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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全区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提标提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5-27 14:56

临府办字〔2024〕34号

临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全区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提标提补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垦殖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全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提标提补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为切实保障和改善我区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经区政府同意,决定继续提高全区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一)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财政补差水平。城市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50元、达到935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35元,达到605元;农村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55元、达到715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40元,达到480元。

(二)提高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城镇特困人员和农村特困失能、半失能人员供养救助标准提高70元,达到每人每月1220元。农村特困自理人员供养救助标准提高70元,达到每人每月930元。特困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提高120元,达到每人每月1500元;特困半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提高25元,达到每人每月375元;特困自理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按每人每月100元落实。

(三)提高城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将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高120元,达到每人每月1940元;城乡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高90元,达到每人每月145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高90元,达到每人每月1450元。将残疾孤儿(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提高120元,达到每人每月1500元。

(四)落实城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城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城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均按每人每月100元落实。

(五)提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补助标准。将城市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730元;将农村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0元,达到650元。

二、落实相关政策

(一)明确发放时间。根据相关文件要求,保障标准从2024年1月1日开始提标到位,提标提补资金必须于5月底前落实到位,并从1月1日开始补发。相关部门要按标准及时下拨资金,残疾人“两补”资金、低保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原则上应当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必须足额发放到位。

(二)坚持分类施保。低保金可以根据低保家庭月人均收入

与户籍所在地低保标准的差额发放,也可以根据低保家庭困难程度分档发放。差额发放的地方,常补对象按照保障标准实行全额救助,非常补对象实行差额救助。相关部门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办法,维护区域内救助公平。

(三)规范资金拨付。低保金、散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临时救助金及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原则上应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应统一支付到供养服务机构集体账户。儿童基本生活费应支付到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集中养育的孤儿基本生活费应统一支付到福利机构集体账户。

三、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是区委、区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细操作、狠抓落实,确保提标提补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二)强化资金保障。要认真履行资金保障主体责任,根据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需求,综合考虑提标提补以及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重大自然灾害和物价持续上涨等因素,做好社会救助资金测算、预算编制工作。积极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大结转结余资金消化力度,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强调研指导。区民政局要根据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要求,联合区财政局对提标提补落实情况进行重点调研指导,及时掌握提标提补落实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2024年5月17日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17日印发

来源: 临川区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