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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个人办事一本通汇编

发布日期: 2022-10-10 11:11

目录

出生上学

1.《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

2.《出生医学证明》补发

3.《出生医学证明》换发

4.区级社会保险补贴

5.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6.贫困家庭学生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

就业创业

1.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报

2.求职登记

3.失业登记

4.《就业创业证》申领

5.就业登记

社保就医

1.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2.社会保障卡注销

3.社会保障卡挂失与解挂

社会救助

1.农业支持保护补助

2.医疗救助申请初审

3.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退休养老

1.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申报

2.养老待遇领取人员查询

3.养老待遇人员汇总查询

4.缴费人员汇总查询

5.养老待遇补发信息查询

6.缴费金额汇总查询

7.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出生上学

 

1.《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

 

一、事项名称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

二、设定依据

江西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无)第四条江西省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应依法获得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医疗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以上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四、办理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

2.新生儿父母的身份证明:纸质材料复印件1份

五、办理流程

1.预约:不支持预约。

2.申请:申请人带好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前来办理

3.受理:窗口提交材料的,申请被受理的,办事对象可获得实施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办事对象可获得实施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构能够当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的,办事对象可当场获得通知书,通知书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4.实人认证:需新生儿父母本人携带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进行实人认证

5.办理进程查询:区卫健委大楼基层卫生妇幼健康股或致电0794-8420610查询

6.办理结果:核发《出生医学证明》长期有效

7.送达方式:现场领取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领取

八、办理时间

夏令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冬令至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区卫健委大楼基层卫生妇幼健康股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4-8420610

监督方式:0794-8426036

十二、“码”上知更多

 


2.《出生医学证明》补发

 

一、事项名称

《出生医学证明》补发

二、设定依据

《江西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无)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第二十一条《出生医学证明》遗失、损毁的,可以申请补发。第二十二条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第二十三条《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由县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统一办理,婴儿父母(监护人)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应向县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一)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提供的婴儿出生情况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三)父母双方户口簿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核实情况属实的,按照原信息给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资料由补发机构登记备案,永久保存。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婴儿父母(监护人)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应向县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一)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提供的婴儿出生情况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二)父母双方户口簿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以上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四、办理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存根:纸质材料复印件1份

2.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审批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

3.新生儿父母的身份证:纸质材料复印件1份

4.新生儿父母户口本:纸质材料复印件1份

5.新生儿父母书面申请:纸质材料原件1份

五、办理流程

1.预约:不支持预约。

2.申请:申请人带好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前来办理

3.受理:窗口提交材料的,申请被受理的,办事对象可获得实施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办事对象可获得实施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构能够当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的,办事对象可当场获得通知书,通知书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4.实人认证:需新生儿父母本人携带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进行实人认证

5.办理进程查询:区卫健委大楼基层卫生妇幼健康股或致电0794-8420610查询

6.办理结果:核发《出生医学证明》长期有效

7.送达方式:现场领取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领取

八、办理时间

夏令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冬令至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区卫健委大楼基层卫生妇幼健康股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4-8420610

监督方式:0794-8426036

十二、“码”上知更多

 


3.《出生医学证明》换发

 

一、事项名称

《出生医学证明》换发

二、设定依据

《江西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江西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要求更改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的,应当换发《出生医学证明》:(一)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户口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二)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效:(一)《出生医学证明》手写时未用钢笔(蓝黑墨水)或碳素笔的;(二)《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填写字迹不清或项目填写不清,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三)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四)《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用其他印章代替的;(五)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的;(六)因打印导致无效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条无效《出生医学证明》由原签发机构换发。(一)因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机构应及时换发有效《出生医学证明》。(二)因当事人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向原签发机构申请换发,换发证与原证信息保持一致。(三)《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后,原证自换发之日起作废,并由原签发机构收回存档保留。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要求更改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的,应当换发《出生医学证明》:(一)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户口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二)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以上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四、办理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首次换发登记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

2.新生儿父母的身份证明:纸质材料原件、复印件1份

3.《出生医学证明》存根:纸质材料原件、复印件1份

4.需换发的《出生医学证明》:纸质材料原件1份

五、办理流程

1.预约:不支持预约。

2.申请:申请人带好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前来办理

3.受理:窗口提交材料的,申请被受理的,办事对象可获得实施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办事对象可获得实施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构能够当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的,办事对象可当场获得通知书,通知书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4.实人认证:需新生儿父母本人携带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进行实人认证

5.办理进程查询:区卫健委大楼基层卫生妇幼健康股或致电0794-8420610查询

6.办理结果:核发《出生医学证明》长期有效

7.送达方式:现场领取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领取

八、办理时间

夏令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冬令至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区卫健委大楼基层卫生妇幼健康股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4-8420610

监督方式:0794-8426036

十二、“码”上知更多

 


4.区级社会保险补贴

 

一、事项名称

区级社会保险补贴

二、设定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抚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赣财社〔2012〕71号)(通知〔2013〕47号)法规第四点第四条第一点第3款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财社〔2012〕71号)第四点第四条社会保险补贴。1、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障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员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纲、医疗保险费的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2、对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3、对在本地工业园区新如用40岁以上本省劳动力、贫困户劳动力和被征地农民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给予一定额度的社会保险补贴。

抚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关于印发抚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13〕47号)第四条第一点第3款,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1)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2)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3)对在本地工业园区新招用40岁以上本省劳动力、贫困户劳动力和被征地农民就业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给予一定额度的社会保险补贴。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就业困难人员及企业下岗职工

【不予批准的条件】1、不属就业困难人员及企业下岗职工

四、办理材料

1.社保经办机构个人缴费证明:纸质材料原件、复印件1份

2.申请表:纸质材料原件、复印件1份

3.就业失业登记证政府部门核发:纸质材料原件、复印件1份

4.来源渠道说明:纸质材料原件、复印件1份

5.身份证:纸质材料原件、复印件1份

6.户口本:纸质材料原件、复印件1份

五、办理流程

1.预约:不支持预约。

2.申请:提供相关资料申请

3.受理:区就业办受理

4.审查:区就业办审查

5.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6.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7.决定:区就业办审核后做决定

8.制证发证:无证

9.实人认证:仅需核对资料

10.办理进程查询:电话咨询

11.办理结果:审核通过后,银行卡打款

12.送达方式:银行卡打款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结果领取

银行卡打款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无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抚州市临川区临川大道45号临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一栋楼5楼507室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4-8423515

监督方式:0794-8423579

十二、“码”上知更多

 


5.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一、事项名称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适龄儿童、少年确因身体状况(疾病)需要延缓入学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四、办理材料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延缓入学申请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

五、办理流程

1.预约:不支持预约。

2.申请:【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临川区教体局教育股接收地址:临川区广场西路【工作时间】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3.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4.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5.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6.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7.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8.制证发证: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延缓入学申请表》上签署同意延缓入学意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不同意延缓入学意见的决定。

9.实人认证:无

10.办理进程查询:办事对象可拨打0794-8446907电话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11.办理结果: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延缓入学申请表》中签署同意或不同意延缓入学的意见。

12.送达方式:现场领取。领取地址:临川区教体局教育股;工作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领取。领取地址:临川区教体局教育股;工作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八、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临川区广场西路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4-8446907

监督方式:07948441860

十二、“码”上知更多

 


6.贫困家庭学生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

 

一、事项名称

贫困家庭学生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

二、设定依据

江西省贫困家庭学生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管理办法(赣教助字〔2011〕11号)第七条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市、县(市、区)上年高考录取本、专科学生人数,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分配至各市、县(市、区)的指标控制数和预算资金。在资金分配时,对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学校适当倾斜。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全省当年考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学生。2.江西籍学生。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4.《江西省学生资助中心办公系统》“高中贫困生库”内的高中贫困学生。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1.申请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

2.低保证:纸质材料原件1份

3.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开具的贫困证明材料:纸质材料原件1份

4.高校录取通知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

5.居民身份证与户口本:纸质材料原件1份

6.江西省贫困家庭学生高考入学政府资助回执单:纸质材料原件1份

五、办理流程

1.预约:不支持预约。

2.申请:【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临川区学生管理资助中心接收地址:临川区广场西路【工作时间】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3.受理:符合资助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4.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书式审查。

5.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6.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7.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8.制证发证:无

9.实人认证:无

10.办理进程查询:办事对象可拨打0794-8439989电话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11.办理结果:核发《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清册》。

12.送达方式:学校、区教科体局/区电视台进行结果公示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结果领取

学校、区教科体局/区电视台进行结果公示

八、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临川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2号窗口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4-8433503

监督方式:0794-8439989

十二、“码”上知更多

 


7.农村二女不再生育和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子女中考优惠加分证

 

一、事项名称

农村二女不再生育和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子女中考优惠加分证

二、设定依据

关于江西省农村二女不再生育和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子女中考优惠加分的实施办法(赣计生协办字〔2004〕4号赣中招办字〔2004〕5号)设立依据条款名称

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赣府厅字〔2004〕22号文)“关于对农村二女不再生育和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子女中考可享受优惠加10分政策”的意见,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考优惠加10分”是指农村二女不再生育和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子女参加初中升高中或高、中等职业院校考试,在考试成绩基础上加10分计入总成绩后,由教育部门择优录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是指申请加分的考生本身和父母双方的户籍均在农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独生子女,是指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父母双方均确实只有一个孩子(含抱养)的农村家庭子女;未领取和已领取但遗失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补发,从补发之日起,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照顾。-125-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二女不再生育家庭子女,是指父母双方确实只有两个女孩(含抱养),且父母双方中一方已采取了长效节育措施或签订了不再生育合同或父母双方年龄均已超过49岁的农村家庭子女。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加分条件的考生在每年的4月20日前凭村(居)委会证明,向所在学校提出加分申请,并填写《江西省农村二女不再生育和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子女中考优惠加分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加分申请审批表),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二女户家庭不再生育合同书或父母长效节育措施证明或父母双方均已超过49岁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所在学校接受考生的申请审批表后,在每年的4月25日前汇总交乡镇计生部门。由乡镇计生协负责审核,并在学校所在地组织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经乡镇初审和张榜公示无异议后,乡镇计生协专职副会长和乡镇教育助理分别在《加分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后,在每年的5月10日前报县级计生、教育主管部门。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申请对象及其父母均为农业家庭户口;2、有《南昌市农村二女不再生育和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子女中考优惠加分申请审批表》并相应盖章;3、村(居)计划生育协会证明;4、如果属于农村独生子女对象,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由县(区)级计生部门核准后出具的独生子女情况证明;5、如果属于农村二女不再生育家庭子女,需要有父母一方采取长效节育措施(上环或结扎)证明或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的不再生育合同;6、有申请对象父母的结婚证或离婚证。7、申请对象属于应届考生。

【不予以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农村二女不再生育和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子女中考优惠加分申请审批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

五、办理流程

1.预约:不支持预约。

2.申请:农村二女不再生育和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子女中考优惠加分证

3.受理:无

4.实人认证:无需实人认证

5.办理进程查询:无

6.办理结果:无

7.送达方式:自取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结果领取

自取

八、办理时间

夏令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冬令至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4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40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4-8420610

监督方式:0794-8426036

十二、“码”上知更多

 


就业创业

1.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报

 

一、事项名称

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报

二、设定依据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社〔2019〕1号发布)第二章第七条(一)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省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个体劳动或者自由职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登记失业人员中符合“4050”(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年龄条件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3、符合条件的残疾人;4、城乡贫困劳动力;5、因承包土地被征用而失去土地的人员。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1.身份证:纸质材料复印件1份

2.社保缴费单据:纸质材料复印件1份

3.社保卡账号:纸质材料复印件1份

五、办理流程

1.预约:预约电话号码:0794-8430495

2.申请:【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接收地址: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信函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接收地址: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工作时间】9:00-17:00

3.受理:符合办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5.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6.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7.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当场时限内作出予以社保补贴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当场作出不予社保补贴的决定并告知不予补贴的理由。

8.制证发证:予以社保补贴的,在人民政府网公示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名单

9.实人认证:无需实人认证

10.办理进程查询:可拨打电话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11.办理结果:予以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或不予社保补贴的审批意见。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在人民政府网公示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名单。

12.送达方式:当场告知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结果领取

当场告知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9:00-17:0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无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4-8430495

监督方式:0794-8430495

十二、“码”上知更多

 


2.求职登记

 

一、事项名称

求职登记

二、设定依据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设立依据条款名称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修订)设立依据条款名称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设立依据条款名称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三、申请条件

(一)予以批准/立案的条件1.求职者符合劳动年龄段要求2.求职者有就业愿望3.求职者有劳动能力

(二)不予以批准/立案的条件无

(三)申请材料形式标准1、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2、申请表中各项内容填写清晰、明了,与实际情况一致;3、申请材料的扫描件或复印件应清晰。

四、办理材料

身份证:纸质材料原件、复印件1份

五、办理流程

1.预约:不支持预约。

2.申请:【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接收地址: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信函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接收地址: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电话:0794-8430495【工作时间】9:00-17:00

3.受理:根据申请人填写的求职意愿与系统内的招聘岗位进行匹配

4.实人认证:无

5.办理进程查询:可登录互联网、app上查询,也可拨打0794-8430495查询。

6.办理结果:岗位匹配结束

7.送达方式:送达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领取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9:00-17:0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无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4-8430495

监督方式:0794-8430495

十二、“码”上知更多

 


3.失业登记

 

一、事项名称

失业登记

二、设定依据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3.《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全面执行公共就业服务各项制度,包括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4.《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八)准确记录劳动者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相关信息,并支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直接打印相关记录。5.《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七)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实施统一的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等各项就业公共服务制度。6.《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一、认真落实放宽失业登记条件的有关要求,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三、拓宽就业登记信息采集渠道。建立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之间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相关信息的比对核验。

三、申请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1、从各类学校毕业或肄业、六个月未能就业的。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3、自主创业、个体工商业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灵活就业人员重新失业的。4、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后处于无业状态的。7、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非本地户籍人员,并在当地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含6个月)后又失业的。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1.《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

2.身份证:纸质材料原件1份

3.户口本:纸质材料原件1份

4.失业证明或毕业证书或解除劳动合同:纸质材料原件1份

5.二寸彩色免冠照片:纸质材料原件1份

五、办理流程

1.预约:不支持预约。

2.申请:【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接收地址:【工作时间】5月1日-9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14:30-18:0010月1日-4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服务,延时服务工作时间为:工作日中午:12:00-14:30双休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上午8:30-12:00

3.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当场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5.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6.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7.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8.制证发证:对符合批准条件的,于本季度第一个月15号之前发放生活补助待遇;对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以发放,并告知不发放待遇的理由。

9.实人认证:不需要实人认证

10.办理进程查询:可拨打电话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11.办理结果:《就业失业登记证》

12.送达方式:现场领取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领取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9:00-17:0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4-8430495

监督方式:0794-8430495

十二、“码”上知更多

 


4.《就业创业证》申领

 

一、事项名称

《就业创业证》申领

二、设定依据

1.《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第一条为加强就业与失业管理,实行全国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支持劳动者按规定跨地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第二条:《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有效凭证第三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工作,建立专门台账,利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记录《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信息,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2.《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第二条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明更名发放工作,根据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需要,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六十一条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相应扶持政策。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2.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3.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范围内的其他劳动者。5.外国人来华就业,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其他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1.身份证或社保卡:纸质材料原件1份

2.劳动合同:纸质材料复印件1份

3.单位就业登记花名册:纸质材料复印件1份

五、办理流程

1.预约:0797-3822991

2.申请:【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接收地址: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工作时间】9: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服务,延时服务工作时间为:法定节假日:上午9:00-12:00电话0794-8430495

3.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4.实人认证:不需要实人认证

5.办理进程查询:现场咨询

6.办理结果:《就业创业证》

7.送达方式:现场领取地址:高安市行政服务中心工作时间: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服务,延时服务时间如下:工作日中午:12:00-14:3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10月1日-4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5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领取地址:高安市行政服务中心工作时间: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服务,延时服务时间如下:工作日中午:12:00-14:3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10月1日-4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5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9:00-17:0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4-8430495

监督方式:0794-8430495

十二、“码”上知更多

 


5.就业登记

 

一、事项名称

就业登记

二、设定依据

《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2010〕75号)《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范围包括:(一)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二)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三)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

三、申请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1.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从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并为首次登记人员办理《登记证》。企业新录用员工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2.从事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在实现就业后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1.《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表》:纸质材料复印件1份

2.身份证:纸质材料原件、复印件1份

3.户口本:纸质材料原件、复印件1份

4.营业执照:纸质材料原件1份

5.劳动合同:纸质材料原件、复印件1份

6.二寸彩色免冠照片:纸质材料原件1份

五、办理流程

1.预约:不支持预约。

2.申请:【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接收地址: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工作时间】9: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服务,延时服务工作时间为:法定节假日:上午9:00-12:00电话0794-8430495

3.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实人认证:不需要

5.办理进程查询:电话查询。

6.办理结果:《就业失业登记证》

7.送达方式:现场领取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领取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9:00-17:0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4-8430495

监督方式:0794-8430495

十二、“码”上知更多

 


社保就医

 

1.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一、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设立依据条款名称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户籍所在地为本辖区的城乡居民。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户口簿:纸质材料原件1份

五、办理流程

1.预约:不支持预约。

2.申请:【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接收地址: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信函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接收地址: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传真提交】接收地址:0796-7622242【工作时间】5月1日-9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10月1日-4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服务,延时服务工作时间为:工作日中午:12:00-14:30双休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法定节假日:上午9:00-12:00

3.受理:符合参保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实人认证:不需要实人认证

5.办理进程查询:办事对象可拨打窗口电话0796-7625184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6.办理结果:予以医保参保登记或不予医保参保登记的审核意见,予以登记的,在系统进行登记操作。

7.送达方式:当场告知办理结果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告知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9:00-17:0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4-8430495

监督方式:0794-8430495

十二、“码”上知更多

 


2.社会保障卡注销

 

一、事项名称

社会保障卡注销

二、设定依据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江西省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3〕92号)第三款第五条乡镇(街道)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职责:具体负责本辖区社会保障卡发放、宣传及其他日常业务办理。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持卡人因死亡、出国(境)定居等原因终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

【不予批准的条件】未持有江西省社会保障卡或未死亡、出国(境)定居的

四、办理材料

1.社会保障卡:纸质材料原件1份

2.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纸质材料原件1份

3.办理人员的社会保障卡、二代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1份

4.办理人员与被注销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或被注销人员所在单位开具的证明材料等:原件1份

五、办理流程

1.预约:不支持预约。

2.申请:【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接收地址: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9:00-17:00

3.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实人认证:不需要实人认证

5.办理进程查询:即时办理,可拨打0796-电话查询。

6.办理结果:工作人员收回原社会保障卡,并在系统注销

7.送达方式:工作人员直接在系统注销社会保障卡,并当场告知申请人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结果领取

工作人员直接在系统注销社会保障卡,并当场告知申请人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9:00-17:0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无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4-8430495

监督方式:0794-8430495

十二、“码”上知更多

 


3.社会保障卡挂失与解挂

 

一、事项名称

社会保障卡挂失与解挂

二、设定依据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江西省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3〕92号)设立依据条款名称三、5.乡镇(街道)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职责:具体负责本辖区社会保障卡发放、宣传及其他日常业务办理。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已持有江西省社会保障卡的人员;2.社保卡遗失或社保卡虽遗失但找回。

【不予批准的条件】未持有江西省社会保障卡的人员

四、办理材料

1.申领人二代身份证原件或者居民居住证或户口簿:原件1份

2.委托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

3.代理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1份

五、办理流程

1.预约:不支持预约。

2.申请:【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接收地址: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9:00-17:00

3.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实人认证:不需要实人认证

5.办理进程查询:即时办理,可拨打0796-7625184电话查询。

6.办理结果:工作人员直接在系统为申请者对社会保障卡进行挂失(解挂),打印并填写《社会保障卡柜面挂失(解挂)确认单》,发放《关于社会保障卡挂失(解挂)的告知单》

7.送达方式:直接送达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结果领取

直接送达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9:00-17:0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无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4-8430495

监督方式:0794-8430495

十二、“码”上知更多

 


4.首次制卡申请

 

一、事项名称

首次制卡申请

二、设定依据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江西省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3〕92号)第三款第五条乡镇(街道)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职责:具体负责本辖区社会保障卡发放、宣传及其他日常业务办理。

三、申请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在江西省范围内未制卡人员。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1.已完成制卡或正在制卡的人员2.办理材料不符合制卡规范要求

四、办理材料

1.申领者二代身份证或者居住证或户口簿:原件1份

2.一寸白底彩色免冠电子证件照:纸质材料原件1份

3.参保证明材料:纸质材料原件1份

4.授权委托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

5.代理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1份

五、办理流程

1.预约:不支持预约。

2.申请:【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接收地址: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9:00-17:000794-8430495

3.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实人认证:不需要实人认证

5.办理进程查询:即时办理,可拨打0794-8430495电话查询。

6.办理结果:打印《江西省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工作人员将社保卡信息录入系统

7.送达方式:直接送达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结果领取

直接送达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9:00-17:0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无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4-8430495

监督方式:0794-8430495

十二、“码”上知更多

 


5.个人身份信息修改

 

一、事项名称

个人身份信息修改

二、设定依据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江西省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3〕92号)三、5.乡镇(街道)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职责:具体负责本辖区社会保障卡发放、宣传及其他日常业务办理。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持有江西省社会保障卡的人员;2.电话号码、地址等非关键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请求变更的。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1.社会保障卡:原件1份

2.二代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1份

3.委托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

4.代理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1份

五、办理流程

1.预约:不支持预约。

2.申请:【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接收地址: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9:00-17:000794-8430495

3.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实人认证:不需要实人认证

5.办理进程查询:即时办结,可拨打0796-0796-7625184电话查询。

6.办理结果:直接在系统修改个人身份信息

7.送达方式:直接送达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结果领取

直接送达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9:00-17:0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无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4-8430495

监督方式:0794-8430495

十二、“码”上知更多

 


6.社会保障卡应用状态查询

 

一、事项名称

社会保障卡应用状态查询

二、设定依据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江西省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3〕92号)设立依据条款名称三、5.乡镇(街道)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职责:具体负责本辖区社会保障卡发放、宣传及其他日常业务办理。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已申领江西省社会保障卡的人员

【不予批准的条件】未申领江西省社会保障卡的人员

四、办理材料

1.申领人二代身份证原件或者社会保障卡:原件1份

2.委托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

3.代理人二代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1份

五、办理流程

1.预约:不支持预约。

2.申请:【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接收地址: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9:00-17:000794-8430495

3.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实人认证:不需要实人认证

5.办理进程查询:即时办理,可拨打0796-7625184电话查询。

6.办理结果:工作人员直接在系统查询社会保障卡应用状态,并直接告知申请人

7.送达方式:直接送达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结果领取

直接送达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9:00-17:0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无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4-8430495

监督方式:0794-8430495

十二、“码”上知更多

 


7.社会保障卡补领、换领、换发

 

一、事项名称

社会保障卡补领、换领、换发

二、设定依据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江西省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3〕92号)设立依据条款名称三、5.乡镇(街道)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职责:具体负责本辖区社会保障卡发放、宣传及其他日常业务办理。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社会保障卡遗失2.卡面信息变更3.卡面污损、残缺、无法辨认或无法正常使用4.社会保障卡过期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1.申领人二代身份证原件或者居民居住证或户口簿:原件1份

2.委托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

3.代理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1份

五、办理流程

1.预约:不支持预约。

2.申请:【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接收地址: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9:00-17:000794-8430495

3.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实人认证:不需要实人认证

5.办理进程查询:可拨打0796-0796-7625184电话查询。

6.办理结果:补领、换领、换发新的社会保障卡

7.送达方式:1.现场领取。领取地址:吉安市安福县安平路2号平都镇便民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工作时间:5月1日-9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10月1日-4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服务,延时服务工作时间为:工作日中午:12:00-14:30双休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法定节假日:上午9:00-12:00。2.支持快递送达。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结果领取

1.现场领取。领取地址: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工作时间:5月1日-9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10月1日-4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服务,延时服务工作时间为:工作日中午:12:00-14:30双休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法定节假日:上午9:00-12:00。2.支持快递送达。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9:00-17:0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4-8430495

监督方式:0794-8430495

十二、“码”上知更多

8.社会保障卡密码修改与重置

 

一、事项名称

社会保障卡密码修改与重置

二、设定依据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江西省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3〕92号)设立依据条款名称三、5.乡镇(街道)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职责:具体负责本辖区社会保障卡发放、宣传及其他日常业务办理。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持有江西省社会保障卡的人员

【不予批准的条件】未持有江西省社会保障卡的人员

四、办理材料

1.申领人二代身份证原件或者居民居住证或户口簿:原件1份

2.委托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

3.代理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1份

五、办理流程

1.预约:不支持预约。

2.申请:【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接收地址: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9:00-17:000794-8430495

3.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实人认证:不需要实人认证

5.办理进程查询:即时办理,可现场查询或拨打0796-7625184电话查询。

6.办理结果:直接在系统对社会保障卡密码进行修改与重置

7.送达方式:直接送达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结果领取

直接送达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9:00-17:0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无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4-8430495

监督方式:0794-8430495

十二、“码”上知更多

 


9.社会保障卡启用(含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激活)

 

一、事项名称

社会保障卡启用(含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激活)

二、设定依据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江西省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3〕92号)设立依据条款名称三.5、乡镇(街道)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职责:具体负责本辖区社会保障卡发放、宣传及其他日常业务办理。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持有江西省社会保障卡的人员。

【不予批准的条件】未持有江西省社会保障卡的人员。

四、办理材料

社会保障卡:原件1份

五、办理流程

1.预约:不支持预约。

2.申请:【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接收地址: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9:00-17:00

3.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实人认证:不需要

5.办理进程查询:即时办结,可拨打0796-7625184电话查询。

6.办理结果:工作人员直接在系统启用社会保障卡,并直接告知申请人

7.送达方式:直接送达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结果领取

直接送达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9:00-17:0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无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4-8430495

监督方式:0794-8430495

十二、“码”上知更多

 


10.社会保障卡应用锁定与解锁

 

一、事项名称

社会保障卡应用锁定与解锁

二、设定依据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江西省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3〕92号)设立依据条款名称三.5、乡镇(街道)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职责:具体负责本辖区社会保障卡发放、宣传及其他日常业务办理。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持有江西省社会保障卡的人员,持卡人当日累计6次输入错误的社会保障卡应用密码或违规使用社会保障卡导致社会保障卡应用被自动锁定,申请解锁的,予以受理。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社保卡:纸质材料原件1份

五、办理流程

1.预约:不支持预约。

2.申请:【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接收地址: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9:00-17:00

3.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实人认证:不需要

5.办理进程查询:即时办结,可拨打0796-7625184电话查询。

6.办理结果:确保是申请人或委托人所办理

7.送达方式:直接领取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结果领取

直接领取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9:00-17:0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无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4-8430495

监督方式:0794-8430495

十二、“码”上知更多

 


11.社会保险费欠费补缴申报

 

一、事项名称

社会保险费欠费补缴申报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设立依据条款名称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2.《关于印发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赣人社发〔2014〕59号)设立依据条款名称第六条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本人一寸白底免冠照片二张(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应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附表一,以下简称《参保表》)。第七条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登记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符合条件的《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于每月5日前一并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居民本人也可携带相关材料直接到乡镇(街道)事务所或县级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第八条乡镇(街道)事务所负责对登记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于每月10日前将《参保表》、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县级经办机构。第九条县级经办机构应对登记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可与公安、民政、计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等信息库进行信息比对,复核无误后,通过信息系统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申请补缴的,予以受理。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以受理。

四、办理材料

银行转账记录原件1份:纸质材料原件、复印件份

五、办理流程

1.预约:不支持预约。

2.申请:【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接收地址: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9:00-17:00

3.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实人认证:不需要

5.办理进程查询:即时办结,可拨打0796-7625184电话查询。

6.办理结果:工作人员直接在系统启用社会保障卡,并直接告知申请人

7.送达方式:直接送达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结果领取

直接送达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9:00-17:0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4-8430495

监督方式:0794-8430495

十二、“码”上知更多

 


12.工伤认定申请

 

一、事项名称

工伤认定申请

二、设定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375号、586号)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04号)第十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条例》的规定及时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三、申请条件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办理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

2.受伤伤害职工身份证(社保卡):纸质材料原件1份

3.医疗机构出具的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纸质材料原件、复印件1份

五、办理流程

1.预约:不支持预约。

2.申请:【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接收地址:【工作时间】5月1日-9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10月1日-4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服务,延时服务工作时间为:工作日中午:12:00-14:30双休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上午8:30-12:00

3.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当场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5.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6.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7.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8.制证发证:《工伤认定决定书》

9.实人认证:不需要实人认证

10.办理进程查询:可拨打电话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11.办理结果:《工伤认定决定书》

12.送达方式:个人领取或邮寄送达。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结果领取

个人领取或邮寄送达。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9:00-17:0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4-8430495

监督方式:0794-8430495

十二、“码”上知更多

 


13.社会保障卡信息变更

 

一、事项名称

社会保障卡信息变更

二、设定依据

1.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设立依据条款名称第一条到最后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为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和应用,规范社会保障卡管理,促进社会保障卡建设稳妥、有序、健康地开展,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办法主要对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社会保障卡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对于社会保障卡封装、运输、使用及持卡人权益等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外部环节的管理要求,我部将另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用和管理,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卡,是指面向社会公众发行,主要应用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集成电路卡。社会保障卡是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基本功能。第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省、地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其所属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社会保障卡发行和技术管理的有关事务。第四条社会保障卡按照“一卡多用,全国通用”的原则进行建设。各地发行社会保障卡必须遵循安全性、完整性和公益性的要求,采用全国统一的标准规范,保证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五条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地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可发行社会保障卡。其他任何机构和组织均不得发行社会保障卡。第六条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以下简称发卡地区)应建立规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流程,各项业务间具有较强的综合协调性,能够保证社会保障卡的有效应用。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技术条件:(一)建立为社会保障卡应用提供后台支持的业务管理系统、数据库和适于用卡方式的信息网络;(二)具备支持社会保障卡管理和应用的技术力量,包括人员、设备等,能够快速完成社会保障卡应用的系统布局;(三)制定规范可行的实施方案,包括应用设计方案、费用解决方案、信息采集方案和具体发行方案等;(四)建立科学完善的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制度和明确的内部控制程序,并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申请发行社会保障卡,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填写完备的社会保障卡发行注册申请表;(二)社会保障卡发行筹备情况说明;(三)符合全国统一规范要求的应用领域和卡内应用文件结构(包括本地扩充的应用领域和指标);(四)按照统一要求设计的卡面样式;(五)本地区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八条社会保障卡的注册审批程序:(一)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行社会保障卡,需将申请发行材料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二)地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行社会保障卡,需将申请发行材料报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统一为被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分配社会保障卡发行机构标识号,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IC卡注册中心备案。(四)发卡地区若变更社会保障卡卡面、卡内文件结构等须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审批。若变更供卡厂商和产品、扩大发卡人群、增加拟发卡数量等,须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三章制作管理第九条社会保障卡采用全国统一的卡面样式,正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字样,背面印有持卡人姓名、社会保障号码、持卡人照片、发卡单位等信息。第十条社会保障卡卡内文件结构划分、控制密钥加载、卡面印刷、个性化信息写入等制作工作,由省级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机构统一组织;省级不具备集中制作条件的,可交由发卡地市或第三方机构承办。第十一条发卡地区选定的承办社会保障卡制作的第三方机构,应具备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要求的安全生产环境,在数据存放、传输、使用以及卡片运输过程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设立依据条款名称第二点: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设立依据条款名称第一条到最后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标准统一、功能兼容的社会保障卡应用,实现社会保障一卡通的要求,进一步发挥社会保障卡便民惠民的作用,现就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全国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快速推进,社会保障卡已成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载体。随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进入统筹城乡、服务全民、适应流动的发展阶段,人民群众对扩大社会保障卡应用范围、提升服务能力的需求愈益迫切。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有利于简化办事流程,使持卡人方便快捷地享受政府提供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有利于促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模式创新,实现精确管理、标准化经办和个性化服务;有利于通过现代信息技术降低管理运行成本,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率;有利于促进信息消费,实现信息惠民。二、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原则(一)整体规划,分步推进。坚持“需求导向”,从满足人民群众最迫切的需要出发,明确“一卡通”发展目标,全面规划社会保障卡应用目录。结合各地工作基础和实际情况,分地区、分业务、分阶段稳步有序地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工作,逐步开通各类应用项目。(二)网卡结合,统一规范。统筹推进社会保障卡、信息系统、信息网络的协调发展,做好各级各类应用系统用卡环境建设。统一社会保障卡应用、服务、管理的业务和技术规范,为“一卡通”提供运行保障。(三)拓展功能,广泛用卡。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卡身份凭证、信息记录、缴费和待遇领取、结算和支付工具等作用,突出主体功能和重点业务,逐步实现社会保障卡在个人直接办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项业务、享受相应公共服务中的广泛应用。(四)服务民生,一卡通行。在保持主要功能、标准规范、密钥体系、管理主体不变的前提下,在更大范围和更深层次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鼓励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目标,加大社会保障卡集成应用力度,逐步加载政府其他公共服务功能。三、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工作目标以“一卡多用,全国通用”为总目标,到2017年底,实现社会保障卡可跨地区、跨业务直接办理个人的各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开放向其他公共服务领域的集成应用,基本实现全国社会保障一卡通。2014年,完善社会保障卡应用相关规范,建设部省两级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员基础信息库,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用卡为重点开展社会保障卡综合应用试点示范工作,大力推进社会保障卡缴费和待遇领取(费用结算)功能应用。2015年,开通社会保障卡应用目录(以下简称应用目录)中50%的项目,实现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业务的普遍用卡,30%以上持卡人通过社会保障卡缴费或领取待遇,80%以上地市实现省内跨地市用卡。2016年,开通应用目录中80%的项目,实现就业类业务的普遍用卡,60%以上持卡人通过社会保障卡缴费或领取待遇,普遍实现省内跨地市用卡,初步实现跨省用卡。2017年,全面开通应用目录中的项目,并具有较好的活跃度,基本实现跨省用卡。四、进一步拓展社会保障卡的应用功能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卡在标准统一、功能兼容方面的优势,重点开发6项基本功能:(一)电子凭证功能。将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参保登记、工伤认定、职业培训、技能鉴定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享受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和就业服务、社保服务、人才服务的主要电子身份凭证。(二)信息记录功能。在社会保障卡内或相关后台系统记录个人基本信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关键业务信息,形成电子形式的证件副本。(三)自助查询功能。通过社会保障卡在自助服务一体机或其他服务渠道连接后台系统,方便持卡人查询个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权益信息及办理相关业务。(四)就医结算功能。通过社会保障卡实现本地和跨地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费即时结算,支持挂号、诊疗、妊娠登记、住院登记、购药等就医过程的信息服务,实现就医一卡通。(五)缴费和待遇领取功能。通过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实现各类缴费和待遇领取。包括个人各项社会保险缴费、人事人才考试缴费,各项社会保险定期待遇和一次性待遇领取、报销费用领取、就业扶持政策补贴资金领取、重点行业(企业)农民工工资领取等。(六)金融支付功能。通过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办理存取款、转账、代收代付等业务。五、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主要措施(一)完善业务规程,逐步推进用卡。结合各地业务开展情况,研究确定社会保障卡在各业务领域中的具体应用场景和使用机制。

三、申请条件

四、办理材料

身份证:纸质材料原件、复印件1份

五、办理流程

1.预约:不支持预约。

2.申请:【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接收地址:【工作时间】5月1日-9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10月1日-4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服务,延时服务工作时间为:工作日中午:12:00-14:30双休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上午8:30-12:00

3.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当场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5.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6.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7.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8.制证发证:对符合批准条件的,于本季度第一个月15号之前发放生活补助待遇;对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以发放,并告知不发放待遇的理由。

9.实人认证:不需要实人认证

10.办理进程查询:可拨打电话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11.办理结果:无

12.送达方式:直接办理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结果领取

直接办理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9:00-17:0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无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4-8430495

监督方式:0794-8430495

十二、“码”上知更多

 


14.社会保障卡注销

 

一、事项名称

社会保障卡注销

二、设定依据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江西省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3〕92号)法律第三款第五条乡镇(街道)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职责:具体负责本辖区社会保障卡发放、宣传及其他日常业务办理。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持卡人因死亡、出国(境)定居等原因终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

【不予批准的条件】未持有江西省社会保障卡或未死亡、出国(境)定居的

四、办理材料

1.社会保障卡:纸质材料原件1份

2.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纸质材料原件1份

3.办理人员的社会保障卡、二代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1份

4.办理人员与被注销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或被注销人员所在单位开具的证明材料等:原件1份

五、办理流程

1.预约:不支持预约。

2.申请:【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接收地址: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工作时间】9: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服务,延时服务工作时间为:法定节假日:上午9:00-12:00电话0794-8430495

3.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实人认证:不需要实人认证

5.办理进程查询:即时办理,可拨打0796-电话查询。

6.办理结果:工作人员收回原社会保障卡,并在系统注销

7.送达方式:工作人员直接在系统注销社会保障卡,并当场告知申请人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结果领取

工作人员直接在系统注销社会保障卡,并当场告知申请人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9:00-17:0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4-8430495

监督方式:0794-8430495

十二、“码”上知更多

 


15.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关系转移

 

一、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关系转移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法律设立依据条款名称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申请人户口转出本辖区并申请转移医保关系的,予以受理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1.身份证:纸质材料原件1份

2.社会保障卡:纸质材料原件1份

五、办理流程

1.预约:不支持预约。

2.申请:【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医保窗口接收地址: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医保窗口【信函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医保窗口接收地址: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医保窗口【传真提交】接收地址:13907047061【工作时间】5月1日-9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10月1日-4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工作日中午推行延时服务,延时服务工作时间为:工作日中午:12:00-14:30双休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3.受理:符合转移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转移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实人认证:不需要实人认证

5.办理进程查询:办事对象可拨打窗口电话13907047061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6.办理结果:予以医保关系转移或不予医保关系转移的审核意见,符合转移条件的,在系统进行转移操作。

7.送达方式:直接送达:当场告知办理结果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结果领取

直接送达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9:00-17:0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8441517

监督方式:8441517

十二、“码”上知更多

 


16.城乡居民异地就医报销(材料收集、登记录入)

 

一、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异地就医报销(材料收集、登记录入)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法律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2.《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规范性文件二、(六)费用支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重点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要合理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完善支付办法,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探索适合困难城镇非从业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的医疗服务和费用支付办法,减轻他们的医疗费用负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其他费用可以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和社会慈善捐助等方式解决。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已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农村居民2.在本市以外的定点医院住院治疗3.提交的医疗资料齐全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1.发票:纸质材料原件1份

2.疾病诊断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

3.出院小结:纸质材料原件1份

4.银行账户:纸质材料原件1份

五、办理流程

1.预约:不支持预约。

2.申请:【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接收地址: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信函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接收地址: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传真提交】接收地址:0796-7622242【工作时间】1.5月1日-9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2.10月1日-4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服务,延时服务工作时间为:工作日中午:12:00-14:30双休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法定节假日:上午9:00-12:00

3.受理:符合报销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报销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实人认证:不需要实人认证

5.办理进程查询:办事对象可拨打窗口电话0796-7625184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6.办理结果:医保报销经费拨款单

7.送达方式:现场领取。领取地址: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时间:1.5月1日-9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2.10月1日-4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服务,延时服务工作时间为:工作日中午:12:00-14:30双休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法定节假日:上午9:00-12:00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领取。领取地址: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时间:1.5月1日-9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2.10月1日-4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服务,延时服务工作时间为:工作日中午:12:00-14:30双休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法定节假日:上午9:00-12:00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9:00-17:0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4-8430495

监督方式:0794-8430495

十二、“码”上知更多

 


17.社会保障卡信息变更

 

一、事项名称

社会保障卡信息变更

二、设定依据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设立依据条款名称第一条到最后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为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和应用,规范社会保障卡管理,促进社会保障卡建设稳妥、有序、健康地开展,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办法主要对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社会保障卡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对于社会保障卡封装、运输、使用及持卡人权益等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外部环节的管理要求,我部将另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用和管理,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卡,是指面向社会公众发行,主要应用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集成电路卡。社会保障卡是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基本功能。第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省、地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其所属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社会保障卡发行和技术管理的有关事务。第四条社会保障卡按照“一卡多用,全国通用”的原则进行建设。各地发行社会保障卡必须遵循安全性、完整性和公益性的要求,采用全国统一的标准规范,保证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五条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地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可发行社会保障卡。其他任何机构和组织均不得发行社会保障卡。第六条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以下简称发卡地区)应建立规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流程,各项业务间具有较强的综合协调性,能够保证社会保障卡的有效应用。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技术条件:(一)建立为社会保障卡应用提供后台支持的业务管理系统、数据库和适于用卡方式的信息网络;(二)具备支持社会保障卡管理和应用的技术力量,包括人员、设备等,能够快速完成社会保障卡应用的系统布局;(三)制定规范可行的实施方案,包括应用设计方案、费用解决方案、信息采集方案和具体发行方案等;(四)建立科学完善的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制度和明确的内部控制程序,并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申请发行社会保障卡,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填写完备的社会保障卡发行注册申请表;(二)社会保障卡发行筹备情况说明;(三)符合全国统一规范要求的应用领域和卡内应用文件结构(包括本地扩充的应用领域和指标);(四)按照统一要求设计的卡面样式;(五)本地区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八条社会保障卡的注册审批程序:(一)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行社会保障卡,需将申请发行材料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二)地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行社会保障卡,需将申请发行材料报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统一为被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分配社会保障卡发行机构标识号,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IC卡注册中心备案。(四)发卡地区若变更社会保障卡卡面、卡内文件结构等须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审批。若变更供卡厂商和产品、扩大发卡人群、增加拟发卡数量等,须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三章制作管理第九条社会保障卡采用全国统一的卡面样式,正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字样,背面印有持卡人姓名、社会保障号码、持卡人照片、发卡单位等信息。第十条社会保障卡卡内文件结构划分、控制密钥加载、卡面印刷、个性化信息写入等制作工作,由省级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机构统一组织;省级不具备集中制作条件的,可交由发卡地市或第三方机构承办。第十一条发卡地区选定的承办社会保障卡制作的第三方机构,应具备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要求的安全生产环境,在数据存放、传输、使用以及卡片运输过程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设立依据条款名称第二点: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设立依据条款名称第一条到最后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标准统一、功能兼容的社会保障卡应用,实现社会保障一卡通的要求,进一步发挥社会保障卡便民惠民的作用,现就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全国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快速推进,社会保障卡已成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载体。随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进入统筹城乡、服务全民、适应流动的发展阶段,人民群众对扩大社会保障卡应用范围、提升服务能力的需求愈益迫切。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有利于简化办事流程,使持卡人方便快捷地享受政府提供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有利于促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模式创新,实现精确管理、标准化经办和个性化服务;有利于通过现代信息技术降低管理运行成本,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率;有利于促进信息消费,实现信息惠民。二、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原则(一)整体规划,分步推进。坚持“需求导向”,从满足人民群众最迫切的需要出发,明确“一卡通”发展目标,全面规划社会保障卡应用目录。结合各地工作基础和实际情况,分地区、分业务、分阶段稳步有序地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工作,逐步开通各类应用项目。(二)网卡结合,统一规范。统筹推进社会保障卡、信息系统、信息网络的协调发展,做好各级各类应用系统用卡环境建设。统一社会保障卡应用、服务、管理的业务和技术规范,为“一卡通”提供运行保障。(三)拓展功能,广泛用卡。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卡身份凭证、信息记录、缴费和待遇领取、结算和支付工具等作用,突出主体功能和重点业务,逐步实现社会保障卡在个人直接办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项业务、享受相应公共服务中的广泛应用。(四)服务民生,一卡通行。在保持主要功能、标准规范、密钥体系、管理主体不变的前提下,在更大范围和更深层次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鼓励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目标,加大社会保障卡集成应用力度,逐步加载政府其他公共服务功能。三、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工作目标以“一卡多用,全国通用”为总目标,到2017年底,实现社会保障卡可跨地区、跨业务直接办理个人的各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开放向其他公共服务领域的集成应用,基本实现全国社会保障一卡通。2014年,完善社会保障卡应用相关规范,建设部省两级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员基础信息库,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用卡为重点开展社会保障卡综合应用试点示范工作,大力推进社会保障卡缴费和待遇领取(费用结算)功能应用。2015年,开通社会保障卡应用目录(以下简称应用目录)中50%的项目,实现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业务的普遍用卡,30%以上持卡人通过社会保障卡缴费或领取待遇,80%以上地市实现省内跨地市用卡。2016年,开通应用目录中80%的项目,实现就业类业务的普遍用卡,60%以上持卡人通过社会保障卡缴费或领取待遇,普遍实现省内跨地市用卡,初步实现跨省用卡。2017年,全面开通应用目录中的项目,并具有较好的活跃度,基本实现跨省用卡。四、进一步拓展社会保障卡的应用功能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卡在标准统一、功能兼容方面的优势,重点开发6项基本功能:(一)电子凭证功能。将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参保登记、工伤认定、职业培训、技能鉴定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享受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和就业服务、社保服务、人才服务的主要电子身份凭证。(二)信息记录功能。在社会保障卡内或相关后台系统记录个人基本信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关键业务信息,形成电子形式的证件副本。(三)自助查询功能。通过社会保障卡在自助服务一体机或其他服务渠道连接后台系统,方便持卡人查询个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权益信息及办理相关业务。(四)就医结算功能。通过社会保障卡实现本地和跨地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费即时结算,支持挂号、诊疗、妊娠登记、住院登记、购药等就医过程的信息服务,实现就医一卡通。(五)缴费和待遇领取功能。通过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实现各类缴费和待遇领取。包括个人各项社会保险缴费、人事人才考试缴费,各项社会保险定期待遇和一次性待遇领取、报销费用领取、就业扶持政策补贴资金领取、重点行业(企业)农民工工资领取等。(六)金融支付功能。通过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办理存取款、转账、代收代付等业务。五、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主要措施(一)完善业务规程,逐步推进用卡。结合各地业务开展情况,研究确定社会保障卡在各业务领域中的具体应用场景和使用机制。

三、申请条件

四、办理材料

身份证:纸质材料原件、复印件1份

五、办理流程

1.预约:不支持预约。

2.申请:社保卡信息变更申请

3.受理:社保卡信息变更受理

4.实人认证:实人认证

5.办理进程查询:办理进程查询

6.办理结果:办理进程查询

7.送达方式:窗口即办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结果领取

窗口领取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9:00-17:0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无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8441517

监督方式:8441517

十二、“码”上知更多

 


18.社会保障卡注销

 

一、事项名称

社会保障卡注销

二、设定依据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江西省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3〕92号)法律第三款第五条乡镇(街道)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职责:具体负责本辖区社会保障卡发放、宣传及其他日常业务办理。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持卡人因死亡、出国(境)定居等原因终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

【不予批准的条件】未持有江西省社会保障卡或未死亡、出国(境)定居的

四、办理材料

1.社会保障卡:纸质材料原件1份

2.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纸质材料原件1份

3.办理人员的社会保障卡、二代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纸原件1份

4.办理人员与被注销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或被注销人员所在单位开具的证明材料等:原件1份

五、办理流程

1.预约:不支持预约。

2.申请:【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接收地址: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工作时间】9: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服务,延时服务工作时间为:法定节假日:上午9:00-12:00电话0794-8430495

3.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实人认证:不需要实人认证

5.办理进程查询:即时办理,可拨打0796-电话查询。

6.办理结果:工作人员收回原社会保障卡,并在系统注销

7.送达方式:工作人员直接在系统注销社会保障卡,并当场告知申请人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结果领取

工作人员直接在系统注销社会保障卡,并当场告知申请人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9:00-17:0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8441517

监督方式:8441517

十二、“码”上知更多

 


社会救助

 

1.农业支持保护补助

 

一、事项名称

农业支持保护补助

二、设定依据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农业厅关于下达2018年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及实施方案的通知》(赣财农[2018]13)设立依据条款名称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民。对国有农场和村集体所有耕地,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国有农场和村集体。享受补贴的农民,对耕地保护负责,要提升农业生态资源保护意识,积极主动推广种植绿肥、秸秆还田、畜禽粪肥还田、增施有机肥,推进科学施肥用药、病虫害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耕地轮作等措施,保护和提升耕地地力和质量。享受补贴的国有农场和村集体,要严格执行耕地保护的要求,执行财务管理规定,严禁挪作他用。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民,或享受良种补贴的村组集体、国有农场、行政事业单位、军警法等机构所管辖的集体、国有耕地且已发包到户的。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1.农商银行账号:原件1份

2.身份证:原件1份

五、办理流程

1.预约:不支持预约。

2.申请:【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上顿渡镇农业技术推广综合服务站接收地址:上顿渡镇农业技术推广综合服务站501【信函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上顿渡镇农业技术推广综合服务站接收地址:上顿渡镇农业技术推广综合服务站501室【工作时间】5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10月1日-4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3.受理:符合办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初审并转报至县级农业农村局;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转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实人认证:不需要实人认证

5.办理进程查询:可拨打电话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6.办理结果:予以农业补贴或不予农业补贴的初审意见。予以农业补贴的,将补助资金打入申请人账户。

7.送达方式:银行转账:补助资金将直接打入申请人账户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结果领取

银行转账:补助资金将直接打入申请人账户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5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10月1日-4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上顿渡镇政府501室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13879441778

监督方式:13879441778

十二、“码”上知更多

2.医疗救助申请初审

 

一、事项名称

医疗救助申请初审

二、设定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设立依据条款名称《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二)特困供养人员;(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医疗救助申请初审:纸质材料原件、复印件1份

五、办理流程

1.预约:0794-8582048

2.申请:1、身份证(窗口通过“赣服通”亮码的方式实现免提交)2、户口本(窗口通过“赣服通”亮码的方式实现免提交)3、农商银行账号;4、低保证;5、医保报销单;6、保险理赔单;(由保险公司出具)7、《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原件1份(由综合窗口提供)8、《城乡困难群众门诊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原件1份(由综合窗口提供)9、《江西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原件1份;

3.受理:【予以批准的条件】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二)特困供养人员;(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4.审查:审查

5.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6.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7.决定:决定

8.制证发证:制证发证

9.实人认证:需要

10.办理进程查询:办理

11.办理结果:办理结果

12.送达方式:送达方式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告知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9:00-17:0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90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4-8430495

监督方式:0794-8430495

十二、“码”上知更多

 


3.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一、事项名称

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二、设定依据

1.《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赣府厅字〔2014〕9号)设立依据条款名称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2.《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通知》(国人口发〔2004〕36号)第一条一、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一)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村人口与发展问题的高度关注,是稳定低生育水平,进一步抓紧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举措,有利于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二)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施奖励扶助,以此带动其他的帮扶活动,引导基层干部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和优质服务方向转变,进一步激发广大农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情和积极性,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实践。(三)通过国家政策性奖励扶助,引导更多农民少生快富,有利于从根本上扭转“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的恶性循环,减少新增贫困人口,促进消除贫困,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四)针对特定人群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缓解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生产、生活和养老方面的特殊困难,有利于促进人口老龄化问题的解决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完善。(五)通过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拓宽政府财政直接补助农民的新渠道,建立资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管理机制的改革。

3.《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规定》(赣财教〔2012〕91号)第二条对符合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规定并经确认的对象,奖励扶助标准从每人每月60元提高到100元。继续将一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城镇居民的夫妇中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纳入享受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负担。此项工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口计生委、财政局负责落实。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夫妇双方或半边户(一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城镇居民的夫妇)中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一方。(2)年满60周岁。(3)1973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4)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不予以受理。

四、办理材料

1.《江西省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奖励扶助对象申请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

2.《身份证》:纸质材料原件、复印件1份

3.《户口本》:纸质材料原件、复印件1份

4.《结婚证》:纸质材料原件、复印件1份

五、办理流程

1.预约:预约电话号码:0793-6219077

2.申请:【网络提交】鄱阳政务服务网http://srby.jxzwfww.gov.cn/

3.受理:1、村委会工作人员持《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到乡镇计生办申报。2、乡镇计生协初审申请人所持证件并调取信息资料对照核实。

4.审查:1、村(居)委会计生专干调查核实,出榜公示7天征求意见(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户口性质、生育状况、现子女情况、节育情况及举报电话)。公示无异议,则在《申请表》上签注意见和签名,并加盖公章。2、乡镇计生办调查核实,出榜公示7天征求意见。公示无异议,则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和签名,并加盖公章。然后将《申请表》和各种原件及复印件一并交县行政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审验。3、县卫健委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当场核对所有证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5.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6.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决定:1、县卫健委派专人下村上户再次调查核实,汇总审查确认。2、报县财政局审定,并将奖励扶助资金从惠农“一卡通”发放到位。

7.制证发证:对符合办理条件的,核发审批结果

8.实人认证:不需要实人认证

9.办理进程查询:电话查询

10.办理结果:县级确认,报县财政审定,并将奖励扶助资金从惠农“一卡通”发放到位。

11.送达方式:支持快递送达:申请人如有需要,可留下地址供审批结果快递送达。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结果领取

支持快递送达:申请人如有需要,可留下地址供审批结果快递送达。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9:00-17:0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4-8430495

监督方式:0794-8430495

十二、“码”上知更多

4.更新换代残疾人证

 

一、事项名称

更新换代残疾人证

二、设定依据

《关于制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联合会,黑龙江农垦总局残疾人联合会:

第一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自1995年统一制发以来,对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广大残疾人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和覆盖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完善与落实,残疾人证的功能与作用日益突出,第一代残疾人证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证管理工作,更好地实现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中国残联经过深入调研和反复论证,决定自2008年起,在全国统一制发第二代残疾人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残疾人证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行管理,残疾评定标准确定为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中国残联〔1995〕残联组联字第61号文件颁布的管理办法和《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作废。

二、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证件,是残疾人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凭证。统一制发第二代残疾人证是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需要,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是党和政府委托各级残联的一项重要管理职能,各级残联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科学管理,抓好落实。

三、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要与残疾人状况调查,建立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制定落实残疾人优惠政策,保障各项残疾人合法权益等工作结合进行,保证残疾人证的实际效用。

四、各级残联尤其是承担具体核发和管理任务的各市(地)、县(市、区)级残联要确定专人负责核发、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和残疾人证等相关档案材料要完整、准确、一致。

五、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严格按照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执行。对于有意愿办证又符合残疾标准的申请人必须予以办理。坚决杜绝办理不符合残疾标准的人情证,严防假冒伪造残疾人证。

六、残疾人证一律使用计算机打印。

七、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软件和残疾人证打印软件由中国残联信息中心统一研发,免费发放。

八、核发和管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工作经费、工作人员培训、医生培训以及发证和建立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所需的电脑、打印机等硬件设备经费由各地财政解决。

九、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尚未办理残疾人证的申请人,一律申领第二代残疾人证;已经领取第一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申请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2009年12月31日前第一代残疾人证换发第二代残疾人证完毕,2010年1月1日起一律使用第二代残疾人证。已领取的第一代残疾人证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

十、第二代残疾人证采取多种防伪措施,由中国残联统一制作,由残疾人证印制中标厂家统一印制(联系方式见附件6),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向残疾人证印制中标厂家统一订购。为维护残疾人证的严肃性,保证残疾人证的通用性,坚决杜绝各地私自印制采购。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需本地户籍;2.符合国务院制定的《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条件的。

四、办理材料

身份证或户口簿:纸质材料原件、复印件1份

五、办理流程

1.预约:不支持预约。

2.申请:更新换代残疾人证

3.受理:窗口提交材料的,申请被受理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受理;申请不被受理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口头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4.实人认证:无需实人认证

5.办理进程查询:经相关医院鉴定后,可更新换代残疾人证

6.办理结果: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证件有效期为10年

7.送达方式:窗口发证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结果领取

窗口发证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9:00-17:0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4-8430495

监督方式:0794-8430495

十二、“码”上知更多

 


5.迁移变更残疾人证

 

一、事项名称

迁移变更残疾人证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一、为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残疾人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凭证。残疾评定标准为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以下简称“残疾标准”)。三、残疾人证发放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市、县两级管理发放制度。申请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办理。凡是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应发给残疾人证。四、残疾人证由中国残联统一制发,套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章。视力残疾人证采用红色磨砂人造革皮面,其他类别残疾人证采用绿色磨砂人造革皮面。地方残联负责发放和管理(以残疾人户口所在地为准)。残疾人证号以全国居民身份证号码和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代码为基础,实行全国统一编码,编码格式一律实行20位编码,由18位居民身份证号加1位残疾类别代码和1位残疾等级代码组成,如:36012119701121001343倒数第二位为残疾等级代码),倒数第一位为残疾类别代码。残疾类别代码视力残疾:1听力残疾:2言语残疾:3肢体残疾:4智力残疾:5精神残疾:6多重残疾:7残疾等级代码一级:1二级:2三级:3四级:4县级残联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申请人办证申请,指定、组织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进行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填发残疾人证并向市级残联报审,负责本级档案管理。市级残联负责审核所属县级残联的报送证件、残疾评定程序、结果等,承担批准职责,负责本级档案管理,检查监督所属县级残联办证工作。省级残联负责监督、检查发证工作。五、申办残疾人证使用全国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以下简称“评定表”、见附表4)。六、核发残疾人证程序。1.申请: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和第一代残疾人证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均需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和二寸免冠照片六张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填写申请表、评定表一式三份,如实填写相关信息。2.受理:县级残联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手续后,由办证人员对申请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进行核对,并将申请表中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3.残疾评定: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和第一代残疾人证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县级残联对于残疾特征明显,依照残疾标准,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可直接填写评定表,并在评定表中明确记录残疾特征和直观评价,但必须经过包括理事长在内的3人联合评定、签字;其他难以直接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必须经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评定,由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填写评定表,要有明确的残疾评定结果。4.初审、填发:县级残联根据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和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进行初审,并将评定表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对于信息虚假或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不符合残疾标准者,予以退回。对于残疾特征明显,依照残疾标准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县级残联直接填写评定表者和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符合残疾标准者,按照残疾评定结果填写打印残疾人证相关信息,连同申请表、评定表等材料一式三份报市级残联审核批准。县级残联理事长要在残疾人证填发人处签字,在填发机关栏加盖填发机关公章。5.审核、批准、备案:市级残联根据残疾标准和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对申请人办证申请、县级残联的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果、县级残联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残疾标准、县级残联初审意见错误或不明确及其他不符合规定者,予以退回,不予批准。对于符合残疾标准、县级残联受理、初审意见正确并符合程序规定者,予以批准。在批准机关栏内加盖公章,在持证人像上加盖钢印,并留存一份申请表、评定表等相关档案资料。6.发放、备案:县级残联发放市级残联审核批准的残疾人证,并留存一份申请表、评定表等相关档案资料。7.领取、保存:申请人到县级残联领取经审核批准的残疾人证,本人保存一份申请表、评定表等相关档案资料。七、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市残联负责本市残疾人证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审核、批准责任;所辖区、市(县)残联负责填发残疾人证。八、多重残疾的残疾等级以残疾最重的等级为准。九、未成年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要填写法定监护人姓名和联系电话。十、持证人相片上必须加盖批准机关钢印,批准机关栏必须签字盖章,否则无效;私自涂改作废。十一、残疾人证残疾等级登记使用繁体大写汉字(壹、贰、叁、肆),其他数字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十二、办理残疾人证不向申请人收取工本费。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评定残疾类别、等级的费用以及照片等费用,原则上由申请人个人自理。对特殊困难的申请人应协调有关部门予以减免。十三、持证人对残疾人证要妥善保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涂改、转借。十四、残疾人证遗失,应及时报告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声明作废后可申请补发。补发残疾人证编号在原20位编号后加印“B”,第二次遗失补发加印“B2”,以此类推。同时,遗失的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数据库中标明作废。十五、残疾人证污、损,影响正常使用,可以将污、损残疾人证交回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作废并免费换领。换领残疾人证登记信息与原残疾人证一致。十六、残疾人户口迁移,需到原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开具残疾人证迁移证明。残疾人凭原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转出的残疾人证申请表、评定表等档案材料和出具的残疾人证迁移证明,到新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登记入档。新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在残疾人证备注栏中注明迁移日期并加盖公章,留存转来的材料档案,并将复印件上报市级残联归档。十七、残疾人康复脱残或死亡的,发证机关应及时将残疾人证收回。残疾人康复脱残以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残疾评定结果为准。十八、各地在本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细则。十九、本管理办法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组织联络部负责解释。

三、申请条件

四、办理材料

五、办理流程

1.预约:不支持预约。

2.申请:【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接收地址: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9:00-17:00

3.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实人认证:不需要

5.办理进程查询:即时办结,可拨打0796-7625184电话查询。

6.办理结果:工作人员直接在系统启用社会保障卡,并直接告知申请人

7.送达方式:直接送达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结果领取

直接送达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9:00-17:0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4-8430495

监督方式:0794-8430495

十二、“码”上知更多

 


6.遗失补办残疾人证(残疾人证件挂失补办)

 

一、事项名称

遗失补办残疾人证(残疾人证件挂失补办)

二、设定依据

《关于制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联合会,黑龙江农垦总局残疾人联合会:

第一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自1995年统一制发以来,对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广大残疾人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和覆盖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完善与落实,残疾人证的功能与作用日益突出,第一代残疾人证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证管理工作,更好地实现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中国残联经过深入调研和反复论证,决定自2008年起,在全国统一制发第二代残疾人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残疾人证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行管理,残疾评定标准确定为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中国残联〔1995〕残联组联字第61号文件颁布的管理办法和《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作废。

二、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证件,是残疾人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凭证。统一制发第二代残疾人证是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需要,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是党和政府委托各级残联的一项重要管理职能,各级残联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科学管理,抓好落实。

三、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要与残疾人状况调查,建立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制定落实残疾人优惠政策,保障各项残疾人合法权益等工作结合进行,保证残疾人证的实际效用。

四、各级残联尤其是承担具体核发和管理任务的各市(地)、县(市、区)级残联要确定专人负责核发、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和残疾人证等相关档案材料要完整、准确、一致。

五、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严格按照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执行。对于有意愿办证又符合残疾标准的申请人必须予以办理。坚决杜绝办理不符合残疾标准的人情证,严防假冒伪造残疾人证。

六、残疾人证一律使用计算机打印。

七、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软件和残疾人证打印软件由中国残联信息中心统一研发,免费发放。

八、核发和管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工作经费、工作人员培训、医生培训以及发证和建立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所需的电脑、打印机等硬件设备经费由各地财政解决。

九、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尚未办理残疾人证的申请人,一律申领第二代残疾人证;已经领取第一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申请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2009年12月31日前第一代残疾人证换发第二代残疾人证完毕,2010年1月1日起一律使用第二代残疾人证。已领取的第一代残疾人证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

十、第二代残疾人证采取多种防伪措施,由中国残联统一制作,由残疾人证印制中标厂家统一印制(联系方式见附件6),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向残疾人证印制中标厂家统一订购。为维护残疾人证的严肃性,保证残疾人证的通用性,坚决杜绝各地私自印制采购。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需本地户籍;2.前期已办理过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遗失属实。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条件的。

四、办理材料

1.身份证和户口本(窗口通过“赣服通”亮码的方式实现免提交):原件1份

2.照片:原件2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评定审批表(由综合窗口提供):纸质材料原件1份

五、办理流程

1.预约:不支持预约。

2.申请:【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接收地址: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9:00-17:00

3.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实人认证:不需要

5.办理进程查询:即时办结,可拨打0796-7625184电话查询。

6.办理结果:补办残疾证

7.送达方式:直接送达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结果领取

直接送达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9:00-17:0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4-8430495

监督方式:0794-8430495

十二、“码”上知更多

 


7.雨露计划(职业教育)培训补助资金给付

 

一、事项名称

雨露计划(职业教育)培训补助资金给付

二、设定依据

1.《关于加强雨露计划支持农村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的意见》(国开办发〔2015〕19号)第一条扶持对象有贫困家庭子女接受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符合条件的贫困学生,无论在何地就读,其家庭均在户籍所在地申请扶贫助学补助。

2.《关于印发〈雨露计划职业教育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国开办司发〔2015〕106号)第一条扶持对象有贫困家庭子女接受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符合条件的贫困学生,无论在何地就读,其家庭均在户籍所在地申请扶贫助学补助。

3.《关于进一步做好雨露计划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赣扶移字〔2018〕35号)第一条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减证便民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切实做到让贫困群众无需证明、一次不跑、一个不漏地享受政策,将原来由贫困户自愿申请程序转变为由乡镇根据每年国家比对数据信息核实申报。我省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初、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每人每年补助3000元。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中、高等职业院校一、二、三年级在校生;2.申请对象属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户。

【不予批准的情形】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1.申请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

2.学籍证明或毕业证:原件1份

3.国办系统补助学生名单:原件1份

4.身份证:纸质材料原件、复印件1份

五、办理流程

1.预约:不支持预约。

2.申请:【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接收地址: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9:00-17:00

3.受理:1、窗口提交材料的,申请被受理的,将直接告知办事对象;申请不被受理的,办事对象可获得实施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构能够当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的,办事对象可当场获得通知书,通知书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2、通过信函提交材料的,申请被受理的,办事对象可获得实施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事对象可在申请被接收之日起5日内收到实施机构以电话方式告知的获取补正材料通知书的渠道。逾期没有收到补正材料通知的,即视为申请已被受理。

4.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5.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6.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7.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批准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批准的决定。

8.制证发证:无

9.实人认证:不需要

10.办理进程查询:可电话查询

11.办理结果:下发《贫困户雨露计划培训补助名单公示》有效期1年,将补助资金打入贫困户一卡通

12.送达方式:可代送也可由乡镇统一报送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结果领取

可代送也可由乡镇统一报送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9:00-17:0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4-8430495

监督方式:0794-8430495

十二、“码”上知更多

 


8.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

 

一、事项名称

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

二、设定依据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设立依据条款名称《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四条:病残儿医学鉴定是指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专门组织,运用现代医学知识、技术和手段,对被鉴定者作出是否为病残及其程度的鉴定结论,并根据《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上报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三、申请条件

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原则上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四、办理材料

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纸质材料原件2份、复印件2份

五、办理流程

1.预约:不支持预约。

2.申请:【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接收地址: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9:00-17:00

3.受理: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

4.受理:无

5.实人认证:无需实人认证

6.办理进程查询:无

7.办理结果:无

8.送达方式:自取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结果领取

直接送达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9:00-17:0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无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4-8430495

监督方式:0794-8430495

十二、“码”上知更多

 


9.城镇困难群众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救助的审核

 

一、事项名称

城镇困难群众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救助的审核

二、设定依据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印发抚州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抚府办发〔2016〕36号(〔2016〕36号)设立依据条款名称《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印发抚州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抚府办发〔2016〕36号

三、申请条件

城镇困难群众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救助的审核

四、办理材料

城镇困难群众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救助的审核:纸质材料原件、复印件1份

五、办理流程

1.预约:城镇困难群众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救助的审核

2.申请:城镇困难群众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救助的审核

3.受理:城镇困难群众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救助的审核

4.审查:城镇困难群众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救助的审核

5.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6.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7.决定:城镇困难群众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救助的审核

8.制证发证:城镇困难群众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救助的审核

9.实人认证:无需实人认证

10.办理进程查询:城镇困难群众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救助的审核

11.办理结果:城镇困难群众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救助的审核

12.送达方式:城镇困难群众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救助的审核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结果领取

直接送达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9:00-17:0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4-8430495

监督方式:0794-8430495

十二、“码”上知更多

 


10.破损换领残疾人证(残疾人证件残损换领)

 

一、事项名称

破损换领残疾人证(残疾人证件残损换领)

二、设定依据

《关于制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残联发〔2008〕10号)法律设立依据条款名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联合会,黑龙江农垦总局残疾人联合会:

第一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自1995年统一制发以来,对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广大残疾人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和覆盖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完善与落实,残疾人证的功能与作用日益突出,第一代残疾人证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证管理工作,更好地实现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中国残联经过深入调研和反复论证,决定自2008年起,在全国统一制发第二代残疾人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残疾人证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行管理,残疾评定标准确定为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中国残联〔1995〕残联组联字第61号文件颁布的管理办法和《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作废。

二、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证件,是残疾人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凭证。统一制发第二代残疾人证是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需要,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是党和政府委托各级残联的一项重要管理职能,各级残联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科学管理,抓好落实。

三、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要与残疾人状况调查,建立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制定落实残疾人优惠政策,保障各项残疾人合法权益等工作结合进行,保证残疾人证的实际效用。

四、各级残联尤其是承担具体核发和管理任务的各市(地)、县(市、区)级残联要确定专人负责核发、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和残疾人证等相关档案材料要完整、准确、一致。

五、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严格按照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执行。对于有意愿办证又符合残疾标准的申请人必须予以办理。坚决杜绝办理不符合残疾标准的人情证,严防假冒伪造残疾人证。

六、残疾人证一律使用计算机打印。

七、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软件和残疾人证打印软件由中国残联信息中心统一研发,免费发放。

八、核发和管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工作经费、工作人员培训、医生培训以及发证和建立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所需的电脑、打印机等硬件设备经费由各地财政解决。

九、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尚未办理残疾人证的申请人,一律申领第二代残疾人证;已经领取第一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申请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2009年12月31日前第一代残疾人证换发第二代残疾人证完毕,2010年1月1日起一律使用第二代残疾人证。已领取的第一代残疾人证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

十、第二代残疾人证采取多种防伪措施,由中国残联统一制作,由残疾人证印制中

三、申请条件

四、办理材料

五、办理流程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结果领取

直接送达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9:00-17:0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4-8430495

监督方式:0794-8430495

十二、“码”上知更多

 


11.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发放

 

一、事项名称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发放

二、设定依据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40元

《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从2011年8月1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是指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自2011年8月1日起,对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老年生活补助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批准。

四、办理材料

身份证和户口本:纸质材料原件、复印件1份

五、办理流程

1.预约:不支持预约。

2.申请:【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接收地址:【工作时间】5月1日-9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10月1日-4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服务,延时服务工作时间为:工作日中午:12:00-14:30双休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上午8:30-12:00

3.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当场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5.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6.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7.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8.制证发证:对符合批准条件的,于本季度第一个月15号之前发放生活补助待遇;对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以发放,并告知不发放待遇的理由。

9.实人认证:不需要实人认证

10.办理进程查询:可拨打电话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11.办理结果:予以发放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或不予发放的审批意见,符合条件的,发放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金。

12.送达方式:银行转账:将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定期生活补助金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到位。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结果领取

银行转账:将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定期生活补助金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到位。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9:00-17:0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4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40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4-8430495

监督方式:0794-8430495

十二、“码”上知更多

 


12.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

 

一、事项名称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

二、设定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第602号修正)法规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2.本人通过年度优抚对象核查。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身份证和户口本:纸质材料原件、复印件1份

五、办理流程

1.预约:不支持预约。

2.申请:【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接收地址:【工作时间】5月1日-9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10月1日-4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服务,延时服务工作时间为:工作日中午:12:00-14:30双休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上午8:30-12:00

3.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当场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5.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6.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7.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8.制证发证:对符合批准条件的,于本季度第一个月15号之前发放生活补助待遇;对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以发放,并告知不发放待遇的理由。

9.实人认证:不需要实人认证

10.办理进程查询:可拨打电话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11.办理结果:予以发放或不予发放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审批意见。符合条件的,发放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

12.送达方式:银行转账:将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补助金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到位。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结果领取

银行转账:将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补助金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到位。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9:00-17:0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4-8430495

监督方式:0794-8430495

十二、“码”上知更多

 


13.伤残人员抚恤待遇发放

 

一、事项名称

伤残人员抚恤待遇发放

二、设定依据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0号))法规第二十二条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第二个月起,由发给其伤残证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从第二年起由迁入地民政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伤残人员抚恤待遇发放申请对象为:1.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2.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3.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4.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5.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不予批准的条件】第3、4、5中列举的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四、办理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纸质材料原件、复印件1份

五、办理流程

1.预约:不支持预约。

2.申请:【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接收地址:【工作时间】5月1日-9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10月1日-4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服务,延时服务工作时间为:工作日中午:12:00-14:30双休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上午8:30-12:00

3.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当场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5.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6.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7.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8.制证发证:对符合批准条件的,于本季度第一个月15号之前发放生活补助待遇;对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以发放,并告知不发放待遇的理由。

9.实人认证:不需要实人认证

10.办理进程查询:可拨打电话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11.办理结果:予以伤残人员抚恤待遇发放或不予以发放的审批意见。

12.送达方式:银行转账:将伤残人员抚恤待遇发放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到位。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结果领取

银行转账:将伤残人员抚恤待遇发放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到位。达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9:00-17:0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4-8430495

监督方式:0794-8430495

十二、“码”上知更多

 


14.申请急难型困难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佐证材料的出具

 

一、事项名称

申请急难型困难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佐证材料的出具

二、设定依据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临时救助操作规程〉的通知》(赣民字〔2016〕141号发布)设立依据条款名称第十六条.5.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收到审核材料后,由社会救助股(办)负责对乡镇(街办)提交的审核意见进行书面审查,对存疑情况进行复查。要根据申请人家庭的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提出具体救助额度等处理意见,救助额度应分档或按标准,据额度高低分别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的分管同志、主要负责同志或局长办公会议审批。对救助金额较小的(一般不超过1000元/户.次),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但5个工作日内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大额救助(一般超过10000元/户.次)应报备县级人民政府。第十八条特殊紧急受理,指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形由负责临时救助的审批机关判定。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实行紧急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先行给予生活上的临时救助。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对遭遇突发事件(如火灾、车祸、溺亡、燃气中毒等)、意外伤害(如高处坠落、雷击、烧伤等)、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低保、特困供养、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可以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临时救助。

【不予批准的条件】1.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的;2.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交通肇事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3.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4.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5.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6.家庭有就业能力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7.法定赡(抚、扶)养人有能力履行义务但未履行义务而直接造成父母、子女生活困难的。

四、办理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可免实体证照):纸质材料复印件1份

2.有效证件(低保证、残疾证、特困供养证、孤儿证等有效证件):纸质材料复印件1份

3.有效佐证材料:纸质材料复印件1份

4.《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小额救助和急难型困难家庭(个人)的应急救助审批表》:纸质材料复印件1份

5.银号账号:纸质材料复印件1份

6.急需救助证明:纸质材料复印件1份

7.《书面申请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

五、办理流程

1.预约:不支持预约。

2.申请:【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接收地址:【工作时间】5月1日-9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10月1日-4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服务,延时服务工作时间为:工作日中午:12:00-14:30双休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上午8:30-12:00

3.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当场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5.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6.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7.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8.制证发证:对符合批准条件的,于本季度第一个月15号之前发放生活补助待遇;对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以发放,并告知不发放待遇的理由。

9.实人认证:不需要实人认证

10.办理进程查询:可拨打电话0794-8441517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11.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直接通过银行打款到一卡通账号,并电话告知申请人。

12.送达方式:银行转账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结果领取

银行转账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9:00-17:0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4-8430495

监督方式:0794-8430495

十二、“码”上知更多

 


15.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申请

 

一、事项名称

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申请

二、设定依据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抚府办发〔2020〕66号)设立依据条款名称《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抚府办发〔2020〕66号)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当地户籍。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具有本县户籍,或持有1年以上我县居住证,并长期在我县居住的江西省户籍家庭,可在居住所在地申请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认定,原户籍地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协助配合认定;2.家庭收入。申请人家庭可支配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祸、因子女上学等造成家庭刚性支出和必要就业成本后,均月收入在本县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之内。3.家庭财产。申请人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县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相关规定。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1.户口簿:纸质材料原件、复印件1份

2.身份证:纸质材料原件、复印件1份

3.家庭住房状况:纸质材料原件、复印件1份

4.婚姻状况材料:纸质材料原件、复印件1份

5.书面申请书:纸质材料原件、复印件1份

6.重大刚性支出证明资料:纸质材料原件、复印件1份

7.《抚州市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申请审核审批表》:纸质材料原件、复印件1份

五、办理流程

1.预约:0794-3202761

2.申请:【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接收地址:【工作时间】5月1日-9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10月1日-4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服务,延时服务工作时间为:工作日中午:12:00-14:30双休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上午8:30-12:00

3.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当场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5.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6.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7.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8.制证发证:对符合批准条件的,于本季度第一个月15号之前发放生活补助待遇;对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以发放,并告知不发放待遇的理由。

9.实人认证:不需要实人认证

10.办理进程查询:拨打电话:0794-8441517

11.办理结果:送达方式:现场领取。领取地址:上顿渡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12.送达方式:现场领取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领取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9:00-17:0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4-8430495

监督方式:0794-8430495

十二、“码”上知更多

 


16.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材料收集、资格核查)

 

一、事项名称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材料收集、资格核查)

二、设定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公布,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修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公布,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修订)设立依据条款名称第三十二条烈士遗属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享受优待。第三十三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第三十四条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第三十五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第三十六条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规定。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三、申请条件

【准予批准的条件】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残等级并有部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四、办理材料

1.《军队医院证明》:纸质材料复印件1份

2.《退伍证》:纸质材料原件、复印件1份

3.《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生活补助给付申请表》:纸质材料原件、复印件1份

五、办理流程

1.预约:不支持预约。

2.申请:【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接收地址:【工作时间】5月1日-9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10月1日-4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服务,延时服务工作时间为:工作日中午:12:00-14:30双休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上午8:30-12:00

3.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当场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5.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6.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7.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同意的决定。

8.制证发证:符合条件的,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生活补助给付申请表上同意申报并公章;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理由。

9.实人认证:无需实人认证

10.办理进程查询:可拨打电话0794-8828018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11.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电话告知申请人

12.送达方式:符合条件的,电话告知申请人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结果领取

电话告知申请人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9:00-17:0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4-8430495

监督方式:0794-8430495

十二、“码”上知更多

 


17.法律援助申请受理

 

一、事项名称

法律援助申请受理

二、设定依据

1.《江西省法律援助条例》(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第二十三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根据下列情形作出处理:(一)对符合条件但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法律援助机构申请;(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说明或者补充的材料,申请人未按照要求说明或者补充的,视为撤销申请;(三)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经现场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对不能现场审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法律援助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2.《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一)予以批准的条件1、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医疗损害赔偿的;(八)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维护合法权益的;(九)依法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2、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3、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经济困难的;(二)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四)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五)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4、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5、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不予批准的条件】(一)对符合条件但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法律援助机构申请;(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说明或者补充的材料,申请人未按照要求说明或者补充的,视为撤销申请;(三)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经现场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及时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对不能现场审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的,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法律援助决定的,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四、办理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表:纸质材料复印件1份

2.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的,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限的证明:纸质材料复印件1份

3.证明申请人经济状况的材料:纸质材料复印件1份

4.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案件材料:纸质材料原件、复印件1份

五、办理流程

1.预约:不支持预约。

2.申请:【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接收地址:【工作时间】5月1日-9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10月1日-4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服务,延时服务工作时间为:工作日中午:12:00-14:30双休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上午8:30-12:00

3.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当场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5.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6.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7.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8.制证发证:对符合批准条件的,于本季度第一个月15号之前发放生活补助待遇;对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以发放,并告知不发放待遇的理由。

9.实人认证:申请人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乡法援中心进行实人认证。若因特殊情况无法到达现场,可由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代为申请。

10.办理进程查询:0794-3350021

11.办理结果: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法律援助条件的,出具《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不符合申请法律援助条件的,出具《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同时载明不予法律援助的理由及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权利。

12.送达方式:现场领取,领取地址:上顿渡镇人民政府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领取,领取地址:上顿渡镇人民政府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9:00-17:0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4-8430495

监督方式:0794-8430495

十二、“码”上知更多

 


18.特困人员对象认定

 

一、事项名称

特困人员对象认定

二、设定依据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第四章十五条设立依据条款名称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特困供养人员认定初审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三无”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三无”,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不予批准的条件】不具备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1.户口本:纸质材料原件、复印件1份

2.身份证:原件1份

3.低保证:原件1份

4.农商行账号:原件1份

5.残疾证:纸质材料原件1份

6.《特困供养人员申请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

7.《特困供养人员申请审批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

8.《城乡居民特困人员救助调查审批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

9.《特困供养人员等级评定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

10.《特困人员经济困难证明》:纸质材料原件1份

11.《特困供养人员入院协议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

五、办理流程

1.预约:不支持预约。

2.申请:【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接收地址:【工作时间】5月1日-9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10月1日-4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服务,延时服务工作时间为:工作日中午:12:00-14:30双休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上午8:30-12:00

3.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当场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5.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6.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7.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8.制证发证:对符合批准条件的,于本季度第一个月15号之前发放生活补助待遇;对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以发放,并告知不发放待遇的理由。

9.实人认证:不需要实人认证

10.办理进程查询:可通过电话查询电话0794-8441517

11.办理结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12.送达方式:现场领取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领取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9:00-17:0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4-8430495

监督方式:0794-8430495

十二、“码”上知更多

 


19.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一、事项名称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二、设定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649号)设立依据条款名称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三、申请条件

【准予批准的条件】1、持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2、家庭收入人均收入低保城乡低保标准;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标准。

【不予批准的条件】家庭经济状况不符合标准的。

四、办理材料

1.《申请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

2.家庭成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纸质材料复印件1份

3.成年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纸质材料复印件1份

4.家庭成员收入类证明和财产类证明:纸质材料复印件1份

五、办理流程

1.预约:不支持预约。

2.申请:【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接收地址:【工作时间】5月1日-9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10月1日-4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服务,延时服务工作时间为:工作日中午:12:00-14:30双休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上午8:30-12:00

3.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当场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5.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6.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7.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8.制证发证:对符合批准条件的,于本季度第一个月15号之前发放生活补助待遇;对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以发放,并告知不发放待遇的理由。

9.实人认证:不需要实人认证

10.办理进程查询:可拨打电话0794-8441517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11.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电话告知申请人

12.送达方式:符合条件的,电话告知申请人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结果领取

符合条件的,电话告知申请人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9:00-17:0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4-8430495

监督方式:0794-8430495

十二、“码”上知更多

 


20.部分参战和参加核试验(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

 

一、事项名称

部分参战和参加核试验(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

二、设定依据

1.(民政部令第34号公布,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2号修订)第二条(民政部令第34号公布,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2号修订)第二条设立依据条款名称"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下列情况的中国公民:(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前款所列第(三)、第(四)、第(五)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设立依据条款名称《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三、申请条件

【准予批准的条件】1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7〕99号)五、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给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所需中央财政负担的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结合地方的资金安排,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2丶《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07〕100号)二、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的原8023部队人员,每人每月100元。三、对其他参加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比照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进行体检,并按照规定落实相关政策待遇。

【不予批准的条件】若不符合上述受理的条件,不予以批准

四、办理材料

部分参战和参加核试验(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金发放:纸质材料复印件1份

五、办理流程

1.预约:不支持预约。

2.申请:【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接收地址:【工作时间】5月1日-9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10月1日-4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服务,延时服务工作时间为:工作日中午:12:00-14:30双休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上午8:30-12:00

3.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当场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5.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6.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7.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8.制证发证:对符合批准条件的,于本季度第一个月15号之前发放生活补助待遇;对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以发放,并告知不发放待遇的理由。

9.实人认证:无需实人认证

10.办理进程查询:可拨打电话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11.办理结果:予以发放补贴或不予发放补贴的审批意见。

12.送达方式:银行转账:将生活补助金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到位。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结果领取

银行转账:将生活补助金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到位。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9:00-17:0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4-8430495

监督方式:0794-8430495

十二、“码”上知更多

 


21.部分烈士子女待遇申请

 

一、事项名称

部分烈士子女待遇申请

二、设定依据

《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设立依据条款名称一、部分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可享受部分烈士子女待遇。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1.身份证和户口本:纸质材料原件、复印件1份

2.一寸免冠照:纸质材料原件4份

五、办理流程

1.预约:不支持预约。

2.申请:【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接收地址:【工作时间】5月1日-9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10月1日-4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服务,延时服务工作时间为:工作日中午:12:00-14:30双休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上午8:30-12:00

3.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当场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5.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6.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7.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8.制证发证:对符合批准条件的,于本季度第一个月15号之前发放生活补助待遇;对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以发放,并告知不发放待遇的理由。

9.实人认证:不需要实人认证

10.办理进程查询:可拨打电话0796-7698761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11.办理结果:次年元月份开始享受待遇或不予享受待遇。

12.送达方式:直接送达。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结果领取

直接送达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9:00-17:0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4-8430495

监督方式:0794-8430495

十二、“码”上知更多

2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

 

一、事项名称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

二、设定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649号)设立依据条款名称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三、申请条件

【准予批准的条件】1.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3.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3.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标准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并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同意。4.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一)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二)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三)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5.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予以批准的条件,不予备案。

四、办理材料

1.《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申请审核审批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

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入户调查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

3.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

4.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需提供相关证明:纸质材料原件1份

5.户口本、身份证:纸质材料复印件1份

五、办理流程

1.预约:不支持预约。

2.申请:【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接收地址: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3.受理: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申请。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人明显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且说明理由。

4.实人认证:无需实人认证

5.办理进程查询:可拨打电话0794--8441517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6.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电话告知申请人。

7.送达方式:电话告知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结果领取

电话告知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9:00-17:0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4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4-8430495

监督方式:0794-8430495

十二、“码”上知更多

23.优抚对象年度核查

 

一、事项名称

优抚对象年度核查

二、设定依据

《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江西省优抚对象数据核查规范》(赣民字〔2015〕125号)设立依据条款名称第一条:优抚对象数据核查范围为在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中所有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各类对象,包括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两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其他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60周岁以上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本辖区内的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两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其他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60周岁以上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参加年度审核。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江西省优抚对象优待证:纸质材料原件、复印件1份

五、办理流程

1.预约:不支持预约。

2.申请:【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接收地址: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信函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接收地址: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传真提交】接收地址:0794-8828018【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3.受理:符合年度核查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年度审查;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年度审查;不符合核查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当场对是否符合年度核查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5.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6.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7.决定:对符合年度核查条件的,当场作出予以核查的决定;不符合年度核查条件的,当场作出不予年度核查的决定。

8.制证发证:对符合年度核查条件的,当场进行年度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录入系统。

9.实人认证:本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退役军人服务窗口进行实人认证。

10.办理进程查询:可拨打电话0794-8828018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11.办理结果:予以年度核查或不予年度核查的审批意见,予以年度核查的,录入系统。

12.送达方式:直接送达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结果领取

直接送达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9:00-17:0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无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4-8430495

监督方式:0794-8430495

十二、“码”上知更多

 


24.残疾辅助器具申报发放

 

一、事项名称

残疾辅助器具申报发放

二、设定依据

1.《江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确定的重点康复项目制定康复计划,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为零至六周岁残疾儿童免费提供早期筛查、康复指导、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基本康复服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第二章第二十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康复器械、辅助器具的研制、生产、供应、维修服务。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已办理残疾人证,确实需要残疾辅助器具的,予以受理。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1.身份证:纸质材料复印件1份

2.残疾证:纸质材料复印件1份

3.低保证:纸质材料复印件1份

4.《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

五、办理流程

1.预约:不支持预约。

2.申请:【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接收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信函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接收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工作时间】9:00-17:00

3.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实人认证:不需要实人认证

5.办理进程查询:办事对象可拨打窗口电话8441517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6.办理结果:同意或不同意残疾辅助器具申报的审核意见,同意申报的,发放残疾辅助器具。

7.送达方式:现场领取。领取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工作时间:9:00-17:00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领取。领取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工作时间:9:00-17:00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9:00-17:0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4-8430495

监督方式:0794-8430495

十二、“码”上知更多

25.高等教育经济困难学生及困难家庭救助初审

 

一、事项名称

高等教育经济困难学生及困难家庭救助初审

二、设定依据

《江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赣教发匚20.196号)法律设立依据条款名称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现精准识别、精准资助,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推进精准资助,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的迫切需要。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将民政、扶贫、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人口信息与教育部门、人社部门学生信饣憝实行定期比对、动态调整,建立部门联动、信`急共享机制。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坚持阳光操作,以相关部门核定的信息和学生家庭真实经济状况为基础,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各个环节和认定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三、申请条件

事项信息填报

四、办理材料

身份证:纸质材料原件、复印件1份

五、办理流程

1.预约:不支持预约。

2.申请:【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接收地址:【工作时间】5月1日-9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10月1日-4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服务,延时服务工作时间为:工作日中午:12:00-14:30双休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上午8:30-12:00

3.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当场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5.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6.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7.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8.制证发证:对符合批准条件的,于本季度第一个月15号之前发放生活补助待遇;对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以发放,并告知不发放待遇的理由。

9.实人认证:不需要实人认证

10.办理进程查询:可拨打电话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11.办理结果:予以发放部生活补助金。

12.送达方式:无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结果领取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9:00-17:0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4-8430495

监督方式:0794-8430495

十二、“码”上知更多

 


26.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

 

一、事项名称

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

二、设定依据

1.《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1〕12号)设立依据条款名称第二条第三项全面加强孤儿保障工作,健全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依法收养和社会助养等多种养育模式,完善孤儿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住房等保障制度,基本建立以家庭养育为基础、社区福利服务为依托、儿童福利机构为保障的孤儿保障服务网络,确保孤儿得到良好养育、健康成长。

2.《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设立依据条款名称第二条根据《意见》,孤儿保障的对象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其中,“未成年人”定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1.孤儿户口簿:纸质材料原件1份

2.孤儿监护人(抚养人)身份证:纸质材料原件1份

3.孤儿近期1寸免冠相片2张:纸质材料原件2份

4.孤儿(或监护人)农商银行账号:纸质材料原件、复印件1份

5.残疾孤儿提供残疾证:纸质材料原件1份

6.《江西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

7.《关于孤儿领取基本生活费的协议》:纸质材料原件1份

8.孤儿佐证材料:纸质材料原件1份

五、办理流程

1.预约:不支持预约。

2.申请:【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江西省抚州市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接收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民政窗口【信函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江西省抚州市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接收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民政窗口【工作时间】9:00-17:00

3.受理:符合孤儿基本生活费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初审转报;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孤儿基本生活费救助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符合的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的说明理由

5.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6.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7.决定:经核实,符合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的作出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的决定,不符合的,作出不予上报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告知不予上报理由。

8.制证发证:对符合孤儿申报条件的,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救助金直接打入孤儿或其监护人账户中;对不符合孤儿申报条件的,告知理由。

9.实人认证:不需要实人认证

10.办理进程查询:可拨打电话0795-8441517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11.办理结果:予以初审转报或不予以初审的审核意见

12.送达方式:银行转账:将救助金直接转入孤儿或其监护人账户中。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结果领取

银行转账:将救助金直接转入孤儿或其监护人账户中。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9:00-17:0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8441517

监督方式:0794-8430495

十二、“码”上知更多

 


27.城乡特殊困难群体救助(冬春生活救助、临时救助)

 

一、事项名称

城乡特殊困难群体救助(冬春生活救助、临时救助)

二、设定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法律设立依据条款名称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三、申请条件

城乡特殊困难群众救助

四、办理材料

身份证:纸质材料原件、复印件1份

五、办理流程

1.预约:不支持预约。

2.申请:城乡特殊困难群体救助申请

3.受理:城乡特殊困难群众受理

4.审查:城乡特殊困难群众审查

5.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6.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7.决定:城乡困难群体救助决定

8.制证发证:救助发证

9.实人认证:城乡困难群众救助实人认证

10.办理进程查询:城乡困难群众救助办理进程

11.办理结果:城乡困难群众救助结果

12.送达方式:困难群众救助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结果领取

直接送达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9:00-17:0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8441517

监督方式:8441517

十二、“码”上知更多

 


28.对生活确有困难残疾人的救助

 

一、事项名称

对生活确有困难残疾人的救助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设立依据条款名称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三、申请条件

家庭经济确实有困难的残疾人

四、办理材料

申请书、户口簿、身份证、残疾证、其他相关材料:纸质材料原件、复印件1份

五、办理流程

1.预约:不支持预约。

2.申请:申请人携申请材料向村(居)委会申请

3.受理: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并当场进行审查。

4.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5.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6.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7.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立即作出予以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确认的决定。

8.制证发证:无

9.实人认证:不需要

10.办理进程查询:即办

11.办理结果:予以确认

12.送达方式:现场领取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领取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9:00-17:0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4-8441517

监督方式:0794-8441517

十二、“码”上知更多

 


29.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人员资格确认

 

一、事项名称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人员资格确认

二、设定依据

1.《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53号发布)二“半边户”中农村居民一方还应满足以下要求:没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本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西藏自治区、青海省农牧区以及四川、云南、甘肃等省藏区农牧区的为55周岁)。

2.《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6号发布)第二条第二款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所面临的特殊困难,在部分地区探索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建立确保这一制度正常、稳定、可持续实施的管理运行体系。与地方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各项帮扶救助措施紧密结合,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3.《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规定的通知》(赣财教〔2012〕91号发布)第二条继续实施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符合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规定并经确认的对象,奖励扶助标准从每人每月60元提高到100元。继续将一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城镇居民的夫妇中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纳入享受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户口性质:本人(及配偶)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生育状况:(1973-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3、子女数量: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年龄界限: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1.结婚证:纸质材料原件、复印件1份

2.身份证:纸质材料原件、复印件1份

3.户口簿:纸质材料原件、复印件1份

4.《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纸质材料原件2份

5.一卡通账号:纸质材料原件、复印件1份

五、办理流程

1.预约:预约电话号码:0794-8778038

2.申请【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接收地址: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信函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接收地址: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传真提交】接收地址:07948441396【工作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3.受理:符合办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5.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6.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7.决定:对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确认资格的决定;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资格确认的决定并告知理由。

8.制证发证: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将奖励扶助资金通过惠农“一卡通”发放到位。

9.实人认证:无需实人认证

10.办理进程查询:可拨打电话0794-8778038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11.办理结果:予以资格或不予资格确认的审批意见。符合条件的,发放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条件不符的,不予发放奖励扶助金。

12.送达方式:银行转账:将奖励扶助资金从惠农“一卡通”发放到位。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结果领取

银行转账:将奖励扶助资金从惠农“一卡通”发放到位。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9:00-17:0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9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8441517

监督方式:8441517

十二、“码”上知更多

 


30.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救助,冬春生活救助)

 

一、事项名称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救助,冬春生活救助)

二、设定依据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设立依据条款名称第十九条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2.《江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设立依据条款名称第十六条民政、财政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第十九条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三、申请条件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救助,冬春生活救助)

四、办理材料

身份证:纸质材料原件、复印件1份

五、办理流程

1.预约:不支持预约。

2.申请:提出申请并填报材料

3.受理:符合救助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5.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6.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7.决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救助的决定;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救助的决定。

8.制证发证:对符合救助条件的,通过申请人提供的一卡通账号发放救助金;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告知不予救助的理由。

9.实人认证:不需要实人认证

10.办理进程查询:咨询电话:8441517

11.办理结果:《财政直接支付凭证》

12.送达方式: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结果领取

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9:00-17:0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8441517

监督方式:8441517

十二、“码”上知更多

 


退休养老

 

1.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申报

 

一、事项名称

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申报

二、设定依据

《关于印发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赣人社发〔2014〕59号)设立依据条款名称第三十四条参保人员出现死亡、出国(境)定居、保险关系转出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应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第三十五条参保人员死亡的,村(居)协办员应通知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其死亡后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规定时限内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附表十六,三联,以下简称《注销表》),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医院出具的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二)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及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三)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无法通过原银行账户支取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还需提供指定金融机构的其他账户信息。第三十六条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的,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出国(境)定居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注销表》。第三十七条参保人员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注销表》。第三十八条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5日前将《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乡镇(街道)事务所初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述材料上报县级经办机构。县级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建立丧葬补助制度的地区,对符合丧葬补助领取条件的,应同时计算丧葬补助金额),按照本规程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生成《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结算表》(附表十七,两联),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及丧葬补助金)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支付成功后,对注销信息进行确认,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在《注销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2.参保人员出现死亡、出国(境)定居、跨省参保关系转出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

2.申请人或者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纸质材料复印件1份

3.申请人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社保卡(农商银行或农行):纸质材料复印件1份

4.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材料:纸质材料原件1份

5.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出国(境)定居材料等:纸质材料原件1份

五、办理流程

1.预约:预约电话号码:0794-8430495

2.申请:【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接收地址: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9:00-17:00

3.受理:符合受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实人认证:不需要实人认证

5.办理进程查询:1.窗口查询:工作时间:5月1日-9月30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10月1日-4月30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002.拨打电话查询:0792-4865008

6.办理结果:予以一次性支付或不予一次性支付的审核意见,予以一次性支付的,在系统完成注销操作。

7.送达方式:现场告知。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告知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9:00-17:0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4-8430495

监督方式:0794-8430495

十二、“码”上知更多

 


2.养老待遇领取人员查询

 

一、事项名称

养老待遇领取人员查询

二、设定依据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09〕26号])设立依据条款名称经办管理服务。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县(市、区),要认真记录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要建立全省统一的城镇居民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建立健全统一的新型农村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充实工作队伍,保障工作经费,确保基层有人办事、有钱办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本辖区内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身份证或户口簿:纸质材料原件1份

五、办理流程

1.预约:0794-8430495

2.申请:【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接收地址: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9:00-17:00

3.受理:符合受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实人认证:"1.窗口查询:5月1日-9月30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10月1日-4月30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服务,延时服务工作时间为:工作日中午:12:00-14: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5月1日-9月30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10月1日-4月30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002.电话查询:0792-4886289"

5.办理进程查询:1.窗口查询:5月1日-9月30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10月1日-4月30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服务,延时服务工作时间为:工作日中午:12:00-14: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5月1日-9月30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10月1日-4月30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002.电话查询:0792-4886289

6.办理结果:《待遇领取人员信息》,并将查询结果告知查询人。

7.送达方式:现场告知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告知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9:00-17:0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无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4-8430495

监督方式:0794-8430495

十二、“码”上知更多

 


3.养老待遇人员汇总查询

 

一、事项名称

养老待遇人员汇总查询

二、设定依据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十一、经办管理服务。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县(市、区),要认真记录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要建立全省统一的城镇居民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建立健全统一的新型农村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充实工作队伍,保障工作经费,确保基层有人办事、有钱办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三、申请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本辖区内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身份证或户口簿:纸质材料原件1份

五、办理流程

1.预约:0794-8430495

2.申请:【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接收地址: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9:00-17:00

3.受理:符合受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实人认证:"1.窗口查询:5月1日-9月30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10月1日-4月30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服务,延时服务工作时间为:工作日中午:12:00-14: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5月1日-9月30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10月1日-4月30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002.电话查询:0792-4886289"

5.办理进程查询:1.窗口查询:5月1日-9月30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10月1日-4月30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服务,延时服务工作时间为:工作日中午:12:00-14: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5月1日-9月30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10月1日-4月30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002.电话查询:0792-4886289

6.办理结果:《待遇领取人员信息》,并将查询结果告知查询人。

7.送达方式:现场告知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告知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9:00-17:0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无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4-8430495

监督方式:0794-8430495

十二、“码”上知更多

 


4.缴费人员汇总查询

 

一、事项名称

缴费人员汇总查询

二、设定依据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经办管理服务。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县(市、区),要认真记录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要建立全省统一的城镇居民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建立健全统一的新型农村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充实工作队伍,保障工作经费,确保基层有人办事、有钱办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本辖区内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身份证或户口簿:纸质材料原件1份

五、办理流程

1.预约:0794-8430495

2.申请:【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接收地址: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9:00-17:00

3.受理:符合受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实人认证:"1.窗口查询:5月1日-9月30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10月1日-4月30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服务,延时服务工作时间为:工作日中午:12:00-14: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5月1日-9月30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10月1日-4月30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002.电话查询:0792-4886289"

5.办理进程查询:1.窗口查询:5月1日-9月30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10月1日-4月30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服务,延时服务工作时间为:工作日中午:12:00-14: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5月1日-9月30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10月1日-4月30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002.电话查询:0792-4886289

6.办理结果:《缴费人员汇总名单》,并现场告知查询结果。

7.送达方式:现场告知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告知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9:00-17:0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4-8430495

监督方式:0794-8430495

十二、“码”上知更多

 


5.养老待遇补发信息查询

 

一、事项名称

养老待遇补发信息查询

二、设定依据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十一、经办管理服务。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县(市、区),要认真记录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要建立全省统一的城镇居民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建立健全统一的新型农村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充实工作队伍,保障工作经费,确保基层有人办事、有钱办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本辖区内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身份证或户口簿:纸质材料原件1份

五、办理流程

1.预约:0794-8430495

2.申请:【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接收地址: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9:00-17:00

3.受理:符合受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实人认证:"1.窗口查询:5月1日-9月30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10月1日-4月30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服务,延时服务工作时间为:工作日中午:12:00-14: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5月1日-9月30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10月1日-4月30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002.电话查询:0792-4886289"

5.办理进程查询:1.窗口查询:5月1日-9月30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10月1日-4月30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服务,延时服务工作时间为:工作日中午:12:00-14: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5月1日-9月30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10月1日-4月30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002.电话查询:0792-4886289

6.办理结果:《养老保险待遇补发信息》,现场告知查询结果

7.送达方式:直接送达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结果领取

直接送达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9:00-17:0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无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4-8430495

监督方式:0794-8430495

十二、“码”上知更多

 


6.缴费金额汇总查询

 

一、事项名称

缴费金额汇总查询

二、设定依据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十一、经办管理服务。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县(市、区),要认真记录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要建立全省统一的城镇居民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建立健全统一的新型农村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充实工作队伍,保障工作经费,确保基层有人办事、有钱办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本辖区内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身份证或户口簿:纸质材料原件1份

五、办理流程

1.预约:0794-8430495

2.申请:【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接收地址: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9:00-17:00

3.受理:符合受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实人认证:"1.窗口查询:5月1日-9月30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10月1日-4月30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服务,延时服务工作时间为:工作日中午:12:00-14: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5月1日-9月30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10月1日-4月30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002.电话查询:0792-4886289"

5.办理进程查询:1.窗口查询:5月1日-9月30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10月1日-4月30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服务,延时服务工作时间为:工作日中午:12:00-14: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5月1日-9月30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10月1日-4月30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002.电话查询:0792-4886289

6.办理结果:《缴费金额汇总信息》,现场告知查询结果。

7.送达方式:直接送达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结果领取

直接送达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9:00-17:0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无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4-8430495

监督方式:0794-8430495

十二、“码”上知更多

 


7.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一、事项名称

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二、设定依据

《关于印发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第三十四条参保人员出现死亡、出国(境)定居、保险关系转出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应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第三十五条参保人员死亡的,村(居)协办员应通知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其死亡后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规定时限内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附表十六,三联,以下简称《注销表》),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医院出具的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二)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及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三)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无法通过原银行账户支取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还需提供指定金融机构的其他账户信息。第三十六条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的,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出国(境)定居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注销表》。第三十七条参保人员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注销表》。第三十八条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5日前将《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乡镇(街道)事务所初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述材料上报县级经办机构。县级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建立丧葬补助制度的地区,对符合丧葬补助领取条件的,应同时计算丧葬补助金额),按照本规程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生成《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结算表》(附表十七,两联),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及丧葬补助金)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支付成功后,对注销信息进行确认,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在《注销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2.参保人员出现死亡、出国(境)定居、跨省参保关系转出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

2.申请人或者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纸质材料复印件1份

3.申请人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社保卡(农商银行或农行):纸质材料复印件1份

4.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材料:纸质材料原件1份

5.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出国(境)定居材料等:纸质材料原件1份

五、办理流程

1.预约:0794-8430495

2.申请:【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接收地址: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9:00-17:00

3.受理:符合受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实人认证:"1.窗口查询:5月1日-9月30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10月1日-4月30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服务,延时服务工作时间为:工作日中午:12:00-14: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5月1日-9月30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10月1日-4月30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002.电话查询:0792-4886289"

5.办理进程查询:1.窗口查询:5月1日-9月30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10月1日-4月30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服务,延时服务工作时间为:工作日中午:12:00-14: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5月1日-9月30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10月1日-4月30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002.电话查询:0792-4886289

6.办理结果:予以注销或不予注销的审核意见,予以注销的,在系统完成注销操作

7.送达方式:直接送达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结果领取

直接送达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9:00-17:0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无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4-8430495

监督方式:0794-8430495

十二、“码”上知更多

 


8.参保登记

 

一、事项名称

参保登记

二、设定依据

《关于印发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第六条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本人一寸白底免冠照片二张(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应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附表一,以下简称《参保表》)。第七条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登记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符合条件的《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于每月5日前一并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居民本人也可携带相关材料直接到乡镇(街道)事务所或县级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第八条乡镇(街道)事务所负责对登记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于每月10日前将《参保表》、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县级经办机构。第九条县级经办机构应对登记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可与公安、民政、计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等信息库进行信息比对,复核无误后,通过信息系统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2.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3.具有本市户籍。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1.《城乡基本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

2.身份证:原件1份

3.户口簿:原件1份

4.照片:纸质材料原件2份

五、办理流程

1.预约:0794-8430495

2.申请:【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接收地址: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9:00-17:00

3.受理:符合受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实人认证:不需要

5.办理进程查询:可拨打电话0792-1234567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6.办理结果:予以参保登记或不予参保登记的审核意见。

7.送达方式:现场告知。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告知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9:00-17:0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4-8430495

监督方式:0794-8430495

十二、“码”上知更多

 


9.养老保险补缴

 

一、事项名称

养老保险补缴

二、设定依据

《关于印发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部分按《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激励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字〔2011〕181号)规定享受政府补贴;对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允许参保人补缴中断年度的缴费,但不再享受政府补贴。补缴养老保险费人员应及时到村(居)委会办理补缴手续,填写《江西省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附表七,以下简称《补缴表》),并将需补缴的保险费存入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存折(卡)。村(居)协办员应在规定时限内将《补缴表》上报至乡镇(街道)事务所。乡镇(街道)事务所应对参保人员的补缴资格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补缴信息录入信息系统,按规定时限将有关材料上报县级经办机构。县级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通过信息系统生成补缴扣款明细清单,传递至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根据本规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进行扣款和信息反馈。县级经办机构应按照本规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进行到账信息核对,核对无误后,为参保人员记录个人账户,并按月打印《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汇总表》(附表八,两联),与金融机构当月出具的所有补缴资金到账凭证进行核对,确保核对无误。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参与城乡居民养老缴费人员;2.缴费期间存在缴费中断或者自愿缴纳参保以前2011年以后的养老保险费用。

【不予批准的条件】1、终止缴费人员;2、暂停缴费人员;3、未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

四、办理材料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缴申请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

2.身份证:原件1份

五、办理流程

1.预约:0794-8430495

2.申请:【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接收地址: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9:00-17:00

3.受理:符合补缴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补缴条件的,不予补缴并告知不予补缴的理由。

4.实人认证:不需要

5.办理进程查询:办事对象可以通过拨打电话0792-4865008查询或者实地到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查询;

6.办理结果:予以补缴或者不予补缴的审核意见,予以补缴的,录入系统。

7.送达方式:现场领取。领取地址: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工作时间:5月1日-9月30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10月1日-4月30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00。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领取。领取地址: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工作时间:5月1日-9月30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10月1日-4月30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00。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9:00-17:0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4-8430495

监督方式:0794-8430495

十二、“码”上知更多

 


10.养老保险待遇核定

 

一、事项名称

养老保险待遇核定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一条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为鼓励中青年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在规定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每超过一年,每月增加1元基础养老金。鼓励和引导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年满60周岁;2.具有本市户籍;3.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已按年缴费到账的人员;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予以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农商银行卡或农商银行存折:纸质材料原件1份

五、办理流程

1.预约:0794-8430495

2.申请:【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接收地址: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9:00-17:00

3.受理:符合受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实人认证:不需要

5.办理进程查询:1.窗口查询:5月1日-9月30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10月1日-4月30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服务,延时服务工作时间为:工作日中午:12:00-14: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5月1日-9月30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10月1日-4月30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002.电话查询:0792-4886289

6.办理结果:符合养老待遇领取条件的,发放《待遇人员确认表》

7.送达方式:现场领取。领取地址:上顿渡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大厅综合窗口;工作时间:5月1日-9月30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10月1日-4月30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00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领取。领取地址:上顿渡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大厅综合窗口;工作时间:5月1日-9月30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10月1日-4月30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00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9:00-17:0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无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4-8430495

监督方式:0794-8430495

十二、“码”上知更多

 


11.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一、事项名称

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二、设定依据

《关于印发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员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第二十五条乡镇(街道)事务所按月通过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到达领取待遇年龄参保人员的《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附表十,以下简称《通知表》),交村(居)协办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或补缴手续。第二十六条参保人员应携带下列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在《通知表》上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时需提供的材料:(一)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二)领取待遇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存折(卡)原件和复印件;(三)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留存人像、指纹、掌静脉等资料,完善待遇领取人员的个人信息登记,便于以后年度的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确保个人权益完整和安全。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在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存折(卡)复印件上签字、加盖公章,并于每月5日前将相关材料一并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参保人员也可直接到乡镇(街道)事务所或县级经办机构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第二十七条乡镇(街道)事务所应审核参保人员的年龄、缴费等情况,并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人员的相关材料于每月10日前上报县级经办机构。第二十八条县级经办机构应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按有关规定进行疑似重复领取待遇数据比对,确认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等养老保障待遇后,为参保人员核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养老金领取金额,生成《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附表十一,两联)。对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县级经办机构应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和村(居)协办员告知其原因。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已享受城乡居民养老待遇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身份证:纸质材料原件1份

五、办理流程

1.预约:0794-8430495

2.申请:【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接收地址: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9:00-17:00

3.受理:符合受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实人认证:需要实人认证

5.办理进程查询:现场告知

6.办理结果:予以享受活不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认证意见.认证对象为生存状态的,继续享受养老保险;认证对象亡故的,不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7.送达方式:现场告知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告知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9:00-17:0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无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4-8430495

监督方式:0794-8430495

十二、“码”上知更多

 


12.养老待遇发放人员查询

 

一、事项名称

养老待遇发放人员查询

二、设定依据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09〕26】)十一、经办管理服务。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县(市、区),要认真记录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要建立全省统一的城镇居民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建立健全统一的新型农村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充实工作队伍,保障工作经费,确保基层有人办事、有钱办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本辖区内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身份证或户口簿:纸质材料原件1份

五、办理流程

1.预约:0794-8430495

2.申请:【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接收地址: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9:00-17:00

3.受理:符合受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实人认证:1.窗口查询:5月1日-9月30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10月1日-4月30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服务,延时服务工作时间为:工作日中午:12:00-14: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5月1日-9月30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10月1日-4月30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002.电话查询:0792-4886289"

5.办理进程查询:1.窗口查询:5月1日-9月30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10月1日-4月30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服务,延时服务工作时间为:工作日中午:12:00-14: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5月1日-9月30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10月1日-4月30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002.电话查询:0792-4886289

6.办理结果:待遇支付信息

7.送达方式:现场告知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告知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9:00-17:0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无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4-8430495

监督方式:0794-8430495

十二、“码”上知更多

 


13.个人基本信息变更

 

一、事项名称

个人基本信息变更

二、设定依据

《关于印发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赣人社发【2014】59]号)设立依据条款名称第十条、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缴费档次、银行账号、特殊参保群体类型、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身份证及相关证件、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附表二,以下简称《变更表》)。村(居)协办员于每月5日前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参保人员本人也可到乡镇(街道)事务所或县级经办机构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乡镇(街道)事务所初审无误后,将变更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在《变更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于每月10日前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县级经办机构。县级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对信息系统中的变更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在《变更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发生变更的人员,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步换发社会保障卡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所参保企业参保人员信息有误的;2.参保企业在本地注册。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四、办理材料

1.《社会保险系统个人基本信息更正审批单》:纸质材料原件1份

2.身份证或户口簿:纸质材料原件1份

五、办理流程

1.预约:0794-8430495

2.申请:【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接收地址: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9:00-17:00

3.受理:符合受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实人认证:不需要

5.办理进程查询:1.窗口查询:5月1日-9月30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10月1日-4月30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服务,延时服务工作时间为:工作日中午:12:00-14: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5月1日-9月30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10月1日-4月30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002.电话查询:0792-4886289

6.办理结果:予以个人信息变更或不予个人信息变更的审核意见,予以信息变更的,在系统完成信息变更操作。

7.送达方式:直接送达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结果领取

直接送达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9:00-17:0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无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4-8430495

监督方式:0794-8430495

十二、“码”上知更多

 


14.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一、事项名称

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二、设定依据

1.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二条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初将上月死亡人员名单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上报至县社保机构。县社保机构对死亡人员进行暂停发放处理,待死亡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对死亡人员进行养老保险关系注销。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

3.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赣人社发〔2014〕59号)第三十四条参保人员出现死亡、出国(境)定居、保险关系转出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应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已参加临川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2、参保人员出现死亡、出国(境)定居、跨省参保关系转出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四、办理材料

1.《临川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

2.申请人或者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纸质材料复印件1份

3.申请人或继承人本人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社保卡(农商银行或农行):纸质材料复印件1份

4.出国(境)定居材料:纸质材料复印件1份

5.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材料:纸质材料原件1份

五、办理流程

1.预约:预约电话:0794-8778038

2.申请:申请:【窗口申报】接收申请的机构: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接收地址: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工作时间】5月1日-9月30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7:3010月1日-4月30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7: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3.受理:申请人到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形式标准要求的,当场受理申请,一次性办结。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形式标准要求的,由窗口人员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待补正后予以受理。

4.实人认证:无需实人认证

5.办理进程查询:电话咨询:13879446076

6.办理结果:返回盖章后的《江西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

7.送达方式:按月发放丧葬补助金,通过银行转入个人社会保障卡或个人金融卡。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结果领取

按月发放丧葬补助金,通过银行转入个人社会保障卡或个人金融卡。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9:00-17:0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4-8430495

监督方式:0794-8430495

十二、“码”上知更多

 


15.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一、事项名称

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二、设定依据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局,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人事、财务部门:

为做好《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以下简称《决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决定》精神。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建立覆盖全民、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决定》明确了改革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政策举措,对组织实施工作提出了要求。各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中央各部门和单位人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决定》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改革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采取扎实有效的工作举措,全力推进并确保完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任务。

二、抓紧研究制定实施办法。各地区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决定》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对组织领导、具体任务、政策措施、工作进度、监督检查等做出周密安排。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本省(市、区)政策要规范统一,防止政策多样。各地区原来开展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政策要按照《决定》进行调整。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统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各部门要在党组(党委)领导下,制定本部门贯彻《决定》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分工和要求。各地区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的实施办法、各部门的工作方案,连同各类人员视同缴费指数表(见附表),在2015年5月底前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三、准确把握《决定》的有关政策。

(一)关于参保范围。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要根据《决定》要求,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关于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特点,《决定》规定的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三)关于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国家每年根据上年度职工工资增长等因数,确定并公布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

(四)关于“中人”的过渡。全国实行统一的过渡办法。对于2014年10月1日前(简称改革前,下同)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底线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不予批准的情形

四、办理材料

1.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变动申报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

2.参保人员身份证:纸质材料复印件1份

五、办理流程

1.预约:不支持预约。

2.申请:窗口提交材料。

3.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4.实人认证:无需实人认证

5.办理进程查询:电话查询:0794-8778038

6.办理结果:在《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变动申报表》签署意见并加盖业务章,长期有效。

7.送达方式:送达方式:现场领取。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送达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9:00-17:0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4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40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4-8430495

监督方式:0794-8430495

十二、“码”上知更多

 


16.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一、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二、设定依据

《关于印发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关于印发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三、申请条件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予以批准的条件】1.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2.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3.具有本市户

四、办理材料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纸质材料原件、复印件1份

五、办理流程

1.预约:不支持预约。

2.申请:窗口提交材料。

3.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4.实人认证:无需实人认证

5.办理进程查询:电话查询:0794-8778038

6.办理结果:养老保险登记

7.送达方式:送达方式:现场领取。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领取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9:00-17:0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4-8430495

监督方式:0794-8430495

十二、“码”上知更多

 


17.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一、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二、设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发布))第七条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发布))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发布))第五章社保机构应从参保人员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开始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4.《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赣人社发〔2019〕32号发布))第二十四条县社保机构应及时受理参保人员待遇领取申请,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核实其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资格。

5.《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发布))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属于本地户籍;2、年满60周岁;3、按政策规定缴纳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4、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予以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审批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

2.身份证、户口簿:纸质材料复印件1份

3.农商银行存折或百福卡或社保卡:纸质材料复印件1份

五、办理流程

1.预约:不支持预约。

2.申请:【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接收地址:【信函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接收地址:【传真提交】接收地址:【工作时间】1.5月1日-9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2.10月1日-4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服务,延时服务工作时间为:工作日中午:12:00-14:30双休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上午8:30-12:00

3.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人提出待遇申领请求,由所在村委会收集材料和审查,审查通过之后统一交至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类综合窗口进行审核。

4.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5.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6.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7.决定:对符合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申请,立即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立即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8.制证发证:予以发放或不予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审批意见。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审批表》上同意申报并盖公章;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告知不予办理的理由。

9.实人认证:无需实人认证

10.办理进程查询:1.窗口查询:工作时间:5月1日-9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10月1日-4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服务,延时服务工作时间为:工作日中午:12:00-14:30双休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上午8:30-12:002.拨打电话:

11.办理结果:予以发放或不予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审批意见。

12.送达方式:直接送达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结果领取

直接送达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9:00-17:0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4-8430495

监督方式:0794-8430495

十二、“码”上知更多

 


18.80岁高龄老人补贴申请受理

 

一、事项名称

80岁高龄老人补贴申请受理

二、设定依据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江西省老年人优待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65号发布)第二条优待项目和范围:普遍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补贴标准由各设区市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确定。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凡具有本县户籍、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均可享受高龄老人长寿补贴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1.身份证和户口本:纸质材料复印件1份

2.《高龄老人长寿补贴申请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

3.银行账号:纸质材料复印件1份

4.两寸免冠照片:纸质材料原件2份

五、办理流程

1.预约:电话号码:0794-8441517

2.申请:【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接收地址: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信函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接收地址: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电话:0794-8430495【工作时间】9:00-17:00

3.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5.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6.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7.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批准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8.制证发证:符合发放条件的,出具发放补贴的审批意见;不符合发放条件的,不予发放并告知不予发放的理由。

9.实人认证:不需要

10.办理进程查询:可拨打电话0794-8441517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11.办理结果:予以发放补贴或不予发放补贴的审批意见

12.送达方式:银行转账:将高龄补贴资金通过惠农“一卡通”发放到位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结果领取

银行转账:将高龄补贴资金通过惠农“一卡通”发放到位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9:00-17:0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4-8430495

监督方式:0794-8430495

十二、“码”上知更多

 


19.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认定初审

 

一、事项名称

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认定初审

二、设定依据

《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设立依据条款名称一、适用对象的界定。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1.身份证和户口本:纸质材料原件、复印件1份

2.一寸免冠照:纸质材料原件4份

五、办理流程

1.预约:不支持预约。

2.申请:【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接收地址:【工作时间】5月1日-9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10月1日-4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服务,延时服务工作时间为:工作日中午:12:00-14:30双休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上午8:30-12:00

3.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当场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5.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6.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7.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8.制证发证:对符合批准条件的,于本季度第一个月15号之前发放生活补助待遇;对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以发放,并告知不发放待遇的理由。

9.实人认证:不需要实人认证

10.办理进程查询:可拨打电话0796-7698761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11.办理结果:对符合批准条件的,予以享受生活补助待遇,并由工作人员录入系统;对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以享受,并告知理由。

12.送达方式:直接送达。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结果领取

直接送达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9:00-17:0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4-8430495

监督方式:0794-8430495

十二、“码”上知更多

 


20.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一、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二、设定依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法律设立依据条款名称第四十条参保人员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在本县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员,不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直接办理户籍地址变更登记手续。第四十一条在缴费期间,参保人员跨省、市、县转移的,转入地社保机构应允许参保人员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本人居民身份证,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以下简称《转入申请表》),向转入地提出关系转入申请,或参保人员携带居民身份证和变更后的户口簿通过转入地线下服务渠道,填写《转入申请表》现场办理。第四十二条转入地县社保机构受理转入申请后,应通过数据比对核实相关信息,并自收到转入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审核结果。第四十三条转入申请审核通过后,转入地县社保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通过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系统(以下简称转移系统)向转出地县社保机构发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以下简称《接收函》)。转出地县社保机构通过转移系统下载《接收函》后,应及时对申请转移的参保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在业务系统为参保人员进行结息处理,生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通过转移系统传送给转入地县社保机构,并按照第二十七至二十九条有关规定,于次月通过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到转入地县社保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终止申请转移人员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按照规定保留原有记录备查。转入地县社保机构通过转移系统下载《审批表》,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应及时进行实收处理,通过转移系统做办结反馈处理,将参保、转移信息录入业务系统,为转入人员建立及记录个人账户,并告知转入人员个人账户记录信息。第四十四条参保人员对转入的个人账户记录有异议的,社保机构应允许参保人员通过线下服务渠道提供证据材料,提出核查申请。接到申请后,转入地县社保机构应及时联系转出地县社保机构进行处理,并告知参保人员处理结果。第四十五条转移过程中,参保人员可通过转入地的互联网服务渠道查询业务办理进度。

三、申请条件

四、办理材料

五、办理流程

1.预约:不支持预约。

2.申请:【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接收地址:【工作时间】5月1日-9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10月1日-4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服务,延时服务工作时间为:工作日中午:12:00-14:30双休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上午8:30-12:00

3.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当场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5.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6.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7.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8.制证发证:对符合批准条件的,于本季度第一个月15号之前发放生活补助待遇;对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以发放,并告知不发放待遇的理由。

9.实人认证:不需要实人认证

10.办理进程查询:可拨打电话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11.办理结果:无

12.送达方式:窗口发放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结果领取

窗口发放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9:00-17:0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4-8430495

监督方式:0794-8430495

十二、“码”上知更多

 


21.农村离任两老生活补助申报

 

一、事项名称

农村离任两老生活补助申报

二、设定依据

《关于认真做好农村离任老村党支部书记和老村委会主任生活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赣民字﹝2009﹞108号发布)一、二、三一、补助对象。从1949年10月1日至今,曾任村党支部(村党委、村党总支,下同)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村合作社社长、生产大队队长,下同)满10年(含10年)以上,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已离任的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符合上述条件,但已被招聘或录用为国家干部或职工;已享受乡镇企业退休、“五保”供养和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享受该生活补助。曾受到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刑事处罚的,不得享受该生活补助。二、补助标准和经费安排。1.离任老村党支部书记按每人每月80元发放,离任老村委会主任按每人每月70元发放。2.农村离任“两老”生活补助资金全部通过惠农补贴“一卡通”,实行社会化发放。三、工作要求。1.严格审批程序。符合补助条件的农村离任“两老”,需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县(市、区)农村离任“两老”生活补助审批表》;村党支部、村委会,乡镇党委、政府对申请人按要求逐级审核,确定其是否符合享受补助的条件;对确定的补助对象,在所属乡镇和村范围内公示20天,接受群众监督。2.实行动态管理。县委组织部、民政局、财政局要对补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年12月审核一次,该新增的新增,该注销的注销。对该注销的,由乡镇党委、政府核销后,报县委组织部、民政局和财政局备案;对该新增的,按前述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补助对象凡未按要求接受年审的,一律停发其生活补助。对采取不正当手段,套取或骗领生活补助的,一经发现,立即停发,同时追回已发资金,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从1949年10月1日至今,曾任村党支部(村党委、村党总支,下同)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村合作社社长、生产大队队长,下同)满10年(含10年)以上,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已离任的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

【不予批准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确定为补助对象:1.已被招聘或录用为国家干部或职工的;2.任职期间已按照安府办〔2007〕38号文件精神参加了村干部养老保险的;3.已享受乡镇企业退休待遇或“五保”供养待遇的;4、曾受到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刑事处罚的。

四、办理材料

1.身份证:纸质材料复印件1份

2.户口本:纸质材料复印件1份

3.《农村离任“两老”生活补助审批表》:纸质材料原件3份

五、办理流程

1.预约:不支持预约。

2.申请:【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接收地址:【工作时间】9:00--17:00

3.受理:符合补助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补助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5.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6.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7.决定:对符合补助条件的申请,在本乡镇和村范围内公示20天;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发放补助的决定并告知不予发放的理由。

8.制证发证:对符合补助条件的,上报县委组织部、民政局、财政局共同核定补助标准,建立补助对象档案;对不符合补助条件的,不予确认,并告知不予确认的理由。

9.实人认证:无需实人认证

10.办理进程查询:可拨打电话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11.办理结果:予以发放或不予发放农村离任两老生活补助的审批意见。符合条件的,上报县委组织部、民政局、财政局共同核定补助标准,建立补助对象档案。

12.送达方式:银行转账:将补助资金通过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到本人银行卡账户。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结果领取

银行转账:将补助资金通过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到本人银行卡账户。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9:00-17:0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4-8430495

监督方式:0794-8430495

十二、“码”上知更多

 


22.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认定初审

 

一、事项名称

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认定初审

二、设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法律设立依据条款名称第二条第一项"对象范围。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具体认定办法由民政部负责制定。"

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法律设立依据条款名称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十四条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第十五条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二)对生活不能自理地给予照料;(三)提供疾病治疗;(四)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第十八条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第十九条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3.《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法律设立依据条款名称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认定及救助供养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特困人员认定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三、申请条件

四、办理材料

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认定初审社会救助:纸质材料原件3份、复印件3份

五、办理流程

1.预约:不支持预约。

2.申请:【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接收地址:【工作时间】5月1日-9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10月1日-4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服务,延时服务工作时间为:工作日中午:12:00-14:30双休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上午8:30-12:00

3.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当场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5.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6.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7.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8.制证发证:无

9.实人认证:不需要实人认证

10.办理进程查询:可拨打电话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11.办理结果:予以发放补助金。

12.送达方式:无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结果领取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9:00-17:0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4-8430495

监督方式:0794-8430495

十二、“码”上知更多

 


23.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小额救助和急难型困境家庭(个人)的应急救助

 

一、事项名称

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小额救助和急难型困境家庭(个人)的应急救助

二、设定依据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临时救助操作规程〉的通知》(赣民字〔2016〕141号发布)第十六条.5.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收到审核材料后,由社会救助股(办)负责对乡镇(街办)提交的审核意见进行书面审查,对存疑情况进行复查。要根据申请人家庭的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提出具体救助额度等处理意见,救助额度应分档或按标准,据额度高低分别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的分管同志、主要负责同志或局长办公会议审批。对救助金额较小的(一般不超过1000元/户.次),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但5个工作日内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大额救助(一般超过10000元/户.次)应报备县级人民政府。第十八条特殊紧急受理,指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形由负责临时救助的审批机关判定。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实行紧急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先行给予生活上的临时救助。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对遭遇突发事件(如火灾、车祸、溺亡、燃气中毒等)、意外伤害(如高处坠落、雷击、烧伤等)、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低保、特困供养、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可以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临时救助。

【不予批准的条件】1.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的;2.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交通肇事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3.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4.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5.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6.家庭有就业能力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7.法定赡(抚、扶)养人有能力履行义务但未履行义务而直接造成父母、子女生活困难的。

四、办理材料

1.《书面申请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

2.户口簿、身份证:纸质材料复印件1份

3.有效证件(低保证、残疾证、特困供养证、孤儿证等有效证件):纸质材料复印件1份

4.有效佐证材料:纸质材料复印件1份

5.《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小额救助和急难型困难家庭(个人)的应急救助审批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

6.银号账号:纸质材料原件1份

7.急需救助证明:纸质材料原件1份

五、办理流程

1.预约:不支持预约。

2.申请:【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接收地址: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信函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接收地址: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工作时间】9:00-17:00

3.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5.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6.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7.决定:对符合办理救助的申请,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救助的决定;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救助的决定。

8.制证发证: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小额救助和急难型困难家庭(个人)的应急救助审批表》上同意申报并公章;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不予救助并告知不予救助的理由。

9.实人认证:不需要

10.办理进程查询:可拨打电话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11.办理结果:予以救助或不予救助的审批意见,予以救助的,直接通过银行打款到一卡通账号,并电话告知申请人。

12.送达方式:银行转账:将救助款项转入临时救助申请人的账户。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结果领取

银行转账:将救助款项转入临时救助申请人的账户。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9:00-17:0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4-8430495

监督方式:0794-8430495

十二、“码”上知更多

 


24.自然灾害生活救助

 

一、事项名称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

二、设定依据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发布,第709号修正)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十九条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2.《江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发布)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十六条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因灾损毁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因灾损毁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合理布局、科学规划,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受灾地区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因灾损毁居民住房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逐级汇总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15日内完成因灾损毁居民住房核定工作,建立恢复重建台账。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派出工作组开展因灾损毁居民住房需求恢复重建情况的核查。民政、财政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第十九条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工作实施前,民政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当年灾害损失情况和受灾困难人员的家庭基本情况、自救能力及生活困难,并按照规定时限逐级上报。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调查情况进行分析评估,编制救助名册和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申请人属于自然灾害发生后,因灾基本生活困难人员。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纸质材料复印件1份

2.一卡通账号:纸质材料复印件1份

3.《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

五、办理流程

1.预约:不支持预约。

2.申请:【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窗口接收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信函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接收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工作时间】9:00-17:00

3.受理:符合救助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救助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5.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6.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7.决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救助的决定;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救助的决定。

8.制证发证:对符合救助条件的,通过申请人提供的一卡通账号发放救助金;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告知不予救助的理由。

9.实人认证:无需实人认证

10.办理进程查询:可拨打电话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11.办理结果:予以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或不予救助的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报县财政审定,并将补助资金通过惠农“一卡通”发放到位。

12.送达方式:银行转账:将补助资金通过惠农“一卡通”发放到位。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结果领取

银行转账:将补助资金通过惠农“一卡通”发放到位。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9:00-17:0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4-8430495

监督方式:0794-8430495

十二、“码”上知更多

 


25.残疾人“两补”申报

 

一、事项名称

残疾人“两补”申报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法律设立依据条款名称残疾人是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的特殊困难群体。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福利保障工作。为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国务院决定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这是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的重要举措,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为此,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为目标,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加强顶层制度设计,制定残疾人专项福利政策,逐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二)基本原则。坚持需求导向,待遇适度。从残疾人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需求入手,着力解决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困难。立足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科学合理确定保障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制度衔接,全面覆盖。注重与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公益慈善有效衔接,努力形成残疾人社会保障合力。做到应补尽补,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坚持公开公正,规范有序。建立和完善标准统一、便民利民的申请、审核、补贴发放机制,做到阳光透明、客观公正。加强政策评估和绩效考核,不断提高制度运行效率。坚持资源统筹,责任共担。积极发挥家庭、社会、政府作用,形成家庭善尽义务、社会积极扶助、政府兜底保障的责任共担格局。二、主要内容(一)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三、申请条件

残疾人“两补”申报

四、办理材料

身份证、户口簿:纸质材料原件、复印件1份

五、办理流程

1.预约:不支持预约。

2.申请:【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接收地址:【工作时间】5月1日-9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10月1日-4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服务,延时服务工作时间为:工作日中午:12:00-14:30双休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上午8:30-12:00

3.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当场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5.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6.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7.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8.制证发证:无

9.实人认证:不需要实人认证

10.办理进程查询:可拨打电话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11.办理结果:予以发放补助金。

12.送达方式:无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结果领取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9:00-17:0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4-8441517

监督方式:0794-8441517

十二、“码”上知更多

 


26.残疾人证申请、发放登记

 

一、事项名称

残疾人证申请、发放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设立依据条款名称第八条申办残疾人证使用全国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以下简称评定表)。第九条核发残疾人证程序。(一)申请: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需持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评定表。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网上办理申请。(二)受理:县级残联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由受理人对申请人、法定监护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进行确认,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三)评定:指定机构对于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进行残疾评定,按照残疾标准作出明确的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结论,填写评定表并加盖公章。评定结论符合残疾标准的,应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申请人是未成年人的,原则上不予公示。(四)审核、批准:县级残联对办证申请材料、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论和公示结果进行审核,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填写打印残疾人证相关信息,并在批准机关栏内加盖公章、在持证人像上加盖钢印,同时将残疾评定表等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评定结论不符合残疾标准者,不予办理。(五)发放、存档:县级残联将残疾人证发放给申请人,并将申请表、评定表、公示结果等相关材料存档、长期保存。第十条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残疾人证申办受理、发放等工作下放到乡镇(街道)残联。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凡要求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申办资格和必要条件之一者:(一)视力残疾:(双眼)必须是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他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力者(或经医疗机构认定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的)。(二)听力残疾:(双耳)必须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三)言语残疾:是指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必须明确病因,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四)精神残疾:必须是精神病患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五)智力残疾: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者。(六)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对因病或因交通、工伤、意外等事故造成的肢体伤害的残疾评定,必须在最终治疗结束后经过一年以上功能锻炼不能恢复的(截肢、截瘫,关节融合术后等无法恢复功能的除外)。(七)多重残疾的残疾等级以残疾最重的等级为准。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申办资格和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1.身份证和户口本:纸质材料原件、复印件1份

2.照片:纸质材料原件3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

五、办理流程

1.预约:不支持预约。

2.申请:【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民政所窗口接收地址: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民政所窗口【信函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民政所窗口接收地址: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民政所窗口【工作时间】9:00-17:00

3.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实人认证:不需要实人认证

5.办理进程查询:办事对象可拨打窗口电话8441517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6.办理结果:《残疾人证》,并由工作人员进行发放登记

7.送达方式:【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民政所窗口接收地址: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民政所窗口【信函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民政所窗口接收地址: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民政所窗口【工作时间】9:00-17:00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七、结果领取

【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民政所窗口接收地址: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民政所窗口【信函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民政所窗口接收地址: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民政所窗口【工作时间】9:00-17:00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9:00-17:0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临川区上顿渡镇便民服务中心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4-8441517

监督方式:0794-8441517

十二、“码”上知更多

 

 

来源: 上顿渡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