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川区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临府办字〔2021〕1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垦殖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临川区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1年9月6日区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9月29日
临川区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扎实推进知识产权强区建设,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产业发展升级和创新升级中的支撑作用,积极引导企业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培育竞争优势,提高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水平,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规范知识产权优势和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推进知识产权与产业发展紧密结合为目标,着力培育一批“区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区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并择优推荐为市、省、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
第三条 区知识产权优势和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工作,遵循按照“企业自愿、择优推荐、集中评定、跟踪管理”的原则开展。
第四条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本辖区知识产权优势和示范企业的培育、日常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定
第五条 区级知识产权优势和示范企业由企业自主申报,由区市场监管局统一受理。
第六条 申报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重视知识产权。至少有一名企业领导分管知识产权工作;有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且执行情况良好;有专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工作经费,知识产权经费投入应大于营业收入的0.15%;
(二)创新意识活跃,创新能力较强。企业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逐年提高,当年新增有效发明专利3件以上;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5件以上;近两年无恶意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
(三)知识产权运用能力较强。企业拥有自主品牌;企业重视专利信息化建设和专利信息利用,具备专利信息检索和预警分析能力;重视专利技术产业化,专利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15%以上;
(四)企业重视知识产权保护。近三年无制造和销售假冒产品,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企业注重依法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积极举报侵权假冒行为;
(五)企业重视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和宣传培训。企业管理层及研发人员的培训率达到80%以上,员工的培训率达到60%以上;
(六)企业原则上应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贯彻工作,所处产业应当是国家或省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
第七条 申报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纸件和电子件各一份):
1.《临川区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申报表》;
2.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规划、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
3.有关附件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专利、成果、奖励证明,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名牌产品证明,承担重要课题证明及荣誉证明,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等。
第八条 区市场监管局组织专业人员对申报的企业进行评审,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实地考察。
第九条 申报企业经审查和批准同意后,区市场监管局颁发统一印制的“临川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证书”或“临川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证书”,并授予牌匾。
第三章 管理、服务与扶持
第十条 区级知识产权优势和示范企业称号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区市场监管局对被认定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复核。对复核合格的企业,继续保留相关称号;复核不合格的,不再保留相关称号。
第十二条 区知识产权优势和示范企业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自觉深化知识产权工作,继续完善企业知识产权制度及管理机制建设;
(二)加大专利申请力度,提高发明专利占比,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三)大力实施专利产业化,提高专利技术应用能力;
(四)做好每年度相关统计和总结工作,并按要求及时提交知识产权工作材料;
(五)配合做好有关知识产权的调查、分析、研究和专题活动;
(六)配合推广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经验;
(七)配备企业知识产权专员,负责企业知识产权事务;
(八)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
第十三条 优势和示范企业可以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经费扶持。区政府对企业一次性给予下列扶持经费,专项用于企业拓展知识产权工作及提升核心竞争力。
1.区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奖励办法:每年对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进行考核,得分60一80分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得分81一100分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奖励如下:优势企业奖励15万元;示范企业奖励20万元。
2.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奖励办法: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另奖励2万元;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另奖励3万元;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另奖励5万元。
(二)优先推荐国家、省、市知识产权局优势示范企业申报;优先推荐承担省级相关知识产权专项计划。
(三)区市场监管局建立优势和示范企业服务绿色通道,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利信息导航产业、人才培训培养、专利申请加快、费用减免及资助等专项服务。
(四)根据试点示范园区的工作需求,免费安排知识产权特派员进企业开展员工培训、制度建设、专利发掘等相应服务,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临川区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评价指标评分标准如下。
一级指标及权重 | 二级指标 | 考察要点 | 评分标准 | 标杆值 |
知识产权创造 (35分) | 1.产出导向 | 1.综合运用知识产权信息,引导研发创新,优化知识产权产出导向。 | 有运用5分,无运用0分 | |
2.产出数量 | 2.截止上一年底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 | 得分=5×参评企业数值/标杆值。最高得5分 | 5 | |
3.截止上一年发明专利申请总量。 | 得分=5×参评企业数值/标杆值。最高得8分 | 10 | ||
4.截止上一年底商标、版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其他知识产权拥有量。 | 得分=5×参评企业数值/标杆值。最高得3分 | 5 | ||
3.产出质量 | 5.近二年专利申请量中发明专利占比。 | 得分=5×参评企业数值/标杆值。最高得5分 | 5 | |
6.近二年专利授权率。 | 得分=5×参评企业数值/标杆值。最高得7分 | 0.6 | ||
7.累计向国外申请知识产权数量。 | 得分=3×参评企业数值/标杆值。最高得2分 | 1 | ||
知识产权运用 (25分) | 4.自行实施专利 | 8.近二年专利产品收入占企业销售收入比重(近二年的专利产品收入占企业销售收入比例之和除以2)。 | 得分=18×参评企业数值/标杆值。最高得18分 | 0.18 |
5.其他知识产权收益(取二项考核内容的最高分值) | 9.近二年知识产权许可、转让收益。 | 得分=3×参评企业数值/标杆值。最高得4分 | 20万元 | |
10.近二年知识产权融资额。 | 得分=5×参评企业数值/标杆值。最高得3分 | 500万元 | ||
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40分) | 6.管理体系 | 11.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 | 通过10分,已做好贯标工作还申报中得5分,未做贯标工作0分 | |
7.管理制度 | 12.制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和实施情况。 | 制定并实施得2分,制定未实施得1分 | ||
13.建立企业职务发明人权益保护和奖励机制。 | 建立得3分,没建立0分 | |||
8.管理投入 | 14.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专职人员至少2人。 | 建立机构并有专职人员得5分,有机构无人员得2分,有人员无机构得3分,均无得0分 | ||
15.近二年研发经费投入占企业销售收入比重的平均值(近二年的研发经费投入比例之和除以2)。 | 得分=3×参评企业数值/标杆值。最高得3分 | 0.03 | ||
16.近二年知识产权经费投入占研发经费投入比重的年平均值(知识产权经费指用于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与实施、申请/注册、维护、诉讼、检索分析、培训和奖励等方面的经费投入)。 | 得分=5×参评企业数值/标杆值。最高得5分 | 0.01 | ||
17.近二年核心人员知识产权培训率(“核心人员”包括企业管理人员、知识产权工作人员和研发人员。培训率为被培训核心人员占核心人员总数的比例)。 | 得分=2×参评企业数值/标杆值。最高得2分 | 1 | ||
9.预警 | 18.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及应对方案。 | 建立5分,未建立0分 | ||
10.纠纷应对 | 19.近二年有效处理国内外知识产权纠纷获得赔偿或避免损失。 | 积极应对纠纷得5分,无积极应对得0分 | ||
加分项(20分) | 11.获得奖励 | 20.企业获得的国家级和省级知识产权工作奖励。纳入评价范围的包括企业近五年获得的国家级知识产权奖励和近三年获得的省级知识产权奖励。国家级知识产权奖励包括中国专利奖、中国商标金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金奖(中国)和国家技术发明奖;省级知识产权奖励是指省级政府设立的知识产权奖励,不含省级政府下属部门或单位颁发的奖项。 | 10 | |
12.特色加分 | 21.将知识产权工作列入企业中心工作,定期召开知识产权工作布置研讨会,有主要领导参加。 | 10 |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政策措施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之前实施的其他相关政策中与本政策措施重复或不一致的内容,以本政策措施为准。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