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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临川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8-10 16:40

临府办字〔2020〕7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垦殖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2020年6月22日第43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临川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6月22日

临川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加强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江西省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建设与工作规范实施细则(暂行)》(赣退役军人字〔2019〕64号)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退出现役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

第三条  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运行,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着眼“让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满意,让他们成为全社会尊重的人,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目标任务,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服务宗旨、坚持改革创新、坚持科学规范、坚持军的特色,努力打造退役军人之家,让退役军人有更多的荣誉感、获得感、归属感。

第四条  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主要承担全面做好就业创业扶持、走访慰问、帮扶解困、信访接待、权益保障及各项政策落实等退役军人事务领域服务型、保障性、事务性、延伸性工作,打通服务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最后一公里”。

第五条  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分层级履行职责,就地解决问题。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指导乡镇(街道)、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业务,并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六条  退役军人服务坚持以退役军人为中心,突出服务功能,杜绝行政化倾向。

第七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服务站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协调落实就业创业、优抚帮扶、权益保障、数据信息采集等有关政策措施,做好政策宣传咨询,挖掘培养推荐先进典型;

(二)指导辖区内村(社区)服务站做好退役军人流动党员摸排登记工作,配合乡镇(街道)党委并指导各村(社区)服务站做好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三)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来访接待、来信办理和电话信访,上级领导、部门交办信访事项,落实信访首办责任,依法及时就地化解矛盾问题,及时开展调解引导、心理疏导和法律服务等工作;

(四)搭建政策咨询、沟通联系、学习交流等活动场所,针对性、常态化组织并指导村(社区)服务站开展精准帮扶援助、化解矛盾和思想稳定工作,把党和政府的关怀温暖送到每一个退役军人身边;

(五)全面摸清、动态掌握、及时报告有关政策落实、工作开展,以及辖区内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思想状况、家庭生活情况;

(六)当好退役军人的组织员、服务员、宣传员、信息员、联络员,开展面对面、个性化、一对一服务,主动宣讲政策、解决问题,及时组织村(社区)服务站做好送立功喜报、悬挂光荣牌等工作;

(七)结合“八一”、春节等节日,以及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出现重大变故等情况,及时组织村(社区)服务站开展走访慰问;

(八)抓好“尊崇工作法”的宣传推广和落实工作,指导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做好“七个一”的落实工作;

(九)完成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第八条  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协调落实就业创业、优抚帮扶、权益保障、数据信息采集等有关政策措施,做好政策宣传咨询,及时向上级推荐先进典型;

(二)做好本村(社区)内退役军人流动党员摸排登记等工作,负责本村(社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三)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来访接待、来信办理和电话信访,上级领导、部门交办信访事项,落实信访首办责任,依法及时就地化解矛盾问题,及时开展调解引导、心理疏导和法律服务等工作;

(四)做好退役军人政策咨询、沟通联系、学习交流等日常性、基础性工作,针对性、常态化开展精准帮扶援助、化解矛盾和思想稳定工作,把党和政府的关怀温暖送到每一个退役军人身边;

(五)全面摸清、动态掌握、及时报告有关政策落实、工作开展,以及本村(社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思想状况、家庭生活情况等;

(六)当好退役军人的组织员、服务员、宣传员、信息员、联络员,开展面对面、个性化、一对一服务,主动宣讲政策、解决问题,送立功喜报、悬挂光荣牌等工作;

(七)结合“八一”、春节等节日,以及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出现重大变故等情况,及时开展走访慰问;

(八)做好“尊崇工作法”的落实工作,在本村(社区)做好“七个一”的落实工作;

(九)完成乡镇(街道)服务站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第三章  场所建设

第九条  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设退役军人服务窗口和退役军人来访接待室等办公和活动场所。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设退役军人来访接待室。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在确实无法保证办公场所的情况下,提倡租用距村(社区)居委会较近的闲置村小学办公用房或闲置居民房作为办公场所。

第十条  涉及乡镇机构改革的,根据上级文件要求,保留并单设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机构和人员编制,乡镇(街道)、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牌匾标识应在醒目位置与其他事业单位牌匾并排(列)悬挂。牌匾内容分别为“某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某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分两行书写,第一行书写地名,黑体、黑色,第二行在牌匾中间书写“退役军人服务站”,大字、红色,方正宋黑简体,牌匾为钛金牌,弧面、金色。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应配备计算机、电话、打印机、传真机等必要办公设备,并连通退役军人信息化网络;配备资料柜、档案柜等办公家具;应具备紧急医疗救助、饮水供应、卫生间、接待桌椅等便民服务保障设施;工作职责、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图上墙,有宣传资料供取阅,提供“一站式”、“窗口式”,标准化、规范化的综合服务。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加强文化建设。坚决贯彻党的领导主题,强化军的特色,体现党对退役军人的关心关爱,弘扬参军光荣、崇尚英雄的价值观,营造退役军人之家的温馨暖心环境氛围,增强退役军人荣誉感、归属感、获得感,激发广大退役军人始终听党话、跟党走的政治本色,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四章  服务专干

第十三条  按照各村(社区)退役军人数量,确定服务专干职数,原则上各村(社区)至少配1名服务专干。

第十四条  服务专干选聘要严格按照临川区招聘村(社区)退役军人工作服务专干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着眼于建设坚强有力的服务队伍,切实把思想好、作风正、能力强、文化高、热爱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的人员选聘到工作岗位。

第十五条  服务专干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家庭和睦、遵纪守法、服务意识强、热爱退役军人事务工作。

(二)具有招聘所在乡镇的户籍,且长期居住在所应聘的村(社区)居委会。

(三)年龄在45周岁以下(即1975年6月1日及以后出生),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能基本操作office Word、Excel等办公软件。

(四)身体健康,符合国家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体检标准和岗位要求的基本素质。

(五)招聘对象原则上为退役军人,属于中共党员或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含)或担任过班长(含)以上职务的退役军人可优先录用。

(六)如确实无45周岁以下退役军人应聘,可放宽至50周岁或招聘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社会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与招聘:

(一)不符合招聘岗位条件要求的人员;

(二)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三)有严重违法用地、违章建房行为尚未整改,以及有严重损害生态环境、违反绿色殡葬改革政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处理到位的;

(四)有恶意失信行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至今未撤销的;

(五)涉嫌涉黑涉恶问题未查清、疑点未排除的;

(六)道德品行低劣、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

(七)法律规定不得参加聘用的其他情形人员。

第十六条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全面落实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经费保障机制的紧急通知》(赣财社〔2019〕9号)文件规定,安排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专干的报酬,2020年度的工资标准暂定为21600元/年(1800元/月)。

第十七条  为激励先进,提升服务质量,服务专干工资分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基本工资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程序按月发放,绩效工资由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根据全年工作考评结果确定等次、明确金额,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后一次性发放。

第十八条  工资待遇从2020年6月起计发执行(以具体签订聘用合同时间为准)。

第十九条  服务专干要把做好本村(社区)退役军人各项工作,促进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作为根本任务。

(一)通过学习文件精神、政策法规,教育引导本村(社区)退役军人继续保持不怕牺牲、永远忠诚的优秀品质,弘扬退役不退色、退伍不退志的优良作风,做地方发展稳定的带头人。

(二)宣传贯彻退役军人有关政策法规,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落实。

(三)根据上级反馈数据信息,结合实际,摸清摸实本村(社区)退役军人、优抚对象基本情况,做好台账并建档立卡。

(四)收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需求,提供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对就业创业情况进行跟踪服务指导。

(五)协助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和本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做好联络接待、困难帮扶、信息采集、情况反映、立功喜报、悬挂光荣牌和“八一”、春节等节日以及重大变故走访慰问等具体事务。

第五章  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  坚持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层次培训的原则,以熟悉业务、掌握政策、提升素质为目标,开展全区退役军人事务系统培训。

第二十一条  及时选派人员参加上级组织的退役军人事务工作人员培训。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每年采取举办专题培训班、以会代训、组织观摩等方式,组织一次服务专干业务培训。

第二十二条  服务专干业务培训主要内容:

(一)加强国家法律法规教育,提高村(社区)服务专干的法律意识。

(二)加强退役军人工作相关政治思想教育培训,签订保密责任书,提高服务专干政治素养。

(三)加强关于退役军人服务业务知识和政策法规学习,提高为退役军人服务的水平和办事能力。

(四)根据上级要求和本地实际,进行其他方面知识和能力的教育培训。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为切实加强乡镇(街办)、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工作经费分配、使用、报销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全面落实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经费保障机制的紧急通知》(赣财社〔2019〕9号)文件要求,建立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经费保障机制,将服务保障体系建设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确保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第二十四条  乡镇(街道)、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经费主要由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工作经费、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工作经费、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专干政府购买服务经费组成。

第二十五条  乡镇(街道)、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退役军人服务站办公场所的改善;办公用品的采购;办公需要的网络费、水电费;退役军人政策宣传费;工作人员差旅费以及与退役军人工作有关的其他费用。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专干政府购买服务经费主要用于支付服务专干工资。

第二十六条  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工作经费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依据辖区内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采集数统筹分配预算指标,实行报账制。财政预算到位后,票据由各乡镇(街道)自行按照区国库集中收付核算中心的要求填好报销凭证,由服务站站长,乡镇(街道)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相关领导审核后,交区国库集中收付核算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  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工作经费原则上按每个村(社区)1万元进行分配,由区财政局拨付至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再由服务中心拨付至乡镇(街道)统筹,用于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建设和运行工作经费。

第二十八条  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专干政府购买服务经费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管理,参照局干部工资发放程序按月发放服务专干基本工资,年底根据考评等次一次性发放绩效工资。

第二十九条  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经费需严格按照相关财务制度和区国库集中收付核算中心的要求管理使用。需“三公”消费的,要按照“三公”消费的要求办理;需政府采购的物品,要先批后报;需公开招标的固定资产,严格按照程序实行公开招标。不得超标准、超范围使用,不得挤占、挪用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经费。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以乡镇(街办)为单位分别建立收支明细帐,实行分户管理。各乡镇(街办)要建立专帐(科目)管理,服务站要建立台账,以利对帐及检查监督。

第七章  考核考评

第三十条  乡镇(街道)、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全年管理运行情况不单独考核,纳入临川区高质量发展考核、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评、综治领导责任制、“双拥”工作、退役军人事务工作核查督办范围。

第三十一条  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专干实行岗位目标管理,在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的统一指导下,由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具体组织考评。

(一)服务专干考评的主要内容:思想政治素质情况;贯彻落实退役军人政策、法律、法规情况;维护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利益情况;完成上级交派工作任务情况;为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解决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实际问题情况;秉公办事、艰苦奋斗,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情况(详见考评细则)。

(二)服务专干考评实行平时考评和期满考评相结合。平时考评主要通过检查工作、谈心谈话、走访退役军人、专项调查等形式,了解服务专干的有关情况。期满考评采取考评打分,同时可辅以民意调查等形式进行。90分以上为优秀,70-89分为称职,60-69分为基本称职,60分以下为不称职。

(三)考评结果的运用。1.考评结果与绩效工资相挂钩。考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考评情况,可以对服务专干的绩效工资进行统筹管理,但不得突破区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额。2.对评为优秀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进行通报表彰;对评为不称职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如态度不端正,认识不到位的,建议由乡镇(街道)给予解聘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来源: 临川区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