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事项“一次性告知”工作的通知
临府办字〔2021〕7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垦殖场、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我区政务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切实提升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全区政务服务事项“一次性告知”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强化组织领导。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是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的有力保障。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和相关工作对于深化我区“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督促落实,分管负责同志要加强调度指导,定期了解工作开展情况,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措施到位。
二、明确责任,抓好制度落实。各相关单位要进一步增强主动服务意识,积极担当、认真履责,严格对照“一次性告知”工作相关制度,明确工作任务,找准工作差距,细化工作措施,切实抓好各项任务落实、落地、落细。同时,进一步健全完善配套管理制度、工作制度、办事制度、廉洁制度,有效规范和约束工作人员的行为,尤其注意加强对入驻区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的管理,提升政务服务效率。
三、严肃问责,确保工作实效。各相关单位要把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作为提升服务效能、转变作风的重要抓手,经常性开展自查自纠和问责整改工作,切实加强对窗口的管理,有效优化办事效能、提升服务质量。区政务服务办将会同区政务服务中心不定期开展督查督办和明察暗访,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严肃问责,并在全区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1.“一次性告知”制度
2.一次性告知单
2021年6月22日
附件1
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一条一次性告知是指在窗口服务工作中,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向服务对象一次性告知办理事项所需的法定必备材料、法定程序以及办理时限等信息。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政务服务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一次性告知的内容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前置条件和要求;
(二)办理行政许可的全部申请材料及示范文本;
(三)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流程)和承诺时限;
(四)办理行政许可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第四条一次性告知的方式
(一)书面告知。服务对象来窗口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应当使用书面告知方式。按照一次性告知内容,提供完整的服务指南或《一次性告知书》。
(二)口头告知。服务对象对书面告知内容的意思表示有不明白的,应当当面向服务对象口头说明、解释。
(三)公示告知。在江西省政务服务网及窗口服务指南公示政务服务事项的服务内容、办事程序、前置条件、审批依据、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办理地点,以及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示范文本等,方便群众查阅。
第五条一次性告知的要求
(一)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行政审批事项咨询时,窗口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申办人该事项的办理程序及所需申报材料等,并提供相关规范性资料。发放材料“一张清”,回答问题“一口清”。
(二)窗口工作人员受理事项时,申请人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单并做好登记,告知单上注明需要补交的各项材料名称。
(三)窗口工作人员遇到办事人员咨询或申请办理非本级大厅受理范围内的政务服务事项时,应当告知其不予受理的原因,并引导至有关窗口或部门申请。
第六条一次性告知制度管理机制
(一)各窗口工作人员要根据工作实际,认真研究和实施方便群众办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的办法和措施,不断完善中心的一次性告知制度。
(二)如窗口人员未按要求执行本制度,办事人员可向“办不成事”反映窗口或大厅管理人员进行投诉。相关负责人必须做好投诉件的查处工作,并负责将查处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第七条责任追究
各窗口单位所有工作人员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服务对象两次以上往返,被服务对象投诉或被相关单位通报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附件2
临川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一次性告知单
同志:
您于年月日办理事项时,经审查,申请办理的资料不齐全,需要补齐以下资料后方可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