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川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计划的通知
临府办字〔2023〕54号
临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川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垦殖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临川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6月2日
临川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计划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23〕11号)、《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抚府办字〔2023〕17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动态排查、规范整治、科学监管和全方位保障的长效管理机制,实现“受纳水体一排污口一排污通道一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不断提升我区水环境质量和治理能力水平,助力全面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为建设美丽江西“临川样板”提供坚实保障。
二、工作目标
2023年5月底前,持续推进辖区内抚河干流入河排污口排查,完成国、省考断面、敏感保护区10km范围内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
2023年6月底前,完成辖区内抚河干流国、省考断面、敏感保护区10km范围内所有入河排污口“三单一图一方案”(三单:依法取缔入河排污口清单、清理合并入河排污口清单、规范整治入河排污口清单;一图: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的脉络图;一方案:“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工作;
2024年6月底前,完成辖区内抚河干流所有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
2024年9月底前,完成辖区内抚河干流所有入河排污口“三单一图一方案”工作;
2025年6月底前,完成辖区内抚河等流域所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查、监测、溯源;
2025年9月底前,完成辖区内抚河等流域所有入河排污口“三单一图一方案”工作。
三、排查范围和对象
(一)排查范围。排查范围为辖区内抚河流域(临川段)所有干支流。原则上,排查范围以两侧现状岸线为基准向陆地一侧延伸2公里,包括所有人工岸线(城镇岸线、渔业岸线、临河工业岸线、河堤岸线、特殊用途岸线等),自然岸线(滩涂、湿地等)等。具体范围可根据产业布局、排污特征等实际情况适当扩大。
(二)排查对象。排查对象为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涵闸、隧洞等直接向河道排放废水的排污口,还包括所有通过溪流、滩涂、湿地等间接排放废水的排污口。所有排污口既包括工业排污口、生活排污口,也包括农业排污口、养殖排污口等。
四、责任分工
1.各乡镇人民政府(含临川经开区,下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密切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完成辖区范围内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监管工作:
2.临川生态环境局负责统筹协调、定期调度,督促各乡(镇)(临川经开区,下同)按照工作时间节点有序推进,收集整合排污口相关资料,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组织开展全区入河排污口监测,依法审核设置入河排污口。督促指导工业排污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3.区城市管理局负责督促指导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4.区住建局负责督促指导乡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的排查整治工作;
5.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指导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6.区水利局负责督促指导水利设施及大中型灌区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并根据河道及岸线管理保护要求指导排污口设置:
7.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督促指导水产养殖排污口、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五、任务措施
以下工作任务均需各乡镇人民政府(含临川经开区)、水污染防治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落实。
(一)全面摸底排查。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的原则,深入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摸清掌握各类入河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对一些容易出现的排查盲区(如水下、桥下、草丛下等隐蔽区域),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确保无遗漏。
制定入河排污口名录,建立入河排污口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对于前期排查认定的入河排污口需要剔除的,需提供情况说明;对于新增或新排查出的入河排污口,需及时补充上报。
(二)开展水质监测。按照“边排查、边监测”要求,在全面排查基础上,同步开展入河排污口水质监测。对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日排污量300吨以上、年排污量10万吨以上)按相关要求进行加密监测。对于具备采样条件的全部进行采样,主要分析四个常规指标,即PH、COD、氨氮、总磷、工业企业排口可增加特征污染物。
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督促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落实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开展监测。对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应适当加大入河排污口监测频次及监管力度。
(三)明确责任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参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规范文件技术要求,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对于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入河排污口,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溯源分析,查清入河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后报生态环境部门;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入河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
(四)实施分类整治。要对排查出的入河排污口进行分类、命名与编码,并重点核实标注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对规模以上排污口设置标志牌,已设置标志牌的补充增加二维码关联信息,损坏的标志牌要及时修补更换。
根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梳理分清入河排污口类型,以监测和溯源结果为基础,筛选出需整治的入河排污口名单,建立整改台账;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合理确定整治措施及整改年限,以截污治污为重点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整治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评估、精准施策、有序推进,历史遗留问题需妥善处理,避免“一刀切”。
1.补办一批。对手续不完善,但经论证符合设置条件的入河排污口,按管理权限补办审批手续。
2.取缔一批。对不符合设置条件的违法入河排污口,各地及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进行迁移、封堵、取缔;特别是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的入河排污口,一律坚决迁移、封堵、取缔。
3.整治一批。对超标排放的入河排污口,督促责任主体全面开展整治,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于责任主体清晰的超标工业污染源排口,执法部门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限期整改;对于直排的城镇生活源排口,城市管理部门应将其接管纳入市政管网;对于规模以上养殖场的直排养殖废水,应要求养殖场限期完善环保设施;对于已废弃不用的无水老旧排口,应及时进行封堵。
六、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含临川经开区)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做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日常监管,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如期完成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整治任务。区财政局保障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整治经费,将工作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可委托第三方技术单位为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提供技术支撑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为排污口整治提供指导,确保工作质量。
(二)实施销号制度。在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过程中,要强化台账管理,严格销号落实。对已经整治完成的,对账销号、强化监督、防止反弹;对处于整治过程中的,倒排工期、挂图作战,确保按时完成整治工作;对整治进展滞后的,挂账督办、专人盯办,切实加大整治力度,坚决做到目标不实现不交帐、任务不完成不收手。
(三)严格环境执法。要加大入河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入河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责令限期拆除,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入河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各职能部门应结合水污染状况,尤其是由于面源污染导致汛期水质出现明显下降等情况,不断加强对农业排口、城镇雨洪排口的监管,推进面源污染治理。开展城镇雨洪排口旱天污水直排的溯源治理,加大对借道排污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严禁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防止影响汛期排水防涝安全。
(四)加强安全管理。现场排查工作至少两人一组,严禁单人行动。行动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对暂时不具备排查、监测条件的入河排污口,先做好现场记录,采集基础的信息,待具备排查、监测条件后再开展排查、监测。
(五)加强公众监督。积极加大对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引导公众投身美丽河湖保护和建设;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应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六)按时信息报送。各责任部门、乡镇根据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等形成工作台账报临川生态环境局汇总,临川生态环境局按要求做好信息报送工作。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当年专项行动总结报告、“三单一图一方案”(盖章版及电子版)和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及规范化建设等相关情况。重要情况随时报送。
本工作计划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 1.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要求
2.入河排污口基础信息表
附件1:
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要求
一级分类 | 二级分类 | 整治要求 |
总体要求 | 1.原则上一个排污单位(企业)只保留一个排污口,对于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排污口的,应得到生态环境部门同意。2.按照生态环境部《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21)进行命名、编码并设置标识牌。3.按照规范化要求,在入河前设置明渠段或取样井,设置标志牌公布举报电话等其他举报途径,规模以上排污口因地制宜安装在线计量和视频监控设施,实现看得见、可测量、有监控。 | |
工业排污口 | 工矿企业排口 | 1.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原则上不单独设置排污口,确需要单独设置排污口的,应开展设置论证,依法依规审核。鼓励进行尾水深度治理后回用于生产。2.雨洪排口不得排放污水,要做到晴天不排水、雨天不排污;初期雨水应进入污水处理设施处理。3.排污口执行标准:不低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A标准值。 |
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 ||
工矿企业雨洪排口 | ||
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雨洪排口 | ||
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 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 1.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未达标排放的,应开展限期整改,确保达标排放。2.鼓励将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的排水转化为可利用的水资源,就近回补自然水体。3.排污口执行标准:不低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A标准值。4.开展城镇雨洪排口旱天污水直排的溯源治理,加大对借道排污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严禁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防止影响汛期排水防涝安全。 |
农业排口 | 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 | 1.畜禽养殖场尽量不设排口,尽可能采用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方式处理养殖粪污。2.发展水产生态健康养殖,积极推广池塘工厂化循环水、大水面生态增养殖、稻鱼综合种养等多重生态健康养殖模式。实施池塘标准化改造,完善循环水和进排水处理设施,推进养殖尾水节水减排。3.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各地统一收集、统一处理养殖尾水。4.排污口执行标准:畜禽养殖优先采用环评及其批复的有效标准;无环评批复标准的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执行,用于农田灌溉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水产养殖采用国家相关标准。如有地方排放标准,执行地方排放标准。 |
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 | ||
其他排口 | 大中型灌区排口 | 大中型灌区主要集中排口,通过建设农田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蓄积池等氮磷拦截设施,降低入河水质的浊度和氮磷营养污染物。 |
港口码头排污口 | 1.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污口要参照工业企业生产、生活污水排污口整治要求,优先接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收集处理;因条件限制无法接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鼓励自建污水处理系统,确保达标排放。2.鼓励在港口码头内装卸散装原辅材料的场所、装卸机械冲洗水、含油污水、含煤、矿污水、集装箱洗箱污水、化学品污水(含化学品船舶洗舱水、泵舱舱底水)、防尘抑尘喷淋水等各类生产、生活污水进行处理后回用,减少污染物排放量。3.港口码头应按规定设置雨污拦截坝、雨污收集处理设施。4.排污口执行标准:优先采用环评及其批复的有效标准;无环评批复标准的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其它行业标准有要求的除外)。 | |
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排污口 | 整治要求同规模以上畜禽或水产养殖排污口。其中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养殖散排口,鼓励推广末端化集中处理模式。 | |
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 | ||
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 | 1.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接入城镇污水收集管网。2.加大污水管网排查力度,因地制宜实施雨污分流改造,推动老旧管网修复更新,加快建设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管网,提升污水收集效能。 | |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 | 1.对设施停运破损、管网未配套、处理能力不符合实际需求、进水水质浓度低、出水水质不达标等非正常运行的设施,要有序分批实施提升改造,确保污水有效收集、设施正常运行、出水水质达标。2.因地制宜、合理选择“纳厂、集中、分散”等技术路线,设施尾水尽可能通过人工湿地、还田利用、种植浇灌、生态缓冲带等途径予以资源化利用,就近回补自然水体。3.执行标准:尾水用于农田灌溉的,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尾水排放外环境的执行江西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6/1102-2019)。 | |
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 | 1.对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接入收集管网。2.遵循“污水应收尽收、雨水应分尽分”的原则,推进排水体系的改造,做到雨污分流,提高污水收集率,尽量减少污水散排口。对分散式村庄可以就地安装简易污水处理装置,鼓励尾水就地就近实现资源化利用。 | |
入河沟渠 | 1.排查出的入河沟渠及其他排口,由属地政府结合城市和农村黑臭水体整治、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及流域环境综合治理等统筹开展系统整治。2.执行标准:有环境功能区划的执行对应标准;无环境功能区划的,不得影响下游考核断面及饮用水水源水质。 | |
附件2:
入河排污口基础信息表
序号 | 设区市 | 县(区、市) | 乡(镇) | 详细地址 | 入河排污口命名 | 编号 | 所属流域(XX干/支流、XX湖) | 支流河流 | 入河排污口类型 | 入河排污口位置 | 排口关联下游最近的国考、省考断面名称 | 是否是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是或否) | 是否已设置标志牌(是或否) | 污水入河方式 | 排放方式 | 监测结果 | 监测结果是否达标(是或否) | 排污口存在的问题描述 | ||||
经度 | 纬度 | PH | CODmg/l | 氨氮mg/l | 总磷mg/l |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