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回头看”紧急通知
临府办字〔2019〕143号
临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回头看”紧急通知
区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我区“放管服”改革,着力解决困扰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和“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推责证明”等问题,扎实推动全区证明事项清理落实到位,确实为市场主体添活力、为人民群众增便利,根据2019年12月27日全市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视频会会议精神,决定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回头看”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区政府各部门要在2018年11月27日印发的《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调整区本级108项证明事项的通知》(临府办发〔2018〕27号)及历次中央、省、市取消证明事项的通知的基础上,对本区实施的证明事项迅速进行全面清理,包括:
(一)法律、行政法规、国家部委规章和国家部委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本区实施的证明事项;
(二)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
(三)政府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指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下同)和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
二、清理职责
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分类完成两项清理任务:
(一)建议清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国家部委规章、政府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由区政府部门逐项进行梳理,提出取消或者保留的建议并按要求上报。
(二)自行清理。区政府(含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由负责实施的区政府部门提出取消建议,按程序报区政府决定。
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由文件制定部门自行决定取消;几个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决定取消;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决定取消。
三、清理标准
1、按照国务院要求,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
2、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可以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办理的,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以及不适应形势需要的,要对其提出取消建议;对实践中确需保留的,提出保留建议。对于建议取消和保留的证明事项,要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取消或者保留理由、实施基本情况(包括年受理量、索要单位、开具单位)、相关部门意见等。
四、清理时间及程序
此次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回头看”专项行动,按照市政府部署,需在在发文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完成。
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办发〔2018〕47号文件精神,严格对照清理范围、清理职责、清理标准相关要求,对本部门负责实施的区政府(含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逐项梳理,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议,形成区政府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建议目录(格式见附件1、2、3),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于12月31日前将纸质版和电子版报区司法局审核(联系人:张志强,电话:8469132。邮箱:qufazhiban@sina.com。),同时报送本单位落实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情况汇报。区司法局收到区政府各部门报送的证明事项清理建议目录,即时对证明事项清理建议目录进行梳理、审查、汇总。
对区政府(含区政府办公室)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决定,由区司法局报区政府作出;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决定,由各部门自行作出。作出取消决定的同时启动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程序。证明事项清理结果,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主流新闻媒体上公布。
五、工作要求
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一把手亲自抓,按照时间节点,迅速按时按质完成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回头看”工作,并报送有关材料。对于此次“回头看”工作不重视、拖延进展、清理结果落实不到位等的单位,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区政府将对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各部门要按照“放管服”改革和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严把清理标准,做到应清必清;对取消调整的证明事项和保留证明事项清单之外的证明事项,不得以任何方式再行要求企业、群众提供相关证明,坚决落实国务院关于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的决策部署;要将证明事项清理决定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执行;要及时更新办事指南、简化办事流程,传达部署到具体办事窗口和人员,确保不再要求提供已经取消的证明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杜绝“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推责证明”,确保“减证便民”行为取得实效。
附件:1.区政府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建议目录
2.区政府部门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取消目录
3.法律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建议目录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8日
附件1
区政府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建议目录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 日期: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设定 依据 | 办理事项 | 取消理由 | 取消期限 | 年受理量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相关部门意见 | 备注 |
共取消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 项。
附件2
区政府部门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取消目录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 日期: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设定 依据 | 办理事项 | 取消理由 | 取消期限 | 年受理量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相关部门意见 | 备注 |
共取消证明事项 项。
附件3
法律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建议目录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 日期: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办理事项 | 清理建议 (取消/保留) | 理由 | 年受理量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相关 部门意见 | 备注 |
建议取消 项,保留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