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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4-26 15:31

临府规—2021—1

临府办发〔202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垦殖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经2021年1月20日区政府五届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临川区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临川区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切实维护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现根据我区实际情况,结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目标任务,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重要意义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和民生工作。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该项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对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也作出专门部署。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颁布了我国首部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的专门性法规,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行了规范。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直各部门务必深化思想认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作为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做到“两个维护”的重要载体和举措抓紧抓实,真正扛起政治责任,以坚强有力的决心,攻坚克难的担当,全力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二、全面健全机制,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各项制度

(一)落实开工施工许可制度

1.工程项目正式开工前必须办理施工许可。对于未批先建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明确专人负责办理施工许可,施工单位与相关职能部门应予以主动配合与支持,限期办结到位。(责任单位: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以及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临川自然资源分局、临川规划分局、区林业局等相关职能部门)

2.对于未批先建的非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涉及的政府牵头单位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限期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到位。(责任单位:抚北工业园区管委会、区现代农业示范区管委会、昌抚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区工创投等相关单位)

(二)落实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1.将中标施工单位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条款纳入招标文件。(责任单位: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2.督促工程项目中标施工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7日内到区劳动监察机构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责任单位: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3.与中标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须查验中标施工单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凭证。(责任单位: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4.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须查验中标施工单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凭证。(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等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5.保证金差异化缴纳标准:(1)3年内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中标价的1%缴纳;(2)无法认定是否存在拖欠工资行为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中标价的3%缴纳;(3)3年内存在拖欠工资历史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中标价的6%缴纳;(4)项目建设过程中,未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以及工资专户制度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中标价的3%补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5)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中标价的6%缴纳补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责任单位:区人社局)

6.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以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商业银行出具的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替代,并推广使用电子保函,纳入抚州市电子金融平台在线办理。(责任单位:区人社局)

(三)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

1.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建设单位务必按月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结算人工费用,并及时办理人工费用拨款手续,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责任单位: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2.待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情况需经区劳动监察机构确认并出具书面凭证后,方可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拨入专户。专户资金仅限于支付已进行了实名登记的农民工工资,不得挪作他用。(责任单位:工程项目拨款单位)

3.根据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以及管理能力,指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金融机构;指定的金融机构不能及时反馈专用账户的资金拨付情况,而不能建立预警系统等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取消其指定资格。(责任单位:区人社局)

4.专用账户规范名称应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或项目名称后加“工资专户”,一份施工许可证(一份中标通知书或一份施工合同)只能开设一个专用账户,即一个工程项目只能开设一个工资专户;按照区人社局的要求,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服务流程,做好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应当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并向该项目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区人社局反馈情况,纳入欠薪预警系统。(责任单位:指定的金融机构)

(四)落实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预拨人工费用制度

1.审查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建设资金尚未落实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批准立项或者出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不得批准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开工新项目。(责任单位:区发改委)

2.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由建设单位按照项目中标价总额5%的资金预付人工费用给施工单位,并负责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将该笔资金全额转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门用于支付已进行了实名登记的农民工的工资。(责任单位: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区财政局)

(五)落实工程项目分账拨付制度

1.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人工费用和拨付周期,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责任单位: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2.人工费用进度款分账拨付比例:房建项目为合同总价的30%,市政项目、水利工程项目、高标准农田项目、道路桥梁工程为合同总价的20%,土石方工程等其他项目为合同总价的10%。

在政府投资项目中,拨付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款时,项目拨款单位负责按上述规定的资金比例拨付人工费用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在非政府投资项目中,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及工程进度完成情况,在每期工程计量时,负责按上述规定的资金比例拨付人工费用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当专用账户资金不足以支付当月产生的人工费用时,应当及时补足资金,不得影响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责任单位:工程项目拨款单位)

(六)落实农民工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按照《江西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赣建建〔2019〕10号)文件要求推进与完善,依托“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管理。(责任单位:区住建局)

2.水利、交通、公路、农业、电力、通讯等其他行业工程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参照《江西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文件要求推进与完善,依托“江西省农民工工资管理大数据平台”进行管理。(责任单位:区水利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公路分局、直属公路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工信局)

3.按照国家、省、市的实名制考核要求,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的用工实名制管理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1)是否依法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2)具备条件的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是否通过生物考勤等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3)是否允许未订立劳动合同且未进行生物考勤等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进入项目现场施工;(4)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现场监督管理;(5)分包单位是否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实施现场监督管理,是否与总承包单位签订农民工工资委托代发协议,是否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6)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卡或社会保障卡,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7)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是否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8)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依照规定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9)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是否建立用工管理台账。(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水利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公路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工信局)

(七)落实工程项目施工分包单位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

工程项目施工分包单位应与总承包单位签订农民工工资委托代发协议。分包单位须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总承包单位,委托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工资专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卡或社会保障卡,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责任单位: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八)落实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1.对于房屋、市政类建设项目,按照《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建字〔2019〕6号)文件要求,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责任单位:区住建局)

2.对于其他建设项目,参照《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意见》的文件要求,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3.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通过银行保函的形式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责任单位: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区财政局、区重点办)

三、压实监管责任,进一步明确部门工作职责

区人社局:1.承担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区治欠办”的日常工作,制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计划、考核方案细则以及其他相关制度;2.对全区落实根治欠薪工作情况进行组织协调、管理指导与督查,并及时向相关成员单位通报督查结果;3.做好收缴、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使用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的审核、拨付、追回工作;4.落实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制度,按规定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5.开展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6.畅通举报投诉通道,结合“双随机、一公开”、“两网化”工作,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及时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刑事犯罪案件;7.牵头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执法检查活动;8.组织开展根治欠薪工作宣传活动。

区发改委:1.审查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建设资金尚未落实的不得批准;2.不得批准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开工新项目;3.依法依规对纳入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欠薪违法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区财政局:1.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分账拨付财政资金;2.按规定做好使用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审核、拨付工作;3.按规定保障劳动监察、劳动仲裁工作经费。

区重点办:1.审核工程施工合同中是否有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人工费用以及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等条款;2.落实工程项目分账拨款制度;3.每月底将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进度以及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项制度情况报送区治欠办。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建立公开招标和摇号招标工程项目表,每月动态更新,并于当月底报送区治欠办;2.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在其未清偿农民工工资之前,暂停其投标资格。3.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停止其在本区招投标资格两年。

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1.完善实名制管理系统平台,推进与实现工程项目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全覆盖,与省市互联共享;2.落实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制度、分账拨款制度、施工分包单位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建设单位工程款担保制度;3.每年至少开展1次打击房建和市政工程项目违法分包、转包、发包和挂靠承包等非法行为的执法活动,活动方案以及成效报送区治欠办;4.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处理所管辖项目中发生的劳资纠纷和欠薪问题;5.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6.建立所管辖工程项目的欠薪欠款以及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项制度台账,每月动态更新,并于当月底报送区治欠办。

区城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教体局、区文广新旅局、区卫健委、区城投公司、区工创投等业主单位:1.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制度、分账拨款制度、施工分包单位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建设单位工程款担保制度;2.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处理所管辖项目中发生的劳资纠纷和欠薪问题;3.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4.建立所管辖工程项目的欠薪欠款以及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项制度台账,每月动态更新,并于当月底报送区治欠办。

抚北工业园区管委会、区现代农业示范区管委会、昌抚合作示范区管委会:1.加强辖区内企业员工工资支付日常检查,处理企业发生的劳资纠纷和欠薪问题;2.督促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制度、分账拨款制度、施工分包单位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建设单位工程款担保制度;3.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处理所管辖项目中发生的劳资纠纷和欠薪问题;4.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5.建立所管辖工程项目的欠薪欠款以及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项制度台账,每月动态更新,并于当月底报送区治欠办。

区工信局:1.做好清理政府部门及所属机构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工作,将其中涉及农民工欠薪以及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项制度的情况,及时报送区治欠办;2.督促电力、通讯等行业工程项目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制度、分账拨款制度、施工分包单位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建设单位工程款担保制度。

区公安分局:1.及时依法侦办区人社局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刑事犯罪案件;2.建立重大案件分级督办制度;3.对因欠薪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或以讨薪名义扰乱公共秩序,阻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区委政法委:1.负责将根治欠薪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评内容;2.掌握全区欠薪维稳动态,牵头协调欠薪案件的司法衔接。

区委宣传部:做好全区根治欠薪工作的宣传报道和舆情监控、引导。

区检察院:1.依法履行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法律监督职责;2.加大对涉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检察监督;3.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民事支持起诉工作。

区法院:1.开辟绿色通道,对农民工欠薪案件快立、快审、快执;2.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查封、冻结、划转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3.依法审判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

区总工会:1.指导企业工会组织与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帮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2.对因欠薪导致生活困难的农民工予以适当救助。

区委编办:负责加强区劳动监察机构能力建设并达到国家考核要求。

区司法局:为农民工维权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建立工作台账。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根据根治欠薪工作需要,提供欠薪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基本信息;2.将欠薪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行为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平台并实行联合惩戒;3.根据市场监管情况,研判欠薪企业发展状况,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及时提出预警。

区统计局:负责分析农民工数量、欠薪金额和欠薪率,为根治欠薪决策提供服务。

区信访局:负责受理接待农民工欠薪来信来访,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向建设单位和主管单位转办交办欠薪诉求,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

区税务局:负责定期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研判并通报相关情况,积极配合成员单位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平稳发展。各乡镇、各单位务必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要把根治欠薪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和重大的民生工程,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在当前更加突出的位置。实行根治欠薪工作“一把手”负责制,由“一把手”负总责,亲自过问、亲自调度、亲自督促,时刻关注工作进度,全力以赴确保我区各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各项制度尽快全部落实到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延迟。

(二)强化协作配合。各乡镇、各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原则,对照责任分工,认真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加强对所辖区域内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牢固树立全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一盘棋”的思想,上下联动、左右协调、齐抓共管,注重协作配合,相互支持、相互促进、相互配合,形成推进工作的整体合力和向心力,共同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三)加大督查力度。1.区治欠办要切实加强对各乡镇、各单位落实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各项制度的督查力度,对存在拖欠工资问题或者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落实不到位的工程项目,区治欠办要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发出督办单,要求限期整改到位;2.对新开工政府投资重点项目,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要按月向区治欠办通报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区治欠办要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3.各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和各投资公司要每月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情况现场核查一次;4.经群众举报、现场核查等渠道,发现工程建设项目存在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行为的,各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要及时依法处置到位;5.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任单位应采取人盯项目、人盯人的方式督促整改;6.对限时未整改到位的,由区治欠办组织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联合执法,依法查处。

(四)严肃问效问责。对工作开展不力、组织落实整改不到位的乡镇和单位在年底的综治考评、绩效考评和高质量发展考评中予以扣分;对隐报、瞒报工作情况的,对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员进行约谈;对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群体性欠薪事件且处置不当的,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项目负责人责任;对因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中各项制度落实不到位,造成国家、省市对我区考核丢分的相关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员进行严肃问责。

本意见由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临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1日印发

来源: 临川区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