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公报 > 2022年政府公报 > 03期 > 区政府办公室文件

关于临川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实施财政补贴操作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8-30 10:45

临府办发〔2022〕11号

关于临川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实施财政补贴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垦殖场、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根据《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有效缓解疫情影响进一步促进市中心城区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抚府办发〔2022〕29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受理范围

1.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临川区国有土地上房地产开发项目(含乡镇)。

2.个人在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首次网签购房合同并完成首次合同备案的新建商品住房。

二、补贴对象

凡购买上述新建商品住房的个人为补贴对象。

三、补贴标准

个人购买上述新建商品住房的,由受益财政按购房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购房补贴;购房人在2025年4月1日前全额缴清购房契税的,由受益财政对购房人给予所缴纳契税50%的补贴。

四、操作程序

1.购房人取得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到区住房保障中心在临川区政务服务中心所设置的补贴窗口提出补贴申请。申请补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2)商品房买卖合同(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产信息系统中打印的带备案时间的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4)申请人银行账号(开户银行、户名、账号)。

(5)银行办理按揭放款的相关证明(全款购买的提供银行支付凭证及发票)。

(6)购房增值税发票,申请契税补贴的还需提供契税发票。

2.区住房保障中心对申请人申请补贴事项进行集中审核,区财政局依据审核意见对资金进行复核,经向区政府报告获得批准后,将购房补贴款预拨至区住房保障中心,再由区住房保障中心将购房补贴款拨付至申请人账号。

五、有关规定

1.受理购房补贴申请时间截止至2023年12月31日止,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购房补贴。

2.已申请购房补贴的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不能撤销合同备案。因故确需撤销合同备案的,必须先全额退还已申领的购房补贴,才能办理撤销合同备案手续。

3.政府在房屋征收中给予的安置房一律不能享受购房补贴政策。

4.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其他违规情节的,经查实后,除赔付补贴资金外,按照套取政府补贴资金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录入企业征信系统档案。

5.购房者提供虚假证明违规享受购房补贴,或以先购房享受补贴而后退房的方式恶意套取补贴资金的,经查实后,除追回补贴资金外,将按照套取政府补贴资金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录入个人征信系统档案。

6.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伙同他人骗取补贴资金或有其他违规情况的,一经查实,按党纪政纪、法律法规,从严处理。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由区住房保障中心、区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2022年6月2日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日印发

来源: 临川区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