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川区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临府规-2022-6
临府办字〔2022〕157号
临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川区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垦殖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临川区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奖励办法》经五届区委常委会第24次会议、区政府六届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12月26日
临川区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奖励办法
为更好地保障残疾人权益,扩展残疾人就业创业渠道,激励残疾人自强自立,实现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产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江西省残疾人就业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赣残联发〔2019〕1号)《江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赣财非税〔2019〕3号)《抚州市阳光助残扶贫基地管理办法》(抚残联字〔2014〕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对标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重要论述,按照国家鼓励、地方扶持的方针,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原则,各部门和各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和扶持城乡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服务业、手工业等形式的生产劳动,为残疾人创造就业创业条件,促进残疾人劳动就业。
二、资金来源
残保金每年征收款的25%部分作为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奖励机制使用资金。
三、扶持奖励条件及范围
(一)扶持奖励项目条件:创业主体为非农业项目申请人,其户籍必须为临川籍,残疾人本人办理营业执照(经营时间满六个月才可申请)且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创业主体为农村种养项目申请人,其户籍必须为临川籍,实际种养者是残疾人本人或享受低保的残疾人配偶,且所在乡镇、村委会需出具租赁或自有用地等相关证明。
(二)扶持奖励项目范围:城乡残疾人从事的种植业、养殖业、服务业、手工业等形式的就业创业项目。非农业项目注册、经营地点需在临川区及抚州市中心城区(含高新区),不在上述区域的非农业项目不适用此办法;农村种养项目需在临川区辖区内。
(三)扶持资金使用范围:购买生产资料和生产工具;提供培训、咨询、技术等服务;改造无障碍设施;支付银行贷款利息;直接用于被扶持残疾人的其他开支。
四、扶持奖励标准
(一)农村种养业
1.山林规模在50亩-100亩;养殖规模在年养禽500-1000羽;年养猪、羊20-40头;年养牛5-10头;水产规模在5亩-10亩;蔬菜等经济作物5-10亩;水稻种植40-50亩;食用菌大棚2-6个,扶持奖励2000元。
2.山林规模在100亩-200亩(含100亩);养殖规模在年养禽1000羽-2000羽(含1000羽);年养猪、羊40头-60头(含40头);年养牛10-20头(含10头);水产规模在10亩-30亩(含10亩);蔬菜等经济作物10-20亩(含10亩);水稻种植50-100亩;食用菌大棚6-10个(含6个),扶持奖励3000元。
3.山林规模在200亩以上(含200亩);养殖规模在年养禽2000羽以上(含2000羽);年养猪、羊60头以上(含60头);年养牛20头以上(含20头);水产规模在30亩以上(含30亩);蔬菜等经济作物20亩(含20亩)以上;水稻种植100亩(含100亩)以上;食用菌大棚10个以上(含10个),扶持奖励5000元。
(二)非农业项目扶持奖励
1.临川籍持证残疾人自主创业,具有固定场所,各项手续齐全、合法经营的盲人按摩店、南杂店等小商铺,给予扶持经费3000元。
2.用人单位达到残疾人用工标准后,新招聘的残疾人(工作满12个月)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每一名临川籍残疾人给予300元奖励。
3.在毕业学年成功就业的残疾高校毕业生,可凭身份证、残疾证、毕业证、劳动合同与连续三个月的工资发放证明,申请一次性求职补贴。
五、扶持奖励年限
扶持奖励项目年限原则上为两年,已扶持奖励两年的项目,区级不再给予扶持奖励。第一年扶持奖励的项目,第二年需复核合格后予以扶持奖励。
六、申请与审批
(一)每年1-6月份,符合条件的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由项目所属乡、镇(办事处)残联进行初评,并填写《临川区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奖励审批表》(见附件)。
(二)每年7月份,乡、镇(办事处)残联向区残联上报当年度临川区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奖励项目。
(三)每年8-9月份,区残联对上报的当年度项目以及上年度项目组织开展实地考察。
(四)每年10月份区残联根据考察情况,研究确认扶持奖励项目并拨付扶持奖励资金。
七、申报资料
(一)扶持奖励项目审批表、自主创业残疾人身份证和残疾证复印件,能体现残疾人为创业主体的相关证明(农村种养业提供山权证、租赁协议;盲人按摩等行业提供营业证等)。
(二)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扶持奖励项目必须提供安置残疾人花名册,与残疾人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发放残疾人工资的银行流水账单(12个月)。
(三)申报项目必须配与相关的图片资料2至5张(至少要有一张法人或负责人在现场的照片;要求安置残疾人的项目,至少要有一张残疾人在现场工作的照片)。照片必须画质清晰,分辨率高,能客观全面地反映真实面貌,并配上简要的场景和人物介绍的文字。
(四)扶持奖励项目申请人必须签订承诺书。扶持奖励期间出现注销、更换营业执照、被执法部门查处或不再从事申请的种养项目等情况,区残联将取消其继续享受奖励政策的资格,并视情况追回奖励金且五年内不予以该项目负责人任何扶持奖励。
八、监督管理
(一)扶持奖励项目按属地原则由各乡镇、街办残联实施项目日常监督。
(二)区残联要定期和不定期对已扶持奖励项目进行检查。
(三)已扶持奖励的项目出现不符合条件、弄虚作假的,经核实后,将取缔扶持奖励资格,并将其项目负责人纳入黑名单,五年内不予以任何扶持奖励。
九、其他相关事项
(一)为惠及更多残疾人群体,申请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奖励的残疾人最多只能申请两个扶持奖励项目。夫妻双方均为残疾人,同一项目视为共同申请;有多个不同类经营项目的残疾人,最多只能从中选择两个项目申请;若多个独立场所经营项目均为同种类的,最多只能以两个不同场所做项目申请。
(二)享受城乡低保的残疾人首次自主就业创业的,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低保待遇延退2至3年,鼓励残疾人通过自身努力就业增收,摆脱贫困。
(三)纳入到省、市阳光助残的项目,原则上不在区级扶持奖励范围。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区残联负责解释。原临川区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临川区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奖励办法(试行)》(临府办字〔2020〕158号)同时废止。
附件:临川区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奖励审批表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6日印发
附件:
临川区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奖励审批表
年 月
项目名称 | |||
申报类别(档次) | |||
详细地址 |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残疾证号 | 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 | ||
生产经营规模 | |||
安置残疾人情况 | |||
乡镇(街办)残联初审 (公章) 年 月 日 | |||
区残联审批 (公章)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