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临川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府规—2024—3
临府办字〔2024〕73号
临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临川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垦殖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经2024年9月29日区政府六届第5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临川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行。
2024年10月28日
临川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自主创新,大力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全面提升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申请的数量和质量,促进我区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用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临川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临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 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分配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审定区市场监管局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组织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区知识产权服务项目、商标服务项目等。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区市场监管局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报区财政局审批。如遇特殊情况,经区政府批准后区市场监管局将追加预算报区财政局。
第二章 资金分配及支持范围
第七条 资金划分为以下专项:
1.国内专利、涉外专利申请授权专项资金。
2.地理标志的专项资金。
3.中国驰名商标专项资金。
4.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专项资金。
5.知识产权执法、宣传、调研和专利公共服务平台和应急专用资金。
第三章 支持对象
第八条 本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专利、驰名商标、地理标志,申请获得授权。
第四章 资助奖励项目及标准
第九条 (1)对获得专利、商标质押登记通知书的每笔给予奖励1万元,每年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获得PCT(国际专利)授权的每笔给予奖励8万元;对获得PCT(国际专利)申请受理的每笔给予奖励3万元;(2)新评上国家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奖的,金奖奖励50万元,优秀奖奖励10万元;(3)新评上省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奖的,金奖奖励10万元,优秀奖奖励5万元,市级专利奖奖励3万元,同一专利项目既获得中国专利又获得省级专利的按所得的最高奖励不重复奖励;(4)对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15万元;(5)对新取得的国家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证明商标专用权的注册登记人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6)获得企业知识产权贯标的企业奖励3万元;(7)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对举报人一案一奖,举报假冒专利违法行为的奖励0.1万元,举报专利侵权行为奖励0.2万元。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区财政局开展专项资金管理,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跟踪服务和监督管理检查。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专项资金的列支范围包括:项目费、管理费及与该项目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遵循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跟踪监督、绩效评价的原则。
第六章 验收与督查
第十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对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的日常管理及验收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严格遵守财经法规,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及各种罚款、捐款、赞助、非研发性投资等支出。
对有以下情节的企业,区市场监管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追回相关资金:
1.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
2.不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和考核,情节严重的;
3.在申报和使用资金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4.企业获得发明专利后两年内未在区内实现产业化且不主动退回支持资金的;
5.企业将研发、授权专利转让或转移到区以外实施且不主动退回支持资金的;
6.其他违反规定及合同书约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