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川区建筑业临时用工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府办字〔2022〕152号
临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川区建筑业临时用工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垦殖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研究,现将《临川区建筑业临时用工平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2月2日
临川区建筑业临时用工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业临时用工平台运行,加强对建筑业临时用工情况的监管,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临川区行政区域内采集和使用平台信息的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各建筑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工,是指除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及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的员工外,建筑企业因工作需要从社会上招用的各类人员。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临川区建筑业税收征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督促建筑业临时用工平台的系统建设、推广应用。
第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筑业临时用工平台的管理和维护。
第六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据工作职能,采集和使用建筑业临时用工平台信息,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
第三章 信息采集
第七条 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采集和录入部门应及时维护和更新信息,保障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
第八条 建筑业临时用工人员信息由基础信息和从业信息两部分组成。
基础信息包括临时用工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文化程度、从事工种、工作技能(获得的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等。
从业信息包括用工单位、施工项目、施工地址、工种岗位、用工时间、工资支付、保险缴纳和从业记录等。
第九条 各乡、镇、场、街道办事处是建筑业临时用工人员基础信息的采集主体,负责采集辖区范围内符合条件人员的基础信息。采集工作经费由临川区财政根据工作量的大小专项拨款。
第十条 各乡、镇、场、街道办事处应建立信息采集的长效工作机制,定期对辖区内人员开展信息采集,并指定专人整理汇总,录入更新至建筑业临时用工平台。
第十一条 实际招用临时用工人员的建筑企业(含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是录用人员从业信息的采集主体,负责采集其招用人员的从业信息。
第十二条建筑企业(含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应制定本企业临时用工人员从业信息采集与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信息采集人员,并在用工完成3个工作日内,将采集信息及时、准确、完整上传至建筑业临时用工平台。招用人员如未在建筑业临时用工平台进行基础信息登记,建筑企业须一并采集登记基础信息。
第四章 信息使用
第十三条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依申请使用平台统计查询模块,使用权限与其工作职能相匹配。
第十四条建筑业临时用工平台的统计分析模块由临川区税务局负责管理使用。
第十五条建筑企业(含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只有信息采集和基础信息查询模块的使用权限。
第十六条 建筑企业(含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有用工需求的,应通过建筑业临时用工平台的基础信息查询模块招录临时用工人员。
第五章 信息安全
第十七条 建立信息安全责任人制度,使用部门须指定信息安全责任人,实现信息共享和信息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第十八条使用部门应根据信息安全规定和权限,确定使用人员的使用权限。使用人员对登录的账户和密码要严格保密。
第十九条建筑业临时用工平台的系统管理员要严格遵守数据备份策略,及时做好平台数据备份工作。
第二十条因使用不当所造成的信息安全问题,依法追究信息使用部门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临川区建筑业税收征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