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整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并实行举报奖励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汲取相关烟花爆竹事故教训,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及销售超标违禁产品等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含通过互联网或微信经营)、邮寄、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不得未经许可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不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原材料。一经发现非法生产、经营、邮寄、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及原材料的,将依法予以没收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二、非法从事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组织和个人,要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主动到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说明情况,协助调查,上缴非法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有关部门将视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三、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要强化公共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需要采购烟花爆竹时,应该到合法的零售店购买合法厂家生产的合格烟花爆竹产品,不得从非法渠道购买。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店不得采购、销售非法生产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超标、违禁产品;零售必须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经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同时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和品种不得超过许可证核定储量。未经许可,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批发、销售烟花爆竹产品,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已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的零售店,必须按照许可证规定地点实行一店一证、专店(柜)经营。严禁占道经营、流动经营、一证多点或擅自变更经营地点经营。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房屋、车辆、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活动,违者将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乡(镇、街办、场)、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发挥基层防线作用,一经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第一时间上报。对存在排查与监管不力等失职行为,将按照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办法追究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七、严禁各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及村居(社区)干部参与、从事、纵容、包庇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将问题线索移交区纪委区监委查处。
八、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举报、揭发非法生产、经营、邮寄、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的义务。相关部门对举报信息严格保密,经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奖励。对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的,依法严肃处理;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从严从重惩处。现设立举报奖励制度:
1.举报范围:在临川区辖区范围内,未经许可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销售烟花爆竹行为,以及将房屋、建筑物或车辆等租借给他人,为非法生产行为提供帮助和便利的单位和个人。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易燃易爆物品。
2.奖励标准:举报非法储存、销售、运输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一次性奖励举报人50元,视收缴烟花爆竹的数量,若举报查处超过500件,奖励金额可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1000元;举报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窝点线索的,经查证属实,涉嫌刑事犯罪的,一次性奖励举报人5000元;举报人提供的信息应准确翔实,同一情形被多人举报的,只奖励首位举报人。
3.不予奖励情形:
(1)检举内容含糊不清、无法查证的;
(2)检举的行为已被发现或正在查处的;
(3)同案人检举的;
(4)其他不予奖励情况。
九、监督举报电话。
临川公安分局举报电话:110
临川区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0794-8469368
临川区交通运输局举报电话:0794-7888216
临川区市场监管局举报电话:0794-8239933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临川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5月21日