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临川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临府办字〔2020〕5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垦殖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临川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6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3日印发
临川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2.3 成员单位及职责
3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分级
3.1 地质灾害灾情分级
3.1.1 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1.2 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1.3 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3.1.4 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3.2 地质灾害险情分级
3.2.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3.2.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3.2.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3.2.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4 预警工作机制
4.1 预警基础
4.1.1 应急值守
4.1.2 信息共享
4.2 预报预警
4.3 预警响应
4.3.1 四级(蓝色)预警响应
4.3.2 三级(黄色)预警响应
4.3.3 二级(橙色)预警响应
4.3.4 一级(红色)预警响应
4.3.5 预警转换和结束
5 应急处置及救援
5.1 灾情报送
5.1.1 时限要求
5.1.2 报送内容
5.1.3 后续报告
5.2 先期处置
5.3 应急响应
5.4 响应结束
5.5 调查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平台保障
6.2 队伍保障
6.3 资金保障
6.4 物资保障
6.5 宣传培训
6.6 应急演练
6.7 信息发布
6.8 监督检查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审批
7.2 预案修订
8 责任与奖惩
8.1 奖励
8.2 责任追究
9 附则
9.1 预案解释
9.2 预案的实施
9.3 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高效有序应对突发地质灾害,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与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抚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临川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保障安全。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做到统一指挥,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联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建立健全按地质灾害级别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垦殖场)为主的属地管理体制,完善联动协调和快速反应机制,做到快速、果断、准确、有效地应对突发地质灾害。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当发生突发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区人民政府成立临时性的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地质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垦殖场)可以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需要,成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2.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组成如下:
总指挥:区人民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政府办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临川自然资源分局局长、区人武部副部长
成员:区应急管理局、临川自然资源分局、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区住建局、区交通局、临川公路分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临川公安分局、交警直属二大队、区工信局、区卫健委、区民政局、区文广新旅局、区教体局、区气象局、区供电公司、区消防救援大队、区电信公司、区移动公司、区联通公司等部门的分管负责同志。
主要职责:贯彻区委、区人民政府的部署要求,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地质灾害的现场应急与救援工作,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垦殖场)、区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主要职责:协助组织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垦殖场)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承担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文件办理、会务工作和救灾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送,完成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及职责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地质灾害发生后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主要包括:组织指导协调专(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地质灾害调查评估、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和救灾捐赠;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损毁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按权限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汇总灾情信息并依法依规统一发布,参与灾情及其应急救援情况新闻发布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
临川自然资源分局: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主要包括: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隐患点管理和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提供灾害发生地的基础地质、基础测绘等数据,提出应急处置和救援技术建议。
区人武部:协调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并组织指挥民兵参与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区委宣传部:指导协调做好地质灾害宣传报道和网络舆情监测引导。
区住建局:负责组织指导开展灾区危房调查,及时消除可能造成二次危害的隐患,协助做好危房人员的疏散转移;组织协调灾区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的保护和抢修工作,保障其正常运行。指导城市、乡镇因灾损毁公用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灾区供水、供气和城市道路正常运行。
区交通局、临川公路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抢修被损毁的公路、水路及其基础设施,尽快恢复公路、水路正常运行;保障抢险车辆优先通行;协调组织应急救援车船运力,保障应急救援物资、队伍运送和人员紧急转移需要。
区水利局:负责开展地质灾害预警和处置救援过程中的水情监测、分析、预测和预报,为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处置、水利工程抢险提供技术支撑,指导毁坏水利设施的修复等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地质灾害损毁农业设施的修复。
区发改委: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基础设施建设与灾毁工程修复的项目立项和所需基建资金的筹集,重大救灾和应急处置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抢修被地质灾害损毁油气管道。
区财政局:负责突发地质灾害救灾应急资金的预算安排、筹集与拨付,为地质灾害救灾应急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临川公安分局:负责在情况危急时协助或依法强制组织避灾疏散;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做好抢险救援期间的治安保障等工作,打击破坏防灾救灾、盗窃防灾物资、破坏防灾工程设施和设备的犯罪分子。
交警直属二大队:负责灾区交通秩序维护,必要时对抢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有序进行。
区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工业应急物资的生产、救灾药品的储备和调拨,提出动用储备药品的建议。
区卫健委:负责组织指导受威胁区域医疗场所人员疏散转移,组织医疗急救和卫生防疫队伍,指导帮助开展医疗急救和卫生防疫工作,预防和控制灾区疫情的发生和蔓延,做好疫情监测和信息收集报告工作。
区教体局:负责指导受灾害威胁区域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人民政府部署安排做好学校师生疏散转移;指导各类学校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和避灾应急演练;协调因灾损毁校舍修复和教育、教学资源调配,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工作。
区文广新旅局:负责组织指导受灾害威胁区域景区、景点游客疏散转移和隐患排查,开展游客防灾知识宣传教育;协调旅游景区做好灾毁旅游设施的修复、排险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做好灾害性天气过程的分析预测,及时为地质灾害预警和应急工作提供天气趋势预测预报信息,联合临川自然资源分局制作、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区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抢修灾区损毁的供电设施,尽快恢复灾区电力供应。调度电力设备,保障应急抢险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全区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人员搜救、应急排险等工作。
区移动公司、区电信公司、区联通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抢修和维护因灾损坏的通信设施,尽快恢复灾区通信;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保障应急抢险救援现场通信畅通。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可增加部分成员单位,参与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3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分级
3.1 地质灾害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四个等级,分别对应Ⅰ、Ⅱ、Ⅲ、Ⅳ级应急响应。地质灾害发生后,事发地相关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迅速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并组织实施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3.1.1 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造成大江大河及支流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1.2 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造成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造成铁路干线、高速公路中断,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
3.1.3 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3.1.4 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3.2 地质灾害险情分级
地质灾害险情按危害程度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个等级。出现地质灾害险情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险情的监测,采取排险防灾措施;情况紧急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必要时,可参照地质灾害灾情响应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3.2.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3.2.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3.2.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3.2.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
以上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含本数。国家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分级标准发生变化,以国家分级划分标准为准。
4 预警工作机制
在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前,严格落实各项措施,及时准确发布预警信息,启动相关预警响应。
4.1 预警基础
4.1.1应急值守
自然资源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在全区主汛期、持续强降雨和台风暴雨等极端天气时段、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和处置期间,分别实行24小时地质灾害应急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以确保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群测群防、专业监测、突发灾情等信息渠道畅通,提高地质灾害预警和应急处置时效和能力。
4.1.2 信息共享
自然资源、应急、消防、气象、水利等部门要密切合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汛情、气象等监测预警信息,实现地质灾害隐患点管理、值班值守、应急保障等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4.2 预报预警
各级地质灾害防治、气象主管部门要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警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区域、规模、影响范围和预警等级,并将预警信息及时发送到有关群众,必要时候,预警机构可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等级由低至高分为四级(蓝色)、三级(黄色)、二级(橙色)和一级(红色)。
四级(蓝色)预警,表示有发生地质灾害的一定风险;三级(黄色)预警,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较高;二级(橙色)预警,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高;一级(红色)预警,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很高。
自然资源部门应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及专业监测点的监测数据及时收集、分析、研判,根据研判结果按要求将预警信息发送当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受威胁的群众。
4.3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预警响应等级,立即进入预警状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响应工作。
4.3.1 四级(蓝色)预警响应
实行24小时值班,保持通信联络畅通;水利、气象部门密切关注雨、水情变化趋势,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垦殖场)组织对预警区内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巡查监测;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准备工作,自然资源部门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的准备工作。
4.3.2 三级(黄色)预警响应
在四级(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实行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带班值班;气象、水利等部门加强对雨情、水情的动态监测和收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垦殖场)组织对预警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巡查监测;应急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气象等部门联合开展地质灾害趋势会商,组织动员专、兼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4.3.3 二级(橙色)预警响应
在三级(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气象、水利等部门加密监测和收集雨情、水情,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必要时,预警区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受威胁人员转移避让;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处置,并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报告相关情况;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指导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4.3.4 一级(红色)预警响应
在二级(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气象、水利等部门实时监测和收集雨情、水情,自然资源部门派出专家组赴预警区开展技术指导、研判险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导受威胁人员转移避让,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突发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必要时,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指导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进入预警区。
4.3.5 预警转换和结束
预警响应级别可视地质灾害气象预报及实时雨、水情监测情况直接确定或逐步升、降级。超出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时限,未再发布新的预警,预警响应结束。
当预警区内发生地质灾害灾情时,灾害发生地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发生地质灾害灾情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
5 应急处置及救援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不同的灾害等级,由各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上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可视情况给予支持和指导。
5.1 灾情报送
5.1.1 时限要求
有关单位或个人发现重要地质灾害灾情信息,应当立即向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垦殖场)或临川自然资源分局、区应急管理局报告。
1小时报告:发生人员死亡或失踪的地质灾害,或者中型以上地质灾害灾情时,临川自然资源分局、区应急管理局第一时间将获悉的重要灾情通报对方,由区应急管理局向区委、区人民政府报告。临川自然资源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必须在接报后1小时内速报市自然资源局和市应急管理局。
24小时报告:没有发生人员死亡或失踪的小型地质灾害灾情时,临川自然资源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在24小时内向市自然资源局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5.1.2 报送内容
包括地质灾害发生的地点和时间、灾害类型、人员伤亡、灾害损失、灾害规模、引发因素、发展趋势和处置情况等。
5.1.3 后续报告
应急处置过程中,区应急管理局要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续报有关情况,并通报临川自然资源分局。
5.2 先期处置
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垦殖场)、村(社区)及有关责任单位发现或者接报突发地质灾害灾情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开展撤离疏散群众、设立警示标志、划定危险区、实行交通管制等必要的先期处理措施,组织当地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和防范二次或次生灾害。情况紧急时,可以先行组织搜救被困或失联人员,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先期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上报上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5.3 应急响应
出现小型或小型以上地质灾害灾情时,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地质灾害Ⅳ级应急响应。灾情险情超出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处置权限或能力范围时,及时向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请示报告,请求指导和支援。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上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工作部署,开展处置。
启动Ⅳ应急响应后,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成立指挥协调、技术支撑、人员搜救、安置救助、医疗防疫、治安维护、设施恢复、舆论宣传等8个工作组。
指挥协调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有关情况,对接相关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协调保障区领导、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副总指挥赴灾害现场相关工作。组织召开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紧急会议,按国家或应急部工作组指导,统一指挥、协调和组织灾情处置和救援工作。
技术支撑组,由临川自然资源分局牵头。负责组织指导开展灾害现场地质灾害调查监测,指导灾害周边隐患点的排查巡查,防范二次和次生灾害的发生。组织专家开展地质灾害灾情会商研判,预测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和救援技术建议。
人员搜救组,由区人武部牵头。负责衔接、协调消防救援队伍、民间救援队等应急救援力量开展被困或失联人员搜救。
安置救助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协调调拨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资,妥善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医疗防疫组,由区卫健委牵头。负责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预防和控制灾区疫情的发生和蔓延,做好伤员和遇难者家属安抚工作。
治安维护组,由临川公安分局牵头。负责组织做好灾区社会秩序维护,实行交通管制,加强重要目标的保卫,防范和打击趁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散布传播各类谣言等违法犯罪活动。
设施恢复组,由区发改委牵头。负责组织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功能,抢修和维护道路、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重要基础设施。
舆论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负责组织做好灾害处置和救援的宣传报道,及时发布救灾进展情况,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
各工作组组长由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确定。根据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需要,工作组可以调整或增设。各工作组牵头单位可根据救援处置实际情况,调整工作组参与单位,并按照职责进行内部分工。
5.4 响应结束
现场抢险工作完成,经专家组会商或鉴定地质灾害灾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由原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终止应急响应,应急响应结束。
5.5 调查评估
特大型、大型和中型突发地质灾害,由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受灾情况开展调查评估工作。小型突发地质灾害,由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评估造成的损失。
6 应急保障
6.1 平台保障
加强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建立完善基础支撑、综合应用、数据库管理、信息共享和移动应急通讯等系统,确保平台语音通信、视频会商、综合协调与应急指挥等功能有效运转,不断提高信息化和可视化水平。
各级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建立互联互通的视频会商系统,实现指挥中心与地质灾害现场的多方音视频会商,确保后方与突发地质灾害现场能够实现远程会商。
6.2 队伍保障
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充分发挥地质灾害应急成员单位作用,依靠民兵预备役、消防救援队伍、综合救援队、民间志愿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工作,切实提高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
6.3 资金保障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救援和救灾补助等资金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发生突发地质灾害时,财政部门及时拨付有关资金,把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有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和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6.4 物资保障
应急管理部门提出救灾物资储备需求,组织编制本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类目标和标准,确定年度购置计划,和日常管理。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备必要的生命防护、应急通讯、应急调查与评估、野外餐宿等设备,做好应急监测、人员搜救、工程抢险等物资的储备、保障工作,提高抢险救灾能力。
6.5 宣传培训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采用群众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方式,积极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地质灾害基本知识以及地质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知识,增强群众防范和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
加强对各级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人员进行地质灾害防治、综合减灾、紧急处置、组织指挥等有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对消防救援人员进行灾害危险程度分析、发展趋势预测、建筑物安全性鉴别、搜救压埋人员、除险排险等有关知识和技能培训,提升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能力。
6.6 应急演练
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不同规模的应急演练,锻炼应急队伍,熟悉应急指挥程序,检验和完善预案。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区级应急演练工作。对威胁学校、医院、村庄、集镇、企事业单位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重大隐患点,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垦殖场)每年应组织一次应急避险演练,让受威胁群众熟悉应急撤离的信号、路线和避灾场所。
6.7 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的信息发布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通过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发布。
6.8 监督检查
区人民政府将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由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本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审批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拟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垦殖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应及时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7.2 预案修订
区应急管理局要根据评估和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区政府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8 责任与奖惩
8.1 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地质灾害处置和救援工作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致伤、致残以及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8.2 责任追究
对人为引发地质灾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等工作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2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3 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灾情:突发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情况。
险情: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短时间内可能发生灾情的情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直接经济损失:指由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