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临川区“生态信贷通”融资试行方案》的通知
临府规-2023-3
临府办字〔2023〕61号
关于印发《临川区“生态信贷通”融资试行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垦殖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临川区“生态信贷通”融资试行方案》已经六届区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6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临川区“生态信贷通”融资试行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实施方案》以及抚州市《关于印发深化国家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做好“后半篇文章”工作方案的通知》相关精神,加快推进临川区国家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工作,全面深化绿色金融支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着力拓宽生态产品融资渠道,积极引导做大生态产品权益类贷款规模,参照省“财园信贷通”、“财政惠农信贷通”以及市“生态信贷通”融资运作模式,制定本试行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生态文明整体布局的指示要求,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按照“明确承贷主体、界定信贷投向、限定贷款额度、严格把控风险”的原则建立财政金融联动发力、融合发展长效机制,通过创新设立临川区“生态信贷通”专项金融产品(以下简称生态信贷通),打通“资源—资产—资本—资金”的转化通道,构建多元化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途径。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各部门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作用,通过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运用金融工具支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建立“政府+银行+担保”合作机制,利用市场化机制提高产品服务效率。
(二)信用为主、抵押为辅。结合本产品支持对象的特点,采取以信用担保为主、资产抵押为辅的担保方式,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三)风险共担,见贷即保。坚持合作银行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理分担风险,压实各方责任。建立担保代偿的熔断机制,防范风险转移,在此基础上,产品实行“见贷即保”,切实提高金融服务效能。
三、支持对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其他从事生态资源利用开发的相关主体纳入生态信贷通支持对象:
(一)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经营稳定,发展潜力较大,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符合银行信贷准入条件。
(二)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古村古建经营权、采砂权、养殖权、水权、排污权、用能权、采矿权、果园证、茶园证、苗木园证等区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生态产品权益权证或者流转承包合同协议等有效文书,或从事相关生态产业的小微企业及其他经营主体。
(三)纳入区农业农村局、林业局、自然资源分局、住建局、文广新旅局、水利局、工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白名单范围之列。
四、贷款用途
贷款需用于生态农业、绿色工业、清洁能源等生态产品物质供给,生态旅游、森林康养、特色文化产业等生态产品服务供给及环境保护、国土绿化、生态优化等生态产品调节服务三大领域。不得用于证券投资及其他权益性投资或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政策禁止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高利贷、非法集资等)。
五、授信额度
企业单户最高授信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其他从事生态资源利用开发的相关主体最高授信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六、贷款投放
(一)生态信贷通贷款由抚州市农商银行临川支行、邮储银行临川支行、工商银行临川支行作为首批合作银行,今后视情况扩大合作银行范围。
(二)合作银行要与区国投融资担保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开展生态信贷通业务。
(三)生态信贷通贷款由区国投融资担保公司担保。
(四)生态信贷通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同期LPR利率加100个基点,原则上贷款期限不低于1年,建议贷款期限1-3年。
七、担保体系
(一)生态信贷通由区国投融资担保公司担保,按“见贷即保”模式办理。企业授信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的,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其他从事生态资源利用开发的相关主体授信额度不超过100万元的,免抵质押物;企业授信额度超过200万元的,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其他从事生态资源利用开发的相关主体授信额度超过100万元的,由合作银行及区国投融资担保公司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规定决定是否需要借款人提供有效抵质押物。
(二)生态信贷通担保费不超过贷款金额的0.5%。在加入四级融资担保体系后,区国投融资担保公司将贷款金额的0.3%上交再担保体系。
(三)在区国投融资担保公司纳入四级融资担保体系后,符合条件的生态信贷通纳入融资担保体系。由区国投融资担保公司作为原担保机构,市金控担保集团、省融资担保集团和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作为再担保机构,构建风险分担机制。
(四)区国投融资担保公司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框架协议,明确相关权利义务。
八、分险结构
区国投融资担保公司在符合条件情况下应积极申请加入国家、省、市、县四级融资担保体系,推动实现担保业务“五级分险”。生态信贷通由区国投融资担保公司担保后,在纳入四级融资担保体系前,由区国投融资担保公司承担贷款金额80%的风险,由合作银行承担贷款金额20%的风险;在纳入四级融资担保体系后,按照国家融资担保体系再担保分险规则,由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融资担保集团、市金控担保集团、区国投融资担保公司、合作银行各按20%比例分担风险。在担保贷款发生风险无法偿还时,各方按上述情况中风险分担比例对贷款金额进行代偿。
九、代偿率控制
每合作年度纳入融资担保体系的生态信贷通贷款代偿率不超过5%。代偿率的计算公式为:本合作年度区国投融资担保公司累计代偿的本金及利息/同一年度区国投融资担保公司累计解除担保责任本金。
上述公式分母部分所称解除担保责任本金,是指区国投融资担保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的本金(即合作银行贷款金额的80%),不包括银行自身承担的风险责任本金以及由其他机构、政府性资金池等对银行直接承担担保责任(即联合担保)本金。
十、风险补偿金管理
(一)构建生态信贷通风险补偿机制,按照上一年度生态信贷通贷款总规模的1%设立风险补偿金,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对区国投融资担保公司的代偿给予补偿。
(二)风险补偿金纳入区级财政预算,根据区国投融资担保公司核实后的实际代偿金额,足额落实风险补偿金,采取报账制管理。
十一、受理与审核
(一)区国投融资担保公司设定生态信贷通担保额度,在额度内与合作银行签订生态信贷通最高额担保合同,约定合作期限内担保贷款金额上限,为合作银行在规定时间和额度内投放的生态信贷通贷款提供担保,不再就具体贷款项目逐笔签订保证合同。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向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推送生态信贷通贷款主体“白名单”,并根据贷款主体的贷款需求情况及时调增推送名单的频次。
(三)贷款主体将加盖公章的《生态信贷通贷款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提交至合作银行,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合作银行收到贷款申请资料后,要按照尽职原则对贷款申请进行调查审批。在审批过程中,银行协助担保公司收集《担保申请材料清单》所需资料。为便于收集,担保业务文件资料原则上不超出银行的贷款申请材料清单范围。
(五)合作银行负责生态信贷通的贷款审批。贷款审批通过后,合作银行与申请主体签订《借款合同》、与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签订《保证合同》等法律文件。合作银行受担保公司委托,与借款人法定代表人及配偶、实际控制人及配偶、股东及配偶面签《反担保合同》及相关合规法律文件。合作银行在着手办理放款的同时,要将《担保申请材料清单》所述文件及其他相关合规法律文件移交至担保公司。当贷款免抵质押物时,区国投融资担保公司根据“见贷即保”规则,简化办理流程,不重复审批,仅对贷款约定的担保条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审核通过后,通知银行放款。
(六)在纳入四级融资担保体系后,区国投融资担保公司按担保体系管理要求及时将发放的生态信贷通贷款明细向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体系备案。
十二、风险防控
(一)有以下情况的市场经营主体不得申请本贷款:
1.申请时有不良贷款余额或对他人未结清不良贷款具有担保责任,在其他第三方征信渠道中有不良信用记录;
2.参与高利贷、非法集资等高风险经营活动,或其企业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具有涉黑等违法犯罪行为;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单个经营主体只能接受一家银行的生态信贷通贷款。
(三)合作银行要尽职尽责开展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有下列情形的,对合作银行贷款损失不予弥补,并取消合作关系:
1.合作银行通过阴阳合同、搭配高利率贷款等方式,故意提高借款人融资成本;
2.合作银行将本行具有潜在不良风险的客户,通过推荐投放生态信贷通贷款,进行贷款置换,转嫁风险的。
(四)合作银行要充分运用人民银行搭建的江西省农户信息联网核查系统、企业收支流水大数据平台及发改部门搭建的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整合用电、用水、用气、纳税、社保、涉诉等多种数据,对申请生态信贷通的贷款企业进行真实经营情况审查,将审查管理模式由“一次人员上门”改为“多次线上分析”,积极履行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责任,切实降低生态信贷通贷款风险。担保公司可运用上述平台对担保的生态信贷通贷款进行保后管理。
(五)对骗取、挪用生态信贷通贷款或者利用贷款从事其他与经营无关活动的借款人,一经发现核实,将终止对其贷款支持,提前收回贷款本金,并且在该贷款结清后五年内取消其申请政府优惠贷款的资格。
(六)对上述情形中涉嫌违法犯罪的,一经发现核实,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三、代偿与追偿
(一)贷款到期,借款人未归还本息,自贷款到期日(提前收贷的为确定的提前收贷偿还期届满)60日内,由区国投融资担保公司先行代偿。
(二)区国投融资担保公司代偿的范围为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及相关利息(利息计算最长不超过3个月),不包括罚息和复利。按标准计算的利息由区国投融资担保公司和合作银行按1:1分担。代偿的本金及利息要符合代偿率上限控制要求。
(三)贷款到期,借款人未归还本息,自贷款到期日(提前收贷的为确定的提前收贷偿还期届满)30日内,合作银行应就借款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待法院受理后,合作银行向区国投融资担保公司提出《代偿申请》,区国投融资担保公司收到银行《代偿申请》后,再向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聘请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发出《代偿审计申请书》。
(四)第三方审计机构收到《代偿审计申请书》后,对代偿申请项目进行代偿核查专项审计,自受托之日起不超过10个工作日出具审计结论,确认是否符合代偿规则,并将审计结论发送至合作银行和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担保公司。收到审计结论后,合作银行向区国投融资担保公司发出《代偿通知书》,区国投融资担保公司按规定代偿到位。合作银行获得代偿后,要继续诉讼并会同担保公司进行追偿。
(五)代偿完成后,合作银行向区国投融资担保公司出具《担保责任消灭函》。
(六)在纳入四级融资担保体系后,区国投融资担保公司要在代偿完成后及时按再担保代偿补偿流程,向市级担保公司申请再担保代偿补偿。市级担保公司应及时将市级担保公司承担的代偿金额支付给区国投融资担保公司,用于完成市级再担保分险。
(七)建立生态权益处置机制。参照《“两山银行”运行管理规范》(DB36T/1403-2021),建立生态权益收储机制,统一收购运营和处置生态权益。区国投融资担保公司代偿后,合作银行应及时处置其作为抵押权人或质权人的抵质押物,生态权益类资产按以下顺序进行处置:首先符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对象条件的,优先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生态资产交易平台进行转让、拍卖;其次,暂时无法转让、拍卖的,与区生态权益资产收储部门协商收储事宜;或与获得银保监备案和许可的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合作,对不良类生态权益进行协议转让、重组或者处置;最后,对于不具备收储价值的,应通过法律手段对债务主体进行诉讼追偿。
(八)追偿清收和处置所得款,扣除相关费用后,按承担风险比例进行分配。
十四、组织保障
成立临川区生态信贷通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农业农村局、区林业局、区住建局、区文广新旅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水利局、区工信局、临川经济开发区、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区国投融资担保公司、各乡镇(场)、街办及相关金融机构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和督导协调等工作。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负责向省、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沟通汇报,推动临川绿色金融支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工作;引导银行、担保等相关机构积极参与生态信贷通业务;牵头开展生态信贷通业务专项督导;负责将行业主管部门推送的“白名单”给合作银行;负责统计生态信贷通贷款情况;督促合作银行建立普惠金融领域生态信贷通贷款尽职免责制度,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提升贷款投放效率;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代偿核查专项审计。
区财政局:负责将风险补偿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足额、及时落实代偿金额。
区发改委:根据上级部门发布的《绿色产业指导目录》等文件指引,牵头汇总全区的绿色产业项目并定期发布。
区农业农村局、区林业局、区住建局、区文广新旅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等相关生态权益管理部门:按照抵质押生态权益的规模分级履行流转审核受理职能,把好资产交易“准入关”;明确生态信贷通贷款支持的行业、产业;明确生态权证认定标准等相关政策制定及解释;除国家、省、市有标准外,牵头制定本行业生态权证统一格式;建立各自行业符合生态信贷通贷款支持对象的白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季度向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推荐。
区工信局、临川经济开发区:建立绿色工业、清洁能源领域符合生态信贷通贷款支持对象的白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季度向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推荐。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辖内宣传推广生态信贷通融资模式,建立本辖区生态类项目库并向行业主管部门及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推荐。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为抵质押生态权益的拍卖、竞价等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网络等服务,配合合作银行、担保公司明确贷款主体经交易流转的生态产品权益归属问题。
区国投融资担保公司:发挥担保的增信、分险作用,开展生态信贷通代偿、追偿工作,建立生态信贷通担保业务统计制度。
合作银行:积极设立绿色金融生态专营机构,合理安排资金规模,加大放款力度;加强生态信贷通贷款业务风险管理,严把贷款准入关,严格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资金用途监管;对生态信贷通贷款不良贷款资产进行追索和处置。
十五、附则
(一)本方案由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及参与各方负责修订并解释。本方案未尽事宜,经各方审定后适时修订完善。
(二)本方案试行期限为2年,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临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