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川区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府规—2021—3
临府办字〔2021〕8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垦殖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临川区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6月24日
临川区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临川区科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印发<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17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按照“奖励先进、定额补助、定向使用”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和补助临川区基层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普示范基地、科普示范社区、农村科普带头人等先进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先进单位和个人”)开展基层科普相关工作所需经费。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图书资料印刷费,是指为开展包括农村、社区、学校和企业科普活动所需购买或制作图书、音像资料、宣传资料等发生的费用。
(二)科普基础设施费,是指为开展包括农村、社区、学校和企业科普活动所需购买影像制作器材、演示播放器材及其相关的多媒体计算机等科普专用设备所发生的费用。
(三)制作科普长廊、展板费,是指用于购买和制作科普宣传展板、宣传长廊等科普展品、展具所发生的费用。
(四)培训讲座费,是指为开展面向农民、农村青少年和社区居民、企业职工的培训讲座过程中发生的聘请师资、租赁场地和设备等费用。
(五)展览费,是指举办面向农民、农村青少年和社区居民、企业职工的科普宣传展览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运输、差旅和劳务等费用。
(六)新技术新品种推广费,是指在开展面向农民的科普示范活动中发生的购买新品种新技术及配套原辅材料、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租赁示范场地和设备等费用。
(七)其他费用,是指除上述各项费用开支以外的、开展农村和社区科普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支出。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开支:
(一)人员工资、福利和个人奖金支出。
(二)日常办公、出省、出国和业务招待支出。
(三)土建工程、办公设备设施的维修改造支出。
(四)组织、协调等各种管理性费用支出。
(五)与基层科普活动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获奖对象为国有单位的,该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由各先进单位和个人向区科协填报《临川区科协项目立项申报书》,区科协对《申报书》进行审核并编制《科普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区财政局审核,区财政局复审确认后安排资金分配方案。
第九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执行,执行过程中确因实施条件与项目申报时发生重大变化需大规模调整的,应当按照申报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由获得奖补资金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所在的财政部门和区科协按照以下程序共同负责管理。
(一)先进单位及个人在收到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及工作进度,及时将相关凭证资料报所在区科协审核。
(二)区科协及时审核先进单位及个人的凭证资料,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复核并备案《科普专项资金拨付表》。
第十一条 复核合格的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实际开支和项目进展情况,拨付至先进单位和个人银行账户或相关项目实施对应商户账户。
第十二条 先进单位和个人自预算批复之日起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专项资金中列支。原则上应当自预算批复之日起一年内执行完毕,因特殊原因一年内不能执行完毕的,执行时间从预算批复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三条 区科协会同区财政局开展专项资金管理,区科协应在财政安排预算前填报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其中200万以上的区科协还应开展事前绩效评估,事后绩效自评,区财政将组织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资金使用单位年度绩效管理工作考评打分和下年度项目预算安排及财政资金调整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财政部门和区科协将追回其相应专项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提供虚假资料。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三)失职致使计划无法实施,造成不良影响。
(四)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科协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