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嵩湖、腾桥、青泥三乡镇建立“矿产资源监管网格化巡查”工作机制和严格执行报告制度的紧急通知
临府办字〔2020〕14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垦殖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由于陶瓷、建筑、金属加工等产业的不断发展,对矿产资源需求日益加大,随之出现了矿产资源不断遭盗采的现象,由此带来了破坏生态环境等一系列问题,尤其是2018年,江西省云集矿业有限公司因非法开采瓷土资源查处定性为恶势力集团性质,涉及林业、自然资源、公安、乡镇、村组等多个领域的干部因充当“保护伞”被追究法律责任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给本地带来了沉重的生态修复成本。2019年9月,我区制定《建立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部门联动机制》,通过多部门联动执法、综合增加违法成本、鼓励群众举报等措施手段重拳打击。经过一年多的实践检验,联动机制的建立对违法开采者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非法开采现象基本得到了遏制。为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长效管理机制,我区决定在嵩湖、腾桥、青泥三乡镇建立矿产资源网格化巡查监管工作机制,待运行完善后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行,其他乡镇当前可参照执行。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全覆盖的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网格化巡查工作机制
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网格化巡查工作机制,是按照区、乡、村三级巡查机制要求,根据行政区域和村庄坐落位置,以村委会为基本单元网格,每个网格落实监管责任人,实行网格化管理,通过常态化巡查及时发现、报告和有效制止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矿产资源巡查工作,对巡查工作负直接责任,乡(镇)长为本级巡查区域第一责任人,要将巡查职责进一步细化分解,迅速整合人员,建立专门的综合执法巡查队伍,对应每个网格单元确定监管责任人,实施本巡查区域全覆盖巡查工作。为便于掌握巡查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巡查人员在巡查结束后,应及时做好巡查记录,如实填报《网格化巡查记录簿》(统一印制下发,监管责任人每人每年度1本)。巡查应当及时发现以下矿产资源违法行为:1.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2.越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3.擅自改变临时用地批准用途或者以新农村建设、高标准农田等项目为借口,挖砂、取土、采石等;4.非法买卖、出租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矿产资源;5.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
(二)成立临川区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部门联动机制工作组,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自然资源、林业、公安、供电、环保、应急、水利、公路、交警、纪检监察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工作组成员,工作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打非办”),办公室设在临川自然资源分局,由临川自然资源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指定1名工作人员负责衔接打非办日常工作。工作组不承担具体的巡查工作任务,主要职责为:1.对各乡(镇)网格化巡查工作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情况进行抽查,指导巡查网格运行和履职,每月汇总各乡镇网格化巡查报告的违法违规问题。2.配合乡镇依法制止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3.及时受理、审查并依法查处乡(镇)上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按照案件查处权限依法立案查处。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告知上报单位,并说明法律和事实依据。违法案件经查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及时向有管辖权的部门移送。4.及时向区政府报告矿产资源违法违规问题及发现、制止、报告、查处等工作情况。
二、严格执行零报告、定期报告和专项报告制度
(一)零报告制度。网格巡查人员在每次巡查任务结束后,无论是否发现违法行为,均应向乡(镇)分管领导报告巡查结果,如实填报《网格化巡查记录簿》。
(二)定期报告制度。各乡镇每月底向联动机制工作组(区自然资源分局)报告本辖区违法违规行为的总体情况,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本月网格化巡查工作机制运行情况,各网格单元监管责任人开展动态巡查次数,巡查到位率、覆盖率;2.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基本情况、已采取的措施、整改进展等;3.分析、研判本区域违法形势,提出对策和建议。定期报告须经乡(镇)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送联动机制工作组汇总存档。
(三)专项报告制度。1.各乡(镇)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当违法行为经书面制止无效时(一周内未消除违法状态的),应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书面报告要求采取措施进行制止,仍无效的,应在3天内联动机制工作组专项报告。专项报告采取书面形式,经乡(镇)长签字并加盖本部门印章,送联动机制工作组汇总存档。情况紧急的,可采用电话等方式口头报告,但要在3日内补交书面报告。专项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制止查处中遇到的困难、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建议等。2.联动机制工作组接专项报告后,及时协调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同时,对违法行为的制止、查处情况随时进行跟踪、了解。仍然制止无效、查处无法实施的,向区政府专项报告,视情况抄报区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会同有关方面采取措施督促制止和查处。
三、严格落实执法巡查责任
(一)各乡镇落实网格化巡查工作机制不力,未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导致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发现不及时或发现后不制止、不报告和不依法查处的,严肃追究乡(镇)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二)巡查人员已依法履行巡查、制止、查处职责的,并按规定报告但仍然制止无效、查处无法实施的,视为履行了监管职责,巡查人员不承担责任。
(三)乡镇领导接到巡查人员有关报告后,未提出明确意见,对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隐瞒不报、压案不查,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附件:1.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网格化巡查责任区块管理一览表
2.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网格化巡查记录表
2020年12月18日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8印发
附件1
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网格化巡查责任区块管理一览表
单位(盖章): 乡(镇)人民政府 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责任区块 | 监管责任人 | 手机号码 |
附件2
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网格化巡查记录表
巡查人员 | 巡查时间 | ||
巡查区域 | |||
巡查情况记录(含是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主要违法事实) | |||
下发法律文书情况 | |||
处理情况 | |||
落实情况 | |||
报告情况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