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临川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府办字〔2025〕4号
关于印发《临川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垦殖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将《临川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文件执行。
2025年1月5日
临川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赣府发〔2024〕5号)和《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抚府发〔2024〕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区人民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区财政局、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国资预算单位”)和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以下简称“国资预算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绩效管理、监督等事项。
国资预算单位,是指区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及有关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国资预算企业,是指区级各类国有独资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统称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以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将一级企业作为国资预算企业,在企业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子企业,按照股权关系汇总至一级企业计算应交收益。区本级一级企业原则上为区政府及其部门出资并由出资监管单位直接监管的国有独资企业、直接控股的企业以及直接参股的企业。
第四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以收定支、不列赤字”的原则编制,坚持全面覆盖、独立完整、收支平衡、讲求绩效。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区财政局、国资预算单位和国资预算企业各司其职,共同负责。
第六条区财政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组织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三)拟定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
(四)审核汇总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制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
(五)批复区级国资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六)组织和指导区级国资预算单位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七)对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情况进行财会监督。
第七条国资预算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所监管和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
(二)组织所监管和所属企业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并进行审核,提出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三)组织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
(四)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五)批复所监管和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六)负责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全过程绩效管理;
(七)加强对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督促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风险防控能力,推进企业全面预算管理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结合;
(八)配合区财政局对所监管和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情况实施财会监督。
第八条国资预算企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
(二)按规定申报、上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三)建立健全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对预算年度内各类经济资源及经营、投融资等行为的收支情况进行合理预计,强化成本费用控制,突出降本提质增效,提高国有资本回报;
(四)完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资金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规范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五)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安排支出,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决算、绩效管理等情况,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九条加强国有企业名录管理。国资预算单位应当定期梳理所监管和所属国有企业全级次名单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汇总建立并及时更新本级国有企业名录库,为收支预算测算提供有效支撑。
第三章 收支范围
第十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主要包括利润收入、股息股利收入、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第十一条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以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依法据实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提取的法定公积金等后,按不低于30%比例计算上交利润,其中金融类企业上交比例不低于15%。应交利润不足(含)10万元的免交当年应交利润。利润收入上缴比例实行动态调整,由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为实现特定调控目标,经区政府同意,可在区级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比例上缴利润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向其收取固定数额利润。
第十二条国资预算单位持有股权的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全额上交国有股股息股利。
国资预算单位应督促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依法及时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国资预算单位研究提出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利润分配意见时,所提利润分配意见原则上不低于同类国有独资企业上交收益比例,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上年利润分配方案时间原则上不晚于当年6月底。
第十三条转让一级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净收入、清算净收入,以及国资预算单位所持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取得的国有产权转让净收入、清算净收入中属于国有股应分享的部分,应予全额上缴。二级及以下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净收入、清算净收入,依法纳入一级企业利润上交基数。
第十四条区级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为除上述收入外,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应收缴并统筹使用的区属企业(含二级及以下企业)特定资产处置专项收入等。
第十五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
(一)资本性支出,主要指关系经济社会发展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重大项目支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支出、提升企业整体运营能力支出等;
(二)费用性支出,主要指处置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以及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对国有企业其他方面的补助性支出等;
(三)转移性支出,主要指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资金、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等支出;
(四)其他支出,主要指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需要,以及区委、区政府确定的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进行调整的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要聚焦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突出导向性,不“撒胡椒面”,不与企业上交收益挂钩。支出主要用于贯彻区委和区政府决策部署,强化资本金注入,促进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支持科技创新以及承担政策性任务。加强与一般公共预算衔接,加大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力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不含上年结转收入、转移支付收入)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比例不得低于30%,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六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
第十七条国资预算单位负责组织所监管和所属企业编报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汇总审核后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按规定报区财政局审核;
第十八条区财政局根据国资预算企业年度盈利情况、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收取政策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政策等,结合国资预算单位提交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进行统筹平衡,编制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
第十九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区财政局应当于20日内向有关国资预算单位批复预算。国资预算单位应当在收到区财政局批复的本单位预算后,15日内向所监管和所属企业批复预算。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条 国资预算企业应当将按规定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及时、足额上缴区财政,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强化预算支出审核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剂。严格预算约束,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
第二十二条 国资预算企业要严格按照批复预算执行,资本性支出应及时增加资本金,严格执行企业增资有关规定,落实国有资本权益,特殊情况确需收回的依法履行减资程序;费用性支出应按规定使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结余资金主动交回财政。国资预算单位要督促国资预算企业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尽快发挥财政资金作用。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收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应在下一年度安排使用;出现短收的,应通过减少支出实现收支平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五条 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
(一)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二)需要调整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区财政局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方案,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按照规定程序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增加不需要区人民政府提供配套资金的专项转移支付而引起的预算支出变化,不列入预算调整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因国家和省、市、区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的,国资预算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章 决算
第二十七条区财政局按照编制决算的统一要求,部署编制年度区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工作。国资预算单位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并报送区财政局。
第二十八条区财政局根据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国资预算单位上报的决算草案,编制区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第二十九条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按规定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
第八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条国有资本收益要纳入财政预算绩效管理范畴。区财政局要会同国资预算单位构建和完善本行业本领域绩效指标体系,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对完善政策、优化预算安排的应用,不断提升预算资金使用绩效。
第三十一条 国资预算单位要落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加强绩效目标审核,提高绩效指标设置质量,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督促企业开展绩效自评。国资预算企业要按要求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科学合理设置绩效指标和目标,开展绩效自评。
第三十二条国资预算企业主要负责人为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和上缴的第一责任人。国资预算单位应当将国资预算企业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情况纳入企业考核指标范围。
第三十三条 区财政局和国资预算单位将预算绩效管理结果作为加强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支出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监督
第三十四条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财会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区财政局和有关国资预算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区关于预(决)算公开的相关规定做好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公开工作。
第三十六条对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绩效管理、监督等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各国有企业党组织要将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纳入党委(党组)重要议事日程。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