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桥镇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本镇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镇政府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各种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各岗位工作人员从事服务工作及业务行为进行防范和管控。
第三条 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单位内部的业务活动均按照适当的授权进行
2、保证单位所有交易和事项以正确的金额,在恰当的会计期间及时记录于正确的账户,同时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有关的会计准则、制度
3、保证经过适当的授权才能接触、处理单位的资产与记录
4、保证账面资产与实存资产定期核对相符。
第四条 内部控制的内容:预算、收支、政府采购、资产、建设项目、合同。
第五条 内部控制的方法: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授权批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预算控制,财产保全控制,内部报告控制及电子信息技术控制。
1、不相容职务主要包括:授权和执行,执行和监督,执行和记录,保管与记录,执行和保管。
上述每个不相容的职务,不能由同一人兼任。 业务的发生必须经过不同的部门,并且通过两个部门互相检查。
2、授权批准控制要求单位内部的各级管理层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经办人员也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
第六条 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 单位层面内部控制
第七条 成立内部控制领导小组,由镇长担任组长,建立内部控制联席工作机制,内部控制牵头部门为镇纪检,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工作。同时,充分发挥财会、内部审计、政府采购、资产管理等岗位在内部控制中的作用。
第八条 针对内部控制相关人员就国家政策、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内部控制拟实现的目标和采取的措施、各部门及其人员在内部控制实施过程中的责任等内容进行专题培训。
第九条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及分工,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实行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轮岗制度,明确轮岗周期。应基于本单位的内部控制目标并结合本单位的业务特点,开展内部控制风险评估,形成定期风险评估的机制
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主要包括预算业务管理、收支业务管理、政府采购业务管理、资产管理以及内部监督等经济活动的关键岗位。
第十条 根据本单位“三定”方案,进行组织及业务流程梳理、再造,编制流程图
第十一条 镇长主持召开会议讨论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与实施的议题;主持本单位内部控制工作方案的制定、修改、审批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工作机制;对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与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岗位和人员进行统一领导、统一协调,主持开展工作分工及人员配备工作,发挥领导作用、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通过对权力结构的梳理,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
第十三条 建立与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职能岗位联动的权力运行监督及考评机制,以定期督查决策权、执行权等权力行使的情况,及时发现权力运行过程中的问题,予以校正和改进。
第三章 业务层面内部控制
第一节 预算控制
第十四条 镇政府财务收支计划实行综合预算,各项收入、支出统一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镇政府财务收支综合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组成。
1.收入预算包括:(1)财政拨款(补助)收入;(2)2政府性基金收入;3使用财政结余资金;4其他资金。
2.支出预算包括:(1)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机构运转支出、维护社会稳定支出和村组支出等;(2)项目支出。包括镇政府财源建设、产业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基本支出按照预算定额标准和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经镇党政班子讨论编制镇政府基本支出计划。
第十七条 项目支出由镇党政班子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通过可行性论证后上报。
第二节 收入控制
第十八条 本单位收入(包括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应涵盖票据管理、收入收缴、收入核算三个方面。
(一)票据管理
⒈各项收费必须在江西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中开具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缴款书应规范填写,项目齐全,分项准确,并做到日清月结,按时报表。
⒉《缴款书》由镇财政部门统一管理,非本单位财务人员未经授权不得开出本单位的票据;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财政收费票据;不得串用财政收费收据,不得将财政收费收据与其他票据相互替代。
(二)收入收缴
1.本单位所有收入一律由镇财政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岗位和个人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私自收取现金和设置账外账,不得挪用或侵占公款。
2.严禁职工个人利用单位名义私自开展活动并收费。
3.按照规定的时间、数额,及时到指定的代收机构将有关款项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
(三)收入核算
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本单位的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财政拨款收入是指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其他收入是指依法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本单位的收入在收到款项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进行计量。
第三节 支出业务控制
第十九条 本单位的支出管理制度涵盖预算与计划、支出范围与标准确定、审批权限与审批流程、支出核算四个方面。
(一)预算与计划
本单位所有支出必须在本年度预算安排额度之内。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得办理无计划、超预算的支出。
(二)支出范围与标准确定
1.公务接待费报销。
按《临川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办法》(临办发〔2014〕13号和临川区财政局关于加强乡镇财政资金餐费管理办法(临财字202417号)执行。来客接待原则上由办公室安排在政府食堂用工作餐。报销时需有临川区(单位)公务外出联络公函、公务消费网络监管平台录入打印的消费清单、临川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清单(三单时间一致)和临川区单位内部食堂公务接待结算票据。
2.办公购置费用报销。
机关日常使用办公用品,一律由党政办统计并提出购置计划报镇长审批。应实行政府采购的由采购中心统一采购,其余由党政办统一购置、发放、登记。擅自购置的,自行负担。属于政府招标采购范围内的工程类、设备类、服务类采购项目一律实行集中招标采购。招标采购的工程类项目应办理竣工决算手续;设备类项目应按照招标文件参数办理资产验收登记手续;服务类项目应按照实施方案要求进行考核评估。报销时除发票外,需附相关附件(如采购合同、验收证明、材料验收入库单、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标通知书等)。
3.差旅费报销。
按临财行20241号《临川区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1)出差人员按规定等级选乘硬座(卧)或二等座等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乘坐飞机必须从严控制。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2住宿费执行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出差人员应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入住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等。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3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和规定标准包干补助。出差目的地为西藏、青海、新疆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20元,其他地区为每人每天100元。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4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补助标准为省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省内出差每人每天60元。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以上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4.广告宣传等费用报销。
规范广告宣传服务零星采购流程。1每年进行1-2次集中市场调查,选取3家以上广告宣传服务供应商进行市场询价。(2)需求部门提出采购需求并将计划提交采购小组讨论审定。(3)采购小组指定专人通过江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取直购、竞价、反拍、团购等方式进行采购,对报价进行比对,通过集体研究确定服务供应商,并签订合同。(4)需求部门现场对项目数量、服务质量进行履约验收,需求部门负责人与服务供应商双方在验收报告上签字负责。
规范支付审批流程。除通过政府采购流程外,需提供广告设计样本(或照片)、合同、明细账单、验收记录和验收报告及在江西省公务消费监管平台录入打印消费清单等资料,发票需有经办人、证明人、需求部门分管领导签批审核意见,分管财务领导签字后报镇长审核签字。广告宣传费起点1000元以下的通过公务卡,结算起点1000元以上的一律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服务商对公账户。
(三)审批权限与审批流程
严格实行财务收支一支笔审批制度。
1.财务收支审批权限:由镇政府支付的所有开支,其中纳入镇“三重一大”中大额资金使用范围的,单笔支出1万元以上的含1万元,由各分管领导提交镇党政班子会议研究同意后报批。
2.财务收支审批程序:由经办人审签原始凭证及附件→分管领导审核→分管财务领导和镇长签字同意→财务报销。
(四)支出核算
1.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本单位的支出包括经费支出和拨出经费。经费支出是指本单位自身开展业务活动使用各项资金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拨出经费是指纳入单位预算管理、拨付给所属单位的非同级财政拨款资金。
2.经费支出一般应当在支付款项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支付金额进行计量。采用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支出,应当在其发生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发生额进行计量。
第四节 政府采购业务控制
第二十条 镇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涵盖预算与计划、需求申请与审批、过程管理、验收入库四个方面。包括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管理、验收管理等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一)预算与计划
采购人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按该年度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采购人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指标(年度或追加),在财政平台一体化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模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二)申请与审批
1.申请报告:根据年度计划,由需求部门提交申请,申请文件需列明项目名称、金额、资金来源、需求登记日期、项目分类(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等,报镇党政办。
2.评估调研:党政办在接到申请报告两周内,根据《采购目录》,作供方评估、市场调研或政府集中采购咨询。
3.审核批准:所有采购由党政办报分管领导审核,经镇长审批同意后进行采购,并对采购品种、数量、质量及采购资金等提出原则性要求。
(三)过程管理
1.采购计划批准后,由党政办有关人员具体办理,镇纪委全程监管。在保证质量、品质、用途的前提下,价格低的优先采购。
2.采购完成后,镇党政办相关人员应及时将物品登记入库,做好使用登记。
(四) 验收入库
1.验收入库:所有采购的设备物资均需验收入库,登记造册,验收时由镇党政办会同需求部门对所采购货物、服务或工程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技术要求及其他内容进行验收,必要时出具验收报告。党政办相关人员按规定做好资产登记和使用登记。
2.结算付款:结算时按要求提供原始凭证及相关附件,有签订采购合同的按照合同规定付款。
(五)其他相关事宜参照上级部门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节 资产管理控制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资产管理制度涵盖资产购置、资产保管、资产使用、资产核算与处置四个方面。包括对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
(一)资产购置
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其使用效能。确需购置新资产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行审批采购。
(二)资产保管
1.固定资产实施党政办统一管理下的部门使用管理责任制。做到“统一管理、账物分管、责任到人、账物相符”。按固定资产的明细进行分类核算。党政办专人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管理。资产管理员按固定资产的具体分类建立固定资产实物账,记录各项资产的进出日期、数量、型号、价格、状态、存放地点和保管人等详细情况。
2.所有固定资产由镇党政办专人负责登记、验收、建档、建卡、调配、维修。
3.财政部门设专人负责按品名、数量在镇党政办收集固定资产卡片,记录固定资产价值和数量,并分类设置固定资产金额明细账。
4.设备归口科室指定专人负责设备的操作使用、维护保养、日常保管。
(三)资产使用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需严格执行固定资产使用、管理、维护和赔偿制度。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暴、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确保所使用固定资产完好和使用安全。
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出借部门提出申请,使用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审批。收回时应进行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由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在使用固定资产时要严格执行技术操作流程并注意维护保养。固定资产实物分配到部门,责任到人。各岗位人员对本岗位固定资产保管、使用、维护负责,使用和保管人负第一责任。因保管、使用不当而丢失、损坏的,责任人应予以赔偿。
(四)资产核算与处置
1.资产核算
本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本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国家拨给本单位的资产、本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本单位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
2自行购建的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按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3在原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2.资产处置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本单位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应遵循上级部门固定资产处置相关规定处置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财政部门,不得截留挪用。
第六节 建设项目控制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建设项目根据实际制定腾桥镇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并遵照执行。
第七节 项目合同控制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合同管理制度涵盖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归档、合同纠纷处理四个方面。
(一)合同订立
1.合同管理由镇党政办负责,合同由单位法人或经单位法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署。严禁未经授权擅自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严禁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
2.建立镇财政部门与镇党政办的沟通协调机制,实现合同管理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结合。
3.加强对合同订立的管理,明确合同订立的范围和条件。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会等工作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及法律顾问参与相关工作。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谈判人员的主要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并妥善保管。
(二)合同履行
1.对合同履行情况实施有效监控。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或单位自身原因导致可能无法按时履行的,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2.建立合同履行监督审查制度。对合同履行中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解除合同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3.镇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办理价款结算并进行账务处理。未按照合同条款履约的,镇财政部门在付款之前要向单位有关领导报告。
(三)合同归档
1.各分管领导应当在合同签订后交镇党政办归档,党政办应当加强对合同登记的管理。与单位经济活动相关的合同应同时提交镇财政部门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2.加强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四)合同纠纷处理
加强对合同纠纷的管理。合同发生纠纷的,应当在规定时效内与对方协商谈判。合同纠纷协商一致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向负责人报告,并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八节 建立决策机制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已制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细则。
第四章 评价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明确各岗位在内部监督中的职责权限,规定内部监督的程序和要求,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内部监督检查和自我评价。
内部监督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保持相对独立。
第二十六条 镇纪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管理制度和机制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七条 镇党政办负责对单位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出具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第二十八条 每年对本单位重点领域的关键岗位开展定期轮换,对不能开展定期轮换的岗位进行专项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