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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川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11-08 08:17

临府规-2022-4

临府办发〔2022〕24号

临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川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垦殖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经2022年5月26日六届区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临川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11月8日

临川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提高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西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江西省公路条例》和《江西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县道、乡道、村道、专用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经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认定的县道、乡道、村道和专用公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边沟、用地和附属设施。县道、乡道、村道及专用公路是指交通部门根据公路在本区乃至本市范围内所具有的政治、经济地位及路网功能并经江西省公路管理局认定的公路行政等级,具体路线分级标准与里程数量以江西省公路管理局数据库为准,未进入省公路管理局数据库中的其他村道作为乡村小道参照村道进行管理,专用公路参照乡道进行管理。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是指公路用地范围内的路基、路面、水沟、边坡、桥梁、涵洞、交通服务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公路绿化等。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坚持“综合治理、预防为主、依法治路、分级负责”的原则。全区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管养责任单位做好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按照“分级负责,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全面管养、保障畅通”的原则,落实“县道区养,乡道乡(镇)养、村道村养”的养护管理职责。

第五条 区交通运输局是区养公路的管养责任单位,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公路养护计划的安排,培训、考核公路养护人员,推广应用养护新技术、新材料。

(三)开展经常性的公路养护督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纠正。组织开展全区性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比活动,定期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全区公路养护情况。

(四)根据公路性质、技术等级和使用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设置交通安全设施、公路交通标志。

(五)负责县道的日常养护管理。

(六)依法制止、查处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污染和破坏公路的行为。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乡(镇)养公路的管养责任单位,其职责是:

(一)加强公路养护法律、法规的宣传,不断提高广大群众自觉爱路、护路意识。

(二)具体落实本行政区域公路养护的组织与实施工作,编制年度养护计划,督促、指导行政村(居委会)做好公路养护工作。

(三)经常进行公路巡查,制止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污染和破坏公路的行为。

(四)各乡(镇)政府在每年年初要安排一定资金专门用于乡道公路的养护。

第七条 村委会是其他村道和乡村小道的管养责任单位,其职责是:

(一)明确一名村干部主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同时明确本村村道的日常养护人员。

(二)落实本村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制度,负责制定村民护路公约。

(三)在养护资金不足时,可采取“一事一议”等形式筹措养护资金。

第八条 区内农村主干县道为区养公路(见附件1),区内农村公路乡道作为乡(镇)养公路(见附件2)。

第九条 其他村道和乡村小道为村养公路(见附件3)。

第十条 专用公路由修建和公路的主要受益部门和个人负责养护。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多样化的养护管理模式,设置养护单位或养护人。

区养公路:由区交通运输局公路股进行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由临川区农村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承担日常养护。

乡(镇)养公路和村养公路:具体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后报区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可采取承包制养护模式,也可以直接聘请养护人员分路段养护,还可以由热心人士认养或由受益人义务养护。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实行“多方筹集、分级管理、专款专用”的办法多方面筹集和管理养护资金,区政府根据上级有关要求标准按以奖代补的办法统筹安排资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积极向上争取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管养责任部门自筹解决。养护资金应接受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到位。

第十三条 区财政安排的以奖代补资金依据考核结果与养护里程拨付资金,资金拨至各管养责任单位,管养责任单位再将养护资金拨至养护单位或养护人。

第十四条 公路养护以奖代补资金坚持养护里程和质量相结合的分配原则,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充分调动乡(镇)、行政村(居委会)、承包责任单位的积极性。

具体标准为:县道考核等级为“优秀”的每公里每年奖励8000元,“良好”的每公里每年奖励7200,“合格”的每公里每年奖励6400元,“不合格”的不给予奖励;乡道年度考核等级为“优秀”的每公里每年奖励4000元,“良好”的每公里每年奖励3600,“合格”的每公里每年奖励3200元,“不合格”的不给予奖励;村道年度考核等级为“优秀”的,每公里每年奖励2400元,“良好”的每公里每年奖励2000元,“合格”的每公里每年奖励1800元,“不合格”的不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区养公路的安全设施、公路绿化、公路大中修等工程由区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实施计划经相关部门核实后实施,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安排。乡(镇)养公路和村养公路的安全设施、公路绿化、路面维修和水毁修复等工程资金,由乡(镇)村两级 通过其他渠道筹集。

第十六条 特别严重的水毁灾害的修复由区财政和按属地原则由公路所在地乡(镇)安排和筹集资金。

第十七条 区交通运输局指定公路股负责全区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行业指导与日常监督检查。各乡(镇)应设立专门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人员,负责本乡镇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指导与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养护单位或养护人员确定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公路日常养护工作,并结合公路养护里程,选配适当的养护人员,配备必要的养护机具,原则上县道5-6公里配备1人,乡道水泥路每6-7公里配备1人,砂石路每5-6公里配备1人,但每条路不得少于1人;村道每人养护里程不限,但必须确保所有路段有人进行日常养护。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制定养护计划,落实养护责任,推进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二十条 各养护单位或养护人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规程进行公路养护,确保养护质量,加强养护路段的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侵占、损害路产路权行为,并报告临川交通执法大队路政执法机构处置。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应达到交通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进行养护,养护质量应达到路面整洁、横坡适度、路肩坚实、边坡稳定、水沟畅通,桥涵构造物完好,沿线设施完善,公路绿化协调美观。

第二十二条 公路养护应严格按公路养护技术规程开展养护作业,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按要求穿着安全防护服,确保作业安全;对因水毁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危险路段,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及时排险。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列入区目标管理指标体系,区政府每年对农村公路养护工作进行考核,以促进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四条 区公路股对区养公路养护质量每月进行一次考核,对乡(镇)养公路养护质量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对村养公路养护质量每年进行一次绩效考评。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按交通部颁布的相关养护规范、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及区养护质量和养护组织管理检查考评细则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级,即考核得分达到90分为优秀,达到80分不足90分为良好,达到60分不足80分为合格,不足60分为不合格。具体考核办法如下:

(一)区养公路:评定小组每月对区养公路养护质量和养护组织管理进行检查评分。依据《临川区区养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考评细则》(见附件4)分路线评分,所有路线的加权平均分即为当月的养护质量考评分;同时,依据《临川区区养公路养护组织管理检查考评细则》(见附件5)对养护组织管理进行考评,得分即为当月的养护组织管理考评分。月综合考评分和年度综合考评分的计算公式为:

月综合考评分=当月养护质量考评分×70%+当月养护组织管理考评分×30%;年度综合考评分=全年12个月综合考评分的平均值。

(二)乡(镇)养公路及村养公路:参照本条第1款执行。

第二十六条 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养护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教育,要求公路养护管理人员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纠正、依法处理其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因养护管理不力,造成区域内公路失养、路面损坏严重,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对该路段责任单位提出批评,限期整改,并相应扣减以奖代补养护资金。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临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8日印发

来源: 临川区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