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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临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规程和临川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档案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12-31 17:03

临府办字〔2020〕1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垦殖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临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规程》和《临川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档案管理制度》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10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年10月21日印发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5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初审及办文运转等工作,区司法局负责合法性审核工作。
  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由本部门专门审核机构或者专门审核人员负责合法性审核工作。
  第三条 涉及不特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均应当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
  第四条 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拟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先经本部门合法性审核,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
  第五条 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报请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向区政府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拟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2份(附电子文本);
  (二)起草说明(包括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依据、拟解决的问题、起草过程、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主要问题的说明等内容);
  (三)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政策及借鉴外地作法的有关材料;
  (四)专家论证、评估和公平性审查报告;

(五)本部门的合法性审核意见及集体讨论决定的相关材料;
  (六)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材料;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起草部门报送区政府办公室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制定条件成熟,具有实质内容,文件主要内容与有关单位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履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报送材料完备。
  第七条 区政府办公室收到起草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材料后,应当对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和制定该文件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确有制定必要且报送材料完备、规范的,应当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或常务副区长签批后,转送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转送时将第五条所述材料纸质版电子版等一并转区司法局,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起草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善相关材料或者说明情况。

起草单位如通过OA公文系统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前款规定程序初审、签批后转区司法局审核。
  第八条 对转送审核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草拟过程缺少必要程序,如需组织听证、风险评估、廉洁评估、公平竞争审查而未组织实施的,可以要求起草单位补正相应程序和材料后再报送审核;

(二)内容合法性、合理性存在较大问题的,或者不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需要进行较大修改的,可以退回起草单位修改后再报送审核;

(三)相关方面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起草单位未组织协商的,可以退回起草单位协商后再报送审核。

根据前款规定要求补正程序或退回修改、协商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核时限。

第九条 区司法局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权限、内容、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制定主体法定职权;
  (二)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
  (三)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是否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
  (四)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的情形;
  (五)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
  (六)是否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
  (七)是否违反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八)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根据审核情况提出合法、不合法、应当予以修改的书面审核意见;经审核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提出退回的书面意见。
  第十条 起草部门应当配合区司法局做好合法性审核工作。对影响面广、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补充征求意见;
  (二)召开座谈会;
  (三)协调论证;
  (四)实地调研;
  (五)组织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有关专家学者进行协助审核。

第十一条 合法性审核完成后,区司法局应当制作审核意见书,经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区政府办公室,并抄送起草单位。

第十二条 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区司法局的书面审核意见,分别不同情况要求起草部门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内容合法的意见,可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进行审议;
  (二)对内容不合法建议修改的意见,起草部门应当按照合法性审核意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相应的修改或者完善;起草部门对合法性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意见并商区司法局处理;特殊情况下,起草部门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区政府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三条 区政府办公室对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合法性审核期限从区司法局收到审核材料之日起算,一般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但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除外。
  起草部门补充报送材料期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核期限内。
  采取本工作规程第十条(一)(二)(三)(四)方式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核期限内。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不得要求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以确保发挥合法性审核的把关作用。

第十六条 对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区司法局对经合法性审核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建立台账,台账内容主要包括下列材料:
  (一)收文承办单;

(二)拟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三)起草部门合法性审核意见;

(四)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核意见;
  (五)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式发文文本;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应当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力量,明确审核机构,全面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
  第十九条 各乡(镇)政府、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在制定本级、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在制定程序、合法性审核等方面,参照本工作规程执行。
  第二十条 本工作规程自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临川区人民政府拟出台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提交材料清单

2.临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对拟出台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材料初审意见

附件1

临川区人民政府拟出台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提交材料清单


提交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材料名称

提交情况

备注

1

拟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纸质版2份及电子文本



2

拟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主要依据、起草过程、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主要问题的说明等)



3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政策及借鉴外地作法的有关材料



4

专家论证、评估和公平性审查报告



5

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说明(附原始资料)



6

起草部门合法性审核意见



7

起草部门集体讨论决定材料



8

其他需要的材料



责任领导:         承办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临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对拟出台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材料初审意见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初审意见:

(1)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是□/否□)

(2)起草的规范性(是□/否□)、

(3)材料的完备性(是□/否□),

决定:移送□,退回或补充材料□。

注:在□打“√”



临川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档案的规范化管理,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档案的齐全、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和《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区政府(含办公室)及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依据法定职权制发的涉及不特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档案管理范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档案是指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档案归档范围主要包括:

(一)拟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附电子文本);
  (二)起草说明(包括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依据、拟解决的问题、起草过程、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主要问题的说明等内容);
  (三)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政策及借鉴外地作法的有关材料;
  (四)专家论证、评估和公平性审查报告;集体讨论决定、征求意见等相关材料;

(五)合法性审核材料;
  (六)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式发文文本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 区政府办负责对以区政府(含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归档管理。

以区政府(含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区政府办应在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区人大、市政府备案。

第六条 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以本单位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本单位负责归档管理。

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应安排专人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归档管理工作,及时将本单位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档案整理并归档,同时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区司法局备案。

第七条 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档案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承办该项工作的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 除涉密事项外,应当依法向社会开放行政规范性文件档案。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来源: 临川区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