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临川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临府办字〔2021〕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垦殖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临川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5月10日
临川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2.2 乡镇(场)、街道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部
2.3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警预防行动
3.3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2 Ⅰ级应急响应
4.3Ⅱ级应急响应
4.4Ⅲ级应急响应
4.5Ⅳ级应急响应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7 河库紧急处置措施
4.8 信息报送和处理
4.9 指挥和调度
4.10 抢险救灾
4.11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2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3 信息发布
4.14应急结束
5 应急保障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3 技术保障
5.4宣传、培训和演练
6 善后工作
6.1 救灾
6.2 防汛抗旱物料补充
6.3水毁工程修复
6.4灾后重建
6.5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6.6 保险理赔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4 制定与解释部门
7.5 预案生效时间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推动我区经济实现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为建设美丽幸福大临川提供坚实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江西省水资源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江西省抗旱条例》《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江西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抚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以及《临川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结合我区防汛抗旱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下同)、台风暴雨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台风暴雨、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及地质灾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
1.4.2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人民健康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的原则。
1.4.4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5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国家消防救援队伍主要承担防汛抗洪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
1.4.6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要。
1.4.7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区人民政府设立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有防汛抗旱任务的乡镇(场)、街道办事处设立防汛抗旱应急指挥机构。城市防洪及重点工程管理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体系见下图。

2.1 区防指
区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区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区防指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利局为防汛抗旱工作重要支撑单位。当水旱灾害发生时,启动应急响应,区防指作为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区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1区防指由区人民政府区长任总指挥,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区长、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区长、区人武部部长、分管城管工作的副区长任指挥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水利局局长、区气象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区人武部、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利局、区气象局、区委办、区政府办、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教体局、区工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林业局、临川自然资源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城管局、区文广新旅局、区卫健委、临川公路分局、抚州市公路局直属分局、区供销社、区商务局、区粮食局、临川公安分局、抚州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市交警直属二大队、区供电公司、区电信公司、区移动公司、区联通公司、区抚河河道堤防管理局、抚北工业园区管委会、抚州市临川区赣抚建材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临川水文水资源监测大队等单位为指挥部成员单位。
2.1.2区防指职责
区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区的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督促全区防汛抗旱规划的实施;执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调度指令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预案、度汛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枯水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实施防汛抗旱指挥调度;组织指导汛前检查和清障,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影响河道安全度汛的有关问题;组织建立与防汛抗旱有关的信息系统,负责依法发布全区汛情旱情通告,宣布进入或者结束紧急防汛抗旱期;协调指导防汛抗旱经费和物资的筹集、管理和调度;检查督促防汛抗旱工程设施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2.1.3区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防汛抗旱体系建设规划、专项预案编制;协调指导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指导协调水旱灾害综合预警,指导水旱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导水旱灾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承担水旱灾情信息的统计发布;承担防汛抗旱物资、资金的计划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各有关行业、部门涉及防洪安全的在建工程的管理。督促区内工矿企业落实所属尾矿坝、尾砂坝、拦挡坝及非煤矿场汛期安全防范措施;组织指导水毁基础设施修复工作;组织或参与防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协调区机关事务局调配抢险救援越野车。
区水利局:组织指导水利部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编制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后,依据区防指授权实施权限范围内水工程防汛抗旱调度并监督指导全区水工程防汛抗旱调度;协商水文部门做好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负责山洪灾害日常防治工作;组织指导全区防汛抗旱水利工程体系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行业防汛抗旱水毁工程的修复;承担水利行业水旱灾害防御组织指导、防御洪水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负责水上采砂船防汛安全管理,负责组织协调调配水利专业抢险救援装备等,协调赣抚建材公司做好机动船的调配使用。做好农村供水设施安全度汛与饮水安全卫生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做好灾害天气过程的分析预测,及时向区防指提供天气趋势预测预报和雨情信息,承担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
区人武部:根据汛情、旱情需要,组织指挥民兵参加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和抗旱救灾任务。负责组织500人的抢险常规队伍,编好班、排、连组织,在原单位待命,听候区防汛指挥部调动。负责向军队系统通报有关防汛情况,向军队系统上级单位申请对我区抢险救灾给予有关支援。
区委办、区政府办:负责防汛抗旱协调及情报信息工作。
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负责监督防汛责任制、防汛纪律的落实,对违犯防汛纪律、不履行防汛职责、玩忽职守、违抗命令的防汛责任人及其他违纪人员进行查处。
区委宣传部:负责牵头组织全区新闻单位对防汛抗旱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协调区外媒体记者的采访报道,组织新闻媒体发布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新闻。负责防汛抗旱舆论引导。负责做好网络舆情监测与引导。
区发改委:负责组织协调防洪抗旱体系建设与水毁工程修复所需基建资金的筹集。
区财政局:负责筹集防汛、抗旱资金,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防汛抗旱应急除险、防洪工程、抗旱工程、防汛抗旱非工程措施水毁修复。根据区防指提出的防汛抗旱资金分配意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下达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区教体局:指导、协调、监督全区各类学校做好防汛抗旱宣传教育工作;协调涉及防洪安全的高校落实汛期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师生生命安全,指导学校灾后规划重建工作。
区工信局、抚北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协调有关工业企业的防汛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指导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及农作物种子的供应。
区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抗洪抢险所需木材(100立方)、毛竹(1000根)等防汛物资的储备和供应,组织做好林业系统的防汛工作。
临川自然资源分局:负责因降雨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巡查排查、应急预案制定、监测预警、工程治理等防治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向防汛指挥部门提供地质灾害预测预报预警信息。负责提供防汛抗旱救灾所需的基础测绘资料和技术支持,做好防灾救灾的测绘保障工作。负责督促和落实废弃矿山汛期安全防范措施。负责农村居民住房灾后重建的规划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上顿渡防洪墙安全度汛和协调临川润泉供水公司做好上顿渡城区供水设施安全度汛与饮水安全卫生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调配大型挖机、吊机、推土机等抢险救援设备。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所辖水运和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汛期督促船舶航行服务防洪安全要求,配合水利部门做好汛期通航河道的堤岸保护。组织调配40辆运输车辆(包括大货车)供防指调用。汛期优先保证防汛车辆的通行,优先运送防汛抢险、救灾、防疫、抗旱人员和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设备。与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区水利局共同做好汛期水上综合执法工作。
区城管局:负责上顿渡城区排水系统的畅通和易涝区的排水工作,做好上顿渡城区路灯照明工作和中洲公园防洪工作。
区文广新旅局:组织指导旅游景区、旅行社制订防汛应急预案,负责旅游景区防汛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旅游景区、旅游团队落实防汛应急各项措施,保障游客生命安全。
区卫健委:负责组织水旱受灾群众及防汛抗洪人员的医疗救护、健康教育、心理援助和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对灾区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临川公路分局、抚州市公路局直属分局:负责所辖范围跨抚河、宜黄河、崇仁河、东乡河等河流公路桥梁及公路干线的防汛工作。
区供销社:负责组织协调抗洪、抢险、抗旱、救灾有关物资的筹集和供应。
区商务局:负责防洪抢险抗旱等救灾有关物资的筹集供应,并做好本系统的防汛工作,确保商业系统仓库储备物资的安全。
区粮食局:负责30000条抗洪抢险麻袋的储运工作,做好本系统粮食储备的防洪安全和灾区救济粮的安排调度供应工作,负责本系统防汛工作,确保粮食储备安全。
临川公安分局:负责抗洪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负责做好抗洪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等工作,打击破坏防汛抗旱救灾行动和破坏防汛抗旱设施、盗窃防汛抗旱物资设备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防汛抗旱的治安保卫工作。
市公安局水上分局:打击破坏防汛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与区水利局、交通局一道做好汛期采砂船只的停放安全管理工作。
市交警直属二大队:负责维护防汛交通秩序,对防汛部门提出的抢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紧急防汛期间,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
区供电公司:保障抗洪、排涝、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以及应急抢险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协同有关部门对区境内上网送电的小水电站防汛安全进行监管;准备10套大功率移动工作灯供防指调用,并做好本系统防汛工作。
区电信公司、区移动公司、区联通公司:负责保障防汛期间通信设施的安全,保障水情信息和防汛抗旱调度命令、水旱灾害信息传递及时。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保证防汛指挥调度联络畅通;根据区防指部署,及时全网发布防汛抗旱预警信息。
抚河河道管理局:负责所管辖圩堤及电排站的管理工作和防汛抢险、水毁工程修复的技术指导工作,负责督促管辖范围内圩堤所在乡镇做好各项防汛工作,负责抚州市城区防洪指挥部日常工作。
抚州市临川区赣抚建材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负责组织调配4艘机动船,提供防汛抢险卵石、沙的储备及足够的挖机等装备。
江西省临川水文水资源监测大队:负责水雨情的监测、分析、预测、预报。负责墒情监测、分析及预报。负责发布全区洪水、枯水水情预警。做好山洪灾害预警系统监测点的维护与管理工作。
临川区辖区内其他有管理权限的市直部门如交警、供电、城管等的防汛期间任务由区对等部门牵头负责联系与协调,并由区防指统一指挥。
2.1.4区防汛办
区防办承担区防指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区的防汛抗旱工作。对全区一般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组织拟定全区有关防汛抗旱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并贯彻实施;组织制定全区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和抗旱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推动、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防御洪水方案和抗旱预案;指导、检查、督促有关乡镇和有关部门制定山洪和台风等灾害的防御预案并组织实施。督促指导有关部门清除河道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统一调控和调度全区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组织指导防汛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队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全区防汛抗旱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等。
2.1.5区防指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区防指启动应急响应时根据要求视情成立指挥协调组、宣传报道组、监测调度组、抢险救援组、专家指导组、灾评救助组、督查检查组、综合保障组等8个工作组。
(1)指挥协调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利局组成,区应急管理局任组长单位。负责与相关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对接抗洪抢险救灾工作;负责响应期间工作机制的建立;统筹协调各工作组工作;统计、收集、汇总、报送重要信息;统一发布灾情、抗灾信息;协调做好区领导同志赴灾害现场相关保障工作。
(2)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利局、临川电视台组成,区委宣传部任组长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对防汛抗旱工作进行宣传报道。收集整理重大灾情、抢险救灾的文字音像资料,主动及时向上级新闻部门提供稿件。协调做好洪涝灾情及抗洪抢险救灾工作信息发布和网络舆情监测引导工作。
(3)监测调度组由区水利局、区气象局、区供电公司等单位组成,区水利局任组长单位。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分析水情、汛情、旱情发展趋势,做好分析预测,负责水利、水电等工程调度。
(4)抢险救援组由区人武部、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利局等单位组成,区人武部任组长单位。负责协调部队参加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统筹协调各类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抢险力量、装备、物资等资源;指导编制应急抢险救援方案,协助开展抢险救援行动,包括重大险情应急抢险救援、因洪涝导致重要基础设施损毁或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等次生灾害的应急处置、群众转移、失踪人员搜救等工作。
(5)专家指导组由区水利局、临川自然资源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气象局、区城管局等部门组成,区水利局任组长单位。负责组派专家组协助指导当地做好洪涝灾害引发的工程险情、山洪地质灾害等险情灾情处理及抗旱工作。
(6)灾评救助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等单位组成,区应急管理局任组长单位。负责洪涝、干旱灾情统计;协助地方开展洪涝灾情调查;指导进行灾害损失评估;指导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协调灾害现场生活必需品供应,指导受灾群众紧急安置的基本生活保障。指导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指导灾区饮用水源监测,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的爆发流行。
(7)督查检查组由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区委办、区政府办等单位组成,区纪委监委任组长单位。负责督查防汛责任制、防汛纪律的落实,对违纪等情况进行调查、提出查处意见。
(8)综合保障组由区应急管理局、临川公安分局、交警直属二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区供电公司、区电信分公司、区移动分公司、区联通分公司等单位组成,区应急管理局任组长单位。保障防指指挥机构通信联络畅通;负责防指工作组及下派工作组、专家组工作、生活、出行保障;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抗洪排涝和抗旱用电用油供应;协调抢险救援力量、救援装备以及抢险救灾物资等交通应急通行,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指导地方修复受损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
有防汛任务的乡镇(场)、街道办事处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区防指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乡镇(场)、街办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乡镇(场)、街道办事处防汛办(或水务站)。当水旱灾害发生并启动应急响应后,防汛抗旱指挥部作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3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水利部门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等,汛期成立相应的专业防汛抗灾组织,负责本工程、本单位的防汛抗灾工作。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1、气象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气象、水文部门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报期;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作出评估,及时上报区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和风暴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准备。当河流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按有关报汛规定加密观测,分析河流洪水演变趋势,预测河流洪峰水位和洪峰流量及其推进速度,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适时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1.2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⑴ 当河流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上报工程管理部门和区、乡镇两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级堤防管理单位及乡镇在堤防、涵闸发生重大险情后应在险情发生后1小时内报到区防指。区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每日8时前向市防指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
⑵ 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同时向上级堤防管理部门和区、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应急抢险方案。区防指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并及时向市防指报告。
2、水库工程信息
⑴ 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1小时内报到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⑵ 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理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⑶ 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3.1.3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洪涝受灾情况。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市防指,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1.4 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2 预警预防行动
3.2.1 预警预防准备工作
防汛抗旱实行“安全第一,以防为主”的方针,在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工程准备、预案准备、物料准备、通信准备、防汛抗旱检查等方面做好预防预警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在有堤防保护的大中城市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河流湖库和城市防洪预案、台风防御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蓄滞洪区安全转移预案、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和抗旱预案、城市抗旱预案等。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河流堤防险工险段,制订工程抢险方案。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蓄滞洪区的预警反馈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抗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期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严禁河道非法采砂和随意侵占行洪河道的行为,对在河流、湖泊、水库、滩涂、人工水道、蓄滞洪区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进行拆除。
3.2.2 河流洪水预警
1、当河流即将出现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凡需对外通报上下游汛情的,按照水文部门的规范程序执行。
2、区、乡两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河流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3.2.3 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区、乡两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人员和财产。
3.2.4 山洪地质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地质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地质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利、水文、气象、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2、凡有山洪地质灾害的地方,应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自然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地质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地质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地质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5 台风灾害预警
1、根据中央、省气象台发布的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信息,气象部门应密切监视,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并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对可能造成灾害的台风,气象台应尽早给防汛部门发布信息。
2、可能遭遇台风袭击的地方,区、乡两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3、水利部门应根据台风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水库和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管理单位应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预排措施。
4、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和采取加固措施。
3.2.6 干旱灾害预警
1、区、乡两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和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区、乡两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区、乡两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2.7 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采用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为防汛抗旱预警防预的支持系统,提供水雨情信息和洪水、干旱风险图以及防御洪水方案、抗旱预案等,形成统一构架的预警防预应用和运行支持系统。
3.3.1洪水、干旱风险图
1、区、乡两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水风险图、蓄滞洪区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防御洪水方案
1、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河流洪水方案,主动应对河流洪水。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变化的情况,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
3、各类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按规定报批,凡经批准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有关地区应坚决贯彻执行。
3.3.3抗旱预案
1、区、乡两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编制抗旱预案,以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2、抗旱预案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凡经审批的各类抗旱预案,各有关地区应贯彻执行。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分为四级。Ⅰ、Ⅱ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区防办根据情况提出请示,经区防指总指挥审定,以区防指的名义发布;Ⅲ、Ⅳ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区防办根据情况提出请示,经区防指指挥长审定,以区防指的名义发布。
4.1.2 进入汛期、旱期,区、乡两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实行24小时值班,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3 区防指负责重大的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其它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所属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视情况由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直接调度。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4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4.1.5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1.6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7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2 I级应急响应
4.2.1当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区防指启动Ⅰ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
1、抚河廖家湾水文站水位达到42.61米(2010年最高洪水位,吴淞高程,警戒水位为41.3米),且呈上涨趋势;
2、临水娄家村水文站水位达到历史最高水位41.51米(吴淞高程,警戒水位为38.8米),且呈上涨趋势;
3、1~5万亩圩堤发生决口;
4、城市防洪工程或唱凯堤发生重大险情;
5、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6、影响铁路、高速公路、国道及县城的重点小(1)型水库发生垮坝;
7、已发生特大型地质灾害;
8、全区80%以上农作物受旱,3个及以上乡镇(场)、街道办事处或城区同时发生特大干旱;
9、按照省防指、市防指和区委区政府的要求或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况。
4.2.2 I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发布Ⅰ级预警(红色预警、特别严重),启动Ⅰ级响应;区防办及时向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防指及区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关于启动Ⅰ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汛情、旱情、灾情等情况,有关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临川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由区防汛指挥长主持召开全区紧急动员会部署工作;常务副区长主持区防指会商会,区防指各成员参加会议。气象、自然资源、水文等有关部门、相关乡镇防指汇报有关情况。响应期内,区防指每天至少召开一次会商会,由常务副区长主持,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并将情况报区防汛总指挥。
3、区防指将启动应急响应及防汛抗旱救灾情况迅速上报市防指、区委和区政府,并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有关情况。
4、按照预案中关于派工作组的规定,报请区委、区政府派出由区委、区政府领导或区防指领导带队,区防指成员参加的工作组,在6小时内出发赴一线进行分片督导。根据需要,在2小时内派出专家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
5、根据抗洪抢险抗旱救灾需要和各地请求,区防指在2小时内发出防汛抗旱抢险物资调拨令。区财政局、区民政局等部门及时下拨防汛抗旱救灾资金和物资,区人武部组织民兵力量参加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临川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做好防汛抗旱救灾物资、人员的运输保障工作。
6、区防指指挥长坐镇区防指办公室指挥,区防指成员单位加强应急值守,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区防指成员及联络员保持联络畅通。区委办、区政府办、区委宣传部及区水利局、区交通运输局、临川公安分局、市交警直属二大队等成员单位派员到区防办参与24小时值班,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宣传工作及人员物资运输保障工作。区防指成员单位每天14时前向区防指报告本部门防汛抗洪抗旱救灾情况,重要信息及时报告。
7、区政府成立抗洪抢险(或抗旱救灾)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区长任指挥长,相关区领导任副指挥长。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治安保卫组、宣传报道组、资金调度组、交通运输组、医疗救助组、后勤保障组、灾民安置组、督查组等若干个工作组(可酌情增减、合并)。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根据相关预案做好有关工作。
8、区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区防办商区应急局、水利局等有关部门核实后由区防指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通过电视台及新媒体(临川发布“两微一端”)等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洪涝干旱灾情及动态。
9、视汛情、旱情、险情和灾情严重程度及抢险救灾进展,由区防指协同有关部门及时向市防指请求增援。
10、相关乡镇(场)、街道办事处防指根据相关预案规定,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做好有关工作,每日不少于2次向区防指报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情况,重大突发性汛情、险情、灾情和重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11、区防指根据汛情、旱情依法按程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
4.3 II级应急响应
4.3.1当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区防指启动II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
1、抚河干流廖家湾水文站达到42.0米(吴淞高程,警戒水位为41.3米),且呈上涨趋势;
2、临水娄家村水文站水位达到40.7米(吴淞高程,警戒水位为38.8米),且呈上涨趋势;
3、重要千亩堤防发生决口;
4、1~5万亩圩堤发生重大险情;
5、小(1)型水库发生严重险情;
6、影响铁路、高速公路、国道及城镇的小(2)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7、已发生大型地质灾害;
8、全区50%以上农作物受旱,2个乡镇(场)、街道办事处或城区发生特大干旱;3个及以上乡镇(场)、街道办事处或城区发生严重干旱;
9、超强台风登陆并将影响我区;
10、按照市防指和区委区政府的要求或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况。
4.3.2 Ⅱ级响应行动
1、区防指发布Ⅱ级预警(橙色预警、严重),启动Ⅱ级响应;区防办及时向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防指及区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关于启动Ⅱ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汛情旱情灾情等情况,有关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临川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由区防汛指挥长主持召开全区紧急动员会部署工作;常务副区长主持区防指会商会,区防指各成员参加会议。气象、自然资源、水文等有关部门、相关乡镇防指汇报有关情况。响应期内,区防指每天召开一次会商会,由区防指常务副指挥主持,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并将情况报区防汛总指挥。
3、区防指将启动应急响应及防汛抗旱救灾情况迅速上报市防指、区委和区政府,并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有关情况。
4、按照预案中关于派工作组的规定,报请区委、区政府派出由区委、区政府领导或区防指领导带队,区防指成员参加的工作组,在6小时内出发赴一线进行分片督导。根据需要,在2小时内派出专家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
5、根据抗洪抢险抗旱救灾需要和各地请求,区防指在2小时内发出防汛抗旱抢险物资调拨令。区财政局、区民政局等部门及时下拨防汛抗旱救灾资金和物资,区人武部组织民兵力量参加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临川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做好防汛抗旱救灾物资、人员的运输保障工作。
6、区防指总指挥坐镇区防指办公室指挥,区防指成员单位加强应急值守,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区防指成员及联络员保持联络畅通。区委办、区政府办、区委宣传部及区水利局、区交通运输局、临川公安分局、市交警直属二大队等成员单位派员到区防办参与24小时值班,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宣传工作及人员物资运输保障工作。区防指成员单位每天14时前向区防指报告本部门防汛抗洪抗旱救灾情况,重要信息及时报告。
7、区政府成立抗洪抢险(或抗旱救灾)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常务副区长任指挥长,相关市领导任副指挥长。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治安保卫组、宣传报道组、资金调度组、交通运输组、医疗救助组、后勤保障组、灾民安置组、督查组等若干个工作组(可酌情增减、合并)。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根据相关预案做好有关工作。
8、区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区防办商区应急局、水利局等有关部门核实后由区防指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通过电视台及新媒体(临川发布“两微一端”)等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洪涝干旱灾情及动态。
9、视汛情、旱情、险情和灾情严重程度及抢险救灾进展,由区防指协同有关部门及时向市防指请求增援。
10、相关乡镇、街道办事处防指根据相关预案规定,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做好有关工作,每日不少于2次向区防指报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情况,重大突发性汛情、险情、灾情和重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11、区防指根据汛情、旱情依法按程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
4.4 Ⅲ级应急响应
4.4.1当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区防指启动III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
1、预报全区范围内日降雨量100~150毫米、3日降雨量将超过200毫米、过程降雨量将超过250毫米,或已出现日降雨100毫米,仍在继续;
2、抚河干流廖家湾水文站水位已达到警戒水位41.3米(吴淞高程),或临水娄家村水文站水位达到40.0米(吴淞高程,警戒水位为38.8米),且呈上涨趋势。
3、重要千亩圩堤发生重大险情;
4、重点小(2)型水库发生严重险情或影响铁路、高速公路、国道及城镇的山塘水库发生垮坝;
5、已发生中型地质灾害;
6、全区30%以上农作物受旱,1个乡镇(场)、街道办事处发生特大干旱;2个及以上乡镇(场)、街道办事处发生严重干旱;城区或3个及以上乡镇(场)、街道办事处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7、强台风登陆并将严重影响我区;
8、按照市防指和区委区政府的要求或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况。
4.4.2 Ⅲ级响应行动
1、区防指发布Ⅲ级预警(黄色预警、较重),启动Ⅲ级响应;区防办及时向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防指及区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关于启动Ⅲ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汛情旱情灾情等情况,有关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临川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由区防汛指挥长主持召开区防指全体成员紧急会,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
响应期内,区防指每2天召开1次会商会,由区防指副指挥主持,气象、自然资源、水文等有关部门、相关乡镇防指汇报有关情况,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并将情况报区防汛指挥长,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
3、区防指将启动应急响应及防汛抗旱救灾情况迅速上报市防指、区委和区政府。
4、经请示指挥长同意,组织由副科以上领导带队,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区防指工作组,在12小时内赴灾区协助指导防汛抗旱工作;根据需要,在6小时内派出区防指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
5、根据抗洪抢险抗旱救灾需要和各地请求,区防指在2小时内发出防汛抗旱抢险物资调拨令。有关部门及时做好防汛抗旱救灾资金下拨,防汛抗旱救灾物资、人员调配和运输保障。
6、区防指加强值守,区委宣传部及区水利局、区交通运输局、临川公安分局等成员单位派员到区防办参与24小时值班。气象、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提供信息,并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灾害预警发布工作。区防办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并及时将相关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部署等情况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
7、区防指成立综合协调组、宣传报道组和水雨情信息组等3个工作组。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根据相关预案做好有关工作。
8、区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区防办商区应急局、水利局等有关部门核实后由区防指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通过电视台及新媒体(临川发布“两微一端”)等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洪涝干旱灾情及动态。
9、视汛情、旱情、险情和灾情严重程度及抢险救灾进展,由区防指协同有关部门及时向市防指请求增援。
10、相关乡镇、街道办事处防指根据相关预案规定,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做好有关工作,每日向区防指报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情况,重大突发性汛情、险情、灾情和重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11、区防指根据汛情、旱情依法按程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
4.5 IV级应急响应
4.5.1当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区防指启动IV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
1、预报全区范围内日降雨量75~100毫米,3日降雨量超过150毫米,过程降雨量将超过200毫米,或已出现日降雨75毫米,仍在继续;
2、抚河干流廖家湾水文站水位达到40.3米(吴淞高程,警戒水位为41.3米),或临水娄家村水文站水位达到警戒水位38.8米(吴淞高程),且呈上涨趋势;
3、全区20%以上农作物受旱,1个乡镇(场)、街道办事处或城区发生严重干旱;2个乡镇(场)、街道办事处或县城区发生中等干旱;市城区或3个及以上个乡镇(场)、街道办事处或县城区同时发生轻度干旱;
4、台风登陆并将严重影响我区;
5、按照市防指和区委区政府的要求或其他需要启动Ⅳ响应的情况。
4.5.2 IV级响应行动
1、区防指发布Ⅳ级预警(蓝色预警、一般),启动Ⅳ级响应;区防办及时向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关于启动Ⅳ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汛情旱情灾情等情况,有关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抚州市临川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地方、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当启动Ⅳ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时,区防指副指挥主持召开区防指部分成员会,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区防指副指挥主持防汛会商会,区水利局、临川自然资源分局、区气象局等单位参加,气象、自然资源、水文等有关部门、相关乡镇(场)、街道办事处防指汇报有关情况。
响应期内,区防指每3天召开一次会商会,由副指挥主持,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并将情况报指挥长,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根据汛情、旱情发展变化情况,适时增加会商次数。
3、区防指将启动应急响应及防汛抗旱救灾情况迅速上报市防指、区委、区政府,并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
4、经请示指挥长同意,组织由副科级领导带队,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区防汛工作组,在12小时内赴灾区协助指导地方防汛抗旱工作;根据需要,在6小时内派出区防指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
5、根据抗洪抢险抗旱救灾需要和各地请求,区防指2小时内发出防汛抗旱物资调拨令。有关部门及时做好救灾资金下拨、防汛抗旱救灾物资、人员调配和运输保障。
6、区防指加强值守,区委宣传部、区水利局、区交通运输局、临川公安分局派员到区防办参与值班。气象、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提供信息,并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灾害预警发布工作。区防办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及时将相关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部署等情况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
7、区防指成立综合协调组、宣传报道组和水雨情信息组等3个工作组。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根据相关预案做好有关工作。
8、区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区防办商区应急局、水利局等有关部门核实后由区防指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通过电视台及新媒体(临川发布“两微一端”)等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洪涝干旱灾情及动态。
9、视汛情、旱情、险情和灾情严重程度及抢险救灾进展,由区防指协同有关部门及时向市防指请求增援。
10、相关乡镇、街道办事处防指根据相关预案规定,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做好有关工作,每日向区防指报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情况,重大突发性汛情、险情、灾情和重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11、区防指根据汛情、旱情依法按程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河流洪水
1、当河流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区、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当地干群及市、区防汛责任单位人员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请示上级动用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河流洪水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区、乡两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河流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及时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临时抢护加高堤防等,并请求市防指及上级适时调度水库拦洪错峰。
3、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力,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6.2渍涝灾害
1、当出现渍涝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启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除涝水,恢复正常生活秩序。
2、在河流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
4.6.3山洪灾害
1、山洪地质灾害应急处理由区、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应急、水利、自然资源、气象、住建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区、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对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乡镇或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后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4、发生山洪地质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综合消防救援队伍、驻军、武警部队和上级政府请求救援。
5、当发生山洪地质灾害时,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应急、水利、自然资源、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指导,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地质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召集有关部门、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4.6.4台风灾害
1、台风灾害应急处理由区、乡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
2、发布台风警报阶段
⑴ 气象部门对台风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分析和预报意见,作出台风可能登陆地点、时间和强度的预报,并立即报同级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文部门做好洪水预报的各项准备。
⑵ 台风可能影响地区的区、乡防汛抗旱机构领导及水利工程防汛责任人应根据台风警报上岗到位,并部署防御台风的各项准备工作。
⑶区、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督促相关地区组织力量加强巡查,督促对病险堤防、水库、涵闸进行抢护或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做好受台风威胁地区群众的安全转移工作。台风可能明显影响的地区,按批准的水库度汛方案将超蓄的水库水位降到汛限水位。
⑷ 电视台及新媒体(临川发布“两微一端”)等新闻媒体及时播发台风警报和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防御部署。
3、发布台风紧急警报阶段
⑴ 气象部门应作出台风可能经过我区的地区、时间和台风暴雨的量级以及雨区的预报,水文部门据此提早作出河流洪水的预报。
⑵ 台风可能影响我区或局部地区,区、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及水利工程防汛责任人应立即上岗到位,根据当地防御洪水(台风)方案进一步检查各项防御措施落实情况。台风可能严重影响我区,区政府应发布防御台风动员令,落实防台风措施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组织、指挥防台风和抢险工作。
⑶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做好工程的保安工作,加强工程巡查,并根据降雨量、洪水预报,控制运用水库、水闸及河流洪水调度运行。
⑷ 洪水预报将要受淹的地区,做好人员、物资的转移。山洪、滑坡易发地区提高警惕,落实应急措施。
⑸ 台风中心可能经过的地区,居住在危房的人员应及时转移;成熟的农作物应组织抢收抢护;高空作业措施应做好防护和加固工作;电力、通信企业落实抢修人员,一旦设施受损,迅速组织抢修,保证供电和通信畅通;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做好城区树木、广告牌等的保护工作;卫生部门做好抢救伤员的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医疗队集结待命。
⑹ 电视台及新媒体(临川发布“两微一端”)等新闻媒体应增加对台风预报和防台风措施的播放和刊载。
⑺ 武警、消防部队根据抢险救灾预案,做好各项准备,一有任务迅速赶往现场。公安部门做好社会治安工作。
⑻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防御台风行动情况。
4.6.5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万亩及重要千亩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和水库垮坝等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市防指。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实施万亩及重要千亩堤防堵口,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实施一般千亩及以下堤防堵口。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调度有关水工程,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
4.6.6干旱灾害
当发生干旱时,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本区实际情况,按特大干旱、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强化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强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抗旱会商和科学调度,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投入抗旱,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各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部署,落实职责,协调联动,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2、按规定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必要时依法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
3、强化旱情的监测、分析、预测、预报和信息发布,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趋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4、开源。采取临时措施尽可能从河流湖泊引水,各类蓄水工程尽量蓄水。同时,抓住有利条件实施人工增雨,尽力为抗旱增加水源。
5、节流。大力推行节约用水,科学用水,大力推广抗旱节水新技术、新产品,杜绝浪费,提高水的利用效率。
6、根据需要适时采取应急限水、调水等非常措施,对居民生活用水极度紧缺的地区应急送水。
7、加强灌区用水管理,维护正常的用水秩序,防止发生用水纠纷。
8、加快旱情、灾情的上传下达,加强抗旱宣传报道。
紧急处置的主要原则是蓄泄兼筹,以泄为主。在各控制站河段安全泄量允许下充分发挥河道泄洪作用;当遇超过河道现状泄洪能力的洪水时,弃守中小圩堤,同时全力抢险,保护重点堤防、城市和地区的安全。
4.7.1 河流抗洪紧急处置措施
1、当上游发生特大暴雨,预报水位将超过设防标准洪水,各圩堤都将面临溃堤或漫堤进水时,各级领导都必须坐阵指挥,统一调度,除组织坚持在防汛一线的常备防汛人员参加抢险外,还要组织发动圩区范围内防汛预备人员参加抢险,全力以赴,日夜监控巡查,必要时请求当地驻军支援。利用汛前储备的防汛物资尽最大的努力,抢修子堤,抵御洪水,不到最后关头,决不放弃。同时利用各种报警信号发出警报,组织动员圩区群众按预定方案,迅速向预定山岗、楼房及其它高位建筑物处转移,可能决口或漫堤进水处附近村庄人员及牲畜,应先行转移。
2、全区各圩堤都不同程度的存在泡泉、顶冲、渗漏、涵闸过短等险工险段隐患,加之天气和洪水形势、抢救无效等因素,都有可能造成溃堤失事。因此,各堤防管理单位都必须做好两手准备:
a.在圩堤险工险段处,备足防汛卵石、块石、草袋、编织袋、土工布、土工膜、木材等抢险物质;针对汛期可能出现的险情,事先研究出行之有效的抢险方法和措施,组织好抢险队伍;指派专人对险工险段进行日夜24小时巡堤查险,发现险情,立即以鸣哨、鸣锣等方式报警,并组织队伍全力抢险,力争不溃堤。
b.对存在险工险段的堤段,应事先分析计算可能造成溃堤的洪峰流量、流程流量、水位等,制定应急措施,如监视警报、群众安全转移路线及安置地点、生活安排、卫生防疫等,一旦发生突发性溃堤洪水,能有计划地迅速组织人员安全转移,最大限度地减少洪灾损失。
4.7.2城区及重要设施
a.标准内洪水防御
根据洪水预报,抚河解放桥水位站的水位将超过37.87m(吴淞高程39.60m)时,应对文昌桥桥东防洪墙闸门提前关闸;水位将超过39.00m时,应对水电服务大楼二处的下水口进行封堵。
根据洪水预报,临水娄家村水文站水位可能超过39.00m时,应提前对金坪堤离抚北大桥左岸400m处缺口加固加高。以保证洪水不漫堤。
当预报水位将达到警戒水位,河段中的采砂船应一律停止作业靠岸抛锚固牢;其它船只一律停止航行,靠岸抛锚固牢。特别是抚河大桥、文昌桥、孔家桥、杨泗桥、抚北大桥、上顿渡大桥、龙津大桥等上游的采砂船抛锚固牢后,船主应经常检查船是否固牢,避免采砂船漂流,撞击桥梁。
当预报洪水位将超过警戒水位廖家湾站39.57m(吴淞41.30m)、解放桥站37.87m(吴淞39.60m)、娄家村站37.07m(吴淞38.80m)时,各堤段负责单位应提前组织抗洪人员上堤,抗洪物资到堤。增加人员对圩堤的检查,对险段进行防守,出现险情后及时采取措施加固加高,并应考虑风浪冲击和冲高的险情出现。
杨泗桥桥梁底高程为38.48m(黄海高程),低于十年一遇的洪水位,为了确保杨泗桥的安全,根据抚州市水文分局提供的洪水预报, 当抚河廖家湾水文站的水位将超过40.00m(吴淞高程)时,杨泗桥应禁止通行。
b.超标准洪水防御
根据抚州市水文分局提供的洪水预报,可能发生超二十年一遇的洪水时,多处圩堤不能抗御,此时应请求市防指向省防指对洪门水库、廖坊水库实行错峰调度,提前空出库容,拦截上游来水,削减洪峰,减轻圩堤的防洪压力。如遇超五十年一遇洪水,预案范围内的圩堤无法抗御,将溃堤或漫堤进水,抢护已失去了作用,此时抚州市主城区的防洪措施重点在于人员转移,保障生命安全。
抚北大桥桥顶高程42.77m,上顿渡大桥桥顶高程44.94m,文昌桥桥顶高程为41.32~41.74m,抚河大桥桥顶高程为42.94~43.87m,孔家桥桥顶高程为43.00m,红旗桥桥顶高程为44.38m。当文昌桥水文站水位达40.10m时,文昌桥实行交通管制,娄家村水文站水位达40.80m时,上顿渡大桥实行交通管制。其他桥梁根据桥梁的质量和水位,确定是否实行交通管制。
4.7.3 水库工程抗洪紧急处置措施
各类水库严格按照批准的度汛方案调度运行,坚决杜绝超蓄;若遇超标准洪水或重大险情,水位超过设计洪水位仍继续上涨可能危及大坝安全时,在全力抢险的同时,考虑启用非常溢洪道或降低溢洪道加大泄洪,甚至考虑炸副坝等非常措施泄洪。采取上述非常措施时,提前通知下游各乡镇及相关单位,做好抗洪抢险准备和群众安全转移工作。
当发生不可抗御超标准洪水或因其它原因导致水库溃坝失事时,按照事先制定的水库风险图和下游群众安全转移预案,迅速做好水库下游相关地区的安全转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4.8.1 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
4.8.2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8.3 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值班室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值班室报告。
4.8.4 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8.5 当险情、灾情严重或发生人员伤亡时,应立即报送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同时报市防指。
4.8.6 当水旱灾害涉及或者可能影响毗邻县(区)的,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及时向毗邻县(区)通报。当区防指办公室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指,并及时续报。
4.9.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9.2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9.3 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10.1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10.2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和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10.3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本地区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重要堤防的险情整治、决口抢堵和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按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机动抢险队或抗洪抢险专业队等实施。
4.10.4 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11.1 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11.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11.3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11.4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水源。
4.11.5 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11.6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2.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12.2 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3.1 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3.2 区级新闻单位公开报道的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区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区防办会同区应急局审核和发布。
4.13.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3.4 新闻报道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报道为主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内外有别的原则。
4.13.5 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应对新闻报道统筹安排,必要时统一组织新闻单位记者赴防汛抗旱一线采访。
4.13.6 新闻报道的重点是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以及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对灾区人民的关怀;区防指发布的汛情、旱情、灾情信息;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部署,干部群众投入抗洪救灾工作的情况;各部门顾全大局、协调配合的情况;解放军指战员、武警官兵、公安干警和广大干部群众奋勇抗洪的感人事迹;灾区人民生产自救,重建家园的具体行动和可贵精神。
4.14.1 当洪水灾害、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4.14.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4.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量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应急保障
5.1.1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特急水旱灾害信息必须优先、快捷、准确传递。防汛计算机网络提供单位必须依法保证防汛信息网络的畅通。
5.1.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5.1.3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调当地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4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5.1.5 各级水文部门和水工程管理单位对自建的防汛信息报汛网必须保证防汛信息及时采集和传输。堤防及水库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讯设施。
5.1.6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过部门内部网络及机要电话等多种手段保证与党、政、军及各成员单位信息畅通。
5.1.7 建立和公布防汛责任人的通讯方式。
5.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者容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当地防汛行政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5.2.2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⑴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综合消防救援队伍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和突击力量。
⑵ 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包括地方组建的防汛机动抢险队和解放军组建的抗洪抢险专业应急部队)。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⑶ 调动防汛抢险队伍程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工程管理单位所管理的防汛抢险队伍,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工程管理单位负责调动;若需上级或同级的其他区域防汛抢险队伍支援,则应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出申请,由其负责协调,统一调动。
⑷ 向上级请求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市防指申请,由市防指向抚州军分区提出具体需求,由抚州军分区报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安排。申请调动部队时,应说明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已经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2、抗旱队伍
(1) 区、乡两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动员组织各方面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在旱区组织起群众性的抗旱队,乡自为战、村自各战、组自为战,抗御旱灾减少损失。
(2) 区、乡两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组建抗旱服务队,抗旱期间发挥骨干作用,为旱区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租赁抗旱机具和物资,做好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3) 有抗旱任务的工程管理单位是抗旱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用水计划和调度,加强对输水设施和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4) 人影作业队伍、消防部门均为应急抗旱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影工作部门根据旱情发展和有利作业的天气气候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消防部门在紧急情况下出动消防车辆解决人畜饮水困难。
5.2.3 供电保障
区供电公司及其下属各供电部门,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协调安排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以及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 交通运输保障
防汛抗旱期间特别是抗洪紧张阶段, 区交通局等单位应准备足够的车辆、船舶,随时待命启动,优先保证防汛车辆的通行和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
交警部门维护交通秩序,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确保防汛抢险指挥、运输车辆通行畅通。
5.2.5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水旱受灾群众及防汛抗洪人员的医疗救护、健康教育、心理援助和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对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传播、蔓延。
5.2.6 治安保障
各级公安部门和武装警察部队,负责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盗窃防洪抗旱物资设备等违法行为,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以及重要领导视察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2.7 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防汛物资筹集和储备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以及“按需定额储备、讲究实效、专物专用”的原则,采取区、乡专储、代储和单位、群众筹集相结合的办法。
(1) 区级储备。区防指2处防汛物资仓库,按计划储备草袋、编织袋、石料、木料、柴油发电机、冲锋舟和土工布等抗洪抢险设备和物资。
区林业局、区交通局等成员单位在汛前做好木材、毛竹、汽车、船舶等防汛抗旱物资设备的组织协调供应。
(2) 乡级储备。乡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工程管理单位相应设立防汛仓库,根据本地抗洪抗旱需要和具体情况,按计划储备相关物资。
(3) 群众自筹。防汛任务繁重的乡镇,普遍实行群众自筹防汛物资的制度,按具体任务要求,分配各家各户储备一定数量的草袋、编织袋,抗洪急需时集中调配,统一使用。
(4) 易旱地区应积极做好应急的抗旱物资储备和水源储备。尤其严重缺水地区,要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2、物资调拨
(1) 物资调拨原则。实行“先近后远,先下后上,先主后次,急用优先”的原则。区级储备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辖区内遭受特大洪涝灾害的地区、重点工程的抗洪抢险应急需要;乡镇储备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辖区内抗洪抢险急需。
(2) 物资调拨程序。首先调用防汛抢险地点附近的乡镇和工程管理单位的防汛物资,如实在不能保证需要,则申请上级进行物资支援。当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区级储备的防汛物资出现严重短缺时,则由区防指向市防指请求物资支援。
(3) 当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防汛抗旱急需时,可通过媒体向全社会公开征集。
5.2.8资金保障
1、区、乡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工程修复补助与抢险救灾补助和保障灾民基本生活。
2、防汛抗旱资金,由以下几部分组成:中央安排的特大防汛补助费、特大抗旱补助费和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应急度汛资金;省财政安排的省级防汛经费、省级抗旱经费和省级水利建设基金应急度汛资金;市、区财政安排的防汛抗旱经费;乡(镇)和群众自筹的防汛抗旱经费。
3、防汛抗旱资金主要用于防洪抗旱规划的编制及防洪抗旱工程和非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遭受水旱灾害地区的防洪抗旱和水毁工程修复,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和人员、设备运输保障以及按照国家和市规定允许列支的其他方面。各项防汛抗旱资金,应严格执行有关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规定的使用开支范围,确保专款专用。
4、财政、审计部门加强防汛抗旱和救灾资金的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确保专款专用。
5.2.9社会动员保障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参加防汛抗旱的义务。
2、汛期或旱季,区、乡两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区、乡两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关键时期,各级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应靠前指挥,组织指挥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5.3.1 建设全区防汛抗旱指挥系统
1、建立完善以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为中心的区、乡二级防汛通信与计算机网络系统。完善区、乡二级山洪灾害预警系统。
2、加强现有水文自动测报系统管理维护,确保水情信息在20分钟内传递至区防指和市防指。
3、建设全区墒情监测和抗旱信息管理系统,为宏观分析全区抗旱形势和作出正确的抗洪决策提供支持。
4、建立专家库,由气象、水文、工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当发生水旱灾害时,则统一调派专家参加会商或赴发生工程险情的现场指导抢险、以及指导抗洪抗旱救灾等。
5、建立防汛抗旱物资及抢险、抗旱队伍信息管理系统。
6、利用现代通信和计算机技术(如GPS、GIS、RS)建立现代化防汛指挥体系。
7、建立洪旱灾预测及后评估系统。建立灾后总结反思机制,提高防灾抗旱能力。
5.3.2 开展防洪抗旱新技术研究
1、抢险新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2、水工程除险加固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
3、抗旱新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
4、节水灌溉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
5.3.3 完善干旱、暴雨等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分析处理、信息传输和信息综合加工为主体的预警系统,提高干旱、暴雨灾害预警能力。
5.4.1公众信息交流
1、防汛抗旱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发生大范围的流域性降水,本区范围内主要河流发生超警戒水位以及暴雨引发的山洪造成严重影响或出现中度干旱时,区防指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
3、防汛抗旱的重要信息交流,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指定的发言人,通过防汛信息网和新闻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
5.4.2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区、乡两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组织培训。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乡(镇)防汛责任人、小型工程等防汛抢险技术责任人及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员的培训,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村级防汛责任人及工程巡查管理人员的培训。
2、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举办一次培训。同时,培训要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真正受到实效。
5.4.3演练
1、区、乡两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特别是抗洪抢险和疏散撤离灾区群众的演练,以检验、完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演练结束后应进行总结。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的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练。水上搜救队要加强水上搜救演练。
3、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抢险救灾演练,由区防指负责组织,一般2至3年举行一次。
发生水旱灾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工程设施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1 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区人民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
6.1.2 应急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6.1.3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指导当地做好消杀灭工作,对灾区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6.1.4当地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保护灾区正常的生活环境。
水旱灾害过后,区、乡两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查清、汇总防汛抗旱抢险物料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抗旱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1对影响当前防洪安全、抗旱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抓紧摸清情况、制订计划、实施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其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也应尽快恢复功能。
6.3.2遭到水毁的交通、电力、通信、气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洪涝灾害发生后,按照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各相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共同实施灾后重建工作。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若条件允许,可提高标准重建。
6.5.1调查和总结
水旱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区防指按照有关程序组织事件调查,并对应急工作全过程进行总结,提出调查报告和总结报告,报区人民政府和市防指。
6.5.2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区、乡两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防汛抗旱过后都应从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差距。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指出努力方向,进一步把工作做好。
6.6 保险理赔
各保险机构成立应急工作组,积极配合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切实做好救灾理赔工作,并在第一时间启动保险理赔应急预案,统筹调配人员和物资,深入灾区一线,开展查勘定损和理赔工作。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7.1.1 雨量:雨量的等级分为小雨、中雨、大雨、暴雨、大暴雨、特大暴雨六级,通常按其 24 小时降雨强度划分如下 :
等级 | 小雨 | 中雨 | 大雨 | 暴雨 | 大暴雨 | 特大暴雨 |
强度 | R<10 | 10≤R<25 | 25≤R<50 | 50≤R<100 | 100≤R<250 | R≥ 250 |
7.1.2 水位:指河流、水库的水面比固定基面高多少的数值,通常反映河水上涨或下降的标志。防汛抗旱通常用的特征水位有警戒水位、保证水位和汛限水位。
水位采用吴淞高程系统。
(1) 警戒水位:指河流漫滩行洪,堤防可能发生险情,需要开始加强防守的水位。
(2) 保证水位:指保证堤防及其附属工程安全挡水的上限水位。
(3) 汛限水位:指水库在汛期允许兴利蓄水的上限水位,也是水库在汛期防洪运用时的起调水位,每年汛前由相应权限的防汛主管部门审批核定。
7.1.3 洪水:指暴雨或迅速融冰化雪和水库溃坝等引起河流水量迅猛增加及水位急剧上涨的自然现象。
(1) 小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小于5年的洪水。
(2) 中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5-20年的洪水。
(3) 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20-50年的洪水。
(4) 特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大于50年的洪水。
7.1.4 干旱:通常是指某持续时段内,自然降水较常年同期均值显著偏少的一种气候异常现象。
7.1.5 农业旱情:耕地或农作物受旱情况,即土壤水分供给不能满足农作物发芽或正常生长要求,导致农作物生长受到抑制甚至干枯的现象。
7.1.6 因旱饮水困难:指由于干旱造成城乡居民临时性的饮用水困难,属于长期饮水困难的不应列入此范围。具体判别条件为人均基本生活用水量小于35L/d且持续15天以上。临川区因旱饮水困难等级划分如下:
因旱饮水困难等级 | 轻度困难 | 中度困难 | 严重困难 | 特别困难 |
困难人口(万人) | 1-2 | 2-5 | 5-10 | ≧10 |
7.1.7城市干旱缺水率:指因干旱导致城市供水不足,其日缺水量与正常日供水量的比值,以百分率表示。城市干旱缺水率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Pg=(1-Qs/Qz)×100%
式中:Pg-城市干旱缺水率(%)
Qz-城市正常供水量(立方米)
Qs-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立方米)
城市旱情等级 | 轻度干旱 | 中度干旱 | 严重干旱 | 特大干旱 |
城市干旱缺水率 | 5<Pg≦10 | 10<Pg≦20 | 20<Pg≦30 | Pg>30 |
7.1.8 紧急防汛期:当河流的水情将要超过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当汛情趋缓时,有关防汛指挥机构应适时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防指办公室负责管理,每5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由区防办召集有关部门评审,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报区政府批准。
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重点工程《中型水库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防指备案。
7.3 奖励与责任
汛期过后,区防汛指挥部应及时进行总结、评比、表彰等工作。对防汛抗旱做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区防办汇总,通过有关部门报请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对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照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防汛纪律等的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4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防汛抗旱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7.5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0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