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川区科技创新财政性资金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临府办字〔2019〕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垦殖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经2019年5月27日区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临川区科技创新财政性资金专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6月3日
临川区科技创新财政性资金专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临川区企业进行科技创新活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依照国家、省、市、区鼓励科技创新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财政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用于科技研发和自主科技创新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临川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临川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 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审定区科技局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组织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区级科技计划、政策性资助、科技奖励、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配套、科技计划管理、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等项目,及其它有关科技创新活动等。
第六条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区科技局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报区财政局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区科技局将追加预算报区财政局审批。
第二章资金分配及支持范围
第七条资金划分为以下专项:
(一)科技项目专项资金;
(二)上级科技项目按比例要求配套的资金;
(三)科技创新奖励资金;
(四)经批准的促进科技创新的其他专项支出资金等。
第八条资金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支持:
(一)在区内注册、经营、纳税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申报的项目;
(二)属于国家战略型新兴产业领域并且符合区内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的项目;
(三)能够在区内实现产业化,并且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产生明显经济效益的项目;
(四)工业类的项目实施主体原则上必须是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且有研发经费支出证明(由区统计局提供)。
第九条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同时又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一)获得国家、省、市重点科技计划资金支持的项目;
(二)获得国家、省、市科技奖励或被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为在科技创新方面具有一定实力的企业所申报的项目;
(三)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所申报的项目;
(四)建立有研发支出辅助账的企业申报的项目。
第十条科技创新奖励项目及标准:
(一)科技创新平台和载体奖。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国家级研发基地等科技创新平台,一次性奖励30万元;当年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省级技术创新团队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市级技术创新团队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高新技术企业奖。对当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视企业纳税情况(凭上年度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分三年累计奖励20万元,第一年10万,第二年5万,第三年5万;企业当年为零纳税(政策允许除外),则不予奖励。对重新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科技研发投入奖。对上年度研发投入高于200万元且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达到3%以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上年度研发实际投入的10%进行奖励(以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加计扣除核准数据为准);对比例达到5%以上的,按上年度研发实际投入的20%进行奖励,以上奖励最高均不超过100万元。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报送研发投入并经统计部门认定的,给予每个企业研发活动填报人员0.2万元奖励。
(四)新产品开发和科学技术奖。对通过省级重点新产品验收并获得《江西省重点新产品技术计划项目验收证书》的产品,每项一次性给予5万元研发补贴。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系第三完成人(含第三完成人)之前)的,分别一次性奖励获奖企业30万、20万、10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系第三完成人(含第三完成人)之前)的分别一次性奖励获奖企业10万、5万、2万元。
(五)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对成功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并入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区科技局负责组织科技创新项目的申报、立项与评审工作。项目申请与受理的一般程序为:发布申报通知、项目申报、项目初审、专家评审(估)和局长办公会议研究五个基本程序。
第十二条区科技局根据本区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国家产业和科技政策,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的总体部署,依照专家论证意见,制定发布当年的科技创新项目申报通知,明确支持的范围、领域和方向。
第十三条建立当年的科技项目库,项目库由承担单位申报的项目、专家推荐的项目和上级部门下达的项目组成。项目分为工业类项目、农业类项目。立项原则上不超出项目库的范围。
第十四条项目申报应当提供的材料:
(一)科技项目申报书;
(二)科技项目申报的有关附件材料(与科技项目实施有关的证明材料如验收鉴定证书、检测报告、查新报告、用户报告、环保证明、专利证书等)。
(三)上年度研发活动的证明材料(区统计局提供)或企业科技研发支出辅助账。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区科技局有关业务股室应对受理的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六条项目的立项采取专家评估和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最终立项项目及资金分配额度,原则上按专家评分标准70分以上予以适当经费支持。
第十七条立项的项目,区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书内应当细化申报项目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八条奖励项目由区科技局根据授权证书、评选名单等相关文件分类汇总并按标准计算补助,提出专项奖励资金初步分配方案报区财政局审核,区财政局复审确认后安排资金分配方案。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开展专项资金管理,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根据项目立项及奖励审核结果,区财政局对资金在立项及审核后三十日内下达,并一次性拨付到位。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专项资金的列支范围包括:项目费、研发费及与该项目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遵循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跟踪监督、绩效评价的原则。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区科技局负责组织对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的日常管理及验收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收到资金后,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做好相关台账管理。项目实施期间每半年向区财政局和区科技局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完成后60个工作日内要向区科技局报送结题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严格遵守财经法规,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及各种罚款、捐款、赞助、非研发性投资等支出。
对有以下情节的企业,区财政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追回相关资金,并将违反规定的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进行通报,同时取消违规企业及相关人员五年内在我区范围内申报政府资助的资格:
(一)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
(二)不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和考核,情节严重的;
(三)在申报和使用资金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四)企业获得研发成果后两年内未在区内实现产业化且不主动退回支持资金的;
(五)企业将研发项目、授权专利转让或转移到区以外实施且不主动退回支持资金的;
(六)其他违反规定及合同书约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专项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实施内容的,应重新编制项目考核目标、支出预算,并报区科技局和区财政局同意;对因故需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报区科技局和区财政局核批,资金退回区财政。
第二十七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区科技局及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9年6月3日起施行,原《临川区区级科技创新财政性资金专项管理办法》(临府办字〔2017〕9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