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夯实统计基层基础全面提升统计能力和水平的若干举措》的通知
临府办字〔2023〕3号
临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夯实统计基层基础全面提升统计能力和水平的若干举措》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垦殖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夯实统计基层基础全面提升统计能力和水平的若干举措》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1月5日
关于进一步夯实统计基层基础全面提升统计能力和水平的若干举措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监督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和国家、省、市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工作要求,夯实统计工作根基,从源头上确保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江西省统计管理条例》,结合当前统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夯实全区统计基层基础、全面提升统计能力和水平,提出以下举措。
一、配齐配强基层统计力量
1.规范加强区级统计力量。统筹各类编制使用,配备与辖区统计任务相匹配的统计人员,建立基本单位数量变动、人口规模变动与统计人员协调匹配的联动机制,确保统计力量充足;协同统计部门进一步优化统计部门的内设机构设置,加强薄弱专业和高质量发展、数字经济、共同富裕、乡村振兴、现代服务业、碳排放统计等新兴统计监测的岗位设置和力量配备。加强区政府统计执法队伍建设,督促指导基层统计人员参加国家统计执法资格考试,依法取得执法资格,确保至少有2名持证上岗的统计执法人员,满足统计监督检查的工作需要。依照相关规定落实对下级统计岗位的人员变动管理。(责任单位:区统计局;配合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区财政局、区人社局)
2.突出加强开发区统计力量。临川经开区要明确承担统计职能的部门,指定综合统计负责人,配备与统计任务相匹配的一定数量的统计人员并加强管理。建立完善辖区统计工作网络,确保统计工作依法有序开展。(责任单位:临川经开区;配合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统计局)
3.着力加强乡级统计力量。乡镇(场、街道)等乡级单位要明确承担统计工作的岗位,配备专(兼)职人员,人员数量应当与统计任务相匹配。鼓励设置统计AB岗,经济总量大的地方可增设C岗甚至D岗。要保持乡级统计人员相对稳定,其工作变动或调动必须事先征得区统计机构的同意,并按照“先进后出”的原则实施,确保工作衔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一定数量的统计公益工作岗位。(责任单位:各乡镇(场、街道);配合单位: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统计局)
4.探索加强村级统计力量。村(社区)要明确由综合素质高、责任心强、相对年轻的村(社区)干部担任统计工作负责人,在乡镇(街道)统计岗的指导下负责本区域的统计调查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统计岗位不得空置。进一步完善村(社区)统计工作网络,探索建立统计网格员模式,推动村(社区)统计工作与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化的有机融合。(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配合单位:区统计局)
二、不断改善基层统计工作条件
5.加大统计工作经费投入。各地各部门应将统计日常工作经费和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要统筹自有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做好对专项统计调查、大型普查、统计基层基础建设、信息化建设、统计现代改革等的经费保障并及时足额拨付。(责任单位:各乡镇(场、街道)、区政府各部门;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统计局)
6.完善统计软硬件设施。各地各部门要支持本级统计机构(岗位)按照省、市统计局关于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的标准(详见附件)和相关的业务规范及安全要求,配备必要的软硬件设施,保障必需的工作条件。区级统计机构要按标准配备固定办公用房、视频会议室、保密专业电脑、档案资料室等;部门、乡级(乡镇、场、街道)、村级(村、社区)统计岗位要安排办公用房,配备专用电脑、打印设备和资料档案柜等。(责任单位:各乡镇(场、街道)、区政府各部门;配合单位:区统计局)
7.保障统计人员待遇。各地要按照政策法规及时落实基层统计人员的各项福利待遇,并努力为基层统计人员的成长进步创造有利条件。对乡镇(场、街道)、临川经开区的首席统计员和辅助统计员以及规上企业的统计员的补助,由区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有关统计基层基础建设专项资金解决,具体由区统计机构根据日常工作考核情况和政策标准予以研究落实。对村(社区)统计员的补助,适时由各乡镇(街道)根据相关政策和标准纳入年度预算予以解决并按时落实到位。对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的统计专业人员,已取得相应层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优先聘任并兑现待遇;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时,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重点考察其工作业绩贡献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对在区统计机构、临川经开区、乡镇(场、街道)从事统计工作20年以上的基层统计人员,将由区以上人民政府或市以上统计部门颁发证书,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荣誉感、归属感。(责任单位:各乡镇(场、街道)、临川经开区;配合单位: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统计局)
三、持续提升基层统计队伍素质
8.严把统计人员准入。各地要着眼提升基层统计队伍素质,严把基层统计人员准入关,新招录招聘从事基层统计工作的人员应热爱统计岗位,坚持专业、年龄、经历适当,择优录取使用。按照国家、省、市统计局有关规定规范辅助调查员的选用、培训、考核、监督,明确工作职责和义务,加强管理并落实补助经费,发挥辅助调查员对基层统计力量的重要补充作用。(责任单位:各乡镇(场、街道)、临川经开区;配合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区人社局、区统计局)
9.加大统计人员培训。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分层实施的原则,建立常态化的基层统计人员培训机制,有计划地加强基层统计人员的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职业操守和业务能力等的教育培训,不断充实培训内容,视情加密培训频次,探索创新培训形式。2024年底前实现全区乡级(含乡镇、场、街道)、村级(含村、社区)和开发区级、部门级、企业级统计人员统计基础业务培训全覆盖。(责任单位:各乡镇(场、街道)、临川经开区、区政府各部门;配合单位:区统计局)
四、全面构建基层统计工作合力
10.健全完善统计工作制度。各地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统计局关于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的标准和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统计业务制度和管理工作制度。区统计机构应依程序规范做好基本单位名录库和项目库的管理及更新维护,严格执行江西省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责任制度,通过制度建设提升基层统计工作规范化水平。同时,督促指导乡镇(场、街道)及村(社区)、临川经开区、区政府各部门和调查单位严格落实人员岗位责任,严格实施数据采集审核报送和统计资料管理,严格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和工作交接,确保工作有序开展和源头数据完整真实可靠。在区统计机构及有经常性统计业务的政府部门、临川经开区承担统计职能的机构、乡镇(场、街道)建立首席统计员制度,聘任能力出众、经验丰富的统计人员为首席统计员。(责任单位:各乡镇(场、街道)、临川经开区、区政府各部门;配合单位:区统计局)
11.推动企事业单位统计规范化建设。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本行业本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规范和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建立企业电子统计台账,为履行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保障和便利。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应当根据统计任务需要,明确承担统计工作的部门,配备专(兼)职统计员并保持长期稳定,人员变动应及时报所在辖区统计机构(岗位)。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统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统计专业知识,恪守统计职业道德,自觉接受辖区统计机构(岗位)的业务指导并按时参加其组织的业务培训,准确理解统计报表指标含义,高质量完成政府统计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责任单位:各乡镇(场、街道),临川经开区,区发改委、区工信局、区商务局、区应急局、区消防大队、区市监局、区住建局、区住房保障中心等政府相关部门;配合单位:区统计局)
12.切实加强部门统计建设。区政府各部门要根据统计任务需要,明确承担统计工作的内设机构或岗位,保障必备人员和条件,依法规范报批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开展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贯彻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规定,建立健全统计调查组织管理、业务培训、数据质量控制、资料管理等制度,并自觉依法接受区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加快部门间信息共享,逐步打破数据壁垒。(责任单位:区政府各部门;配合单位:区统计局)
13.加快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基层统计信息化建设的指导和支持,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加快构建覆盖省、市、区和开发区的统计调查信息化网络;支持乡镇(场、街道)、村(社区)利用信息化手段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加强统计信息化人才培养和统计信息安全管理,落实网络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网络畅通和数据安全。(责任单位:各乡镇(场、街道),临川经开区;配合单位:区统计局、区大数据发展中心)
五、着力压实基层统计工作责任
14.加强工作组织领导与协调推进。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计基层基础,将强化统计基层基础建设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决策部署的重要内容,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要依法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建设规划,明确重点任务和责任分工,细化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各级统计机构要担负起部门职责,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要把基层基础建设作为提高统计源头数据质量的重要抓手,推动建立部门间协调推进机制,加强工作统筹协调,及时反映和解决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合力推动相关工作落实。(责任单位:各乡镇(场、街道),临川经开区,区政府各部门;配合单位:区统计局)
15.加大工作督促检查力度。建立健全对各地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的督促检查机制,由区统计部门按规定报批后将其纳入统计督查内容,督导检查情况以适当形式通报。对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对因不重视、敷衍塞责统计工作和统计基层基础建设而导致发生系统性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责任单位:区统计局、区纪委区监委)
以上举措的具体操作和落实,可参照附件《江西省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标准指引(试行)》和《抚州市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方案标准(乡级)》相关内容。
附件:1.江西省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标准指引(试行)
2.抚州市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方案标准(乡级)
附件1
江西省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标准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全省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夯实统计工作根基,提升基层统计能力,保障源头数据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江西省统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国统字〔2021〕85号)、《江西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实施意见》(赣统字〔2021〕45号)有关要求,结合江西实际,制定本标准指引。
第二条 本标准指引适用于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承担乡级统计工作机构;省域内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各类开发区(园区);省域内县级及以上具有统计业务的行业主管部门;省域内从事营利性活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等(以下简称企业)。
第二章 县级统计工作标准指引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按照本标准指引,以规范统计组织管理、规范数据质量管控、规范统计培训教育、规范统计信息发布、规范统计资料管理、提升统计服务水平、提升统计改革创新水平、提升统计法治建设水平、提升统计信息化水平(“五规范四提升”)为目标,积极推动统计各项工作落实,全面提升县级统计工作能力和质效。
第四条 规范统计组织管理。加强党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推动统计业务与基层党建深度融合。健全完善统计工作制度,建立健全现代化统计调查体系,持续推动统计工作全面、及时、高效开展。进一步明晰职能职责,优化岗位设置,加强队伍建设和管理,聚焦农业农村、“三新”经济等基础较为薄弱的专业和领域,配齐配强人员力量。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强化人财物保障,落实辖区内统计人员应有的福利待遇。推动建立完善辖区内乡级首席统计员制度,并根据地方实际明确相应补贴或政治待遇。对优秀基层统计人员在评先评优、推荐使用方面加大力度,争取政策支持增加基层岗位补贴。
第五条 规范数据质量管控。严格执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和经批准的地方统计调查制度,科学规范有序组织辖区内常规统计调查和大型国情国力普查。建立和完善数据质量管控机制,制定数据质量审核评估管理办法,规范数据生产流程。按照“先入库再报数”原则,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协作,做好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更新工作,尤其对“五上”企业要及时做好纳统、修正和退库工作,保证“应统尽统”。按照“先建台账后有报表”原则,督促指导乡镇(街道)、企业依法依规设置原始记录,建立健全纸质、电子统计台账,保证数出有据。按照“随报随审”原则,及时接收原始数据,开展数据汇总审核,强化数据评估分析,准确把握数据之间的相关性、匹配性和逻辑性,保证数据质量。
第六条 规范统计教育培训。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制定年度业务培训计划,创新培训形式、丰富培训内容,采取“走出去”与“请进来”、线上与线下、学习培训与考察调研、专家指导与骨干授课等“四个相结合”方式,注重灵活性与实操性,提升培训效果。重点加强对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部门及企业统计人员的业务知识及统计法律法规培训,确保年度内本行政区域统计人员培训全覆盖。按要求参加上级统计机构组织的各类培训。积极组织开展各类统计技能业务比赛。
第七条 规范统计信息发布。按照《国家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统计资料发布制度,做好数据解读工作。依据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及时、准确对外发布和提供非涉密的统计数据,并公布数据来源、统计方法、统计口径、统计标准、指标含义。拓宽信息发布渠道,在政府门户网站开设统计专栏,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及时传播统计声音。
第八条 规范统计资料管理。健全完善统计资料管理各项制度,指定专人对各类统计资料进行日常管理维护,包括收集整理、装订成册、及时归档、规范利用等。严格规范开展统计资料定密,认真执行保密工作。配备齐全各类统计资料管理硬件设施,做好防腐防潮防盗工作,妥善保管全部统计资料,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至少保存2年,汇总性统计资料至少保存10年,重要的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永久保存。统计电子数据及文本资料应当建立备份系统,并长期保存。
第九条 提升统计服务水平。认真履行统计信息、咨询、监督职责,组织加强日常对企业的实地走访,密切关注经济运行形势,及时跟踪重大战略、重点企业、重要行业,开展好月度、季度、年度经济运行分析。针对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及时组织统计监测、分析研判,精心撰写统计分析和专题调研报告,为地方党委政府决策提供统计支撑。积极拓宽统计服务领域,丰富统计产品。
第十条 提升统计改革创新水平。积极开展统计体制机制、制度方法、方式手段、数据应用、队伍建设、服务外包等领域研究探索、改革创新。积极争取、支持、配合上级统计机构开展的各项工作试点,推动各项统计改革任务在辖区内落地落实。
第十一条 提升统计法治建设水平。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明确领导干部、统计人员、调查对象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常态化开展统计法治宣传,积极开展送法进企业、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等“四进”活动,推动将统计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纳入本级党校、行政学院等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必修课。鼓励统计人员积极参加国家统计执法资格考试,充实统计执法监督力量,确保有2名及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加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推动统计监督与其他监督有效融合,不断提高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意识,营造知晓统计、重视统计、支持统计良好氛围。
第十二条 提升统计信息化水平。积极争取将统计信息化建设纳入本地区政府信息化建设规划或电子政务建设项目,构建覆盖村(居)的统计网络体系,逐步实现村(居)统计资料填报全程电子化。扩大网络、视频会议系统等信息化应用,并及时更新维护。加强网络安全管理,保障数据信息安全。
第三章 乡级统计工作标准指引
第十三条 承担乡级统计工作机构应当按照本标准指引,以规范统计组织管理、规范村级统计网格化管理、规范数据生产流程、规范统计资料管理、提升统计法治建设水平、提升统计服务水平(“四规范两提升”)为目标,切实提高乡级统计工作能力,保障乡级统计“高标准、高要求、高质量”持续推动各项统计普查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四条 规范统计组织管理。重视统计工作,明确乡级统计工作职责和分管统计工作领导,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与统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统计人员,保持人员稳定性。积极落实乡级首席统计员制度,乡级首席统计员原则上需在编在岗人员,实行两年一聘。人员变动时,按照“先进后出”原则,征得县级统计机构同意并备案。有相对独立或固定的办公场所,有统计专用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保障信息网络畅通。建立健全数据采集审核报送、统计业务岗位责任、数据质量责任追究等制度。保障大型普查、专项调查和常规统计工作所需经费,以及统计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和政治待遇。
第十五条 规范村级统计网格化管理。督促村(居)委会明确至少1名统计人员,负责辖区内统计工作,承担并完成常规统计和上级安排的各类统计普查调查任务。推动村(居)统计工作与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化有机融合,加强所辖村(居)统计业务指导,提升统计工作效率和源头数据质量。保障相关补贴或劳务报酬,并及时足额发放。
第十六条 规范数据生产流程。积极协助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名录库管理、更新与维护,规范“五上”单位申报工作,核实入库单位基本情况。及时做好统计用区划和城乡划分代码变更维护。督促指导企业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按规定时间和渠道收集整理、审核上报基层统计报表。认真审核查询统计数据,并做到签章齐全。严格执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按规定时间完成上级统计机构查询答复,高质量完成各项统计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 规范统计资料管理。建立完善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指导所辖村(居)、企业建立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确保登记及时、准确、完整,与统计报表数据相互衔接一致。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等统计资料实行档案化管理,装订成册,分类保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至少保存2年,汇总性统计资料至少保存10年,重要的统计资料应当永久保存,电子台账做好备份。
第十八条 提升统计法治建设水平。积极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统计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有效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活动。配合上级统计机构开展数据核查,组织辖区内统计调查对象开展自查。定期开展本区域内统计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案件,及时移送并积极协助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提升统计服务水平。加强辖区内企业、村(居)统计人员业务培训指导、报表催报、数据核实。首席统计员要及时开展统计分析,做好经济运行分析预警,充分发挥统计在经济社会管理中的参谋助手作用,为区域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统计服务。
第四章 开发区(园区)统计工作标准指引
第二十条 承担开发区(园区)统计工作机构应当按照本标准指引,以规范统计组织管理、规范统计职能职责、规范统计调查流程、增强依法统计能力、增强数据质量管控力度(“三规范两增强”)为目标,不断提升开发区(园区)统计工作水平,持续推进开发区(园区)统计补短板、强弱项、固根基。
第二十一条 规范统计组织管理。明确组织协调统计工作的机构,指定统计负责人。根据开发区(园区)内统计工作任务量,配备合理的专(兼)职统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统计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当征得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并做好工作交接。应当保障具备统计工作正常开展的基本条件,做到机构、人员、经费、设备、网络和办公场所“六落实”。
第二十二条 规范统计职能职责。统计业务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指导,主动配合完成各项统计调查任务,积极参与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及专项调查。及时做好开发区(园区)基本单位名录库更新维护工作,建立完善企业统计人员信息库,按季度动态更新开发区(园区)内企业统计人员基本信息。开发区(园区)统计人员应当积极参加政府统计机构组织的培训,督促指导辖区企业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纸质和电子统计台账。
第二十三条 规范统计调查流程。严格贯彻执行统计调查制度,督促指导辖区企业认真开展统计数据采集、填报,对迟报调查单位进行催报;对屡次迟报、拒报以及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的调查单位,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立案查处。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的查询事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核查、答复。
第二十四条 增强依法统计能力。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认真落实防范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辖区企业提供不真实统计数据,不得违规代填代报统计数据。组织开展开发区(园区)内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发现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政府统计机构报告,配合政府统计机构开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和统计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第二十五条 增强数据质量管控力度。要深化统计工作重要性、法治化认识,切实增强统计数据质量意识。健全完善数据质量责任制,强化数据质量管控主体责任。加强对辖区企业统计人员的培训指导,提高其工作能力和水平。强化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分析,对数据波动较大或异常情况及时核实,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有序组织开展数据质量自查,定期开展统计检查、巡查,切实保障辖区企业数据质量。
第五章 部门统计工作标准指引
第二十六条 部门统计应该按照本标准指引,坚持规范统一、分工合理、合作共享的原则,以规范统计组织管理、规范统计调查活动、规范统计业务培训、规范数据公布内容、强化统计数据共享、强化统计法治建设、强化质量评估验收、强化信息技术支撑(“四规范四强化”)为目标,建立制度完善、方法科学、行为严谨、过程可控、信息化程度较高的部门统计调查体系。
第二十七条 规范统计组织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重视统计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和部门统计职责。有承担统计工作的机构和负责人,配备相对稳定专(兼)职统计人员和必要的办公设备。在业务上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告知本部门统计人员调整变化情况。按要求组织、参加部门统计联席会议及其他相关统计会议。
第二十八条 规范统计调查活动。依据工作需要,科学设计统计调查项目,确保指标名称规范、计算方法科学、调查内容不与其他统计调查项目内容重复。新设立的统计调查项目,应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超过有效期限且需继续开展调查的项目,须重新履行报批手续,未经审批不得开展统计调查。严格按批准的统计调查内容统一组织实施调查,不得增加或修改统计指标。按要求编制统计报表,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报出,并对数据质量负责。严格按照保管方式和期限,对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等统计资料实行档案化管理。
第二十九条 规范统计业务培训。定期组织开展统计业务和统计法律法规培训且每年不少于1次,并形成常态化机制。培训应当全面系统,突出针对性和操作性,不断提高统计人员做好统计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积极参加政府统计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
第三十条 规范数据公布内容。严格遵照有关规定及时发布各类综合性统计数据,对外公布与政府统计机构有重复交叉的数据时,应与地方政府统计机构协商一致。公布统计数据时应同时公布数据来源及调查机构、范围和方法,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等统计标准,保证社会各界正确理解和使用统计数据。
第三十一条 强化统计数据共享。严格执行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制定的部门统计报表制度,并按要求定期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和行政记录等统计资料。建立部门数据共享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与本级政府统计机构的数据信息对接,满足统计部门对部门统计调查名录库信息及数据的需求。
第三十二条 强化统计法治建设。认真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相关责任制,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加强本系统统计普法宣传教育,积极配合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统计违纪违法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强化质量评估验收。建立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制度,将数据质量评估作为数据报送和发布前的必经程序,规范统一评估工作。对依法调查取得的主要统计指标数据,应当采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和有效的组织方式进行质量评估,准确把握数据之间的相关性、匹配性和逻辑性。上一级部门负责对下一级数据进行评估,并及时反馈评估结果。
第三十四条 强化信息技术支撑。为部门开展统计工作提供必要条件,满足部门统计信息化要求。建立统计数据库,完善统计数据库管理。强化网络安全防护技术措施和运营维护,切实保障网络和数据安全。
第六章 企业统计工作标准指引
第三十五条 企业统计应当按照本标准指引,以规范统计组织管理、规范统计报表填报、规范统计人员培训、规范统计资料管理、强化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强化统计法治意识(“四规范两强化”)为目标,保障统计报表填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源头数据质量。
第三十六条 规范统计组织管理。联网直报企业应当设置统计机构或者明确负责统计工作的部门,并指定统计负责人,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其他规模的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规模配备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企业统计机构调整或统计人员变动时,应当主动向当地政府统计机构(主管部门)备案。建立健全统计工作机制,保障统计工作正常开展所需的经费、场地、设备、网络等。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当实现内部统计网络自动化管理。
第三十七条 规范统计报表填报。严格执行政府统计报表制度和行业主管部门统计报表制度,接受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工作安排,独立准确填报统计数据。按制度规定的时间、方式上报统计报表,做到报表、指标无漏填漏报、计量单位正确,数据无差错。报出的报表须统计负责人审核,并经企业负责人确认后统一上报。统计报表数据与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相互衔接一致。
第三十八条 规范统计人员培训。企业统计人员上岗前须接受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培训。统计人员应当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能够熟练运用联网直报平台报送统计数据。统计人员须按要求参加各级统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每年至少1次),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做好对企业内部相关业务人员的延伸培训。
第三十九条 规范统计资料管理。按照“先建台账后有报表”的原则,以真实的原始凭证为依据,设置统一规范的纸质台账,并按要求建立企业电子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实行档案化管理,原始记录及统计台账填写规范、登记及时准确完整,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汇总性统计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重要的统计资料应当永久保存。未到保存期的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不得销毁。
第四十条 强化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履行统计法定义务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报送的统计数据质量负总责,应当督促本企业统计人员依法依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报送统计资料;组织本企业制定和落实统计人员岗位责任、统计报表报送、统计资料管理、统计工作交接等各项规章制度,并加强督促检查。企业负责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企业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将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第四十一条 强化统计法治意识。提高依法统计意识,积极配合政府统计机构开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和数据核查,不得干涉、妨碍政府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企业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数据和资料,否则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取消守信企业认定资格;构成统计严重失信行为的,依法予以公示并进行联合惩戒,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标准指引试行3年,由江西省统计局设计管理与三新统计处负责解释。
附件2
抚州市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方案标准(乡级)
项目 | 科目 | 标准 |
乡级统计规范化建设(四规范两提升) | 规范统计组织管理 | 1、配齐配强基层统计力量; 2、规范加强乡镇级统计力量,确保1名首席统计员、1名辅助统计员,满足统计工作需要; 3、要保持乡级统计人员相对稳定,其工作变动或调动必须事先征得县级统计机构的同意,并按照“先进后出”的原则实施,确保工作衔接; 4、村(社区)要明确由综合素质高、责任心强、相对年轻的村(社区)干部担任统计工作负责人,在乡镇(街道、管理处)统计岗的指导下负责本区域的统计调查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统计岗位不得空置。 |
规范村级统计网格化管理 | 1、加大统计工作经费投入。各地要统筹自有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做好对专项统计调查、大型普查、统计基层基础建设、信息化建设、统计现代改革等的经费保障并及时足额拨付,重视加强对基层一线的经费保障; 2、完善统计软硬件设施。乡级统计机构要按标准配备固定办公用房、视频会议室(共用)、保密专业电脑、档案资料室等;村级统计岗位要安排办公用房,配备专用电脑、打印设备和资料档案柜等; 3、保障统计人员待遇。对长期在乡镇基层一线工作的统计专业人员,已取得相应层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优先聘任并兑现待遇;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时,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重点考察其工作业绩贡献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参加当地政府组织的三类人员选拔考试时,对获得县级以上统计部门表彰的优秀人员给予适当加分照顾。 | |
规范数据生产流程 | 1、严把统计人员准入。新招录招聘从事基层统计工作的人员应热爱统计岗位,坚持专业、年龄、经历适当,择优录取使用; 2、加大统计人员培训。2024年底前实现全市在编在岗基层统计人员统计基础业务培训全覆盖; 3、统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统计专业知识,恪守统计职业道德,自觉接受辖区统计机构(岗位)的业务指导并按时参加其组织的业务培训,准确理解统计报表指标含义,高质量完成政府统计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 | |
规范统计资料管理 | 1、贯彻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规定,建立健全统计调查组织管理、业务培训、数据质量控制、资料管理等制度,并自觉依法接受本级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2、加快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加强统计信息化人才培养和统计信息安全管理,落实网络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网络畅通和数据安全。 | |
提升统计法治建设水平 | 1、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对因不重视、敷衍塞责统计工作和统计基层基础建设而导致发生系统性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2、常态化开展统计法治宣传,每年充分利用统计开放日、法制宣传日等时点积极组织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活动。结合乡镇相关部门在赶集天开展统计法宣传,不断加强一般群众对统计的了解,消除一般人对统计工作的错误理解。 | |
提升统计服务水平 | 1、加强村级统计基础建设,强化业务指导。要求乡级统计员每个季度须到村级进行一次一对一业务指导,或采取一次集中培训。确保村一级作为统计数据的第一手来源的真实性、准确性。 2、加强统计数据质量把关,严控数据失真。对于村级上报的数据要进行认真审核,通过到村调研走访,结合乡镇往年实际情况分析数据的真实性,不让失真数据干扰政府决策判断。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