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临川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临府办字〔2019〕107号
关于印发《临川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
布局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垦殖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临川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1月6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
室,区人武部政工科,区委有关部门,区法院,区检察院,群众
团体,新闻单位。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6日印发
临川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国烟专[2017]7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临川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抚州市临川区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临川区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业务的场所。
第五条本辖区内零售点布局按照一店一证原则按需设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六条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办程序向社会公布,其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平等权利。
(二)便民原则
制定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充分考虑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交通状况、人口数量、消费能力,卷烟社会需求等方面,既方便消费者购买,又限制卷烟零售户之间不当竞争,保证卷烟消费需求。
(三)适当照顾弱势群体原则
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军烈属、低保户等社会弱势群体,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经核查确为本人经营,且为唯一店面的,可予以优先受理。
(四)受理在先原则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在有多人申请的情况下,要严格按照合理化布局标准的规定,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核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三章合理布局标准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1.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生产企业内;
2.经营或者存放农药、化肥、化工、油漆等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3.公安消防、文化稽查、卫生监督等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如医院住院部等;
4.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便利店;
5.其他重点防火区域等。
(四)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五)一个经营地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六)利用物流运输、电子商务、信息网络渠道或自动售货机(柜)销售烟草制品的;
(七)中、小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和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包括幼儿园、少儿活动中心等)内,以及中小学校门(供学生正常出入的校门)周边50米可行距离范围内的;
(八)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城市拆迁规划以及被政府依法确认的违章建筑、待拆除的临时建筑、危房等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九)党政机关内部、无烟公共办公区;
(十)零售点布局已满足消费需求的大型集贸市场;
(十一)不符合临川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
(十二)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设置标准的;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情形的。
第八条零售点合理布局设置标准为:
城区(含上顿渡城区)主要街道、商业区、一般街道卷烟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乡镇所在地街道卷烟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
主要街道、商业区是指金巢大道、迎宾大道、王安石大道、钟岭大道、文昌大道、汝水大道、汤显祖大道、曾巩大道、站前大道、金山大道、临川大道、才都大道、赣东大道及延伸段、体育路、若士路、穆堂路、大公路、羊城路、青云峰路、见贤路、学成路、桥东路、龙津路、建设路。
一般街道是指除前款主要街道、商业区以外,城区(含上顿渡城区)其它街道。
(一)对规模较小的农村集贸市场不做特别限制,但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的各类大型综合商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须按照固定摊位户数设置零售点。50户以下的不超过5个;50户(含)以上100户以下的不超过10个;100户以上每增加20户增设1个,但总数控制在30个以内,且不得集中经营,即各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能少于50米(含)以上。
(二)在书报亭、电话亭、爱心亭等相对固定场所内从事经营活动,且能出具政府主管部门占道经营许可或其他准予经营证明的,应视为具备固定经营场所。如符合办证要求的,在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占道许可或准予经营期限内确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并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
(三)不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旅游景点游客服务区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场所,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
第九条本规定由临川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2019年9月29日起施行。原《临川区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暂行管理办法》(临府办发[2011]111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件:解读《临川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