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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川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4-15 15:40

临府办发〔2024〕1号

临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川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垦殖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临川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4年2月27日

临川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为健全覆盖我区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4〕38号)及《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赣社保中心〔202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明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明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高质量完成民生工程目标任务。

二、实施内容

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的工作方针,积极引导城乡居民参保及续保缴费,鼓励居民多缴多得、长缴长得,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十四五”期间充分发挥现行社会保险政策作用,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与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相结合,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临川区户籍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为每年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共14个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区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当地乡贤、致富能手等)为参保人提供当年资助。集体补助或社会资助按年度记入个人账户,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合计金额不超过当地当年最高缴费档次标准,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金额不得代替个人当年缴费。

(1)申请条件:临川区户籍、已缴费且还未领取待遇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

(2)申请标准:资助档次标准可自主选择,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按年度补助,不超过本地当年度最高缴费档次。只有个人当年正常缴费的年份及有政策性补缴的年份记录,才能办理集体补助或社会资助,中断补缴的年份不参与集体补助或社会资助。

(3)办理流程:集体补助由参保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申报办理。办理社会(个人)资助的参保人则需携带参保人和资助人双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到临川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城乡居保窗口进行办理。因税务还未开通手机缴费渠道,资助人需携带社保缴费征集单及银行卡到税务窗口刷卡缴费。

(三)政府补贴。省、区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于选择300元至500元缴费档次的,缴费300元补贴40元、缴费400元补贴50元、缴费500元补贴60元;对于选择6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政府补贴在60元基础上分别增加5元(即缴费600元补贴65元,缴费700元补贴70元,以此类推,缴费2000元补贴95元,缴费3000元补贴100元);对于缴费4000元的补贴150元,缴费5000元的补贴190元,缴费6000元的补贴230元。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县(市、区)财政按3:7负担。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保留原有的每人每年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每人每年100元。对新增的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等特殊群体,政府也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每人每年100元,缴费补贴标准为30元,代缴所需资金由省、区财政按6:4负担。

五、个人账户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专项用于参保人的养老金支出,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六、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政府对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目前,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71元。

(一)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按中央和省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建立基础养老金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我区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我区基础养老金标准。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为鼓励参保人长期缴费,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在规定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每超过1年,每月增发2%的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区财政支出。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国发〔2014〕8号文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国发〔2014〕8号文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年限按规定享受政府补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按规定享受政府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脱贫户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政府代缴年限与自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根据赣人社规〔2022〕2号文件精神,丧葬补助范围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及对已连续缴费(不含补缴)满5年,并在领取养老金前死亡的参保人员,区政府按1100元的标准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丧葬补助,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支出。已死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每年应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相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村(居)民委员会与乡镇场(街办)便民服务中心协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股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基金管理和运营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严禁挤占挪用、虚报冒领。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管理使用中央和省相关补贴资金。区财政要切实落实本级政府补贴配套资金,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不得截留或延迟拨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目前暂实行区级管理,待条件成熟时再实行省级管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十、基金监督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和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对挤占挪用、虚报冒领、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要积极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收支公开透明,制度在阳光下运行。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各乡镇(场)、街办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充实乡(镇、场、街办)、村(社区)基层经办力量,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和经费保障;建立与服务人群、业务量挂钩的经费保障机制,由区政府根据各乡镇场(街道)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情况,安排工作经费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经办相关业务负责人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要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按照省级数据大集中的模式,进一步完善全区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它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社区实时联网,有条件的地方可延伸到行政村;加快推进以参保、缴费、领取、查询为主体的便民快捷服务体系建设,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完善村(社区)金融服务网点建设,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参保信息。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

此次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旨在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群众的待遇领取水平,是政府为广大城乡居民谋福祉的重大政策调整,充分体现了政府对广大城乡居民的深切关怀,有利于维护社会发展稳定大局。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该项工作已列入当地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相关部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扎实稳妥推进。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深入基层广泛开展政策宣传活动,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帮助广大群众算清“长远账”“明白账”,积极引导广大城乡居民早参保、高缴费、长缴费。

本实施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7日印发

来源: 临川区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