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顿渡镇政府信息发布制度
上顿渡镇政府信息发布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镇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要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和本地区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发布工作,遵循及时、准确、完整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机关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公开发布政府信息:
(一)行政机关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网站公开;
(二)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场所、设施,公开发布政府信息。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已经过时、废止的资料、信息应及时清理。
第七条 政府信息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三)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
(五)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政府信息。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定期开展对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日常检查维护和更新。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