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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临川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6-25 10:10

临府办字〔2020〕6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垦殖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临川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6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3日印发

临川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

3灾害预警响应

3.1启动条件

3.2响应程序

3.3 响应措施

3.4 响应终止

4信息报告和发布

4.1信息报告

4.2信息发布

5区级应急响应

5.1 I级响应

5.2 II级响应

5.3 III级响应

5.4 IV级响应

5.5启动条件调整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2冬春救助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7.2物资保障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4救灾装备和设施保障

7.5人力资源保障

7.6社会动员保障

7.7救灾科技保障

7.8 宣传和培训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3奖励与责任

8.4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8.5 预案解释

8.6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 规范紧急救助行为,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江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临川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川区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的自然灾害,是指发生在我区范围内的干旱灾害、洪涝灾害、台风、风雹(含雷电)、低温冷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本预案适用于上述自然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

发生自然灾害后,区人民政府视情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区人民政府决定或工作需要可 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4)坚持平战结合,推进防抗救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应急管理。

2组织指挥体系

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为区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统筹指挥全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具体工作,配合上级减灾委员会开展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区减灾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减灾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减灾委日常工作,主要负责向区减灾委领导报送减灾救灾信息,提出减灾救灾工作建议,与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场、街道)联系沟通,协调开展减灾救灾工作等。区减灾办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担任。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临川区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做好全区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当发生自然灾害时,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助工作,区减灾委积极指导、支持灾区开展应急救助工作。当发生灾情时,在区减灾委统一领导下,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成立综合协调、灾情信息评估、抢险救援、生活救助、安全维稳、医疗防疫、新闻宣传和灾后重建等工作组具体实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1)综合协调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临川自然资源分局、区气象局、区人武部、区消防大队参加。

主要职责:与相关部门和各乡(镇、场、街道)衔接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建立应急响应期间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各工作组工作;汇总上报灾情、救灾措施及工作动态。

(2)灾情信息评估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临川自然资源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林业局、区气象局、区统计局参加。

主要职责:统计、收集、汇总、分析、报送重要信息;派出工作组对灾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各类设施损毁情况进行核实评估;协助新闻宣传组统一发布灾情、救灾信息;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 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3)抢险救援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武警中队、临川公安分局、蓝天、蓝豹、雪豹救援队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武警、公安干警、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以及其他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困群众及财产,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4)生活救助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商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健委、区市场监管局参加。

主要职责:申请安排下拨救灾应急资金;调运粮食、食品、救灾种子、农药、药械等物资,保证灾区群众恢复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供应;调配救助物品,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工作;根据需要及时启动救灾捐赠工作,接收和分配国内外捐赠款物。

(5)安全维稳组。

由临川公安分局牵头,武警中队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调集瞥力及时驰援灾区,指导并协同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现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6)医疗防疫组。

由区卫健委牵头,区红十字会、区市场监管局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卫生救援队伍,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向灾区紧急调拨必要的医 疗器械和药品;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

(7)新闻宣传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文广新旅局参加。

主要职责:按照规定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灾情和救 灾工作有关信息,做好救灾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管控工作。

(8)灾后重建组。

由区发改委牵头,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利局、区教体局、区科技局、区住建局、临川自然资源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气象局、区林业局、区移动公司、区联通公司、区电信公司、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

主要职责:安排灾区恢复重建资金和项目,组织指导制定灾区住房以及其他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方案,指导制定或落实各项恢复重建减免和优惠政策;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的基础设施,尽快恢复供电、供水、交通、通信等。

3灾害预警响应

3.1启动条件。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3.2 响应程序。

区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启动本行政区域内的预警响应。

对可能出现影响多地的自然灾害,区减灾办根据相关部门提 供的灾害监测预报信息,结合有关地方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3.3 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区减灾办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区减灾委领导、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可能受影响的区减灾委及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应对措施。

(3)通知相关单位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通知相关单位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3.4 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由减灾办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4信息报告和发布

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应急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区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及相关业务指导部门报告。对造成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应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区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区人民政府。

4.1.2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区应急管理局须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区应急管理局每天上午9时前将截至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应急管理局上报,特别重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4.1.3 对于干旱灾害,区应急管理局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区减灾委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区减灾委或区应急管理局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主要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区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 应分为I、II、III、IV级响应。

5.1 I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2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

(4)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5%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I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区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按照区委、区政府决定,启动I级响应。

5.1.3响应措施。

区委、区政府领导或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釆取以下措施:

(1)召开会商会,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区减灾委专家组成员及有关受灾区负责人参加,对抗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及时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决策部署。及时向区委、区政府、上级应急部门报送灾情。区应急管理局和各重点涉灾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3)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或指派区减灾委主任率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抗灾救灾工作。区减灾委副主任根据灾情发展和区委、区政府部署,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4)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区减灾委专家组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5)根据需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和专业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6)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做好灾区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协调指导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 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7)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8)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等生产供应工作;做好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施工进行技术指导;指导灾区工程修复工作,做好应急供水工作;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必要时向上级卫生健康委请求支援;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做好倒损房恢复重建的规划选址;及时监测因灾导致的环境污染或变化等情况。

(9)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 做好救灾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管控工作。

(10)灾情稳定后,根据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1.4 响应终止。

应急救灾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办、区应急管理局提出建议,报区委、区政府同意后终止I级响应。

5.2 II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以上25% 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II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区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II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II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5.2.3 响应措施。

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安排部署,区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会商会,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区减灾委专家组成员及有关受灾区负责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

(2)及时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及时向区委、区政府、上级应急管理部门以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区应急管理局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3)区减灾委副主任根据灾情发展和区委、区政府指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4)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区减灾委专家组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5)组织专业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调相关单位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6)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做好灾区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协调指导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 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

(7)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8)根据需求,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9)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 做好救灾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管控工作。

(10)灾情稳定后,受灾乡(镇、场、街道)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报送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4 响应终止。

应急救灾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办、区应急管理局提出建议,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终止II级响应。

5.3 III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较为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 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III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区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区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III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5.3.3响应措施。

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安排部署,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组织区减灾委有关部门及有关受灾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及时贯彻落实上级和区委、区政府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市应急管理局以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区应急管理局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3)派出区减灾办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4)及时掌握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5)根据乡(镇、场、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协调指导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6)指导受灾乡(镇、场、街道)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组织专业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并指导社会组织、志愿 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指导受灾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4 响应终止。

应急救灾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办、区应急管理局提出建议,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终止III级响应。

5.4 IV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15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15% 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IV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区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区减灾委副主任或委托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IV级响应,并视情报区人民政府。

5.4.3响应措施。

根据区减灾委的安排部署,区减灾办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

(2)及时向区委、区政府、上级应急管理部门以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及时贯彻落实上级和区委、区政府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区应急管理局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3)区减灾办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4)及时掌握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5)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6)根据受灾乡(镇、场、街道)申请,给予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方面支援。

(7)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4 响应终止。

应急救灾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办、区应急管理局提出建议,报区减灾委同意后终止IV级响应。

6.1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1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应急管理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开展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灾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 1每年9月下旬开始,区应急管理局应着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家庭口粮、饮水、衣被等方面困难及需救助的情况,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于10月15日前报市应急管理局。

6.2.2区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工作组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向财政部、应急部报送安排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的请示。

6.2.3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各乡(镇、场、街道)受灾情况,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制定资金补助方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 活困难。

6.2.4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各乡(镇、场、街道)通过政府采购、对口支援等方式,解决好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区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立即组织灾情核定,进行需求评估,建立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需重建台账,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各乡(镇、场、街道)倒损住房核定情况,及时组织评估小组,采取随机抽样、重灾点调查和电话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总体情况进行核实和评估。

6.3.2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各单位的灾情,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制定资金补助方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专项用于各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3临川自然资源分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规划选 址、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等工作。区住建局负责倒损 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重建规划、选址,支持做好重建工作。

6.3.4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财政局会同应急管理局应采取全面普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 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

6.3.5保险机构及时对参与政策性农房保险的倒塌住房进行查勘、定损,并根据保险合同进行理赔。

6.3.6由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江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及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等规定,安排区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各级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各部门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1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

区人民政府应按照上年度本级财政收入的3-5%0的比例安排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确保查灾核灾、灾民安置救助、因灾倒房恢复重建等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7.1.2区财政每年按照规定及我区救灾工作需要安排区级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预算。

7.1.3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逐步完善救灾补助项目,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

7.1.4区年度预算安排的救灾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用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和灾区恢复重建。

7.2 物资保障。

7.2.1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 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 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 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2.3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通信监管机构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应保持日常通 信畅通。灾害发生期间,灾害发生地减灾委成员应保持每天24小 时通信畅通。各成员单位应明确值班电话和值班人员。在常规通信中断情况下,应采取卫星通信等手段确保通信畅通。

7.3.3 加强区级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指导设区区加强应急信息网络建设,形成区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区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7.3.4 区应急管理局应按照应急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要求,加强灾害信息采集、报告、统计工作。

7.3.5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 平台,健全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7.4救灾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区人民政府应加大投入,确保区应急管理局及相关成员单位配备救灾管理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7.4.2区人民政府应根据自然灾害种类、发生频率、 危害程度,配备救灾应急专用车辆、海事卫星电话等应急交通和通信装备。

7.4.3救灾应急期间,区减灾委可视情况调用各成员单位的救灾设备和装备。

7.4.4灾情发生后,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灾害管理人员队伍 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各乡(镇、场、街道)应明确负责灾害管理工作的人员。

7.5.2建立专业与非专业相结合的灾害应急救援救助队伍。 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场、街道)应根据灾害规律、主要灾种和工作职责,建立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灾害救援救 助应急队伍。积极组建、培训非专业灾害应急救援救助队伍。

7.5.3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象、住房城乡建设、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4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区各乡(镇、场、街道)、村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建立和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 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和公示反馈等各环节的工作。

7.6.2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场、街道)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6.4全面建立政策性农村居民住房保险制度,探索巨灾保 险机制,引导金融、保险机构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7.7救灾科技保障。

7.7.1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组织指挥和技术支撑系统,加 快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等空间技术和互联网、移动通信等高新技术在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的推广应用。

7.7.2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 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象、测绘地信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应技术和管理标准。

7.7.3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 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 励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8 宣传和培训。

区人民政府及减灾委成员单位应加强救灾工作的宣传和培 训。区级每年有计划地组织1 -2次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减灾办负责预案管理工作,会同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开展预 案演练和评估,根据演练和评估结果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8.3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 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4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审计、财政、应急管理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积极配合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减灾办负责解释。

8.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来源: 临川区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