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居)务公开的基本内涵
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推动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向农村和社区延伸。
由于当前缺乏统一的标准规范,如何发挥村级公开平台作用推进政务公开下沉,完善基层政务公开与村(居)务公开协同发展机制,使政务公开与村(居)务公开有效衔接,打通政务公开“最后一公里”成为各地政府思考重点。那我们就来系统了解一下村务公开的基本内容吧!
一、实施主体
2021年《村务公开管理规范》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实施村务公开的主体,村民委员会主任是实施村务公开的第一负责人”,因此,村民委员会需对公开内容的真实、全面、及时、规范负责,接受村民的监督。
二、公开内容
通过研究梳理国家相关文件[1],结合各地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村(居)务公开内容不断丰富和拓展,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提出概念到2021年《村务公开管理规范》的颁布实施,村(居)务公开逐渐标准化、规范化。
本篇结合《村务公开管理规范》《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2〕8号)总结公开内容如下所示:
(1)村级财务公开
1、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计划
2、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收入和支出
3、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资源、资产、资金
4、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债务
5、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
6、各类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
7、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注:村级财务公开事项不包含经营性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及的商业秘密。
(2)村民会议或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1、本村制定的村民自治章程、议事规则、村规民约
2、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民主评议方案
3、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
4、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5、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6、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7、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8、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9、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10、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11、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12、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及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3)村民委员会协助上级政府落实有关政策的情况
1、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2、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
3、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的工作
(4)党务公开
1、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部署安排、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措施等重大决策和推进落实情况,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2、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全面负责本地区党的建设情况
3、本地区党的重要会议、活动和重要人事任免情况
4、党的地方委员会加强自身建设情况
5、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2]
(5)农村社保政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村民缴费标准、保险金缴纳及经费使用情况等事关村民切身利益的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以及当地政府的惠农政策
(6)涉及村民切身重大利益,或经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三、公开形式
依据2021年国家颁布的《村务公开管理规范》,在人员流动较多、便于村民查看的地方设立村务公开栏并配置意见箱进行村(居)务公开,随着基层政务公开的深入,村居务公开渠道逐渐丰富,入户告知、告村民书、通报、明白纸、村报、电子邮箱、民主听证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建制村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途径公开村务。
四、公开时间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和《村务公开管理规范》明确规定“一般的村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事项要随时公开。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一次”,村务公开栏内容保留期限应不少于10个自然日,网络公开内容保留期不少于1年。
五、公开程序
村(居)务公开程序按照事项不同分为基本程序和特殊程序。一般村(居)务事项公开应遵循基本程序;财务、宅基地审批、国家建设征收征用集体土地、救灾救助、补贴补助资金、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情况应遵循特殊程序。
一、基本程序
具体为提出方案、审查确定、公开公布、听取意见、答疑解惑、资料归档六步骤。具体内容如下所示:

二、特殊程序
1、财务公开
财会人员提交明细账目——村务监督机构审核——村民委员会主任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务监督机构负责人、村财代理机构负责人签字并盖章——公开公布——答疑解惑——资料归档
2、宅基地审批公开
村民提交申请——村民委员会审查核实——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公示上报——公布上级批准名单——资料归档
3、国家建设征收征用集体土地公开
公布征地基本情况——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公布会议决定——资料归档
4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公开
公布底数、政策和指标——公布申请名单——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公开公布发放情况——资料归档
5、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情况等其他有关政务公开的程序按有关条例制度要求执行
六、监督主体
村民、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党组织和上级部门[3]为村(居)务公开监督主体。
村民可质疑或质询所公布的村务事项、委托村务监督委员会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和凭证、要求有关当事人解释有关问题、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问题、提出建议和要求。
村务监督委员会收集村民意见并做出回复,审查村务公开内容的全面性、真实性,公开的时效性、公开形式的科学性以及公开程序的规范性,督促村委会及时整改问题等。
村党组织领导村民委员会及村务监督委员会开展村务公开与村务公开监督工作。
上级部门指导、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实施,受理群众对村务公开的投诉、信访和举报并经过调查予以回复。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2〕8号)国家GB/T 40088—2021《村务公开管理规范》
[2]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第十一条
[3] 国家GB/T 40088—2021《村务公开管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