制,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分歧和问题,防止政出多门,形成合力,依法共同做好招投标和拍卖活动的行政监督工作。四要针对招投标和拍卖活动斩实际,严格执行《全市国有资产招投标拍卖活动管理办法》各项规定,当前尤其要采取有力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打击围标串标、买标卖标、威胁利诱、恶性竞争等破坏运作秩序、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等违法行为。 此前市政府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00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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