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抚州市临川区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府办字〔2019〕49号
关于印发《抚州市临川区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垦殖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抚州市临川区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9年5月30日
抚州市临川区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扎实推进我区小水电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清理整改工作,持续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根据《江西省水利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江西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水农电字〔2019〕5号)和抚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抚州市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抚水〔2019〕41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决策部署和区委“科学发展、绿色崛起,全面建成小康大临川”的目标要求,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坚决树立五大新发展理念,正确把握生态环境保护、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之间的关系,切实纠正我区小水电发展中存在的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有效保护和全面修复河流生态系统,促进我区小水电走出一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新路子。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问题导向,分类处置。全面核查、科学评估存在的问题,按照退出、整改、保留三类,逐站提出处置意见,明确退出或整改措施。
2.坚持依法依规,稳步推进。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积极稳妥推进整改,尊重历史,务求实效,避免出现新的环境破坏和社会风险。
3.坚持完善制度,规范发展。完善小水电建管制度,建立长效发展机制,健全监管体系,加强监督管理,既管好存量,又严控新建项目。
4.坚持明确责任,形成合力。区政府是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上下联动、部门协作、责任清晰、高效有力的工作机制。
(三)主要目标
1.总体目标。限期退出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违规水电站,全面整改审批手续不全、影响生态环境的水电站,完善建管制度和监管体系,有效解决我区小水电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促进小水电科学有序可持续发展。2020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
2.阶段目标。2019年9月底前完成流域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及规划环评;到2019年底前,完成水电站最小生态流量泄放设施改造并按要求泄放最小生态流量。
到2020年底前,完成整改类水电站前期报建手续清理与完善;实现水电站最小生态流量监测;完成立即退出类水电站的退出与生态修复;完成整改类水电站的整改;依法依规、科学合理、绿色开发水能资源的转型发展格局基本建立。
二、工作任务
自2017年国家审计署对江西省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开展审计以来,各地不等不靠,主动作为,边查边改,有力推动我区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各地务必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工作定力,继续将《江西省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审计报告》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绿盾2018”江西省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等涉及小水电问题列入清理整改重点任务。
(一)开展小水电问题核查评估
1. 核查内容。在前期开展小水电排查摸底的基础上,重点核查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情况,影响生态环境的具体问题和相关情况,履行立项审批(核准)、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土地预审、林地征(占)用等手续情况。
2.责任划分。区政府对辖区内小水电问题核查评估负总责,水利、发改、国土、环保、林业、财政、 规划、供电等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具体抓落实。
3.评估方法。在问题核查的基础上,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能源需求、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影响、电站布局优化、整改修复可行性等,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综合评估,逐站提出退出、整改或保留的综合评估意见,广泛征求水电站利益攸关方的意见与建议,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舆论、社会、人大监督,经区政府研究决定,报市政府批准,建立台账。
4.方案制定。水电站发电厂房所在地县(区)级政府水电清理联合工作组根据综合评估意见,按照“一站一策”原则,逐站制定退出或整改方案(含生态修复方案)。退出方案必须明确退出时间、是否补偿以及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等,必要时进行社会风险评估。整改方案必须明确整改目标任务、整改措施、进度安排、责任人和资金落实等。方案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舆论、社会、人大监督,经区政府研究决定,报市政府批准。
(二)全面开展小水电问题整改
1.限期退出。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内的(未分区的自然保护区视为核心区和缓冲区);自2003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后未办理环评手续违法开工建设且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自2013年以来未发电且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大坝已鉴定为危坝,严重影响防洪安全,重新整改又不经济的;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文件明确要求退出而未执行到位的,列入退出类,原则上应立即退出。其中,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内但在其批准设立前合法合规建设且具有防洪、灌溉、供水等综合利用功能又对生态环境影响小的,可以限期(原则上不得超过2022年)退出。
退出类水电站应部分或全部拆除,同时要避免造成新的生态环境破坏和安全隐患。除仍然需要发挥防洪、灌溉、供水等综合效应的水电站外,其他的均应拆除拦河闸坝,封堵取水口,消除对流量下泄、河流阻隔等影响;未拆除的,要对其进行生态修复,通过修建生态流量泄放设施、监测设施以及必要的过鱼设施等,减轻其对流量下泄、河流阻隔等的不利影响。退出完成后,由区政府组织验收,确认达到生态环保要求。
2.分类整改。对审批手续不全的整改类水电站,由相关主管部门根据综合评估意见以及整改方案,指导小水电业主完善有关手续。超过追诉期或不能补办的,应按规定落实相关措施。依法依规应处罚的,应在办理手续前依法处罚到位。在工程设计、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环评批复等文件中对生态流量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存在不一致的或没有规定的,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核定。对不满足生态流量要求的,采取修建生态泄流设施、安装生态流量监测设施、生态调度运行等工程和非工程措施,保障生态流量。对存在水环境污染或水生生态破坏的,采取对应有效的水污染治理、增殖放流以及必要的过鱼等生态修复措施。水电站应选择合适的生态流量监测点,安装监测设施,实现实时在线监测。各地应当统筹建立本地区的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管信息平台,接受各站点监测信息并向上级平台开放相关数据。小水电业主要按照批准的整改方案严格整改,整改一座、销号一座。整改完成后,由区政府组织验收。水电站补办环评手续必须在流域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及规划环评完成后进行,且须在2020年7月底前完成。对整改不到位的水电站,原则上到2020年底前予以退出。
3.合规保留。对同时满足依法依规履行了行政许可手续、不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及其他依法依规应禁止开发区域、满足生态流量下泄要求等3个条件的水电站予以保留。
(三)严控新建项目
各地要依法依规编制或修订流域综合规划及专项规划,并同步开展规划环评,合理确定开发与保护边界。除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且是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省人民政府认可的脱贫攻坚项目外,严控新建商业开发的小水电项目。坚持规划、规划环评和项目联动,对小水电新建项目严格把关,不符合规划及规划环评、审批手续不全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对已审批但未开工建设的水电站,全部进行重新评估。
三、政策标准
(一)退出类。退出类项目应综合考虑合法性、运营时间、使用年限、环境影响程度等综合因素,结合项目建设时成本和发电收益,由区政府委托第三方固定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综合核算后确定补偿价格,由政府和项目业主共同认可后签订补偿协议。
(二)整改类。整改类项目应严格按照综合评估意见和整改方案开展生态修复。对整改后通过验收并执行生态调度运行的水电站,可适当调增上网电价。
四、实施步骤
结合我区小水电的特点和实际,清理整改工作分为广泛动员部署、全面核查评估、整改方案制定、集中清理整改、验收复核总结五个阶段。
(一)广泛动员部署阶段(2019年2月1日-2019年2月28日)。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四部委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意见》(水电〔2018〕312号)、《江西省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赣水农电字〔2019〕5号)和本实施方案,研究对策与措施,及时制定本区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方案。成立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和联合工作组,切实加强对清理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广泛组织动员,拓宽宣传渠道,将小水电清理整改的精神和要求及时传达至水电站业主、社会各界,营造良好的清理整改环境。
(二)全面核查评估阶段(2019年3月1日-2019年7月31日)。在前期开展小水电排查摸底的基础上,以水电站为单元,全面开展小水电问题核查评估,逐站提出综合评估意见,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后,于2019年7月25日前报市政府批准,建立台账。
(三)整改方案制定阶段(2019年8月1日-2019年10月31日)。根据小水电综合评估意见,坚持科学合理、“一站一策”原则,结合水电站实际,逐站制定退出或整改方案,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后,于2019年10月25日前报市政府批准。
(四)集中清理整改阶段(2019年11月1日-2020年9月30日)。在符合退出或整改条件水电站已先期进行清理整改的基础上,加大对小水电集中清理整改工作的指导力度,集中精力、扎实攻坚。严格按照水电站退出或整改方案(含生态修复方案),逐站开展集中清理整改工作。建立清理整改销号制度,退出或整改一座,销号一座。清理整改情况实行月报制度,每月20日前将清理整改情况及销号台账上报区水利局、区发改委、区环保局。
(五)验收复核总结阶段(2020年10月1日-2020年11月30日)。集中清理整改结束后,区政府依据综合评估意见以及退出或整改方案,组织对辖区内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进行验收,形成清理整改工作验收报告,验收工作于2020年10月底前完成,并将验收报告报送市政府复核。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生态意识,提高政治站位。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务院领导批示要求,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主动扛起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切实增强落实“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指示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不折不扣推进我区小水电问题清理整改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压实整改责任。区政府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水利、发改、国土、环保、林业、财政、规划、供电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我区内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并成立由水利、发改、环保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合工作组,从综合协调、生态泄流核查、环评审批核查、立项审批核查、督查与考评等方面抓紧抓实清理整改工作。各地要按照“一站一策”要求明确整改措施、时限、责任人和资金,确保整改到位。
(三)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考核问责。将清理整改工作纳入区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内容和考核体系。各责任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整改难度大、问题突出的要挂牌督办。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进展缓慢或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等问题,要通报批评、公开约谈;对情节严重的,要严肃问责追责。要主动向社会公开清理整改工作情况,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四)完善相关政策,建立长效机制。要以此次清理整改为契机,制定小水电相关监督管理政策,完善全过程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监测监督体系。健全小水电绿色可持续评价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充分反映生态保护和修复治理成本的小水电优先上网及电价政策,鼓励打造绿色可持续电站。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小水电综合评估、合法退出,以及生态流量监测平台、建设管理监管信息平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