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通知
临府办发〔2019〕4号
临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化解地方政府
债务风险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垦殖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和隐性债务风险防范和化解等一系列决策部署,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底线的精神,确保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平稳健康运行。经区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债务管理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地各部门要自觉担负“两个维护”的重大政治责任,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政治敏感性,进一步认识政府性债务和隐性债务风险防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省、市、区的工作要求,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把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树立正确政绩观。各地各部门举债要同偿债能力相匹配,不能走“高负债保增长”的老路;不能过度举债搞建设、谋政绩;不能脱离经济发展水平设立过高标准、寅吃卯粮透支未来;不能只考虑花钱、不考虑还钱。
(三)强化日常监管和责任落实。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意见》(中发〔2018〕27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办法>的通知》(中办法〔2018〕46号)等文件要求,加强监管工作;要成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当本地区、本单位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根据需要转为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风险事件应对工作;要建立地方政府举债终身问责和债务问题倒查机制,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化解存量债务的第一责任人,对违规新增政府债务的,按照“党政同责、终身追责”的原则,做到终身问责,倒查责任;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8〕209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工作。
二、明确要求,全面规范举借债务
(一)合法合规举借债务
在省政府批准的政府债务限额内,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按有关规定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省人民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除此以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明确划清政府与企业界限,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融资平台债务也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承诺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融资承担偿债责任。
(二)合法合规使用债券资金。
1、财政部门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新增债券规模内,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区政府同意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批。财政部门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置换债券规模内,提出置换债券规模的分配建议,需报区政府批准。
2、新增债券资金依法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楼堂馆所等中央明令禁止的项目支出。置换债券资金要用于偿还清理甄别确定的截至2014年底的存量政府债务,不得用于国库现金管理或其他任何支出用途。
(三)合法合规向国有企业注资
1、通过预算安排资本金和注入经营性资产方式向国有企业注资。
2、不得将公立医院、公立学校、公共文化设施、公园、公共广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市政道路、非收费桥梁、非经营性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等公益性资产注入国有企业,不得将储备土地作为资产注入国有企业。
(四)合法合规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1、政府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方式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依法实行规范的市场化运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2、严禁地方政府利用PPP、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设立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
(五)合法合规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1、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应严格限制在属于政府职责范围、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要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年度预算中统筹考虑,要充分考虑实际财力水平,妥善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支出与年度预算、中期财政规划的衔接,足额安排资金,保障服务承接主体合法权益,不得把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增加预算单位财政支出的依据。
2、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确定的范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不得将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货物,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不得将铁路、公路、机场、通讯、水电煤气,以及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等建设项目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不得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三、强化举措,妥善化解债务风险
(一)加强政府债务源头控制。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原则,适度安排政府投资项目,防止过度超前建设。硬化预算约束,没有预算安排或没有稳定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建立“举借必有效,无效必问责”。
(二)制定稳妥化债风险实施方案、各地、各部门要全面摸清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底数及相关资产情况,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稳妥化解存量债务风险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目标、分年计划和责任分工,隐性债务化解期限,原则上按10年把握。
(三)加快推进平台市场化转型进程。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进一步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管理,推动融资平台公司尽快转型为市场化运营的国有企业,依法依规将可以划转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等充实平台公司,做实做优、做大做强平台公司,将平台公司推向市场化实体化运作,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干预融资平台公司日常运营和市场化融资。地方政府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不得利用政府性资源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行为。进一步健全信息披露机制,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企业参与公益性项目建设融资时,必须向债权人主动公开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其新增债务依法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
(四)多渠道筹措资金防风险保稳定。财政部门要采取通过安排年度预算资金、超收收入、优先利用以往年度财政结余资金和项目结转资金化债;通过合理出让部分政府股权以及不直接关系国计民生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权益化债;通过将部分具有稳定现金流的隐性债务合规转化为企业经营性债务;通过暂停土地出让收入各项政策性计提,统筹用于偿还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水利等领域债务。同时,要加强预警,系统思维,科学合理调试资金,防止因资金问题而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社会问题,防止在处置风险时出现新的风险。
四、严格监督,落实完善问责追责机制
强化主体责任,严肃财经纪律,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问责、追责和查处机制。加大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监督问责力度,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财政监督等各种形式监督检查的作用。对各地各部门及平台公司政府性债务风险管控和化解不力的,严格按照中央、省、市文件要求实行权责一致、党政同责、终身问责、倒查责任。对融资平台公司从事或参与违法违规融资活动的,依法依规追究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责任。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向平台公司提供融资,要求或接受区政府及部门提供担保承诺的,依法依规追究金融机构及其相关负责人和授信审批人员责任。对中介机构、法律服务机构违法违规为融资平台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信用评级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的,依法依规追究中介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的责任。全区发生Ⅳ级以上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2019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