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公报 > 2019年政府公报 > 03期 > 区政府办公室文件

关于印发临川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8-16 11:13

临府办字〔2019〕72号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临川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

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

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垦殖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抚州市临川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9年7月18日

抚州市临川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赣府厅字[2019]22号)及《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着力推进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提高执法效能,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和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优化全区营商环境,建设幸福美丽大临川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任务

自2019年起,各乡镇人民政府、垦殖场、街道办事处、各行政执法机关(下统称“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中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做到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机制不断健全,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要求,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和格式。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予以更正。

1.健全制度机制。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等,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制定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制度规范,明确公示的范围、内容、程序、时限要求、监督方式等。建立健全对公开信息的审核、纠错机制,提高所公开信息的准确率;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公开公示机制,确保各阶段相关信息有序公开。

2.明确公开载体。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将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本单位网站、江西省行政执法服务网作为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事前和事后信息。公示平台要设置搜索查询功能,实现信息共享,方便群众查询。

3.强化事前公开。重点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

(1)公开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执法主体(承办执法工作的有关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的职责分工、执法区域、执法人员清单);执法依据(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法权限(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职权范围);执法程序(行政执法的方式、步骤、时限,行政执法流程图);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比例、频次);救济方式(行政相对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监督方式(监督部门的办公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2)公开服务指南。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职权职责,编制本机关服务指南,公开行政执法事项的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

4.规范事中公示。

(1)规范执法告知。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要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国家规定统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执法时要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

(2)规范政务服务信息公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固定办事场所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公开工作人员单位、姓名、职务、岗位职责和服务事项等信息,明示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5.加强事后公开。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按时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检查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区司法局统一上报区政府。

(1)公布执法决定。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自撤销、确认违法和要求重新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2)公布检查结果。“双随机”抽查结果正常的,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依法作出处理后,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示抽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其他行政执法检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规范文字记录。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使用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并按要求对受理申请、现场执法检查、案源登记、立案 、调查取证、案件审核、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案件决定、送达、执行等各个环节进行文字记录。

2.规范音像记录。音像记录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辅形式,包括对执法活动进行录音、录像、照相、视频监控等。

(1)编制记录清单。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执法实际,对行政执法工作中应当进行音像记录的事项进行梳理,形成目录,规范开展录音、录相、照相、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内容。

(2)全程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3.严格记录归档。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各行政执法部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明确审核主体。

(1)区司法局是区政府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主体。

(2)乡镇、垦殖场、街办、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或承担法制审核职责的工作机构是本部门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主体。

2.明确审核范围。

(1)下列行政处罚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责令停产停业的;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对公民处以3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的罚款或者没收相当于该数额违法所得的。

(2)下列行政许可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准予从事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准予从事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市场准入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变更、不予行政许可延续、撤销或者注销行政许可的。

(3)下列行政强制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查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案场所、设施的;扣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案财物的;冻结、划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存款、汇款的;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4)下列行政征收征用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对集体所有土地或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征用的;行政征收对象涉及人数较多或者对征收补偿方案分歧较大的;其他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并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需要,在上述审核范围的基础上增加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的种类和范围。

3.明确审核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是否超越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是否得到保障;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4.明确审核流程。

(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拟由区政府作出的,承办案件的部门在报送区政府审批前,送区司法局进行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拟由行政执法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本部门审批前应当送部门法制审核机构进行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根据《抚州市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办法》(抚府办发[2013]45号)的规定报送备案。

(2)主要送审材料。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以及有关程序资料;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3)有关时限规定。法制审核机构收到承办机构送审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明确审核结论。

(1)同意。法制审核机构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行政裁量适当、符合法定程序以及对行政执法的其他法定要求、法律文书规范齐备的,出具同意的审核意见。

(2)暂不同意。法制审核机构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需要补充或者重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补正执法程序、规范法律文书制作或者行政裁量不适当的,出具暂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

(3)不同意。法制审核机构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存在违法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据适用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等情形的,出具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暂不同意和不同意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6.明确审核责任。

(1)主要领导责任。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2)承办机构责任。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3)审核机构责任。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因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做好“三项制度”组织实施工作,定期听取有关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标准、结果有考核。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司法行政、编制管理、公务员管理、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单位参加的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区司法局应加强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指导协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区政府。

2.健全制度体系。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和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三项制度”体系。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案例指导、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以及行政执法考核监督等制度建设,积极做好相关制度衔接工作,形成统筹行政执法各个环节的制度体系。

3.开展宣传及业务指导。区司法局要开展对“三项制度”的业务指导,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加强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宣传,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全方位宣传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加强督查考核。要把“三项制度”工作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同时纳入年底绩效目标考核体系,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坚持鼓励先进与鞭策落后相结合,充分调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对工作不力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及人员要通报批评,依纪依法问责。

5.加强队伍建设。要按照“五型”政府建设的要求,重视执法人员能力素质建设,加强思想道德和素质教育,着力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执法素养,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执法队伍。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制度。鼓励和支持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可以简化或免于执法资格考试。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和人员激励机制。保障执法人员待遇,完善基层执法人员工资政策,建立和实施执法人员人身意外伤害和工伤保险制度,落实国家抚恤政策,提高执法人员履职积极性,增强执法队伍稳定性。

附件:临川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任务分解表

附件

临川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任务分解表

序号

任务

具体措施

具体要求

责任单位

完成时限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

健全制度机制

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等,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报区司法局备案。

各行政执法部门

2019年 8月底前

制定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具体制度规范

明确公示的范围、内容、程序、时限要求、监督方式等;建立健全对公开信息的审核、纠错机制,提高所公开信息的准确率;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公开机制,确保相关信息有序公开。

各行政执法部门

2019年11月底前

2

强化事前公开

公开基本信息

公开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

各行政执法部门

长期执行

编制各类执法行为流程图

明确行政执法行为的具体操作流程。

各行政执法部门

2019年8月底前

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

各行政执法部门

2019年8月底前

3

规范事中公示

在执法活动中按规定出具执法文书

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各行政执法部门

长期执行

在执法活动中亮证执法

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时主动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各行政执法部门

长期执行

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固定办事场所公开有关信息

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公开工作人员单位、姓名、职务、岗位职责和服务事项等信息,明示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各行政执法部门

长期执行

4

加强事后公开

公布执法决定

按时限要求向社会公开。

各行政执法部门

长期执行

公布检查结果

向社会公布“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各行政执法部门

长期执行

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

每年1月15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各行政执法部门

长期执行

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1

规范文字记录

使用统一的执法文书格式文本,对各行政执法环节进行文字记录

使用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确保执法文书完整准确,把行政执法文书作为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

各行政执法部门

长期执行

2

规范音像记录

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对行政执法工作中应当进行音像记录的事项进行梳理,形成目录,规范开展录音、录像、照相、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内容。

各行政执法部门

2019年9月底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1

明确审核范围

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并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需要,在本实施细则明确审核范围的基础上增加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的种类和范围。

各行政执法部门

2019年7月底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