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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全区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提标提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4-26 12:15

临府办字〔2021〕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垦殖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1年民生实事工程安排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21〕4号)文件要求,为切实保障和改善我区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经区政府研究,同意提升全区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一)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财政补差水平。城市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60元、达到每人每月765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月490元;农村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45元、达到每人每月515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月355元。

(二)提高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城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提高78元,达到每人每月995元。统一农村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标准,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提高55元,达到每人每月670元,其中农村特困失能、半失能人员供养标准提高78元,达到每人每月995元。

(三)实施特困人员和残疾孤弃儿童护理服务。特困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200元,特困半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每人每月300元,特困全自理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每人每月70元。按每人每月1200元标准为残疾孤弃儿童发放照料护理补贴。

(四)提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补助标准。城乡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补助标准提高65元,城市的每人每月达到590元,农村的每人每月达到550元。

(五)提高城乡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机构养育孤儿、城乡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每人每月均提高250元,分别达到1600元、120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人每月发放基本生活费1200元。

(六)继续实施城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按每人每月60元标准向城乡困难残疾人发放生活补贴,按每人每月70元标准向城乡困难重度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

二、落实相关政策

(一)明确发放时间。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标准2020年11月起提标到位;其他保障标准从2021年1月1日开始提标到位,提标提补资金必须于4月30日前落实到位,并从1月1日开始补发。相关部门要按标准及时下拨资金,残疾人“两补”资金、低保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原则上应当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必须足额发放到位。

(二)坚持分类施保。在低保提标提补工作中,坚持差额救助,按照家庭收入与保障标准之差确定救助金额,不得普调,不得平均发放。城市低保对象每人每月补助金额不低于260元,农村低保对象每人每月补助金额不低于200元。

(三)规范资金拨付。低保金、散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临时救助金及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原则上应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应统一支付到供养服务机构集体账户。孤儿基本生活费应支付到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集中养育的孤儿基本生活费应统一支付到福利机构集体账户。

三、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是区委、区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细操作、狠抓落实,确保提标提补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二)强化资金保障。要认真履行资金保障主体责任,根据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需求,综合考虑提标提补以及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重大自然灾害和物价持续上涨等因素,做好社会救助资金测算、预算编制工作。积极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大结转结余资金消化力度,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强调研指导。区民政局要根据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要求,联合区财政局对提标提补落实情况进行重点调研指导,及时掌握提标提补落实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2021年4月22日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2日印发

来源: 临川区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