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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川区开展2021年城镇“防贫保”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7-21 09:53

临府办字〔2021〕9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垦殖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经2021年7月1日区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临川区开展2021年城镇“防贫保”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21年7月15日

临川区开展2021年城镇“防贫保”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全区城镇脱贫解困工作创新,积极消除贫困存量,主动控制贫困增量,探索建立城镇精准防贫长效机制,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大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力度的意见》(赣发〔2018〕7号)等文件,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省、市、区关于城镇脱贫解困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在抓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全面消除贫困存量的同时,对“城镇脱贫解困对象”和“易致贫低收入户”两类人群实施城镇“防贫保”,从源头上筑起发生贫困的“截流闸”和“拦水坝”,基本消除因病、因学、因灾等致贫返贫现象,为决战决胜脱贫解困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保险对象及标准

(一)保险对象

城镇“防贫保”保险对象为:城镇脱贫解困对象和易致贫低收入户。按全区非农村户籍人口10%左右的比例框定参保人数(以截止2020年临川区全区人口数为准),不具体到户,且原则上城镇防贫对象按照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江西省城镇低保保障标准1.5倍的标准进行框定(2019年为7680元/年,1.5倍即11520元;2020年为8460元/年,1.5倍即12690元)。最终以区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领导小组认定防贫对象为准。

(二)保费来源及标准

参保资金由区财政统一缴纳,所需资金在区城镇脱贫解困专项资金中解决。区政府授权区民政局与承保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按照五种赔付责任保费60元/人·年的标准为全区非农村人口10%左右的对象购买防贫保险。

三、工作原则

(一)区级统筹、多方联动。此项工作在区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下进行,下设城镇精准防贫领导小组,负责协调防贫工作相关政策,推动防贫机制高效运转,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区政府授权区民政局与承保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并由区财政按双方确定的保费标准为全区非农村人口10%左右的对象购买保险。承保保险公司按市场运作方式具体负责出险、核险、理赔等工作;区城镇脱贫办、区教体局、区卫健委、区医保局、区人社局、区应急管理局、交警大队等相关部门和乡镇要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开展核查,并认真完成防贫对象评议公示、保险金发放、帮扶举措落实等重要环节,共同筑牢防贫“保护墙”。

(二)事前框定、事后认定。城镇“防贫保”保险对象不事前确定,不事先识别,原则上也不重新建档立卡,只以全区非农村人口10%左右的对象比例框定。城镇“防贫保”保险对象因病、因学、因灾等情况可能致贫、返贫时,均可申请防贫保险金。

(三)优化服务、严格监管。承保保险公司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并按照“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的原则对保险对象进行调查核实,每年可提取3%防贫保险金用于必要运营管理开支,其余费用全部用于城镇精准防贫工作,如年度结算后有结余将折抵下一年度城镇精准防贫保险金,如赔付超出本年保费将按照超出金额调增次年保费。保险公司要简化理赔程序,及时快速理赔。如出现政策性和不可抗拒的亏损,亏损由承保机构负担20%、政府承担80%。

四、工作流程

(一)信息收集。一是由教体、卫健、医保、民政、人社、应急管理、交警等相关部门按照因病、因学、因灾等不同的预警线,确定监测对象、建立台账,并将其相关信息(包括致贫返贫原因、实际医疗花费等情况)报区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是实时预警。按照乡镇和居委会实时监测、保险对象个人申请、帮扶干部定期回访等方式收集实时预警信息,根据因病、因学、因灾等不同预警线确定监测对象,由乡镇汇总将相关信息(包括致贫返贫原因、实际医疗花费等情况)上报区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调查核实。区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有关部门或乡镇上报信息后,将申报信息交保险公司逐一调查核实。保险公司接到转办任务后,要在规定时间(区内3个工作日、区外10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核查时间)对被核查人的房屋、家庭收入、重大开支等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医保、教体、自然资源、交警等相关部门配合做好调查核实工作。保险公司将核查结果反馈至区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结果公示。区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乡镇为单位将保险公司出具的核查结果转至乡镇,由乡镇、居委会两级同时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最终名单、公示照片等以乡镇为单位上报区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审批发放。区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乡镇上报的公示结果进行审核备案,并通知保险公司启动理赔程序,发放防贫保险金。保险公司接到发放通知后,要在规定时间内(10个工作日内给予支付,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时间,但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按赔付标准将防贫保险赔付金转账至防贫对象所提供的银行账户上,并将有关银行凭证分别报送区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乡镇存档。

五、防贫保险金发放办法

(一)因病

属于城镇脱贫解困对象的,按照保险期限内自付医疗费用0.5万元设置预警线,纳入监测范围、经查勘认定符合条件的,自付费用扣除0.5万元起付线,剩余费用在1万元以下的,按照50%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1万元(含)至3万元的,按照60%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3万元及以上的,按照70%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

属于“易致贫低收入户”的,按照自付医疗费用2万元设置预警线,纳入监测范围,经查勘认定符合条件的,自付费用扣除2万元起付线,剩余费用在2万元以下的,按照50%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2万元(含)至4万元的,按照60%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4万元及以上的,按照70%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

自付医疗费用为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疾病商业补充保险、医疗救助、众筹等各类补偿后仍需个人支付的费用。

因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按每人最高1万元标准发放防贫保险金。

(二)因学

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注册正式学籍的“易致贫低收入户”子女在校接受高等教育(包括顶岗实习)期间,以及城镇脱贫解困对象及子女在省内独立学院和省外普通高校接受高等教育(包括顶岗实习)期间,包括义务教育之外、高等教育以下学生在校就读期间,以年支付学费、住宿费、教科书费0.5万元为监测线,对经核实可能致贫或返贫的,相应费用超出部分在0.3万元以内的,按100%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0.3万元(含)至0.5万元的,按80%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0.5万元及以上的,按60%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

(三)因灾(含意外事故)

1.自然灾害类。因自然灾害、地质灾害、旱灾和火灾、意外事故等原因致防贫家庭房屋、屋内附属设施及财产(不包含现金及金银首饰)损失,以1万元为预警线,家庭财产损失在1万元以上的,扣除1万元起付线,超出部分在1万元以下的,按40%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1万元(含)至3万元的,按60%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3万元及以上的,按80%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每户最高不超过3万元。

2.意外事故类。意外伤害无第三方责任,但不符合医保报销政策;有第三方责任,无法找到责任人或即使找到责任人但经司法等程序未得到相应赔偿或已得到赔偿但需要长期医治等可能导致生活处于贫困线以下的家庭,分以下两种情况发放防贫保险金:一是因财产损失过重可能返贫或致贫的,参照自然灾害类防贫保险金标准发放;二是因医疗花费过高可能返贫或致贫的,参照因病防贫保险金标准发放,但交通类意外事故医疗费用最高限额每人不超过5万元。因意外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按每人3万元的标准发放防贫保险金,导致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按每人最高1万元发放防贫保险金。

(四)因个人主要责任无法对第三方赔偿

非主观意愿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及人身伤害后,因赔偿责任导致返贫或致贫时进行保险金发放。以0.5万元为监测线,相应费用超出部分在0.3万元以内的,按100%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0.3万元(含)至0.5万元的,按80%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0.5万元及以上的,按60%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

(五)因生产资料损失

生产资料直接影响生产力,因生产资料(包括生产工具、运输设备、原材料等)非主观意愿损失,无法进行正常生产或劳动经营导致返贫或致贫时进行防贫保险金发放,以供购买相应生产资料用于恢复生产。以1万元为监测线,相应费用超出部分在0.3万元以内的,按100%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0.3万元(含)至0.5万元的,按80%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0.5万元及以上的,按60%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每户最高不超过2万元。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区政府副区长任组长,区民政局(城镇脱贫办)、区财政局、区教体局、区卫健委、区医保局、交警大队、区人社局、临川自然资源分局等部门和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城镇精准防贫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抓好城镇“防贫保”工作的协调推进。

(二)强化帮扶措施。针对不同返贫、致贫潜在因素,坚持从增强“造血”功能入手,因户施策,强化防贫对象的个性化精准帮扶措施。一是引导就业。针对防贫家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优先安排就业;缺少技术的,由区人社局牵头,根据贫困人员的培训意愿,开展各类免费技能培训,增强他们的就业技能。二是政策保障。对一无劳动力、二无技术的家庭,符合条件的,要实施社保兜底,保障基本生活。

(三)广泛宣传发动。各乡镇和区直有关单位要紧密结合当前脱贫解困工作,对城镇精准防贫的目的、意义、措施及程序等进行多形式、多渠道宣传,做到家喻户晓,确保广大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受益权,努力扩大防贫工作覆盖面,让广大群众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附件:临川区城镇防贫保险金赔付标准表

附件:

临川区城镇防贫保险金赔付标准表 

(一)因病防贫保险金

保障对象

起付线(元/次.人)

超出起付线以上自付医疗费用

赔偿比例

备注

城镇脱贫解困对象

5000元

10000元以下

50%

因意外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按每人3万元的标准发放防贫保险金;因疾病或意外导致伤残丧失劳动能力,按每人最高1万元发放防贫保险金。

10000元(含)-30000元

60%

30000元及以上

70%

“易致贫低收入户”

20000元

20000元以下

50%

20000元(含)-40000元以下

60%

40000元及以上

70%

(二)因学防贫教育保险金

保障对象

起付线(元/人)

超出起付线以上教育金支出

赔偿比例

备注

城镇脱贫解困对象及子女和“易致贫低收入户”子女

5000元

3000元以下

100%

--

3000元(含)-5000元以下

80%

5000元及以上

60%

(三)因灾、因丧失劳动力防贫保险金

自然灾害类防贫保险金

保障对象

起付线(元/人)

超出起付线以上家庭财产损失金额

赔偿比例

备注

城镇脱贫解困对象和“易致贫低收入户”

10000元

10000元以下

40%

最高每户限额不超过3万元

10000元(含)-30000元

60%

30000元及以上

80%

交通事故类防贫保险金

保障对象

赔偿标准

城镇脱贫解困对象和“易致贫低收入户”

因财产损失过重可能返贫或致贫的,参照(三)《因灾、因丧失劳动力防贫保险金》标准执行。

城镇脱贫解困对象和“易致贫低收入户”

因医疗花费过高可能返贫或致贫的,参照(一)《因病防贫保险金》标准执行。因意外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按每人3万元的标准发放防贫保险金,导致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每人最高1万元发送防贫保险金。交通类意外事故医疗费用最高发放限额每人不超过5万元。

(四)因个人责任无力赔偿防贫保险金

保障对象

起付线(元/人)

超出起付线以上赔偿金支出

赔偿比例

备注

城镇脱贫解困对象和“易致贫低收入户”

5000元

3000元以下

100%

-

3000元(含)-5000元以下

80%

5000元及以上

60%

(五)因生产资料损失防贫保险金

保障对象

起付线(元/人)

超出起付线以上赔偿金支出

赔偿比例

备注

城镇脱贫解困对象和“易致贫低收入户”

10000元

3000元以下

100%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5日印发

来源: 临川区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