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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川区应急广播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5-30 17:30

临府办字〔2023〕26号

临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川区应急广播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垦殖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临川区应急广播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4月17日

临川区应急广播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区应急广播系统管理,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应急管理部联合印发的《应急广播管理暂行办法》 (广电发〔2021〕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广播系统,是指利用区、乡镇(街办)、行政村 (社区)三级应急广播播控平台和广播终端,以制作、传送应急信息和日常广播为目的,构建覆盖全区的应急播出和日常播出系统。

第三条 系统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按照“党管媒体、上级优先、应急优先、播出安全”的原则管理。应急广播作为党和政府的喉舌,由区文广新旅局进行业务指导,并纳入当地党委政府管理,确保在处理突发事件和防灾救灾的关键时刻,能够及时发挥作用。

第二章 信息发布内容与审核

第四条 应急广播信息发布坚持“预防与处置并重,应急与常态”相结合的原则。信息发布分为“应急播出”和“日常播出”两种:应急播出主要用于各级党委政府进行抢险救援指挥、中心工作部署、灾害预警、灾难避险、灾难自救和突发情况处置等权威信息发布;日常播出主要用于各级党委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

第五条 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明确播出时段、时长以及播出频次。日常播出实行限时发布方式,原则上连续播出时长不超过30分钟,播出时段应避开群众休息时间,建议播出时段为:12:00-12:30、17:30-18:00。

第六条 应急广播播出的信息包括:

(一)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应急信息发布部门发布的应急信息,如事故灾害风险预警预报、气象预警预报、突发事件、防灾减灾救灾、人员转移安置、应急科普、疫情防控等应急信息;

(二)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政策信息、社会公告等;

(三)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 等基层管理部门或基层社会治安管理部门发布的所辖区域的社会治理信息;

(四)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台或者融媒体中心制作的节目;

(五)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向公众发布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以区级党委、政府名义发布的应急信息,由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对外发布;以区委各部门、区直各单位名义发布的应急信息,经本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核,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区级应急广播管理部门统筹对外发布;以乡镇政府(街道办)名义发布的应急信息,由乡镇政府(街道办)分管负责人审核,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对外发布;以村(社区、景区)名义发布的应急信息,由村(社区、景区)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乡镇(街办)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字后对外发布。所有发布的应急信息和审签单都必须于播发前报区文广新旅局广电股存档备案。

第八条 各级应急广播信息发布人员对信息播发审批手续进行审核,确认手续齐全、信息无误后方可播出。应急播出和日常播出均应建立播出日志台账。

第三章 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

第九条 应急广播运行维护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的原则。

(一)区文广新旅局负责本级应急广播系统的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和安全播出统筹指导工作。

(二)各乡镇 (街办)应指定1名公职人员,行政村(社区)应指定1名村(社区)两委干部负责本级应急广播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应急广播播控平台信息播出实行账号、密钥管理模式。实行专人专用,所有涉及系统管理、授权播发的人员禁止将账号和密钥泄露、提供给他人。

(一)区级应急广播播控中心账号、密钥由区网络公司授权人员负责设置、管理;

(二)乡镇 (街办)应急广播播控中心平台登录账号密钥由乡镇 (街办)授权人员负责管理使用。

(三)行政村(社区)应急广播平台密钥由行政村(社区)授权人员管理使用。

第十一条 各乡镇(街办)、村(社区)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协调基层供电单位解决辖区内应急广播系统的取电、用电等问题,并自行承担应急广播系统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电费、人员费等支出。总体网络租用和运行维护费用支出、区级应急广播系统电费支出由区文广新旅局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落实,并纳入每年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 广播设备、设施日常监管工作由区级、乡镇(街办)级、村(社区)级播出机构共同承担,按照“属地原则”,应急广播实行分级监管,各级播出机构每月定期对本级应急广播设备和传输线路进行巡查和监管,确保系统设备和线路正常运行。系统正常维修保养由区级管理中心进行,因监管不力造成的破坏性维修由当地政府负责。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干扰系统专用线路和频率,不得擅自截传、干扰、解扰系统信号。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根据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利用应急广播系统传播下列内容之一的,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诽谤、侮辱他人的;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渲染暴力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区文广新旅局负责协调第三方区网络公司对应急广播传输覆盖网的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广播电视法律、规章,破坏广播电视设施,侵犯广播电视网络安全的行为,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等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六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疏于管理、把控不严等工作不到位造成贻误战机、影响疫情防控、抢险救灾等负面不良影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迁移、拆除应急广播设施;

(二)危及应急广播设施安全、降低传输信息效能;

(三)窃取应急广播信号,造成应急广播信号中断;

(四)其他对应急广播系统和信号有损害的行为。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落实安全播出工作责任,各级广播信息播出人员要实时监听播出节目内容和播出质量,及时反馈相关信息,严禁携带与播出内容无关的音像资料带入播控室,确保广播安全播出。

第十九条 各级广播信息播出人员因工作责任心不强、业务不熟造成工作开展不顺畅的,公职人员要及时调整岗位,临聘人员应及时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文广新旅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7日发

来源: 临川区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