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垦殖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有效地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全区森林资源安全,促进林业发展,维护生态平衡,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之规定,区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到2008年4月30日之前全区进入森林防火重点时期,在森林防火重点时期,进入林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在林旁山边烧田梗草、烧草木灰、烧稻草、烧荒;
二、禁止在林内吸烟、烧火、野炊、使用火把夜行照明;
三、禁止在林内上坟烧纸和其它祭祀用火;
四、禁止炼山造林;
五、禁止在林区未经批准架设输电线路,勘查施工,林区爆破和实弹演习;
六、禁止在林内及林旁山边其它一切野外用火。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肇事者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和区委、区政府《批转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临字[2007]41号)依法从严处理。
二00七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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