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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临川区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8-10 15:21

临府办字〔2020〕8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垦殖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临川区粮食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7月8日

临川区粮食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切实加强区政府在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其他突发事件引起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宏观调控能力,建立高效有序的粮食应急运行机制,维护我区粮食流通秩序,确保粮食市场正常供应,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好粮食应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粮食应急状态,需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置或参与处置的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统称粮食,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第三条 应急状态与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区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本预案规定的粮食应急状态分为三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

3.1Ⅰ级状态(特急状态)

指紧急状态持续10天以上,粮食价格持续上涨10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极度紧张,群众十分恐慌,抢购现象严重,大部分区域出现粮食脱销。

3.2Ⅱ级状态(紧急状态)

指紧张状态持续10天,粮食价格持续上涨5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紧张,群众抢购粮食并出现恐慌,出现区域性粮食脱销。

3.3 Ⅲ级状态(紧张状态)

指粮食供应较为紧张,市场粮价在一个月内持续上涨30%以上,群众争购粮食,个别地区出现主要粮食品种抢购现象。

第四条 工作原则

按照粮食省长责任制下的区长责任制,全区粮食应急工作由区政府统一组织领导,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密切配合,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局部服从全局、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的原则和快速反应、处置果断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5.1成立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发改委主任任副总指挥长;成员由区发改委、区粮食局、临川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供电公司、农发行临川支行,各乡(镇)、垦殖场、街办等负责人组成。

5.2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工作职责

5.2.1领导、组织、协调区粮食应急工作。

5.2.2负责区粮食应急重大事项的决策。

5.2.3及时向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负责发布相关的重要新闻信息。

5.2.4审议批准区粮食应急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方案。

5.2.5对有关部门开展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指导。

5.2.6提出终止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

5.2.7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6.1区粮食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粮食局,由区粮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业务的副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主要由区粮食局相关科室人员组成,并根据需要临时从相关单位抽调。

6.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6.2.1贯彻落实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各项部署,提出相应的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实施区级粮食应急工作。

6.2.2根据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6.2.3综合有关应急状态信息,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承办相关会议。

6.2.4向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动用区级储备粮库存、价格补贴以及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的建议方案。

6.2.5完成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应急指挥部成员职责

区发改委、区粮食局:负责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日常管理及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收集掌握市场粮食供求信息,监测和分析粮油市场行情,提出预警建议;负责组织实施本预案启动后的粮食采购、加工、调运和供应;负责完善区级储备粮的管理和动用机制,及时提出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建议;提请区政府发布社会粮食经营者最低库存限量并组织实施,依法加强并指导全区粮食应急措施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培训。

临川公安分局:负责密切注意社会动态,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保证道路交通畅通。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区民政局:负责自然灾害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受灾群众口粮救济,调查核实需口粮救济人数,及时提出分配方案并组织发放。

区财政局:负责应急供应粮食动用区级储备粮食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在应急供应粮食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支出的安排和拨付。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落实粮食应急运输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和市场供求情况,采取有力措施稳定粮食产量,促进产需基本平衡。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查处未经有关部门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或粮食销售者销售不合格粮食的违法行为;负责对粮油加工环节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和相关技术鉴定,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对饮食服务环境的粮油质量监督检查和违法违规的查处;负责做好粮食市场价格监测工作,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流通活动中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依法查处。

区供电公司:负责应急粮油加工期间的用电保障。

农发行临川支行:负责组织落实所供应的应急粮油的信贷资金需要。

各乡(镇)、垦殖场、街办: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状态下粮食应急工作。

第三章 应急保障

第八条 粮食储备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省、市粮食保障的相关规定,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区级储备规模,即“产区保持三个月销量,销区保持六个月销量”的要求,合理确定储备规模,落实必要的粮食储备库存。根据市场需求情况,进一步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九条 商品库存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粮食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粮食经营企业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

第十条 网点建设

10.1区粮食局根据应急需要按要求合理选布粮食应急网点(原则上以国有粮食企业为主要应急网点载体),制定粮源定向调运计划及运输线路确立粮食应急加工定点企业。当年内如有变动,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整并报区发改委及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10.2增加应急实施的维护建设投入,粮食部门要做好具体实施工作,加强粮食加工、供应、储运等应急网点设施的建设、维护,确保应急工作需要。

第四章 应急预警监测

第十一条 预警监测

11.1区发改委及区粮食局负责建立区级粮食监测预警系统,负责做好日常粮食信息采集、分析预测未来情况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发出预警信号。

11.2区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地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必要时将监测情况(相关资料)报送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

第五章 应急预案启动、处置措施及终止

第十二条 应急启动

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粮食应急情况报告后,由区发改委及区粮食局向区政府上报有关情况(最迟不超过2个小时),请示区政府批准本预案启动。

第十三条 处置措施

13.1 Ⅲ级状态应急措施

13.1.1启动应急专报制度。区发改委、区粮食局、区市场监管局加强对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原因,预测其动态走势,及时向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

13.1.2加强市场管理。区粮食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13.1.3增加粮食投放量。区粮食局启动定向调运计划、应急加工、运输、供应网络,立即组织调配社会周转库存粮源。军粮供应站确保当地驻军的粮油供应。

13.1.4积极筹措粮源。按照区政府的统一部署,由区粮食局组织国有粮食控股企业、大型粮食加工企业和粮食经营大户采购、加工粮食。

13.1.5维持社会秩序。临川公安分局密切注意社会动态,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

13.1.6加强舆论导向。区政府办需及时组织有关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道,尽快消除社会不实传闻和消费者恐慌心理。

13.2 Ⅱ级状态应急措施。当出现Ⅱ级状态时,除采取Ⅲ级状态工作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13.2.1动用区级储备粮。按照逐级动用的原则,由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动用区级储备粮建议,报区政府批准执行。同时做好向市政府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准备。

13.2.2实行价格干预。由区政府提出粮食价格干预措施,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13.3Ⅰ级状态应急措施。当出现Ⅰ级状态时,除采取Ⅱ级、Ⅲ级状态应急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13.3.1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向区政府紧急汇报,并建议区政府向市政府请示动用市级储备粮。

13.3.2报经区政府批准,实行口粮定量供应。居民凭证到区政府指定的粮店或零售商店购买,供应价格执行销售最高限价。区民政局提出城镇低保居民粮食供应办法。区粮食局组织实施口粮定量供应。

13.3.3实行临时市场管制。由区粮食局建议区政府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下令临时停止所有粮食交易,并由有关部门征购社会现有粮油资源,统一分配供应。

第十四条 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向区政府提出终止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第六章 后期处理

第十五条 评估和改进

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应急终止后,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应急经费和结算

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应急预案动用各级储备粮和企业在加工、供应、运输粮食中发生的价差、利息及费用审核无误后,报经区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七条 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有关部门要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等措施,按原储备规模及时补充已动用的储备粮,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第十八条 奖励和处罚

18.1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18.1.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18.1.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18.1.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18.1.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18.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8.2.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区粮食应急指挥部要求实施应急措施的;

18.2.2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18.2.3违抗粮食应急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18.2.4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18.2.5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18.2.6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18.2.7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预案适用本区行政区域。

第二十条 本预案由区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ー条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8日印发

来源: 临川区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