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LC0005/2011-03114
发文机关: 民政局
文 号:F30100-0401-2011-0019
文件有效性:
成文日期: 2011-07-28
主题分类:
临川区民政局否定报备制
否定报备制
一、否定报备制是指本局工作人员在办理各项业务时,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经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工作人员依法决定不予办理并予以备案的制度。
二、否定报备的范围:
(一)申请事项不符合国家政策的;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级管理权限的;
(三)申请材料经审核后认为有错或理由不充分或条件不具备的;
(四)申请人手续不全或经查不实的;
(五)申请人未提供必需的证明材料或未能提供有关事实依据的;
(六)其他必须报备的否定事项。
三、对于否定报备的事项,经办人要认真填写《否定报备表》,由股室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局分管领导审核批准,重大事项报局长核准。
四、局领导作出同意否定后,经办股室要在承诺的服务期限内将否定的理由和依据告知申请人,同时归档备查。
五、否定报备表须载明以下内容:
(一)经办股室名称和经办人员姓名及职务;
(二)被否定事项基本情况、理由及依据;
(三)被否定对象姓名、单位、联系电话或地址等。
六、对经办事项实行否定时,必须有理有据。局领导如发现否定报备事项不妥,可发回经办股室重新办理。
七、申请人要求退还被否定的诉求材料的,应当退还。退还材料时,经办人员应核对申请人身份,并请其签收备查。
八、工作人员对经办的事项实行否定而没有履行否定报备的,按机关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追究经办人和股室负责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